11.1 本协议任何一方(”接受方”)对从其它方(”披露方”)获得的有关该方业务、财务状况及其它保密事项与专有资料(以下简称”保密资料”)应当予以保密;除对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知道上述保密资料的本方雇员外,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透露保密资料。
11.2 各方均将制定规章制度,以使其本身及其关联甲方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它雇员同样遵守本条所述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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