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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定额管理(总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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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定额管理(总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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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劳动定额的管理原则,组织层次,制定和修定的程序,贯彻执行定额的要求及定额统计、分类、计算等工作的具体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全厂的各类劳动定额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1 本标准制定的依据:

1、1 铁道部〔82〕铁人字567号颁发的《铁路劳动定额工作条例》。

1、2 工厂劳动管理现状及工厂生产活动的特点。 2 劳动定额的意义和实行定额管理的范围。

2、1 劳动定额的意义:是工厂经营管理的重要基础,是编制产品成本和生产计划的依据,是合理组织生产、提高工效的手段,是实行经济核算推行经济责任承包的前题和条件,是衡量贡献大小,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尺度。

2、2 劳动定额实行的范围:在直接生产和辅助生产中,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工作,都要制定劳动定额,实行定额管理,按定额组织生产,做到劳动有定额,效益有考核。具体内容是: 2、2、1 能够检查产品质量和统计产品数量的产品。 2、2、2 能够利用工时计算效率的工种。 2、2、3 有其它考核标准的工作或工种。 3 劳动定额的种类:

根据本厂生产不同的特点,规定电缆生产采用产量定额。 其种类分为工种:

3、1 一次性定额(首次定额):主要用于新产品的试制,有效期为一次。

3、2 临时定额:主要用于初次制定定额的试行期,有效期为三个月。

3、3 正式定额(即现行定额),是工厂正式批准使用的生产定额,

通常有效期为二年。 4 劳动定额的制定:

4、1 劳动定额是企业在一定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为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所规定的必要的劳动时间消耗量的标准,即工时定额;或在规定单位时间内每个生产者(或机台、工序)完成合格产品数量的标准,即产量定额。

4、2 制定工时定额和产量定额要以各项有关生产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先进工作方法为依据,要以合理的生产组织和劳动组织,充分发挥机械设备效能和充分利用工作时间为基础,要在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保证劳动定额水平的先进合理。 4、3 劳动定额的制定方法:根据本厂生产不同的特点,工时定额采用经验估工法和统计分析法,产量定额采用统计分析法和类推比较法,并根据发展的需要,均应采用技术测定法。 4、4 制定定额的依据条件: 4、4、1 产品图纸。

4、4、2 工艺技术文件(包括工艺过程及明确的质量标准)。 4、4、3 标准规格的原材料、毛坯和半成品的加工余量。 4、4、4 电缆产品材料结构用量。 4、4、5 工装、模具资料。

4、4、6 充分有效的利用机器设备和工作时间。 4、4、7 合理的生产过程和劳动组织。 4、5 制定定额的分工:

4、5、1 一次性定额(首次定额),是新产品试制的定额,由负责新产品开发的部门制定。(定额完成率受百分之一百三十,超过部门必须压缩)。

4、5、2 产品由试制转入批量生产前,负责新产品开发的部门应向人力资源部和生产车间提供,完整的产品图纸、完整的工艺文件、

完整

的结构材料用量、完整的定额资料。

4、5、3临时定额:由车间定额员根据负责新产品开发的部门提供的资料,在人力资源定额员的配合下负责制定、执行。

4、5、4 现行定额:由人力资源部定额员根据临时定额完成的资料在车间定额员的配合下负责制定,并经厂长批准执行。

4、5、5 临时性估计定额:临时性的产品由车间定额员或兼职定额员采用经验估计或类推比较的方法确定工时,他人不得包办。 临时性估工定额受下列:

4、5、5、1 临时性估工定额工时不得超过单位从事定额总工时的 10%。

4、5、5、2 临时性估工定额率不得超过30%。

4、5、5、3 临时性估工定额只准使用一次,如再次发生同类产品时,上次实动工时可作为定额使用。 5 劳动定额水平的确定

5、1 劳动定额的水平必须坚持先进、平均、合理的原则:即在生产条件正常、操作方法合理的情况下,多数人经过努力可以达到或超过、少数人可以接近的水平,以利于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5、2 行业定额对标,高于平均水平的一般先进合理的定额。 6 劳动定额的修改

6、1 为了保持劳动定额水平的先进合理和相对稳定,建立日常考察分析和定期全面审查修改劳动定额的制度,一般二年修改一次。 6、2 在规定执行期内不得任意修改。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对定额水平有重大影响时,经批准可以及时作相应的修改。

6、2 、1 产品设计结构改变;

6、2 、2 工艺流程及工艺操作规程改变; 6、2 、3 原材料规定、质量或材料结构用量改变; 6、2 、4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或使用的生产工具改变; 6、2 、5 生产组织与劳动组织发生变化时; 6、2 、6 加工方法或精度改变;

6、2 、7 采用技术、创造发明、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或推广先进工作方法时(提出发明创造的集体或个人可保持原定额半年不变); 6、2 、8 个别劳动定额显着偏高或偏低时; 6、2 、9 其它因素对劳动定额有较大影响时;

6、2、10 劳动定额定期的全面修改;工厂成立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定额的修改工作,(日常工作及定额修定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车间及有关科室成立定额修改小组,具体组织本单位定额修改工作。

6、3 按各车间及有关科室完成定额效率的资料,分析完成定额的情况和原因,并在考虑今后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推广先进经验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厂领导小组提出和确定:定额的修改范围、定额压缩指标和贯彻措施的方案,发工厂通知下达。

6、4 各车间必须完成厂部下达的定额修改范围、工时压缩率或产量提高率指标。分析完成定额的情况和原因,提出和确定修改定额的具体项目和幅度。

6、5 在修改定额中,要向群众公布压缩或提高的依据,把压缩工时或提高产量指标,分解到单件产品或工序机台的单项产量,充分发动群众讨论,使劳动定额既然有群众基础,又先进合理。 6、 6应用劳动定额标准,以便较准、较快的制定和修订劳动定额,逐步使劳动定额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

7 劳动定额的审批权限

7、1 现行定额的制定和修改,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平衡,厂长批准。 7、2 临时定额的制定和修改,人力资源部按定额新定或变更请批单审批。

7、3 个别定额项目的修改,人力资源部按定额变更请批单审批。 7、4 负责部门新产品开发的部门制定的新产品首次定额、自行确定、报人力资源部查。

7、5 一次性估工临时定额,由车间专兼职定额人员确定,但对大批量的临时估工或不属于正常估工范围的估工,应经人力资源部同意。

7、6 对估工不当者、人力资源部有权制止。 8 劳动定额的日常管理

8、1 凡经批准公布的劳动定额,各有关单位都要严肃对待,认真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和变动。

8、2 劳动定额管理工作,执行“定、用、管”的原则,实行工厂、车间、班组的三级管理。定额员要经常反映和深入第一线掌握劳动定额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提供和积累修改定额的技术统计资料,不断提高定额水平。

8、3 制定《工厂劳动定额管理报表制度》(附件一)工时管理、计算、统计,按专项规定执行。

8、4 各班组、个人对原始票证和档车日志,必须及时、认真地按规定逐项填写与周转,以保证工时统计的及时、准确。如有填写不符合规定者,车间定额员应责其改正。

8、5 人力资源部、车间应经常检查挡车日志的填写及工时利用统计的情况,指导车间或班组的工时管理工作。

8、6 人力资源部、车间定额员应对出勤率、制度、工时利用率、定额完成率及劳动效率进行准确、及时的统计和计算,并对定额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建立工时台帐,为定额修改作好各项原始资料和分析资料的积累。

8、7 严格履行定额员职责,搞好劳动定额的制定、修定及日常管理工作(附件二)。

8、8 按工时管理统计口径、计算方法的专项规定进行工时统计和管理(附件三)。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包括以下三个附件:

附件一、工时管理、统计口径、计算方法的规定。 附件二、劳动定额管理报表制度 附件三、劳动定额管理职责及业务分工表

附件一

工时管理、统计口径、计算方法的规定

一 为了加强工时管理、统一各项工时的统计和计算口径,做到工时统计、计算的及时、准确、正确反映出人员构成、出勤、工时利用和定额完成的实际情况,并做为正确计算计件工资的真实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二 考核指标、内容及计算方法 (一)出勤指标

是考核个人、班组或车间全员的出勤情况。

1 、 制度出勤工时、(即当月日历天数――法定节、假日)×月末在册人数×(八小时)不得加大或减小。

2 、 月实出勤工时是实际出勤的工时(包括加班加点),即:月制度出勤工时-缺勤工时+加班加点或生产工时(定额实动工时+无定额工时)+非生产工时+停工工时。

实际出勤工时-加班加点

3 、计算方法:出勤率= ×100%

制度出勤工时

4、 有调休单的调休工时,各种计划生育假的工时,填在非生产工时内。

5 、新调入人员不足的出勤工时,可填在停工工时内。 (二)制度工时利用指标

是考核班组或车间全部生产工人(定额生产工人+辅助生产工人),实际从事生产工作的工时利用情况。

1、 实际从事生产工作的工时,即:定额实动工时+无定额工作工时或月实出勤工时-非生产工时-停工工时。其中:

(1)定额实动工时,具有工时定额或产量定额考核的实耗工时,不能加入其它非定额生产工时。

(2)无定额工作工时,是未进行定额生产和辅助工人所完成的工时,但考核需要正确真实。

2、计算方法:

制度工时利用率=

定额实动工时+无定额工作工时-加班加点工时

×100%

制度出勤工时

3、经批准出差、助勤、值班(不包括节假日)的工时,统计在无定额工作工时中,但要有注明。 (三)定额工时利用指标

是考核班组或车间执行定额管理的生产人员实际从事有定额考核实动工时的利用情况。

1、定额实动工时,包括现行定额、临时定额、临时性估工定额及产量定额中换规格一次性定额的实耗工时。

完成定额总工时

定额工时利用率= ×100%

实际从事定额实动总工时

(四)定额完成指标

是考核个人、班组或车间实际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完成情况。 1、完成的定额产量或定额工时,一律以档车日志或入库单为准进行统计汇总。

2、完成的定额工时,必须是实际完成经检验合格入库的的产品产量,按产量定额换算的工时。 3、计算方法:

完成定额总工时

定额完成率= ×100%

实际从事定额实动总工时2、计算方法:

(五)厂定饱有工时指标

是考核个人、班组或车间定额生产人员应完成的能力工时。 1、厂定饱有工时=(制度出勤工时-有调休单的调休工时,脱产学习工时,节育假、晚婚产假、计划生育内女工哺乳婴儿时间、经批准的出差、助勤工时)×92%+加班加点工时。

2、定额生产应达到的工时=(制度出勤工时-有调休单的调休工时,脱产入学习工时、节育假、晚育产假、计划生育内女工哺乳婴儿时间、经批准的出差、助勤工时)×规定的百分比+加班加点工时。

3、完成饱有工时效率的计算: 完成定额工时总计

×100%

厂定饱有工时

三、工时管理 (一)完成定额工时

1、按产量定额进行折算完成定额工时,应以实际参加开机生产的人员进行计算,缺员生产吃定员工时,不能计入完成定额工时内。

2、入库产品的总工时,必须扣除下列工时; (1)机关人员参加劳动完成的产品工时; (2)受察看处分,缓刑留厂人员完成的产品工时; (3)集体培训职工,一师多徒的徒工完成的工时; (4)非本单位职工、民工完成的产品工时; (二)临时性估工定额

1、发生的临时性产品,由车间定额员估工并填写临时性估工工时。非定额人员包下的工时无效。(定额员因故不在时,由指定的代理人下工时)。

2、凡临时性估工定额,必须逐项登入临时定额登记薄中,反复出现的临时产品定额,经过二、三次的考核,应要制定出先进合理的正式定额,按程序报批后实行。

3、临时性估工定额控制在从事定额生产总工时10%以内,逐步压缩到5%以内,临时定额效率控制在130%以内,超过部分坚决扣除。

4、改变工艺、改变图纸设计可按更改许可单进行估工,但对非改变工艺、图纸设计的返修、代用产用不属估工范围,不准许给估工工时。

5、非产品性质的工作,不准许给估工工时。如定额工人集体和或个人打扫卫生、清理废料、社会活动、给非定额工人帮工等非定额工作。

6、准备工时均已包括在各工序的劳动定额中,不允许再发生此项工时,如需要制定为一项定额时,从原定额工时中扣除。 (三)返修品及废品工时。

1、不合格需要返修的产品,由责任个人或单位负责返修,所用工时记入实动工时内,一律不另给返修工时。

2、废品所用工时只准计入实动工时内,不准计算完成定额工时,废品经批准原品代用、但废品性质不变,仍不得计算完成定额工时,废品由小改大利用一部分时,按改制后的产品计算完成定额工时。

四、档车日志、工作票的填写

(一)必须认真执行厂劳动定额管理办法中原始票据填写周转制度。要填写准确,字迹清楚不漏项(页)传递及时,凡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原始票证,档车日志,定额员有权责成改正,否则不计算工时。

(二)凡实行产量定额或工时定额的产品(包括临时定额)都必须按规定填写档车日志或工作票。档车日志、工作票、由调度员下达。

(三)档车日志的填写:

1、完成产量、实动工时由机长或带班人员进行填写,完成产品数量的合格品、废品由检验人员填写签认,材料用量、结余、消耗、回收由材料人员填写签认。

2、非个人或机台班组责任造成的停工工时必须经有关人员写明原因签认后,方才有效。如待任务,由调度员签认;待材料、工具盘由材料人员签认;机械设备故障修理由维修人员签认。停工起止时间必须准确无误。

3、严格控制非生产工时,必须以有关人员写明原因签认后,方才有效。如开会、学习时间由工班长、车间主任或调度员签认;集体打扫卫生、社会性活动由车间主任或调度中签认;参加有关科室组织的活动由车间主任签订,除了批准的开会、学习地点、规定的节育假、符合计划生育女工哺乳婴儿时间,顶岗学徒差额外,一般不得产生其它非生产工时。 五、工时报表的统计与填写

(一)月份个人工作登记帐或月份工人工时利用,定额完成情况统计表,由班组统计汇总。完成产量、完成定额工时、生产工时,非生产工时、停工工时、缺勤工时,应逐日逐项进行统计并汇总。各项工时必须以各种原始票证为准并相一致。

(二)月份工时利用、定额完成情况分析报表,分别由班组长和定额员进行统计,汇总计算并上报车间和厂人力资源部。

1、工班上报车间的报表,应先将个人全月完成的各项情况,逐人逐项填入表内进行统计,再汇总计算出全工班总的各项完成情况。

2、车间上报工厂的报表,应按工班类别和名称,先定额生产工班后辅助生产工班、再管理人员的顺序。分别以各工班的报表为准,逐项填入表中进行统计,并分别以各类人员的各项完成情况,最后再总计出全车间的各项完成情况。

3、表中各项考核指标的汇总计算,以规定的统一计算方法为准。 六、有关规定

(一)工时定额、产量定额完成情况的各类专用统计,分析报表,按《工厂劳动定额管理报表制度》中的规定进行统计、分析。 (二)抽调生产工人做三天以上的非生产工作如:出差、助勤、考学、参加社会性活动等,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定额人员,应尽量安排从事定额生产工作,以便提高工时利用率,必须从事无定额工作时,应填写非生产请批单,请批单必须逐项填写,不得漏项。

(四)严禁弄虚作假多报工时,产量和串填工时,甲项工时不得填入乙项工时中,临时定额工时,不得填入正式定额工时中,发现弄虚作假者停发或如数追回当月全部奖金或计件工资。

(五)各种原始记录和票证,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地按规定进行填写,真实地反映出各种情况,为工时利用,完成定额的统计分析工作,提供可靠的原始,

(六)各类统计分析报表,必须按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进行,真正做到及时、准确。并按规定的周转程序传递和上报。

职 工 考 勤 管 理 办 法

本办法规定了考勤的方法和管理规范,它作为计工、计酬的重要依据之一,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各类人员的考勤管理。

第一章 考勤规定

考勤是支付工资等待遇的依据,凡我厂职工都必须按规定正确考勤。无考勤资料者不计算工资。各部(处)室、车间、公司、领导、班组长、人事、财务人员,按考勤规定的职责分工,切实做好考勤工作,并对考勤、统计资料的及时、正确性负责。

一、日勤制职工上下班,以规定时间为准;早、中、夜班轮班制职

工按工作时间表、轮班的规定和交换班的规定交换上下班。凡规定应交的职工,到下班时间人未到,当班人不得下

班,应向工班长或车间报告,经批准或人到岗时才能交接下班。

二、按国家规定,实行日8小时、周40小时工作制,个人无权缩短

工作时间(国家有缩短工作时间规定者除外)。轮班制职工的工作时间按实际从事工作时间计算。轮班制确定以后,平时和假日不计算加班加点。

三、凡轮班制、轮班间歇制职工,因工作性质所规定,用饭和间歇

均不得离开工作处所,凡离岗者,以旷工论处,并对离岗造成的事故和损失负全部责任。

四、早、中、夜班、轮班制职工,在规定换班时间前后30分钟内,

出入工厂。其它时间不能出厂区。

五、职工工作时间出厂,必须持单位领导批准的出厂证方可出厂,

出厂证必须填清出厂事因及签证出厂时间,回厂由门卫签证时间,并将私事出厂,回厂时间登入零星登记薄。月终累计一小时者,分别按有关假的规定扣发工资。对无证件出入厂的职工,视情节按迟到、早退、旷工办理。 六、工作时间内禁止下列活动; 1、非因工作而擅离工作岗位; 2、串岗、集堆聊天、玩耍打闹; 3、洗澡、洗衣服、干私活;

4、打电脑游戏、看电视、睡觉或看无关书籍; 5、在工作时间内吃东西(轮班制职工除外)喝酒。

七、各单位、各部门、班组的考勤必须公开,实事求是,按规定及

时填写考勤表,不得涂改,未填考勤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八、全厂职工必须服从调配和生产指挥,以满足生产、工作的需

要。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配或生产指挥,停发工资。

九、考勤分工与方法 1、考勤分工:

(1)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考勤管理办法,审核全厂考核情况,发现考勤中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意见,报请厂领导批准贯彻实施。

(2)资产财务部、车间、公司由专(兼)职会计人员,按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的考勤表计发工资。全厂考勤表统一由资产财务部负责保管。

(3)车间由专职(兼)职定额员,负责本单位考勤的审核及汇总,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4)工班的日常考勤由工班长负责。每月将出、欠勤情况详细记入规定的考勤表中,做到当日清。月终审核各种资料齐全时,签字后交单位主管考勤人员。

(5)各部(处)室由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应做到当日清。 (6)厂级行政领导考勤由厂长办公室负责,、副考勤由工作部负责,工会考勤由群众工作部负责。 (7)各单位考勤资料月终审核无误时,经单位领导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报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8)在厂内助勤的职工,由所在助勤单位考勤,月终将考勤资料介绍回原单位,由原单位计算工资。

2、考勤方法

专人负责,集中考勤,考勤必须与出勤、欠勤情况相符合,统一使用如下代号:

日勤制分上午、下午考勤,各写(4)字;早班(早)、中班(中),夜班(夜);轮班制;两班、间歇制(16、8);三班制(12、4、8)12为白班,4、8为夜班。病假(病)、事假(事)、旷工(旷)、工伤(伤)、正常产假

(产)、男方产假护理(护理)、晚育产假(晚育)、节育假(节育)、婚假(婚)、丧假(丧)、探亲假(探)、出差(差)、助勤(助)、搬家假(搬)、拘留(拘审)、加班加点(加)、加夜班(加夜),同时注明加班加点小时。

跨月的假期在考勤中必须注明起假时间;跨月的假单在未附假单的月份亦应说明以便予审核。

第二章 工作时间和班制

一、工作时间

1、五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日勤制:7:30---12:00 14:30---18:00

小三班的早、中、夜班: 早班:8:00---16:00 中班:16:00---24:00 夜班:0:00--- 8:00 2、十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日勤制:8:00---12:00 14:00---18:00

小三班和夏季工作时间相同。

3、轮班制:按轮班制度的时间上下班。

4、一些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按实际工作时间八小时的原则,各单位自行安排, 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加班加点,工资计算,调休

1、加班加点条件

应掌握严格控制职工的加班加点的原则,在正常情况下,必须解决好均衡生产,避免人为加班加点,损害职工身体健康,延长工作时

间的,应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国家规定只有具备下列条件时,才能组织职工加班加点;

(1)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工作的;

(2)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3)由于生产设备,公共设施的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4)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进行抢救的;

(5)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任务的。

2、加班加点的审批

(1) 符合上述情况的加班加点,由加班单位事先按《加班加点审批单》的内容要求,填写加班理由、工作量、参加加班加点职工的工种、姓名、工时、经生产制造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工会同意、厂长批准后执行。

(2)对个人特殊情况,确实难预料的,应在加班的三天内补办审批手续,超过三天不主动补办或事先能够办理加班手续而不办理者,均不予补批,不以加班对待。

(3)除节假日加班外,职工加班每天不得超过4小时,连续不得超过三天。 3、调休

(1)凡加班后能够调休的职工,均按调休办理,调休单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印制,由单位按批准的加班时间填写,经人力资源部审校签章后交单位保管,在不影响生产、工作的前提下,在批准的调休

时间内安排职工调休。也可利用整日停工时间调休,但不得任个人自由选择调休时间。

(2)调休原则是当月加班当月调休,确因生产、工作紧张当月无法调休的当年应该调休完,不得跨年使用。调休时应将调休单,附在考勤表上,禁止先调休后加班,否则按旷工处理,调休单丢失不补,涂改无效,过期作废,未经人力资源部签章的调休单一律无效。

(3)机关、车间干部、技职工员(顶岗人员)节假日及平时加班加点不予调休,不予支付加班工资。

(4)出差职工零点前返厂,次日休假半天,零点以后返厂,休假一天。

(5)见习生原则上不加班,不调休。 4、工资

(1) 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技能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 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技能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息日安排职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技能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的劳动义务,按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公告执行,不低于320元/月的标准。

第三章 请假及假期工资支付

职工在非休假日休假,均需要办理请假手续,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根据国家有关职工请假办法的规定精神,对工厂职工请假和假期工资支付作如下规定:

一、事、旷

1、职工事假期间扣发工资计算公式为:

事假期间扣发工资总额=(岗位工资全额+考核工资全额+基

础工资全额)/(天)×休假天数

为保证学习时间,实习生、见习生请事假照扣工资。

2、工作中严禁打人骂人。因被打致伤或打架斗殴致伤休假(应有医院休明),工厂停发工资,由打人者承担被打者的工资和医药费,双方均伤休假时,互相承担工资和医药费,休假时间按事假处理。

3、职工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不上班工作或擅离职守期间一律按旷工处理。

4、旷工期间,工资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旷工半天以下,扣发全月考核工资;旷工在一天及以上,扣

发基础工资全额和岗位工资全额的50%按日含量扣发,考核工资全额和岗位工资全额的50%扣发。

旷工期间扣发工资计算公式为:

旷工扣发工资总额=(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全额×)/×旷

工天数+考核工资全额+岗位工资全额×

5、根据国家《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工厂有权予以除名。

6、职工被机关拘留、收审、逮捕的,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二、病假

1、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持厂职工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病伤休明书》的职工(除重病及行动不便者外),必须报请车间、部门

领导同意后,方准休病伤假,未经事先批准而休息者,不准按病假处理。

先休后补病假是不允许的,发现补假者,休假者按旷工办理,扣发责任单位当月考核分。情节严重者,可同时罚款或给予当事人处分。

2、批准外出的职工,除急病住院可持病历、化验单、出院证和治疗医疗的休明,可按病假处理外,慢性病不能按病假处理。

3、涂改的病明书无效,已休者按旷工的有关规定办理。 4、病假期间,岗位工资、考核工资按日含量扣发,基础工资的扣发办法:连续工龄不满2年者,扣发本人基础工资的40%;满2年不满4年者,扣发本人基础工资的30%;满4年不满6年者,扣发本人基础工资的20%;满6年不满8年者,扣发本人基础工资的10%;满8年以上者,基础工资不扣。

病假期间扣发工资计算公式为:

病假扣发工资总额=(岗位工资全额+考核工资全额)/(天)

×休假天数+基础工资全额/(天)×扣发百分比×休假天数

5、病伤超过六个月以上,可按规定支付劳保工资。 6、劳保工资待遇,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在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技能工资40%;已满一年未满三年者,为本人技能工资50%;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技能工资60%。岗位工资按一岗支付(部标69元)。根据天缆人发〔2005〕19号规定,对劳保列支人员月生产费扣除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后,低于350元的补助到350元。

7、享受劳保工资的职工,要求上班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康复证明,分别通过医疗鉴定委员会和人力资源部办理复工,试工二至三个月。

在试工期间旧病复发,又继续病休,则扣除上班时间,其病假时间前后合并连续计算,分别按领取病假工资,劳保工资的规定办理,试工期重新计算。 三、工伤假

1、职工因工负伤不能工作时,按厂职工医院或职工医院转至的医疗单位主治医师诊断书及证明书,经相关部门确认,厂长批准,方能按工伤假处理。

2、无填报《工伤事故报告单》和生产制造部批准的休明按病假处理;无上述医疗单位休明而自行休息者,按旷工论处。 四、婚假

1、职工在天水市登记并结婚的,给三天以内的婚假。 2、去对方工作地(外地)登记结婚的,给七天以内的婚假,并另加路程假,但路程不得超过十天。利用探亲假结婚的则不再另给路程假。

3、职工响应晚婚号召(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登记结婚的,按规定给婚假三十天,只一方符合晚婚年龄及再婚职工,不能享受晚婚假待遇。

4、职工请婚假时,必须持结婚证。是否晚婚以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准。 五、丧假

1、职工的父、母、夫、妻、祖父母、子、女死亡,需要职工亲自办理丧事的,给三天以内的丧假,在外地办理丧事的,另加往返

路程但路程假不得超过十天。和探亲假一起使用时,不另加给路程假。

2、职工的翁父母、岳父母在职工所在地(指天水市)死亡的,需要职工办理丧事的,可给三天以内的丧假,在外地办理丧事的则不给丧假。 六、探亲假

1、享受探亲的条件

(1) 凡在我厂工作满一年的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学徒工、见习生、实习生)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 职工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且未重新结婚者,父母家居外地,或有未成年(18岁以下)的子女寄养在外地,均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在公休假日能与父母、其寄养的子女团聚的也不能享受探亲假。

(3) 职工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视为已婚,可在当年享受最后一次探亲假待遇(超过当年该不享受探亲待遇,不得转入下年使用)。

(4) 已婚职工父母家居外地,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周期自2002年元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为第一周期),在这四年中任何一年经批准即可休假。本周期不休假不能转入下个周期合并使用。

(5)职工配偶是干部的,其探亲按甘肃省〔82〕2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

(6)职工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探望配偶或父母(不居住一地)的探亲假,其假期按所探望对象假期规定分别批准休假天数。

(7)各种探亲待遇享受只限于本人。 2、以下情况的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假

(1)各种学校毕业生,在试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试用见习期满后,方能享受探亲待遇。

(2)职工在培训期内,包括学历学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培训期满后,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3)丧偶、离婚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父母的待遇。 (4)职工与配偶、父母家居天水市(含二区五县),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5)职工配偶外出打工(非固定户口所在地),父母非固定户口所在地异地居住,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6)外出劳务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外出劳务结束返厂工作当年不享受探亲,第二年方可享受探亲。

(7)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生育,在生育假期间,超过规定期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8)离、退休职工,退养职工不享受探亲待遇(其本人探亲所发生费用工厂概不负担)。

3、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三十天探亲假期,并要索取对方当年不再享受探亲的证明方可批准探亲。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为二十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由所在单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报告,可以两年给一次假,假期为四十五天。

(3)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一次假,假期为二十天,在四年中任何一年经批准即可探亲。

(4)凡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按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对待(如规定婚假超过探亲假期,可按婚假天数给假,但探亲费用超过原来本人探亲费用时,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不另再给假(当年内不能婚假、探亲假共享)。

4、探亲路费

(1)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工厂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到资产财务部报销。

(2)已婚职工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工厂上年度月人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资产财务部报销。

(3)职工探亲往返路费工厂只报销从工厂到探亲所在地,火车硬座和汽车客票(职工探亲不能乘座飞机、汽车火车卧铺和旅游客车、列车或打的,否则超出所规定费用部分由职工本人承担)。

5、探亲管理

(1)凡享受探亲职工,必须出具配偶,父母常住所在地户口复印件并加盖当地派出所印鉴章(不含临时户口)到人力资源部申报探亲资格,重新建立探亲卡片(否则人力资源部不予批准各种探亲假的使用)。

(2)职工探亲,必须事前填写探亲假申请书,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财务凭人力资源部批准的探亲假申请书和探亲路费报销单,予以报销往返路费。

(3)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职工探亲,职工应服从组织安排。

七、产假、节育假、哺乳时间、留职假。

1、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晚婚假为30天;晚育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对怀孕不满四个月的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天的产假;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3、职工在病假期间生育符合计划生育者,按产假办理。产假期满后仍需休假时,前后假合并计算。

4、经批准生第二胎的产假、按正常产假办理。 5、批准的产假、节育假按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6、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未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时,每天可以在工作时间给婴儿哺乳两次,每次时间30分钟(包括路程),如果双胎可适当增加哺乳时间,如路途较远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对个别婴儿虽满一周岁,如因疾病或身体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但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哺乳时间则按事假办理。

7、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申请休留职假、按工厂〔81〕第55号《关于女职工孕期和婴儿哺乳期留职休假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八、有薪假(婚、丧、产、计划生育、探亲)工伤假休假期间基础工资不扣,岗位工资全额的50%不扣,考核工资全额和岗位工资的50%按日含量扣发。

有薪假、工伤扣发工资计算公式为:

有薪假、工伤假扣发工资=(考核工资全额+岗位工资全额

×)/(天)×休假天数

九、其他假

1、职工工作时间出厂看病、办私事、依据出门证所填写的时间累计病,事假小时,满八小时按一天计算,并按病、事假的规定扣发工资。

2、房屋、水暖等设施维修,需职工协助时,各单位可按房建的通知书给八小时以内的有薪假,八小时以上的有薪假须人力资源部批准。

3、非因调转工作在市区的搬迁,按规定不给搬家假,但对于分房中的成批搬迁,必须占用生产时间的按会议决定做一次性处理,假期不得超过三天,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职工亲属病、伤、职工利用工作时间探亲、护理时、一律按事假办理。

5、职工亲属在外单位工作,因病、伤要求职工护理、工作难以离开时,按事假办理。如其亲属在单位承担职工工资等全部费用时可按借调办理。

6、职工因工伤需要派人护理时,人数和时间由生产制造部提出建议经人力资源部同意,厂长批准后执行。

7、职工因病住院一般不派人护理,必须派人护理时,按工厂会议的决定办理。

第四章 其它管理规定

1、批准职工的婚、丧、产、节育、晚育、探亲、搬家等假天数均包括节、假日在内。

2、凡假期已满不履行续假或逾期不归又无正当理由,所超假时间均按旷工处理。

3、上级对假期有新的规定时,改按新规定办。

4、探亲、婚、丧假、搬家假、工人和一般管理人员由所在班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批;行政中层管理人员由厂长批准;党群中层管理人员请假,由批准。

5、厂属各单位领导对所属职工,有两天事假的批准权,超过两天在十五天内的事假由人力资源部审批;超过十五天的事假由厂长审批。

6、病、伤、产、节育、休留职假的审批,按各条款的要求办理。

7、考勤制度的修订、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归口负责。

8、严禁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除追扣多支付的工资外,要在工厂责任制考核中扣考核分。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劳动纪律管理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厂加强劳动纪律的基本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合同制职工的管理,也适用于来厂学习,培训和助勤的人员。 1 劳动纪律管理标准的制定

1、1 制定标准的目的是加强工厂劳动纪律、维护工厂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

1、2 制定本标准与《职工奖惩条例》的原则要求相一致。 2 劳动纪律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2、1 工厂行政应履行的职责是:

2、1、1 经常的向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和新职工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职业道德的教育,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的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工作纪律、工艺纪律的自觉性。

2、1、2 认真改进经营管理,改善劳动条件,帮助职工提高技术业务素质,合理组织生产劳动,真正落实工人管理、干部管理的专项规定,加强工作任务和生产任务的计划安排,努力提供良好的后勤服务,使职工在劳动环境、兑现等方面具备遵守劳动纪律的必要条件。

2、1、3做好定员、定额工作,克服人浮于事的窝工浪费现象以利于加强劳动纪律管理。

2、1、4 尊重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力,支持和保护职工当家作主的积极性,认真贯彻“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宗旨,培养职工树立“热爱工厂、建设工厂”的主人翁精神。 2、2 职工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2、2、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律、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定。 2、2、2 努力学习政治、文化、技术、业务,为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提高自己的生产操作水平和工作技能。保障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2、2、3 严格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保质保量生产(工作)。

2、2、4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早退、不迟到、不旷工、不擅离职守,不做与生产、工作任务无关或有碍于生产工作和事情。

2、2、5 全厂职工都要爱护国家财物,保守,维护厂内生产工作秩序,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是要对那些违纪现象批评制止,教育职工养成遵守纪律的自觉性。

2、2、6 全厂职工都要讲文明、讲礼貌、讲秩序、讲卫生、讲道德,做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

2、3 对下列违反纪律的行为,要本着教育为主,组织处理为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认真进行批评帮助,进行思想教育。情节严重的,应视其错误的性质、经济损失的大小,造成影响的危害程度以及本人认识错误的态度,按照《职工奖惩条例》和工厂相关规定给以适当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 2、3、1 违反工作标准及机关工作作风要求的;

2、3、2 违反工艺纪律及生产管理制度(交制度、文明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技术操作规程等)和其它专业管理制度的;

2、3、3 早退、迟到、旷工、不服从分配、不听指挥、擅离职守、消极怠工或在工作生产时间内干与工作生产无关甚至有妨碍的事情;

2、3、4 聚众,打架斗殴,吵架骂人,无理取闹,妨碍领导正常工作的;

2、3、5 违反门卫制度,无证出门的; 2、3、6盗窃或有意损坏集体或他人财物的; 2、3、7其它违反劳动纪律的; 3 劳动纪律管理的方法;

3、1 劳动纪律的检查,违纪处罚等日常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和“现场管理”办公室共同负责,执行现场管理检查和抽查。 3、2 对于全厂劳动纪律执行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和“现场管理”办公室不定期的张榜公布。

3、3劳动纪律检查要落实到车间(部)处室、班组;行政要抓,党支部、工会组织、团组织要主动配合抓好劳动纪律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工作,形成遵章守纪人人夸、违章违纪人人抓的局面。 3、4 劳动纪律管理的重点应放在培养职工遵守纪律的自觉性方面。 3、5 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按工厂《从严治厂、现场管理》的规定执行。

定编、定员管理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厂机构设置和定员编制的依据、程序、方法及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劳动机构与定员的管理。 1 定编、定员工作的管理组织和程序

1、1 人力资源部在厂长领导下负责全厂的组织机构,岗位职责与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1、2 工厂党、政、工、团的厂级机构编制及增设撤销,合并及定员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执行。

1、3车间及行政部(处)室的机构编制及增设、撤销、合并及定员工作由改制办公室提出方案,由厂长批准执行。

1、4 党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的职能机构编制及增设、撤销、合并及定员由组织部门会同改制办公室提出方案,会讨论,批准执行。

1、 5临时机构的设置和定员、撤销等工作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厂长批准执行。

1、6 行政部(处)室的岗位职责编制、调整、由各部门在定员范围内自行分工确定,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1、7 车间班组的职责编制、调整、由车间提出方案,生产制造部同意,主管厂长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1、8 审核各部门定员的变化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下达。 2 管理依据

2、1 组织机构设置的依据是:国资委、通号集团公司关于企业改革改制的规划和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及经营特点、规模、便于管理及有利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 2、 2编制定员的依据: 2、2、1工厂机构的设置 2、2、2机构职责范围。

2、2、3工厂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 2、2、4 作业班次和设备开动台数。 2、2、5 工作标准。

2、2、6技术规范要求,业务繁简程度,任务大小。 2、2、7上级规定的有关专项定员比例。 3 管理要求

3、1 定编、定员工作要同开展劳动竞赛、技术创新、新技术、新设备、信息化建设

和改善劳动组合及贯彻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等工作密切地结合起来,不以迁就落后的定额和不合理的劳动组织状态,落后的定编定员工作。

方针目标。

3、2 确定定员要考虑保证完成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既要提高效益,节约劳动力,又要高产优质低消耗,还要符合劳动防护与安全规程的要求。

3、 3要把确定定员的工作同健全责任制结合起来。做到三定(定岗位、定任务、定作业制度)。

3、4 确定定员必须贯彻减少层次,减少冗员,合理利用劳动力的原则,避免人浮于事或负荷悬殊的现象,坚决杜绝“因神设庙”的痹病。

3、5 确定定员时要正确处理各类人员的比例关系,按照工厂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原则和目标,合理安排直接生产工人和辅助生产工人及管理人员、经营人员、科技人员等人员比例关系,力求工厂内部人员结构合理。

3、6随时掌握工厂改革、技术装备变化、技术革新、行业信息等有关定编、定员动态因素的情况,经常对其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不断提出改进意见。

3、7车间可根据本部门定员人数,加强各班组人员之间的调配平衡和余缺调整。 4 定员的管理

4、1因生产任务变化,出现定员多余,车间可实行下岗、待岗或轮岗。

4、2 未经人力资源部批准,任何部(处)室不得向车间借调工人从事非生产性工作。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劳动法》为依据,本着企业职工与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劳动合同,用法律形式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规和规定,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型企业用工制度。 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

企业新录用、调入和统一分配到企业的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制。

三、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1、企业可与下列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对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职工,企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可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高级技师;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 (4) 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10年以内的; (5) 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企业可与下列人中签订短期(二年)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工厂接收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 (2)被录用的普通工、熟练工和新调入的人员。

3、企业可与下列人员签订中期(五年)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在本厂工作不满十年的人员;

(2)不符合签订短期、长期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4、企业可与下列人员签订长期(五年以上)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在本厂工作不满十年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 (2)工厂调入的急需专业技术人才; (3)关键、重要岗位的生产技术骨干; (4)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长期合同的。

5、劳动合同期限不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变动和任期的影响。

6、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限为:企业内部岗工作的不得少于一个月;新录用的(含调入职工)二年以下劳动合同期限的为60日。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入厂的为六个月。 四、劳动合同的签订

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企业员工都要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1、工厂行政、的主要领导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厂其他领导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离岗退养的职工仍是企业的职工,也在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3、厂长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可直接代表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可由厂长委托企业管理人员为代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4、企业应与长期被外单位借用人员、带薪上学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与企业保持着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全同,同时应签订《专项协议书》,约定在特殊条件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暂时中止执行。《专项协议书》是劳动合同的附件。 五、劳动合同鉴证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按《天水市劳动合同鉴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和要求,由企业负责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六、劳动合同文本

1、暂时按铁道部劳发〔95〕22号文件规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统一使用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专项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其内容、格式由企业自定。

2、《劳动合同文本》中的“其他事项”的内容: (1)按企业所在省、市的规定享受工资性补贴; (2)年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3)按工厂岗位聘用的人事命令上岗;

(4)所担任的职务(工种)岗位,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变更。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与不得解除

(一) 解除

1、职工被除名、开除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企业应在劳动合同中注明解除原因并签章;其他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章或由企业在合同中注明解除原因并签章。

2、职工“离岗退养”,不须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3、因工作需要,职工在企业内部变换工作岗位的,不须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4、职工违反《劳动法》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有权按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责任和经济赔偿。

5、试用期间,企业或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6、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7、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0、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厂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工厂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工厂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职工涉嫌违法犯罪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企业在劳动者被人身自由期间暂不解除劳动合同,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不得解除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它

1、劳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其补偿办法按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执行。职工自愿协商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按工厂的有关规定办理。

3、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调出、辞职或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由职工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限内,当事人任何方要求更改劳动合同内容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更改劳动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定

1、劳动合同期满或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定劳动合同。 十、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仍按厂发〔1994〕023号文件《天水铁路电缆工厂劳动争议处理规定》的程序解决。 十一、经济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责任大小和后果,依据国家劳动部发〔95〕223号文件《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办法〔1994〕173号《关于职工在续订合同期内违反劳动全同赔偿问题的复函》、劳办法〔1995〕2号《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法〔1993〕68号《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法〔1995〕324号《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予以赔偿。 十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工资基金管理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厂工资基金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及专业

人员的管理素质与职能。本标准适合于对固定职工工资基金的管理。

1 工资总额的构成:凡是用国家基金发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按上级规定支给职工的奖金和各种津贴,均计算在工资总额内。按国家规定、工厂的工资基金分为: (1)基本工资(包括岗位、技能工资)。 (2)加班加点工资。 (3)各种奖金。

(4)各种津贴(属于工资总额构成范围内的津贴)。

2 工资基金的管理

2、1 各单位、各部门劳资人员、会计人员要认真贯彻工资,严肃财务纪律,建立健全各种原始凭证,合理使用工资基金,对一切不合理的开支应坚持拒付,发现已付出的不合理开支要及时追扣并追查责任予以处理(按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办理),同时劳资人员、会计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增强观念,把握好工资支付的各个环节。

2、2 人力资源部根据工厂年初预算做好工厂劳动工资预算,交资产财务部列入生产财务计划执行。年底根据工厂与集团公司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进行结算,工资总额支出不得超过结算工资总额。

2、3 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厂车间、部门月份工资发放的审核工作,掌握工资计划的完成情况。资产财务部负责各部门、各车间工资支付等的汇总和查对,并组织工资发放。

2、4 有关劳动工资和各种津贴的标准,计算方法、扣款、罚款规定和特殊工资的问题,由人力资源部以书面通知资产财务部,以便各单位各部门的账务人员执行。

2、5 各单位、各部门在每月五日前将职工考勤表及有关津贴的审报表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各单位、各部门依据每月七日前接到的审批过的职工考勤表津贴表及考核结算结果,每月十一日前将工资支付单报人力资源部审查,各承包单位工资,按照工厂承包办法及工厂责任制考核标准要求,各单位每月5日前完成考核,企业策划部每月10日前完成汇总并报厂长审批,人力资源部依据厂长批准的考核结果每月15日前完成对机关各单位工资的计算和全厂各单位审批并送达资产财务部。资产财务部依据每月14日前经过人力资源部批准的工资支付单在每月17日前发放工资。

2、6 工资总额所包含的五项(第一条)实行统一计划、单项管理。各种津贴按专项要求进行申报、审查、批准,资产财务部按专项科目列支。

2、7 加点工资要严格控制。能够调剂休息的一般不支付加班工资;职工调出、上学、退休等,要在办理手续前处理完调休,不作加班工资处理。各单位必须加班时应事先申请,经生产制造部,人力资源部,厂工会会签及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加班(紧急情况以工厂领导口头同意,后补手续)资产财务部支给规定标准的加班工资。掌握加班加点应该遵循原则,参照《职工考勤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2、8 职工调转的工资处理以人事命令为准,厂内助勤者工资由原单位计发,借调或助勤单位向原单位介绍职工考勤情况。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职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工奖惩工作的任务是:表彰先进,激励后进,惩处违反纪律的行为,以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条 全体职工必须做到

一、 拥护中国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马列主义,毛

泽东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遵

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努力学习,提高、文化,科技、业务水平。

四、 遵章守纪,服从调动,听从指挥,安全生产,质量良好地

完成各项任务。

五、 维护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互相尊敬,做好优质服

务。

六、 关心集体,团结同志、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七、 扶持正气,抵制歪风,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八、 坚持原则,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

争。

第三条 奖惩工作必须执行实事求是的原则,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思想教育为主,惩处为辅。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厂全休职工。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工厂有权给予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

予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等奖励。

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也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六条 对职工在生产、研发、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创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等取得显着成绩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

第三章 处分

第七条 工厂有权给职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在给予上述处分时可同时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 对职工进行处罚,要严肃认真,查清事实。处分前后应找本人谈话,允许申诉,弄清错误的根源,做到对偶犯的屡犯,过失和明知故犯,认错态度的好坏区别对待,以达到教育本人目的。

第九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工厂有权经讨论通过后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

第十条 凡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在半年内,受降级或撤职处分在一年内,以及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察看期间,均不享受各种奖励和晋级提拔。

第十一条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察看期满一年,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单位提出意见,工厂批准方能解除处分。重新评定工资,但不能高于处分前的工资标准。

留用察看期间表现突出,或有特殊贡献者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恢复为正式职工,但察看期必须在半年以上。如果表现不好,继续违纪可以延长察看期一年,仍不悔改,工厂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职工赔偿经济损失时,其金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三条 职工因违反纪律受行政处分,只要所受的处分(留用察看除外)是正确的,按照规定不再履行撤消处分的手续。

第十四条 因违反《治安处罚条例》被机关拘留的职工,不再给予行政处分,拘留期间停发工资。

第十五条 对依法判处拘役的职工,不再给予行政处分,暂不除名,拘役期间停发工资,拘役期满释放后,重新安排工作或者除名。

第十六条 的职工,不再给予行政处分,暂不除名,教养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费,期满另行安排工作,重新评定工资级别,但不得高于原工资标准。对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职工,已被注销其城市户口的工厂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对判处管制而留单位执行和判处徒刑宣布缓刑的职工,不再给予行政处分。执行期间,按照公发〔1979〕185号文件精神,安排适当工作,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发给适当报酬,管制解除和缓刑期满后,重新分配工作,重新评定工资,但不得高于原工资标准。

第十 对触犯刑律判处徒刑者,根据判决书予以除名。

第四章 实施

第十九条 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所在车间、部门应及时按职工错误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对于除名或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两个月,其它处分不得超过一个月。不按期呈报应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职工进行奖励、处分,应征求所在单位同级工会意见,工人、行政技术干部、报人力资源部和监察审计部,党群干部

报组织部,其奖励处分分别经厂务会、会讨论并征得厂工会同意后,以书面通知本人,将奖惩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干部的奖惩按任免权限分。凡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的奖惩范围,应及时上报待批准后实施。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1 主题内容与适应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工厂人事档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保管、整理、借阅的有关事宜。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人事档案{包括全部职工(退休工人、在职工人、死亡工人、各类在职、死亡离退休干部)的档案}的管理工作。 2 总则

档案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由人力资源部指定专人管理。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档案员应认真学习、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规定,增

强保密观念,保持高度警惕。做到防盗、防水、防火、防虫等安全工作,经常检查档案存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档案安全完整和使用。

3、2 档案员严守档案机密必须做到口紧、手紧、门窗紧。不准私自

摘抄档案内容,不得将档案借给无借阅手续的人员,严禁任何人保存他人档案材料。

3、3 必须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办理。严格遵守借阅档案的审批手

续。凡要阅档,应由党组织指定两名政治可靠的正式,

经批准后,认真填写阅档登记薄后方可在档案室内阅档,不得带走。保卫部门、组织部门的阅档按专项规定办理。 3、4 外单位阅档必须持介绍信,经领导批准。要摘抄时,须经管理

人员同意,所借阅档案不许拆卷、抽员、涂改、转借。 3、5 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特殊情况,须说明理由,经领导批准,

填写借阅卡片,方可借出,但时间不得过周,按时归还注销。

3、6 查阅档案,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密,或对外

公开档案内容。如发现泄密,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亲属档案。

3、7 职工工作调转,其档案材料,必须密封盖章,本人不得自带。

档案的注销工作应指定专人办理,并严格履行批准手续,防止不应销毁的材料被销毁的事故发生。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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