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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销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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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销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职工请销假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全体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含请休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年休假、丧假等。

第四条 职工请休假,需出具书面请休假手续,应先请假、再休息。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书面手续时,可先电话或口头请假,经批准后,2天内补办书面请休假手续。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视同旷勤处理。

第五条 职工请休假手续,7天以内的(含)由车间、部室负责人批准,7天以上的(不含)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条 职工请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需提供相应材料。其中:

(一)病假需提供:《病休证明书》(证明书必须有主治医生、科室主任签字)、诊断证明(报告)、门诊或住院病历等相关材料;

(二)婚假、产假、护理假需提供:公司计生管理部门开具的假条、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丧假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职工请休假手续及相关证明材料,各车间、部室须妥善保管,以备后查。

第 各类休假期满后,职工须及时回本车间、部室报到、销假,逾期销假或未销假者按旷勤处理。

第九条 职工应严格遵守请销假规定,未按时办理请休假手续、未经批准而擅自缺勤、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缺勤的,按旷勤处理。

第十条 职工在请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不得关闭通讯工具。

第十一条 职工请休假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各车间、部室应严格审核、把关,认真履行职责。出现瞒报、漏报的,对相关人员进行100-5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人员予以降职、免职、调离工作岗位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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