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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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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借鉴国际惯例所建立的一项制度,它的目的是促使中标人全面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确保工程质

量和工期。《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

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

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实践来看,履约保证

金主要有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下简称银行保函)、银行支票、本票、汇票、现金以及履约担保书、同业担保等形式。

第一章一、为规避风险,凡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二、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

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

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

得追加。

三、项目主办人员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详细审阅招标文件、合同,是否包含履约保证金有关条款。

四、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一般掌握在中标价的 5%~10%。五、对于初

次合作或不受信任的供应商(施工单位承包人),必须

严格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六、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时间一般情况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

投标保证金退还之前。

第二章七、不少主办部门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

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或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生效后投标保证金

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这些做法存在一个问题,即法规规定投标保

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

民币。而履约保证金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具体的提交数额,只是实践中

一般掌握在中标价的5%~10%。一旦投标保证金金额少于履约保证

金金额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则还需要补交不足部分。 针对以上情形建议:1、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在投标过程未发生不良行为,中标

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成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补齐否则不予签订合同

且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2、在合同中明确,在收到中标供应商(施工单位承包人)全额履

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时方可支付预付款或定金。

第三章八、对于已经愉快合作的供应商(施工单位承包人)可以允许对

方将未结清尾款转为履约保证金,目的在于增强供应商资金运作能力,从而体现双赢原则。

九、当需要用未结清尾款作为新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时,首先由供应

商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报招标或业务主办部门审核,主办部门根据该

供应商(施工单位承包人)过去合作中的履约表现给出意见后转

财务处

审核,财务处根据该队伍(供应商)的原工程费用(采购价款)支付情况,在认为确有足够资金可以转用时方可批准并备案。

十、财务处在结算支付该供应商(施工单位承包人)尾款时,应 扣除原转用的履约保证金,转用的履约保证金在转用项目结束后再归

还该供应商(施工单位承包人)。 第四章十一、履约保证金的归还原则:

1、若合同中约定了质保金时(即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后支付), 则此履约保证金应在标的物验收合格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备注:应在合同中明确,无息返还。)。

2、若合同中未约定质保金,则此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履行完毕且质

保期届满后支付(备注:应在合同中明确,无息返还。)。 注:1、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按此办法执行。2、若认为本办法有不合理之处应及时向本办法的审批人提出

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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