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建立健1 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年度安2 全教育培训计划 从业人3 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企业应根据培训需求调查编制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实施计划 《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评审标准5.1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三条 检查类容 检查标准 参考依据 备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二条 《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4 教育 培训 5 企业应对相关方入厂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培训记录 企业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评审标准5.1 《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评审标准5.5 主要负责人和6 安全管理人员考核 主要负7 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每年再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九条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一、业应对新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实习人员等)进行厂、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 十二条7新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培训考核资料上岗 教育的内容应符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监管总局令第3号)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企业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五条 8 新员工教育培训上岗要求 9 企业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10 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五条 调/离11 岗人员安全培训要求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九条 1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培训考试记录 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五、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定期复审。 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五、二十条 13 理要求 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定期复审 14 变更再培训 15 当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发生改变时,要及时对相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再培训。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再培训记录 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序号排查内容排查依据 再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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