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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技术实务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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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第一篇 消防基础知识

第一章 燃烧基础知识

第一节 燃烧条件

一、燃烧的的发生和发展,必须具备3个必要条件——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和引火源(温度)。 二、大部分燃烧发生和发展需要4个必要条件——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引火源(温度)和链

式反应自由基 第二节 燃烧类型

一、燃烧类型分类:按照燃烧形成的条件和发生瞬间的特点,可分为着火和爆炸。其中着火分为点燃

和自燃,自燃又可分为化学自燃和热自燃。 二、闪点、燃点、自燃点的概念

闪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称为闪点。闪点是可燃性液体性质的主要标志之一,是衡量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的重要参数。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反之则越小。

闪点是判断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以及对可燃性液体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可燃性液体的闪点越低,其火灾危险性也越大。例如,汽油的闪点为-50℃,煤油的闪点为38~74℃,显然汽油的火灾危险性就比煤油大。根据闪点的高低,可以确定生产、加工、储存可燃性液体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闪点<28℃的为甲类;闪点≥28℃至<60℃的为乙类;闪点≥60℃的为丙类。

燃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应用外部热源使物质表面起火并持续燃烧一定时间所需的最低温度,称为燃点。

易燃液体的燃点一般高出其闪点1~5℃,且闪点越低,这一差值越小,特别是在敞开的容器中很难将闪点和燃点区分开来。因此,评定这类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时,一般用闪点。对于闪点在100℃以上的可燃液体,闪点和燃点差值达30℃,这类液体一般情况下不易发生闪燃,也不宜用闪点去衡量它们的火灾危险性。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大小一般用燃点来衡量。

自燃点:在规定的条件下,可燃物质产生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自燃点。在这一温度时,物质与空气(氧)接触,不需要明火的作用,就能发生燃烧。

不同的可燃物有不同的自燃点,同一种可燃物在不同的条件下自燃点也会发生变化。可燃物的自燃点越低,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就越大。对于液体、气体可燃物,其自燃点受压力、氧浓度、催化、容器的材质和内径等因素的影响。而固体可燃物的自燃点,则受受热熔融、挥发物的数量、固体的颗粒度、受热时间等因素的影响。 第三节 燃烧方式与特点

一、气体燃烧:扩散燃烧和预混燃烧(爆炸式燃烧)。 二、液体燃烧:闪燃、沸溢、喷溅。

液态烃类燃烧时,通常具有橘色火焰并散发浓密的黑色烟云。 醇类燃烧时,通常具有透明的蓝色火焰,几乎不产生烟雾。 三、固体燃烧:

蒸发燃烧——如蜡烛、松香、硫、钾、磷、沥青和热塑性高分子材料等燃烧 分解燃烧——如木材、煤、合成塑料等燃烧。 表面燃烧——如焦炭、木炭、铁、铜等的燃烧。 熏烟燃烧(阴燃) 动力燃烧(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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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燃烧产物

完全燃烧产物:CO2、H2O、SO2等。

不完全燃烧产物:CO、NH3、醇类、醛类、醚类等。

烟:燃烧产物中的烟主要是燃烧或热解作用所产生的悬浮于大气中能被人们看到的直径一般在10-7至10-4cm之间的极小的炭黑粒子,大直径的粒子容易由烟中落下来称为烟尘或炭黑。炭粒子的形成

燃烧产物的危害性:1、燃烧产物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成分,如一氧化碳、氰化氢、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这些气体均对人体有不同程度的危害。2、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是燃烧产生的两种主要燃烧产物。其中,二氧化碳虽然无毒,但当达到一定的浓度时,会刺激人的呼吸中枢,导致呼吸急促、烟气吸入量增加,并且还会引起头痛、神志不清等症状。而一氧化碳是火灾中致死的主要燃烧产物之一,其毒性在于对血液中血红蛋白的高亲和性,它能够阻碍人体血液中氧气的输送,引起头痛、虚脱、神志不清等症状和肌肉调节障碍等除毒性之外。3、燃烧产生的烟气还具有一定的减光性。烟气在火场上弥漫,会严重影响人们的视线,使人们难以辩别火势发展方向和寻找安全疏散路线。同时,烟气中有些气体对人的肉眼有极大的刺激性,使人睁不开眼而降低能见度。

第二章 火灾基础知识

第一节 火灾的定义、分类与危害

一、定义: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伤害 二、火灾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需要,火灾可以按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 (一)按照燃烧对象的性质分类为A、B、C、D、E、F 六类。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B.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C.类火灾:气体火灾。 D.类火灾:金属火灾。 E.类火灾:带电火灾。

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二)按照火灾事故所造成的灾害损失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 ①特别重大火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 ②重大火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③较大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④一般火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注:“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三)火灾的危害:危害生命安全、造成经济损失、破坏文明成果、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节 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

电气、吸烟、生活用火不慎、生产作业不慎、设备故障、玩火、放火、雷击 第三节 建筑火灾蔓延的机理与途径

一、建筑火灾蔓延的机理——热量的传递有三种基本方式:热传导、热辐射和热对流。 二、建筑火灾的烟气蔓延

在火场上,烟气流动的方向通常是火势蔓延的一个主要方向。建筑物发生火灾,烟火在建筑内的流动呈现水平流动和垂直流动,且两种流动往往是同时进行的。一般,500℃以上热烟所到之处,遇到的可燃物都有可能被引燃起火。火灾初期,烟气在水平方向扩散的速度为0.1 m/s -0.3 m/s,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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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烟气扩散的速度可达0.5~0.8m/s;烟气在垂直方向扩散流动速度通常为1-5 m/s,烟气顺楼梯间或管道竖井扩散的速度可达6~8m/s。 (一)烟气的扩散路线

烟气扩散流动速度与烟气温度和流动方向有关。烟气在水平方向的扩散流动速度较小。烟气在垂直方向的扩散流动速度较大。三条途径,第一条也是最主要一条路径:1、着火房间-走廊-楼梯间-上部各楼层-室外。2、着火房间-室外。3、着火房间-相邻上层房间-室外。 (二)烟气流动的驱动力——烟囱效应、火风压和外界风的作用。

(三)烟气蔓延的途径——孔洞开口蔓延、穿越墙壁的管线和缝隙蔓延、闷顶内蔓延、外墙面蔓延。 三、建筑火灾发展的几个阶段——初期增长阶段、充分发展阶段和衰减阶段。

通常,轰然(在一限定空间内可燃物的表面全部卷入燃烧的瞬变状态,称为轰燃)的发生标志着室内火灾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当房间内温度达到400~600℃时,室内绝大部分可燃物起火燃烧,轰燃发生后,室内可燃物出现全面燃烧,可燃物热释放速率很大,室温急剧上升,并出现持续高温,温度可达800~1000℃。

一般认为火灾衰减阶段是从室内平均温度降到其峰值的80%时算起。 第四节 灭火的基本原理与方法

一、冷却灭火——水喷雾灭火系统;

二、隔离灭火——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三、窒息灭火——用二氧化碳、氮气、蒸汽降低空间的氧浓度,从而达到窒息灭火。此外,水喷雾灭

火系统实施动作时,喷出的水滴吸收热气流热量而转化成蒸汽,当空气中水蒸汽浓度达到35%时,燃烧即停止,这也是窒息灭火的应用;

四、化学抑制灭火——干粉和七氟丙烷。

第三章 爆炸基础知识

第一节 爆炸的概念及分类

一、定义:于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反应产生温度、压力增加或两者同时增加的现象,称为爆炸。爆炸是由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引起的。在发生爆炸时,势能(化学能或机械能)突然转变为动能,有高压气体生成或者释放出高压气体,这些高压气体随之做机械功,如移动、改变或抛射周围的物体。一旦发生爆炸,将会对邻近的物体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这是由于构成爆炸体系的高压气体作用到周围物体上,使物体受力不平衡,从而遭到破坏。

二、爆炸的分类——按物质产生爆炸的原因和性质不同,通常将爆炸分为: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和核爆炸三种。

(一)物理爆炸——是指物质因状态或压力发生突变而形成的爆炸。如蒸汽锅炉爆炸;压缩气体或液化气钢瓶、油桶受热爆炸等。

(二)化学爆炸——是指由于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产生温度、压力增加或两者同时增加而形成的爆炸现象。1、炸药爆炸2、可燃气体爆炸(混合气体爆炸和气体单分解爆炸)3、可燃粉尘爆炸化学爆炸。 (1)可燃粉尘爆炸应具备三个条件:即粉尘本身具有爆炸性、粉尘必须悬浮在空气中并与空气混合到爆炸浓度、有足以引起粉尘爆炸的火源。 (2)粉尘爆炸的特点。

①连续性爆炸;

②粉尘爆炸所需的最小点火能量较高;

③与可燃气体爆炸相比,粉尘爆炸压力上升较缓慢,较高压力持续时间长,释放的能量大,破坏力强。

(3)影响粉尘爆炸的因素。

①颗粒的尺寸。颗粒越细小其比表面积越大,氧吸附也越多,在空中悬浮时间越长,爆炸危险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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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粉尘浓度。

③空气的含水量。空气中含水量越高,粉尘的最小引爆能量越高; ④含氧量。随着含氧量的增加,爆炸浓度极限范围扩大;

⑤可燃气体含量。有粉尘的环境中存在可燃气体时,会大大增加粉尘爆炸的危险性。

(三)核爆炸:由于原子核裂变或聚变反应,释放出核能所形成的爆炸,称为核爆炸。如原子弹、氢弹、中子弹的爆炸都属核爆炸。 第二节 爆炸极限

(一)气体和液体的爆炸(浓度)极限

通常用体积分数(%)表示。通常在氧气中的爆炸极限要比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范围宽。 除助燃物条件外,对于同种可燃气体,其爆炸极限还受以下几方面影响。

(1)火源能量的影响。引燃混气的火源能量越大,可燃混气的爆炸极限范围越宽,爆炸危险性越大。 (2)初始压力的影响。初始压力增加,爆炸范围增大,爆炸危险性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干燥的一氧化碳和空气的混合气体,压力上升,其爆炸极限范围缩小。 (3)初温对爆炸极限的影响。初温越高,爆炸极限范围越宽,爆炸危险性越大。

(4)惰性气体的影响。加入惰性气体,会使爆炸极限范围变宽,一般上限降低,下限变化比较复杂。 (二)可燃粉尘的爆炸(浓度)极限

粉尘的爆炸极限通常用单位体积中粉尘的质量(g/m³)表示,通常只应用粉尘爆炸下限。 (三)爆炸混合物浓度与危险性关系:混合物中可燃物浓度越大危险性越大 三、爆炸极限在消防上的应用

物质的爆炸极限是正确评价生产、储存过程的火灾危险程度的主要参数,是建筑、电气和其他防火安全技术的重要依据。控制可燃性物质在空间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或高于爆炸上限,是保证安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基本措施之一。具体应用有以下几方面:

①爆炸极限是评定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大小的依据,爆炸范围越大,下限越低,火灾危险性就越大; ②爆炸极限是评定气体生产、储存场所火险类别的依据,也是选择电气防爆型式的依据。 生产、储存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的工业场所,应选用隔爆型防爆电气设备; 生产、储存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的工业场所,可选用任一防爆型电气设备; ③根据爆炸极限可以确定建筑物耐火等级、层数、面积、防火墙占地面积、安全疏散距离和灭火设施; ④根据爆炸极限,确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节 爆炸危险源

发生爆炸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是爆炸介质,二是引爆能源。在生产中,爆炸危险源可从潜在的爆炸危险性、存在条件及触发因素等几方面来确定,具体包括能量与危险物质、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缺陷等。

一、引起爆炸的直接原因——物料原因、作业行为原因、生产设备原因、生产工艺原因 二、常见爆炸点火源——机械火源、热火源、电火源及化学火源

三、最小点火能量:所谓最小点火能量,是指每一种气体爆炸混合物,都有起爆的最小点火能量,低于该能量,混合物就不爆炸,目前都采用mJ作为最小点火能量的单位。

第四章 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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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爆炸品

爆炸品的主要危险性——爆炸性、敏感度。 第二节 易燃气体

易燃气体是指温度在20℃、标准大气压101.3kPa 时,爆炸下限≤13%(体积),或燃烧范围不小于12 个百分点(爆炸浓度极限的上、下限之差)的气体。 一、易燃气体的分级

易燃气体分为二级。

I 级:爆炸下限<10%;或不论爆炸下限如何,爆炸极限范围≥12 个百分点; II 级:10%≤爆炸下限<13%,且爆炸极限范围<12 个百分点。 实际应用中,通常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爆炸下限≥10%的气体归为乙类。 二、易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易燃易爆性、扩散性、可缩性和膨胀性、带电性、腐蚀性、毒害性。 第三节 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是指闭杯试验闪点<61℃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混合物的液体。 一、易燃液体的分类 易燃液体分为三级。

I 级。初沸点≤35℃。

II 类。闪点<23℃,且初沸点>35℃。

III 类。23℃≤闪点≤35℃,且初沸点>35℃。

或35摄氏度<闪点≤60℃,初沸点>35℃且持续燃烧。

实际应用中,通常将闪点<28℃的液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28℃≤闪点<60℃归为乙类;闪点≥61℃归为丙类。

二、易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易燃性、爆炸性、受热膨胀性、流动性、带电性、毒害性。 第四节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在易燃易爆危险品这一类物质中包含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三项。 一、易燃固体根据燃点的高低,燃烧物质可分为易燃固体和可燃固体,燃点高于300℃的称为可燃固体。燃点低于300℃的为易燃固体。 二、易于自燃的物质

(1)发火物质。指即使只有少量物品与空气接触,在不到5min 内便会燃烧的物质,如黄磷、三氯化钛等。

(2)自热物质。指发火物质以外的与空气接触不需要能源供应便能自己发热的物质。如油纸,动、植物油,潮湿的棉花等。

第二篇 建筑防火

第一章 概述

建筑防火的原理和技术方法:

(一)总平面布置 (二)建筑结构防火

(三)建筑材料防火——楼梯间、管道井等竖向通道和供人员疏散的走道内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四)防火分区分隔

(五)安全疏散——安全疏散是建筑防火最根本、最关键的技术,也是建筑消防安全的核心内容。 (六)防排烟 (七)建筑防爆和电气防火

建筑安全疏散技术的重点是:安全出口、疏散出口以及安全疏散通道的数量、宽度、位置和疏散距离。基本要求是: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设有至少两个安全出口;疏散路线必须满足室内最远点到房门,房门到最近安全出口或楼梯间的行走距离限值;疏散方向应尽量为双向疏散,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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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袋形走道的设置;选用合适的疏散楼梯形式,楼梯间应为安全的区域,不受烟火的侵袭,楼梯间入口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门保护;通向地下室的楼梯间不得与地上楼梯相连,如必须相连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通过防火门出入;疏散宽度应保证不出现拥堵现象,并采取有效措施,在清晰的空间高度内为人员疏散提供引导。

第二章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一、评定物质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一)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爆炸极限和自燃点。 (二)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闪点。 (三)评定固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熔点和燃点 二、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方法

国内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把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5 类:甲乙丙丁戊。 甲类: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乙类:1.28℃≤闪点<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丙类: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丁类: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类: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注: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 5% 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第二节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一、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方法

甲类: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乙类:1. 28℃≤闪点<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丙类: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丁类:难燃烧物品 戊类:不燃烧物品

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为三类:

甲类:油品闪点 Ft<28 乙类:A——28≤Ft≤45

B——45<Ft<60 丙类:A——60≤Ft≤120

B——Ft>120

第三章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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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分类

一、民用建筑的分类:

单、多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 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单、多层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除住宅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民用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公共建筑

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 ㎡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 5.藏书超过l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建筑

三、按建筑高度分类

(1)单层、多层建筑。27m 以下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或已超过24m 但为单层)的公共

建筑和工业建筑。

(2)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非单层建筑。我国对建筑

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称超高层建筑。

第二节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及分级 一、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

国外分为A1、A2、B、C、D、E、F 七个等级。我国分级为A(A1、A2)、B1(B、C)、B2(D、E)、B3。 A 不燃材料(制品) B1 难燃材料(制品) B2 可燃材料(制品) B3 易燃材料(制品)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判据的主要参数及概念 (1)材料。

(2)燃烧滴落物/微粒。

(3)临界热辐射通量。火焰熄灭处的热辐射通量或试验30min 时火焰传播到的最远处的热辐射通量。 (4)燃烧增长速率指数-FIGRA。

(5)THR600s。试验开始后600s 内试样的热释放总量(MJ)。 二、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附加信息和标识 (一)附加信息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附加信息包括产烟特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和烟气毒性等级。 (二)附加信息标识

GB 8624□(□-□,□, □)

烟气毒性等级(t0、t1、t2)

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d0、d1、d2) 产烟特征等级(s1、s2、s3) 燃烧性能等级(A2、B、C、D) 燃烧性能等级(A、B1、B2、B3)

示例:GB8624 B1(B- s1, d0,t1),表示属于难燃B1 级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细化分级为B 级,产烟特性等级为s1 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 级,烟气毒性等级为t1 级。 第三节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一、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

通常我国把建筑构件按其燃烧性能分为三类,即:不燃性、难燃性和可燃性。(注意:无易燃性) 二、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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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是以楼板的耐火极限为基础,再根据其他构件在建筑物中的重要性以及耐火性能可能的目标值调整后制定的。 第四节 建筑耐火等级要求

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一、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二、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①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②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

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 和1.00h。

(3)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屋面防水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4)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

积不大于l00 ㎡ 时,房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 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 的不燃性墙体。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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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 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距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很多,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火场热辐射强度取决于火灾规模的大小、持续时间的长短,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及风速、风向等因素。 一、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一)防止火灾蔓延(二)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三)节约土地资源(四)防火间距的计算 二、防火间距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m。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 (二)仓库的防火间距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不应小于6m;丁戊类不应小于4m。(三)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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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 第三节 建筑平面布置 二、设备用房布置

(一)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

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 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 的窗槛墙。

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必须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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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二)柴油发电机房布置

1.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h 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三)消防控制室布置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四)消防设备用房布置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2、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的楼层,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

3、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电梯机房应与普通电梯机房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分开,如开门,应设甲级防火门。

三、人员密集场所布置

(一)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 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应布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

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可设置一个出口。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烟、排烟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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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影院、剧场、礼堂

1.电影院、剧场等不宜设置在住宅楼、仓库、古建筑内。

3.当电影院、剧场、礼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二层;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 四、特殊场所布置

(一)老年人建筑及儿童活动场所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建筑内设置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当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及二层;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并均宜设置独立的出口。 (二)医院的病房

1.对于设置在人防工程中的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2.人防工程内设置的病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

3.当病房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二层;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 五、工业建筑附属用房布置 (一)办公室、休息室

1.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二)液体中间储罐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³。 (三)附属仓库

1.厂房内设置不超过一昼夜需要量的甲、乙类中间仓库时,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五章 防火防烟分区与分隔

第一节 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的面积大小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高度、火灾危险性、消防扑救能力等因素确定。 一、厂房的防火分区

甲类厂房除因生产工艺需要外,应尽量采用单层建筑。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 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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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仓库的防火分区

除了对仓库总的占地面积进行限制外,库房防火分区之间的水平分隔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不能采用其他分隔方式替代。甲、乙类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且甲类仓库应采用单层结构。甲、乙类仓库不应附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

2.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 四、木结构建筑的防火分区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 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的办公建筑或丁、戊类厂房(库房)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采用木结构的自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 五、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分区 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隧道内附设的地下设备用房,占地面积大,人员较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 ㎡。 第二节 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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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功能区域分隔

(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相互分隔的独立房间应是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其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单元之间或与其他场所之间的分隔构件上无任何门窗洞口。 (二)人员密集场所

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且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幕布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 级。 (三)医院、疗养院建筑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三、设备用房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四、中庭防火分隔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中庭相连通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与周围相连通空间进行防火分隔。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五、玻璃幕墙防火分隔

1.对不设窗间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高度不低于1.2m的不燃性实体墙或防火玻璃墙;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部分墙体的高度不应小于0.8m。 2.为了阻止火灾时幕墙与楼板、隔墙之间的洞隙蔓延火灾,幕墙与每层楼板交界处的水平缝隙和隔墙处的垂直缝隙,应该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填实。

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以阻止火灾通过幕墙与墙体之间的空隙蔓延。需要注意的是,当玻璃幕墙遇到防火墙时,应遵循防火墙的设置要求。防火墙不应与玻璃直接连接,而应与其框架连接。 六、管道井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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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防火分隔设施与措施

防火分隔构件可分为固定式和可开启关闭式两种。固定式包括普通砖墙、楼板、防火墙等,可开启关闭式包括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水幕等。 一、防火墙

防火墙是具有不少于3.00h 耐火极限的不燃性实体墙。在设置时应满足六个方面的构造要求: 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框架上。防火墙应截断可燃性墙体或难燃性墙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不燃性墙体屋面不小于40cm,高出可燃性墙体或难燃性墙体屋面不小于50cm。

2.防火墙中心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设施。

3.建筑物外墙如为难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突出墙的外表面40cm,或防火墙带的宽度,从防火墙中心线起每侧不应小于2m。

4.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缝隙紧密填塞。

5.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6.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低于4h。 二、防火卷帘

1.按叶板厚度,可分为轻型:厚度为0.5-0.6mm;重型:厚度为1.5-1.6mm。

一般情况下,0.8-1.5mm 厚度适用于楼梯间或电动扶梯的隔墙,1.5mm 厚度以上适用于防火墙或防火分隔墙。

需要注意的是,为保证安全,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三、防火门窗

(1)按耐火极限:防火门分为甲、乙、丙三级,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1.50h, 1.00h,和0.50h,对应的分别应用于防火墙、疏散楼梯门和竖井检查门。

(2)防火窗的耐火极限与防火门相同。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 四、防火分隔水幕

防火分隔水幕宜采用雨淋式水幕喷头,水幕喷头的排列不少于3 排,水幕宽度不宜小于6m,供水强度不应小于2L/(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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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火阀

防火阀平时处于开启状态,发生火灾时,当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70℃时,易熔合金片熔断断开而自动关闭。

(一)防火阀的设置部位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6.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二)防火阀的设置要求

1.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2.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

3.在防火阀两侧各2.0m 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六、排烟防火阀

排烟防火阀是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当管道内的烟气达到280℃时排烟阀门自动关闭。

排烟防火阀设置场所:排烟管在进入排风机房处;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上;排烟系统的支管上。 第四节 防烟分区 一、防烟分区面积划分

防烟分区不宜大于2000 ㎡,长边不应大于6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且具有对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75m。

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5.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应保证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 二、防烟分区分隔措施——挡烟垂壁、隔墙、防火卷帘、建筑横梁等。

第六章 安全疏散

第一节 安全疏散基本参数

主要包括人员密度计算、疏散宽度指标、疏散距离指标等参数。 (一)百人宽度指标

百人宽度指标是每百人在允许疏散时间内,以单股人流形式疏散所需的疏散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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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疏散宽度 1.厂房疏散宽度

厂房内疏散出口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1.4m;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

2.高层民用建筑疏散宽度

公共建筑内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4.电影院、礼堂、剧场疏散宽度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百人不小于0.6m 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1.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 时,可增加一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6.其他民用建筑

疏散宽度应按本层及以上各楼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办公建筑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00m,高度不应小于2.10m。 三、疏散距离指标

安全疏散距离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房间内最远点到房门的疏散距离,二是从房门到疏散楼梯间或外部出口的距离。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该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第二节 安全出口与疏散出口 一、安全出口 (一)疏散楼梯 1.平面布置

(1)疏散楼梯宜设置在标准层(或防火分区)的两端,以便于为人们提供两个不同方向的疏散路线。 (2)疏散楼梯宜靠近电梯设置。 (3)疏散楼梯宜靠外墙设置。 2.竖向布置

(1)疏散楼梯应保持上、下畅通。 (2)应避免不同的人流路线相互交叉。 (二)疏散门

疏散门是人员安全疏散的主要出口。其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但人数不超过60 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 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

2.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4.公共建筑内安全出口的门应设置在火灾时能从内部易于开启门的装置;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疏散出口不应设置门槛,从门扇开启90°的门边处向外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5.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 的防护挑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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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出口设置基本要求

每座建筑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每个防火分区相邻2 个安全出口或每个房间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有明显标志。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符合下列规定的防火分区可利用设置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向疏散方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1.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 ㎡ 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 个;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 ㎡ 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1 个;

2.该防火分区直通室外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70%。 (五)住宅建筑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住宅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符合下列条件时,每个单元每层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 ㎡ 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5m;

2.建筑高度大于27m 且不大于54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 ㎡ 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每个单元设置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

3.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多单元建筑,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 ㎡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每个单元设置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54m 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的疏散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 (六)厂房、仓库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厂房、仓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 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 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 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 ㎡,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 人;

5.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 6.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 ㎡或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 ㎡; 7.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大于100 ㎡。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地下、半地下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 二、疏散出口

对于一些人员密集场所人数众多,如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出口数目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两个。为保证安全疏散,应控制通过每个安全出口的人数:即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出口数目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两个,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 人。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第三节 疏散走道与避难走道 一、疏散走道

疏散走道的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走道应简捷,并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诱导灯。

2.在1.8m 高度内不宜设置管道、门垛等突出物,走道中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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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尽量避免设置袋形走道。 4.疏散走道的宽度应符合要求。

5.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二、避难走道

(一)基本概念——设置防烟设施且两侧采用防火墙分隔,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二)避难走道设置要求

1.走道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 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

3.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第四节 疏散楼梯与楼梯间 三、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指设有能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或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如下: 1.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6 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高层建筑的裙房;建筑高度不超过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m 且不大于33m 的住宅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住宅建筑的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四、防烟楼梯间

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1.一类高层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33m 的住宅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 人的高层厂房;

4.当地下层数为3 层及3 层以上,以及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时。 (三)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3.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 ㎡;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以及高层仓库不应小于10.0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 ㎡;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五节 避难层(间)

1.避难层的设置条件及避难人员面积指标

(1)设置条件。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2)面积指标。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可按5人/㎡计算。 2.避难层的设置数量

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大于45m。 3.避难层的防火构造要求

(1)为保证避难层具有较长时间抵抗火烧的能力,避难层的楼板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为保证避难层下部楼层起火时不致使避难层地面温度过高,在楼板上宜设隔热层。 (3)避难层四周的墙体及避难层内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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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避难层的安全疏散

在避难层应设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消防电梯是供消防人员灭火和救援使用的设施,在避难层必须停靠;而普通电梯因不能阻挡烟气进入,则严禁在避难层开设电梯门。 5.通风与防排烟系统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C 类防火窗。 二、避难间

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各楼层设置避难间。 第六节 逃生疏散辅助设施

一、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②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 ③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要求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第七章 建筑电气防火

第一节 电气线路防火 一、电线电缆的选择

固定敷设的供电线路宜选用铜芯线缆。工业及市政工程等场所不应选用铝芯线缆。

阻燃电缆的性能主要用氧指数和发烟性两指标来评定。由于空气中氧气占21%,因此氧指数超过21 的材料在空气中会自熄,材料的氧指数愈高,则表示它的阻燃性愈好。

阻燃电缆燃烧时的烟气特性可分为一般阻燃电缆、低烟低卤阻燃、无卤阻燃电缆3大类。电线电缆成束敷设时,应采用阻燃型电线电缆。当电缆在桥架内敷设时,在同一通道中敷设的电缆,应选用同一阻燃等级的电缆。阻燃和非阻燃电缆也不宜在同一通道内敷设。非同一设备的电力与控制电缆若在同一通道时,宜互相隔离。

明敷的耐火电缆截面积应不小于2.5m ㎡。

二、电气线路的保护措施——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第二节 用电设备防火

(一)电气照明灯具的选型:火灾危险场所应选用闭合型、封闭型、密闭型灯具。 (二)照明灯具的设置要求

3.照明电压一般采用220V;携带式照明灯具(俗称行灯)的供电电压不应超过36V;如在金属容器内及特别潮湿场所内作业,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36V 以下照明供电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5.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不宜过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30A。

10.舞台暗装彩灯泡,舞池脚灯彩灯灯泡,其功率均宜在40W 以下,最大不应超过60W。

二、电气装置防火——开关防火、熔断器防火、继电器防火、接触器防火、启动器防火、剩余电流保护装置防火、低压配电柜防火 三、电动机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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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动机的火灾危险性

电动机的具体火灾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过载、断相运行、接触不良、绝缘损坏、机械摩擦、选型不当、铁心消耗过大、接地不良

(二)电动机的火灾预防措施:合理选择功率和型式、合理选择启动方式、正确安装电动机、应设置符合要求的保护装置、启动符合规范要求、加强运行监视、加强电动机的运行维护

电动机不允许频繁启动,冷态下启动次数不应超过5 次,热态下启动次数不应超过2 次。

第八章 建筑防爆

第一节 建筑防爆基本原则和措施 二、防爆措施

建筑防爆的基本技术措施分为预防性技术措施和减轻性技术措施。 (一)预防性技术措施

1.排除能引起爆炸的各类可燃物质 2. 消除或控制能引起爆炸的各种火源 (二)减轻性技术措施

1.采取泄压措施

2.采用抗爆性能良好的建筑结构体系 3.采取合理的建筑布置

第二节 爆炸危险性厂房、库房的布置 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及范围 (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1.爆炸性气体环境——0 级区域(简称0 区)、1 级区域(简称1 区)、2 级区域(简称2 区)。 2.爆炸性粉尘环境——10 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的场所)、11 区(偶然出现) (二)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1.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

2.爆炸性粉尘环境其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确定。 二、爆炸危险性厂房、库房的布置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一)总平面布局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库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库房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如甲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甲类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民用建筑和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按其储存物品性质不同为25m~40m。

3.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平面布置最好采用矩形,与主导风向垂直或夹角不小于45。

4.防爆厂房宜单独设置。如必须与非防爆厂房贴邻时,只能一面贴邻,并在两者之间用防火墙或防爆墙隔开。相邻两个厂房之间不应直接有门相通,以避免爆炸冲击波的影响。 (二)平面和空间布置 1.地下、半地下室

(1)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甲、乙类仓库也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中间仓库

(1)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3.办公室、休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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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当办公室、休息室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第三节 爆炸危险性建筑的构造防爆

为了防止爆炸时建筑构造受到破坏导致建筑物承载能力降低乃至坍塌,必须加强建筑构造的抗 爆能力,并采取有效泄压措施降低爆炸的危害程度。 一、泄压

泄压设施可为轻质屋盖、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但宜优先采用轻质屋盖,不应采用普通玻璃。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

在设计中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泄压面的单位质量(即重力惯性)和连接强度。 二、抗爆

(一)防爆结构形式的选择

耐爆框架结构一般有如下三种形式: 1.现浇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3.钢框架结构。耐爆强度较高,但耐火极限低,能承受的极限温度仅400℃。 (二)隔爆设施:防爆墙、防爆门和防爆窗等。 第四节 爆炸危险环境电气防爆 一、电气防爆原理与措施

(一)电气设备引燃爆炸混合物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电气设备产生的火花、电弧,二是电气设备表面(即是爆炸混合物相接触的表面)发热。 (二)电气防爆基本措施

1.宜将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电弧和危险温度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或没有爆炸危险的环境内。

2.采用防爆的电气设备。

3.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4.设置漏电火灾报警和紧急断电装置。 5.安全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二、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分为三个区,即0 区、1 区、2 区; 爆炸性粉尘环境分为两个区,即10 区、11 区;

可燃性粉尘环境分为三个区,即20 区、21 区、22 区。 三、爆炸性混合物的分类 (一)爆炸性物质的分类

Ⅰ类:矿井甲烷;

Ⅱ类: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含蒸气、薄雾); Ⅲ类:爆炸性粉尘(含纤维)。 四、防爆电气设备

(一)电气设备的基本防爆型式

1.隔爆型(d)——适用于1 区、2 区危险环境。

2.增安型(e)——主要用于2 区危险环境,部分种类可以用于1 区。

3.本质安全型——ia 适用于0 区、1 区、2 区危险环境, ib 适用于1 区、2 区危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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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压型(p)——可以用于1 区、2 区危险环境。 5.油浸型(O)——适用于1 区、2 区危险环境。 6.充砂型(q)——适用于1 区、2 区危险环境。

7.无火花型(n):——设备仅适用于2 区危险环境。 8.浇封型(m——适用于1 区、2 区危险环境。

9.特殊型(S)——根据实际使用开发研制,可适用于相应的危险环境。 10.粉尘防爆型——选用于20 区、21 区或22 区危险环境。 (二)防爆电气设备类别

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I 类和Ⅱ类两种类别。 I 类:煤矿用电气设备。

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2.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A 型尘密设备、B 型尘密设备、A 型防尘设备、B 型防尘设备。 (五)防爆电气设备选用原则

1.电气设备的防爆型式应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

2.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应与爆炸危险环境物质的危险性相适应。 3.应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4.应符合整体防爆的原则,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维修方便。

第九章 建筑设备防火防爆

第一节 采暖系统防火防爆 一、选用采暖装置的原则

1.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库房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2.散发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生产厂房对采暖的要求:

(1)为防止纤维或粉尘积集在管道和散热器上受热自燃,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相当于供水温度95℃,回水温度70℃)。但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3)不应使用肋形散热器,以防积聚粉尘。

★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需要采暖时应设集中采暖: ①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②I、Ⅱ、Ⅲ类汽车库; ③I、Ⅱ类修车库。

第二节 通风与空调系统防火防爆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熔断器的防火阀,其动作温度宜为70℃。 (2)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3)防火阀安装时,可明装也可暗装。当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 (4)为保证防火阀能在火灾条件下发挥作用,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 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具备足够的刚性和抗变形能力,穿越处的空隙应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填实。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 次/h 确定。

(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 次/h 确定,事故通风量为正常通风量的2倍。 第三节 燃油、燃气设施防火防爆 (一)柴油发电机房的火灾危险性

对于柴油发电机房而言,它主要安装了发电机组、电气设备和供油设施,它可能发生下列几种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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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体表面火灾。发电设备超温、油路泄漏、机内电路短路。 2.电气火灾。供电线路短路或其它原因的火灾引起电器设备着火。

3.非水溶性可燃液体(柴油)火灾。供油系统的输油管路、容器泄漏或火灾时遭到破坏,油类流淌到地面,接触到高温烟气或明火而燃烧。 (二)柴油发电机房的防火防爆措施

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机房内设置的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分隔;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直燃机房的防火防爆措施

直燃机组机房的安全问题,其核心是防止可燃性气体泄漏,使爆炸不致发生。

2.机组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燃油直燃机房的油箱不应大1 m³,并应设在耐火极限不低于二级的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直燃机房人员疏散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至少应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从机房最远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35m。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 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或不小于1.20m 的窗间墙。

4.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燃油直燃机房应设温感报警探测器,燃气直燃机房应设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及水喷雾灭火装置,并且可靠联动,报警探测器检测点不少于两个,且应布置在易泄漏的设备或部件上方,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25%时,报警系统应能及时准确报警和切断燃气总管上的阀门和非消防电源,并启动事故排风系统。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直燃机房应设置排水设施。 10.在烟道周围0.50m 以内不允许有可燃物,烟道不得从油库房及有易燃气体的房屋中穿过,排气口水平距离6m 以内,不允许堆放易燃品。 三、厨房设备防火防爆措施

1.由于厨房环境温度较高,其洒水喷头选择也应符合其工作环境温度要求,应选用公称动作温度为93℃的喷头,颜色为绿色。

3.厨房灶具旁的墙壁、抽油烟机罩等容易污染处应天天清洗,油烟管道清洗至少应每半年一次。 第四节 锅炉房防火防爆

★ 燃油和燃煤锅炉房的耐火等级分别为一、二级。但如装设总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00T/h、以煤为燃料的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燃油锅炉的油箱间、油泵间、油料加热间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生产厂房,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 锅炉房应选择在主体建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 第五节 电力变压器防火防爆

三、电力变压器本体的防火防爆措施

1.防止变压器过载运行。 2.保证绝缘油质量。 3.防止变压器铁芯绝缘老化损坏。 4.防止检修不慎破坏绝缘。 5.保证导线接触良好。 6.防止雷击。

7.短路保护要可靠。 8.保持良好的接地。——容量100kVA 以下的变压器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9.防止超温。 10.变压器室应配备相应消防设施。 11.应经常对运行中的变压器进行检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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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建筑装修、保温材料防火

第一节 装修材料的分类与分级 二、分级

(一)标准分级

A 级/A1、A2 级——不燃材料(制品) B1 级/B、C 级——难燃材料(制品) B2 级/D、E 级——可燃材料(制品) B3 级/F 级——易燃材料(制品)

第二节 装修防火的通用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的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使用不低于B1 级装修材料。 二、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的顶棚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 级装修材料。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 三、挡烟垂壁

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 四、变形缝

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温度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 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 级的装修材料。 五、消火栓门

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六、配电箱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 级的装修材料上。 七、灯具和灯饰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 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 级。 八、饰物

公共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 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第三节 特殊功能部位与用房装修防火要求 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 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地面材料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 级的装修材料。 二、共享空间

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 级的装修材料。 三、无窗房间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 级外,应在原规定基础上提高一级。 四、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

这类房间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地面应使用不低于B1 级的装修材料。 五、特殊贵重设备用房

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用不低于B1 级的装修材料。 六、设备机房

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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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筑内的厨房

建筑物内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这几个部位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 八、使用明火的餐厅和科研试验室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 级外,应比同类建筑物的要求提高一级。 九、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也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第四节 单层、多层公共建筑装修防火 第五节 高层公共建筑装修防火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100m 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座位数大于800 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

第六节 地下民用建筑装修防火

地下民用建筑也包括半地下民用建筑,即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 者。

第七节 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

一、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 级,且不应低于B2 级。 二、建筑外保温材料

从材料燃烧性能的角度看,用于建筑外墙的保温材料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以矿棉和岩棉为代 表的无机保温材料,通常被认定为不燃材料;二是以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为代表的有机-无机复合 型保温材料,通常被认定为难燃材料;三是以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包括EPS 板和XPS 板)、硬泡聚氨 酯和改性酚醛树脂为代表的有机保温材料,通常被认定为可燃材料。

第十一章 灭火救援设施

第一节 消防车道 一、消防车道设置要求 (一)环形消防车道

1.对于那些高度高、体量大,功能复杂、扑救困难的建筑应设环形消防车道。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 ㎡的展览馆等单、多层公共建 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 ㎡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 ㎡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二)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1.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 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2.为了日常使用方便和消防人员快速便捷地进入建筑内院救火,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m 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三)尽头式消防车道

(四)消防水源地消防车道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二、消防车道技术要求

(一)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二)消防车道的荷载:轻、中系列消防车最大总质量不超过11t;重系列消防车其总质量15t~50t。 (三)消防车道的最小转弯半径:轻系列消防车≥7m,中系列消防车≥9m,重系列≥12m。

(四)消防车道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回车场不宜小于l5m×l5m;供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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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五)消防车道的间距: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150m 左右,按规定一般设在城市道路两旁,故消防车道的间距应为160m。

第二节 登高面、消防救援场地和灭火救援窗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条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 且不小于一条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高度不大于5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 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 三、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要求

(一)最小操作场地面积:最小操作场地长度和宽度不宜小于15m×8m。

(二)场地与建筑的距离:登高场地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四、灭火救援窗的设置要求

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 和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30m ,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 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第三节 消防电梯

一、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1.建筑高度大于33m 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 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4.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 人的高层塔架。

(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 ㎡ 的丁、戊类厂房。 二、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消防电梯前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 ㎡;

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 ㎡。 (3)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第四节 直升机停机坪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高层建筑,建筑中部需设置避难层。 一、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范围

建筑高度大于l00m 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 ㎡ 的公共建筑,其屋顶宜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二、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要求 (一)起降区

1.起降区面积的大小。当采用圆形与方形平面的停机坪时,其直径或边长尺寸应等于直升机机翼直径的1.5 倍;当采用矩形平面时,其短边尺寸大于或等于直升机的长度。并在此范围5 米内,不应设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旗杆等突出物。

3.起降区的标志。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停机坪起降区常用符号“H”表示,符号所用色彩为白色,需与周围地区取得较好对比时亦可采用黄色,在浅色地面上时可加上黑色边框。

(二)设置待救区与出口

待救区应设置不少于2 个通向停机坪的出口,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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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建筑消防设施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建筑消防设施的作用及分类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分类

按其使用功能不同划分,常用的建筑消防设施有以下15类:

(一)建筑防火分隔设施——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火阀、阻火圈等。

(二)安全疏散设施——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避难)走道、消防电梯、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消防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

(三)消防给水设施——消防供水管道、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消防稳(增)压设备、消防水泵接合器等。

(四)防烟与排烟设施——送排风管道、管井、防火阀、门开关设备、送、排风机等。 (五)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电源、消防配电装置、线路等。

(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触发装置、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等。

系统按应用范围可分为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三类。

(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

依照采用的喷头分为两类:闭式系统——包括湿式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简易自动喷水系统等;开式系统——包括雨淋系统、水幕系统等。

(八)水喷雾灭火系统——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乳化和稀释作用。

(九)细水雾灭火系统——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辐射热阻隔和浸湿以及乳化作用。 (十)泡沫灭火系统 (十一)气体灭火系统

(十三)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十四)消防通讯设施——主要包括火灾事故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消防电话插孔以及无线通讯设备等。

(十五)移动式灭火器材——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梯、消防钩、消防斧、安全锤、消防桶等。

第二章 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

第一节 消防给水设施 一、消防水泵 (一)设置要求

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中均需设置消防泵。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下列情况下可不设备用泵:

1.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 2.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 时。

(二)消防水泵吸水管应保证不漏气,且在布置时应注意: (1)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吸水。 (6)吸水管的直径小于DN250 时,其流速宜为1.0 m/s~1.2m/s;直径大于DN250 时,宜为1.2m/s~1.6m/s。

二、消防供水管道

(一)室外消防给水管道

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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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 时,可布置成枝状。 (2)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3)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 个。 (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有条件时,应不小于150mm。 (二)室内消防给水管道

4.消防给水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高层民用建筑内每根消防给水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

5.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应分开设置。如有困难,应在报警阀前分开。 三、消防水泵接合器

水泵接合器有地上式、地下式和墙壁式三种。其设置应方便连接消防车水泵;距水泵接合器15m~40m 范围内,应设置有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水泵接合器的组件排列次序应合理,从水泵接合器给水的方向,依次是止回阀、安全阀、阀门。 四、增压稳压设备

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稳压泵的流量应按系统的渗透流量计算确定。喷淋消防稳压泵的流量宜为1L/s,并不宜大于一只喷头的流量;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消防稳压泵,其流量不应大于5L/s,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的消防稳压泵宜为3L/s。 (二)气压罐

(1)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气压罐消防储存水容积应满足火灾初期供两支水枪工作30s 的消防用水量要求,即Vx=2×5×30=300(L)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储存水容积应满足火灾初期提供5 个喷头工作30s 的消防用水量要求,即Vx=5×1×30=150(L)

当消火栓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气压罐时,其容积应为300+150=450(L)。 五、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 (一)消防水池

在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道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以及当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的情况下,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 L/s 的建(构)筑物应设消防水池。

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以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消防水池总容积超过500m³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第二节 室外消火栓系统

3.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4.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 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 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7.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第三节 室内消火栓系统 三、系统设置场所 (一)低层和多层建筑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 ㎡的厂房(仓库)。

(2)体积大于5000m³的车站、机场的候车楼以及展览建筑、商店、旅馆、病房楼、图书馆等。 (3)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 (4)建筑高度大于15m 米层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楼、教学楼等其它民用建筑。

( 5)建筑高度大于21m 的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 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65mm。 (6)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二)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29

(二)设置要求

1.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 时,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³的库房,可采用1 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3)室内消火栓栓口离地面的高度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7)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单层和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9)室内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

第三章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一节 系统的分类与组成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所使用喷头的型式,分为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开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湿式系统)在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

二、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下简称干式系统)在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

三、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下简称预作用系统)在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与湿式系统、干式系统的不同之处,在于系统采用雨淋阀,并配套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四、雨淋系统——采用开式喷头,由雨淋阀控制喷水范围,由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系统启动雨淋阀。

五、水幕系统——水幕系统不具备直接灭火的能力,是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的防火系统。 六、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配置供给泡沫混合液的设备后,组成既可喷水又可以喷泡沫。 第二节 系统的工作原理与适用范围

一、湿式系统——适合在环境温度不低于4℃并不高于70℃的环境中使用。 二、干式系统——适用于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 三、预作用系统——适用于严禁系统误喷的忌水场所。

四、雨淋系统——适用于需大面积喷水、快速扑灭火灾的特别危险场所。 五、水幕系统——适用于局部防火分隔处。 第三节 系统设计主要参数 一、火灾危险等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共分为4 类8 级,即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Ⅱ级)、严重危险级(Ⅰ、Ⅱ级)和仓库危险级(Ⅰ、Ⅱ、Ⅲ级)。

★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 ㎡的民用建筑可采用局部应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L/min﹒㎡,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除特殊规定外,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0h 确定。 第四节 系统主要组件及设置要求 一、洒水喷头

根据喷头的热敏性能指标,喷头分为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快速响应喷头和标准响应

0.5

喷头。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的响应时间指数为RTI<28(m·s);快速响应喷头的响应时

0.50.5

间指数为RTI≤50(m·s);标准响应喷头的响应时间指数为RTI=80~350(m·s)。 二、报警阀组

报警阀组分为湿式报警阀组、干式报警阀组、雨淋报警阀组和预作用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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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警阀组设置要求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检修的地点,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距地面的距离宜为1.2m。水力警铃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其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直径应为20mm,总长度不宜大于20m;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05MPa。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对于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 只,对于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 只。 六、管道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铜管、涂覆钢管和不锈钢管,其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MPa。

第四章 水喷雾灭火系统

第一节 系统灭火机理——表面冷却、窒息、乳化和稀释作用。 第二节 系统分类 一、按启动方式分类

水喷雾灭火系统按启动方式可分为电动启动水喷雾灭火系统和传动管启动水喷雾灭火系统。 (一)电动启动水喷雾灭火系统——是以普通的火灾报警系统作为火灾探测系统,通过传统的点式感温、感烟探头或缆式火灾探测器探测火灾,当有火情发生时,探测器将火警信号传到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火灾报警控制器打开雨淋阀,同时启动水泵,喷水灭火。为了减少系统的响应时间,雨淋阀前的管道上应是充满水的状态。

(二)传动管启动水喷雾灭火系统——是以传动管作为火灾探测系统,传动管内充满压缩空气或压力水,当传动管上的闭式喷头受火灾高温影响动作后,传动管内的压力迅速下降,打开了封闭的雨淋阀,为了尽量缩短管网充水的时间,雨淋阀前的管道上应是充满水的状态,传动管的火灾报警信号通过压力开关传到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报警控制器启动水泵,通过雨淋阀、管网将水送到水雾喷头,水雾喷 头开始喷水灭火。传动管启动水喷雾灭火系统一般比较适合于防爆场所,或者不适合安装普通火灾探测系统的场所。

传动管启动水喷雾灭火系统按传动管内的充压介质,可分为充液传动管和充气传动管两种。 二、按应用方式分类

水喷雾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水喷雾混合配置系统和泡沫—水喷雾联用系统三种系统。 第三节 系统工作原理与适用范围 二、系统适用范围

水喷雾灭火系统按防护目的主要分为灭火控火和防护冷却两大类。

(一)以灭火控火为目的的水喷雾系统主要适用于以下范围:固体火灾、可燃液体火灾、电气火灾。 (二)以防护冷却为目的的水喷雾系统主要适用于以下范围:

1.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储存、装卸、使用设施和装置的防护冷却。 2.火灾危险性大的化工装置及管道,如加热器、反应器、蒸馏塔等的冷却防护。 四、不适用范围

(一)不适宜用水扑救的物质——过氧化物、遇水燃烧物质 (二)使用水雾会造成爆炸或破坏的场所

1.高温密闭的容器内或空间内——压力急剧升高,造成破坏或爆炸的危险。 2.表面温度经常处于高温状态的可燃液体——可燃液体的飞溅,致使火灾蔓延。 第四节 系统设计参数 一、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

用于灭火、控火目的时,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35MPa;用于防护、冷却目的时,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2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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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

用于灭火、控火目的时,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45s;用于液化气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目的时,系统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用于其他设施的防护冷却目的时,系统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0s。

六、泡沫—水喷雾联用系统泡沫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第五节 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一、水雾喷头

(一)水雾喷头按结构可分为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和撞击型水雾喷头两种。 (二)水雾喷头主要性能参数

1.工作压力——用于灭火的水雾喷头,其工作压力应为0.35MPa~0.8MPa;用于防护冷却的水雾喷头,其工作压力应为0.2MPa~0.6MPa。

2.雾化角——常见的雾化角有45°、60°、90°、120°、150°等五个规格。 4.有效射程——同一水雾喷头,雾化角小,射程则远,反之则近。 5.水雾滴平均直径——一般水雾的粒径应在0.3-1mm 范围内。 (三)水雾喷头布置要求 1.基本原则

2.布置方式

水雾喷头的平面布置方式可为矩形或菱形。当按矩形布置时,水雾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水雾喷头的水雾锥底圆半径的1.4倍;当按菱形布置时,不应大于1.7 倍。 4.保护储罐、球罐的水雾喷头布置要求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时,水雾喷头宜布置在保护对象周围,与保护储罐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0.7m。

当保护对象为球罐时,水雾喷头的喷口应面向球心;水雾锥沿球罐纬线方向应相交,沿经线方向应相接;当球罐的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³,水雾锥沿球罐纬线方向应相交,沿经线方向宜相接,但赤道以上环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6m。 二、雨淋阀

雨淋阀一般有角式雨淋阀和直通式雨淋阀两种。 直通雨淋阀具有三种控制方式:电动、手动和传动控制。 三、管道

系统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Mpa。

系统管道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或螺纹、法兰连接。

系统管道采用钢管时,管径不应小于25mm;采用铜管时,管径不应小于20mm。系统管道的最低处或水容易聚集的地方应设置泻水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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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一节 系统灭火机理 一、细水雾的成雾原理

细水雾:指在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经喷头喷出并在喷头轴线下方1.0m 处的平面上形成的雾滴粒径Dv0.5 小于200μm,Dv0.99 小于400μm 的水雾滴。

二、细水雾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辐射热阻隔和浸湿作用。 第二节 系统分类 一、按工作压力分类

(一)低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1MPa 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二)中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大于1.21MPa 且小于3.45MPa 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三)高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45MPa 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二、按应用方式分类

(一)全淹没式系统——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火灾。

(二)局部应用式系统——适于扑救大空间内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 三、按动作方式分类

(一)开式系统——采用开式细水雾喷头的系统,包括全淹没应用方式和局部应用方式。 (二)闭式系统——采用闭式细水雾喷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又可分为湿式、干式和预作用三种形式。 四、按雾化介质分类

(一)单流体系统——使用单个管道向每个喷头供给灭火介质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二)双流体系统——水和雾化介质分管供给并在喷头处混合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五、按供水方式分类

(一)泵组式系统——采用泵组(或稳压装置)作为供水装置,适用于高、中和低压系统。 (二)瓶组式系统——采用贮水容器贮水、贮气容器进行加压供水,适用于中、高压系统。

(三)瓶组与泵组结合式系统——既采用泵组又采用瓶组作为供水装置,适用于高、中和低压系统。 第三节 系统组成与工作原理 一、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工作原理

火灾发生后,火灾探测器动作,报警控制器得到报警信号,向消防控制中心发出灭火指令,在得到控制中心灭火指令或启动信息后,联动关闭防火门、防火阀、通风及空调等影响系统灭火有效性的开口,并启动控制阀组和消防水泵,向系统管网供水,水雾喷头喷出细水雾,实施灭火。

二、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适宜于采用非密集柜存储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等保护对象。 第四节 系统适用范围

一、系统的特性——节能环保性、电气绝缘性、烟雾消除作用 二、适用范围——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以下火灾:

可燃固体火灾(A 类)、可燃液体火灾(B 类)、电气火灾(E 类)

三、不适用范围

1.细水雾灭火系统不能直接用于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火灾。

2.细水雾灭火系统不能直接应用于可燃气体火灾,包括液化天然气等低温液化气体的场合。 3.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可燃固体深位火灾。 第五节 系统设计参数

在综合分析细水雾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其火灾特点、设计防护目标、防护对象的 特征和环境条件的基础上,合理选择系统类型,确定系统设计参数。 一、系统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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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场所宜选择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

液压站,配电室、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文物库,以及密集柜存储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

(二)下列场所宜选择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

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润滑油站和燃油锅炉房、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

(三)下列场所可选择闭式系统

采用非密集柜储存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 (四)系统宜采用泵组式系统

难以设置泵房或消防供电不能满足系统工作要求的场所,可选择瓶组系统,但闭式系统不应采用瓶组系统。 二、设计参数

细水雾灭火系统喷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20 MPa。 (一)闭式系统的设计参数

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 ㎡,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 只。

(三)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的防护区容积

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单个防护区的容积,泵组系统不宜大于3000m³,瓶组系统不宜超过260m³。

(六)系统设计响应时间

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瓶组式系统,当同一防护区内采用多组瓶组时,各瓶组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第六节 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二)喷头的选择

5.对于电气火灾危险场所的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宜采用撞击雾化型细水雾喷头。 (三)喷头的布置要求 1.闭式系统喷头布置要求

喷头的感温组件与顶棚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75 mm,并不宜大于150 mm。 5.喷头备品

数量不应小于相同型号规格喷头实际设计使用总数的1%,且分别不应少于5 只。

第六章 气体灭火系统

目前常用的气体灭火系统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等。 第一节 系统灭火机理

一、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主要在于窒息,其次是冷却。

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主要是由于它的去除热量的速度快,其次是灭火剂分散和消耗氧气。 三、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由氮气、氩气和二氧化碳气体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气体。混合气体释放后把氧气浓度降低到它不能支持燃烧来扑灭火灾。 第二节 系统分类和组成 一、系统分类

(一)按使用的灭火剂分类 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灭火剂储存压力不同可分为高压系统(指灭火剂在常温下储存的系统)和 低压系统(指将灭火剂在-18℃~-20℃低温下储存的系统)两种应用形式。管网起点计算压力(绝 对压力):高压系统应取5.17MPa,低压系统应取2.07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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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以七氟丙烷作为灭火介质的气体灭火系统。 3.惰性气体灭火系统

包括:IG01(氩气)灭火系统、IG100(氮气)灭火系统、IG55(氩气、氮气)灭火系统、IG541(氩气、氮气、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二)按系统的结构特点分类——无管网灭火系统、管网灭火系统

管网系统又可分为组合分配系统和单元独立系统。

(三)按应用方式分类——全淹没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四)按加压方式分类——自压式气体灭火系统、内储压式气体灭火系统、外储压式气体灭火系统 第三节 系统工作原理及控制方式

气体灭火系统主要有自动、手动、机械应急手动和紧急启动/停止四种控制方式。 第四节 系统适用范围 一、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熔化的固体火灾;固体表面火灾及棉毛、织物、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电气火灾。

该系统不得用于扑救硝化纤维、火药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火灾;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适于扑救电气火灾;液体表面火灾或可熔化的固体火灾;固体表面火灾;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本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及混合物,如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活泼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铀等;金属氢化物,如氢化钾、氢化钠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如过氧化氢、联胺等。 三、其他气体灭火系统

适用于扑救电气火灾;固体表面火灾;液体火灾;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第五节 系统设计参数 一、防护区的设置要求

(一)防护区的划分——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 ㎡,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³;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 ㎡,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³。 (二)耐火性能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全淹没灭火系统防护区建筑物构件耐火时间(一般为30min)包括:探测火灾时间、延时时间、释放灭火剂时间及保持灭火剂设计浓度的浸渍时间。延时时间为30s、释放灭火剂时间对于扑救表面火灾应不大于1min;对于扑救固体深位火灾不应大于7min。 (六)环境温度——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二、安全要求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防护区内所有人员在30s 内撤离完毕。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

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每小时5 次。 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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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二)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 倍,并不得低于34%。 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超过10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设计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超过5℃增加2%。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低于-2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设计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降低1℃增加2%。

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 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三)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 四、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 (一)一般规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 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m 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 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 台。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 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 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 倍。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规范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三)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 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1 倍。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28.1%,规范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第六节 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一、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一)灭火剂储存装置——目前我国二氧化碳储存装置均为储存压力5.17MPa 规格,储存装置为无缝钢质容器,它由容器阀、连接软管、钢瓶组成,耐压值为22.05MPa。二氧化碳高压系统储存装置规格有32L、40L、45L、50L、82.5L。

(二)容器阀——按其结构形式,可分为差动式和膜片式两种。容器阀的启动方式一般有手动启动、气启动、电磁启动和电爆启动等方式。

(三)选择阀——可采用电动、气动或机械操作方式。选择阀的工作压力:高压系统不应小于12MPa,低压系统不应小于2.5MPa.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动作之前或同时打开。 二、其他气体灭火系统 (一)一般规定

储瓶间和设置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应为-10℃~50℃;

操作面距墙面或两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且不应小于储存容器外径的1.5 倍。 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宜采用铜管;管道的连接,当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80mm 时,宜采用螺纹连接;大于80mm 时,宜采用法兰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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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泡沫灭火系统

第一节 系统的灭火机理

泡沫灭火系统的灭火机理——隔氧窒息作用、辐射热阻隔作用、吸热冷却作用。

水溶性液体火灾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扑救水溶性液体火灾只能采用液上喷射泡沫,不能采用液下喷射泡沫。对于非溶性液体火灾,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选用蛋白、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均可。对于非水溶性液体火灾,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 第二节 系统的组成和分类 二、系统的分类

(一)按喷射方式分为:

1.液上喷射系统——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三种。 2.液下喷射系统——固定式和半固定式两种。

3.半液下喷射系统——泡沫从储罐底部注入,通过软管浮升到液体燃烧表面。 (二)按系统结构分为: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

(三)按发泡倍数分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小于20 的泡沫灭火系统。该系统是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石油化工装置区等场所的首选灭火系统。

2.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发泡倍数为20~200 的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在实际工程中应用较少,且多用作辅助灭火设施。

3.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发泡倍数大于200 的泡沫灭火系统。

(四)按系统形式分为:全淹没系统、局部应用系统、移动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和泡沫喷雾系统。 第三节 系统形式的选择 一、系统选择基本要求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³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和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0m³的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可选用中倍数泡沫系统。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为固定式。

4.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烃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系统;水溶性甲、乙、丙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系统;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系统;烃类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 的固定顶储罐以及水溶性液体的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高度大于7m、直径大于9m 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油罐中倍数泡沫系统,应选液上喷射泡沫系统。 二、系统适用场所

1.全淹没式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封闭空间场所;

(2)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它围挡设施的场所。 2.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不完全封闭的A 类可燃物火灾与甲、乙、丙类液体火灾场所; (2)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3.局部应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不完全封闭的A 类可燃物火灾场所; (2)限定位置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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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 ㎡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4.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火灾场所; (2)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3)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5.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2)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灾场所;

(3)不大于100 ㎡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6.泡沫-水喷淋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具有烃类液体泄漏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

(2)单位面积存放量不超过25L/㎡或超过25L/㎡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室内场所; 7.泡沫喷雾系统可适用于下列场所:

(1)保护面积不大于200 ㎡的烃类液体室内场所。 (2)独立变电站的油浸电力变压器。 第四节 系统的设计要求 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固定顶储罐

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二)外浮顶储罐

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三)内浮顶储罐——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全淹没系统

高倍数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于扑救A 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 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

(2)当用于扑救B 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 A 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60min;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30min。 (二)局部应用系统

高倍数泡沫的供给速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淹没或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淹没或覆盖A 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 (3)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

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A 类和B 类火灾时,其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对于A 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3)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对于流散的或不大于100 ㎡流淌的B 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沸点不低于45℃的烃类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 (2)室内场所的最小泡沫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3)室外场所的最小泡沫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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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的保护面积应为油罐的横截面积。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剂应采用特制8%型蛋白泡沫液。 三、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应不小于60min。 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功能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超过180N 第五节 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一、泡沫消防泵

泡沫液泵应耐受时长不低于10min 的空载运行;当泡沫液泵平时充泡沫液时,应充满。 二、泡沫比例混合器

我国目前生产的泡沫比例混合器有: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压力式比例混合器、平衡压力泡沫比例混合器、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一)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用于建有独立泡沫消防泵站的场所,尤其适用于储罐规格较单一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二)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适用于全厂统一采用高压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石油化工企业,尤其适用于分散设置独立泡沫站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 (1)压力比例混合器的单罐容积不宜大于10m³。

(三)平衡压力比例混合器——目前工程中采用较多。尤其设置若干个独立泡沫站的大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多采用水力驱动式平衡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四)管线式比例混合器——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中很少使用,其主要用于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泡沫炮、泡沫枪、泡沫产生器装配一体使用。 三、泡沫产生装置

其作用是将泡沫混合液与空气混合形成空气泡沫,输送至燃烧物的表面上。分为高倍数泡沫产生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中倍数泡沫产生器、低倍数泡沫产生器四种。

第八章 干粉灭火系统

第一节 灭火机理 二、干粉灭火剂的类型

(一)普通干粉灭火剂:可扑救B 类、C 类、E 类火灾,又称 BC 干粉灭火剂。钠基、钾基。

(二)多用途干粉灭火剂:可扑救A 类、B 类、C 类、E 类火灾,又称 ABC 干粉灭火剂。磷基、铵基。 (三)专用干粉灭火剂:可扑救D 类火灾,又称D 类专用干粉灭火剂。属于这类的干粉灭火剂有: (1)石墨类:在石墨内添加流动促进剂;

(2)氯化钠类:氯化钠广泛用于制作D 类干粉灭火剂;

(3)碳酸氢钠类:碳酸氢钠是制作BC 干粉灭火剂的主要原料,添加某些结壳物料也宜制作D 类。 三、注意事项

1.BC 类与ABC 类干粉不能兼容。

2.BC 类干粉与蛋白泡沫或者化学泡沫不兼容。 四、干粉的灭火机理——化学抑制、隔离、冷却与窒息 第二节 系统的组成和分类 一、干粉灭火系统的组成

干粉灭火系统由干粉灭火设备和自动控制两大部分组成。前者由干粉储罐、动力气瓶、减压阀、输粉管道以及喷嘴等;后者由火灾探测器,启动瓶、报警控制器等。 二、干粉灭火系统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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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灭火方式分类——全淹没式干粉灭火系统、局部应用式干粉灭火系统 (二)按设计情况分类——设计型干粉灭火系统、预制型干粉灭火系统 (三)按系统保护情况分类——组合分配系统、单元独立系统

(四)按驱动气体储存方式分类——储气(氮气或二氧化碳)式、储压式、燃气式干粉灭火系统 第三节 系统工作原理及适用范围

干粉灭火系统启动方式可分为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 一、干粉灭火系统适用范围

1.非水溶性及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 2.天然气和石油气等可燃气体火灾 3.一般带电设备的火灾。 二、干粉灭火系统不适用范围

1.火灾中产生含有氧的化学物质,例如硝酸纤维。 2.可燃金属,例如钠、钾、鎂等。 3.固体深位火灾。 第四节 系统设计参数 一、一般规定

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 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二、全淹没灭火系统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得小于0.65kg/m³。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

三、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四、预制灭火装置

预制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 (2)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 (3)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MPa。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用一套预制灭火装置保护。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 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第五节 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一、系统组件

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MPa 或2.5MPa 压力级;其干粉灭火剂的装量系数不应大于0.85;其增压时间不应大于30s。

二、系统设置要求选择阀和喷头

全淹没系统干粉灭火剂喷射时间一般不大于30 秒,干粉贮罐的充压时间也不大于30 秒;

全淹没系统喷头应均匀分布,喷头间距不大于2.25 米,喷头与墙的距离不大于1 米,每个喷头的保护容积不大于14m³。

扑灭BC类火灾推荐采用碳酸氢钠干粉;扑灭A 类火灾只能用ABC类干粉,推荐采用磷酸铵盐干粉。

第九章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一节 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系统分类 一、火灾探测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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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探测火灾特征参数分类——可以分为感烟、感温、感光、气体、复合等五种基本类型: (二)根据监视范围分类——分为点型火灾探测器和线型火灾探测器。 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分类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按编码方式分为编码型报警按钮与非编码型报警按钮。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类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保护对象及设立的消防安全目标不同分为: (一)区域报警系统(二)集中报警系统(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第二节 系统组成、工作原理和适用范围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组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组成。 三、系统适用范围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适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一)区域报警系统——适用于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 (二)集中报警系统——适用于具有联动要求的保护对象。

(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一般适用于建筑群或体量很大的保护对象。 第三节 系统设计要求

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其中一个为主消防控制室;

(2)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之间可以互相传输并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三)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1.报警区域的划分

电缆隧道的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 个封闭长度区间;道路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的联动需要确定,且不宜超过150m;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每个50000m³及以上的外浮顶储罐应单独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2.探测区域的划分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1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为20m~100m。

下列场所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 (3)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 (4)建筑物闷顶、夹层。 三、系统设备的设计及设置 (一)系统参数兼容性要求 1.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计容量

任意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 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2.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设计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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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 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五)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2.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要求

(2)在宽度小于3m 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1/2。

(4)点型探测器周围0.5m 内,不应有遮挡物。

(5)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 3.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 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③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 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应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 ⑤当梁间净距小于1m 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5.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1)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 ~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2)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8、其他说明

(1)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 (2)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30%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六)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间距——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八)火灾警报器的设置

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 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火灾警报器设置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十)消防专用电话的设置——各避难层应每隔20m 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

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或黑色。

当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 第四节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一、可燃气体探测器分类

测量范围为0~100%LEL 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测量范围为0~100%LEL 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测量范围为0~100%LEL 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测量人工煤气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区域长度不宜大于60m。 第五节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分类

(1)按工作方式分——独立式、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2)按工作原理分——剩余电流保护式、测温式(过热保护式)、故障电弧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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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按系统连线方式分类为:

(1)多线制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即采用多线制方式与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连接。

(2)总线制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即采用总线(一般为2~4 根)方式与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连接。 第六节 消防控制室

一、消防控制室的建筑防火设计

设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不低于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3)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4)消防控制室内严禁有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5)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二、消防控制室的功能要求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实行每日24h 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 人;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或联动信号后10s 内将相应信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传送给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在接收到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后100s 内将相应信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传送给监控中心。

第十章 防排烟系统

第一节 自然通风与自然排烟 一、自然通风方式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 的住宅建筑,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三)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5 层内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0 ㎡,且在该楼梯间的最高部位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0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0 ㎡,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 ㎡。

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0 ㎡。 二、自然排烟方式的选择

多层建筑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高层建筑一般采用机械排烟方式较多。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大于本防烟分区面积的2%时,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敞开式汽车库以及建筑面积小于1000 ㎡ 的地下一层汽车库、修车库,其汽车进出口可直接排烟,且不大于一个防烟分区,故可不设排烟系统,但汽车库、修车库内最不利点至汽车坡道口不应大于30m。

★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宜分散均匀布置,每组排烟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排烟窗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6)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室内高度超过6.00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可增加25%。 第二节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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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主要由送风口、送风管道、送风机和吸风口组成。 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工作原理

在建筑内发发生火灾时,从安全性的角度出发,高层建筑内可分为四个安全区(安全系数从大到小):第一类安全区为防烟楼梯间、避难层;第二类安全区为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第三类安全区为走道;第四类安全区为房间。依据上述原则,加压送风时应使防烟楼梯间压力>前室压力>走道压力>房间压力。 三、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选择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 的住宅建筑,当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其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3.当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时,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设施,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但合用前室应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与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5.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宜分别独立设置。 6.地上部分楼梯间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时,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室层数为3 层及以上,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时,按规定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并设有机械加压送风,其前室为独立前室时,前室可不设置防烟系统,否则前室也应按要求采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措施。

7.自然通风条件不能满足每5 层内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0 ㎡,且在该楼梯间的最高部位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0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封闭楼梯间位于地下且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在首层设置不小于1.20 ㎡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门。

8.避难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C 类防火窗。

9.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设计,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10.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 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多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按表3-10-1 中的送风量增加20%。 (3)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11.人防工程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

12.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 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四、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主要设计参数

3.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³/h 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1.00m/s 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4.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 m³/h。当防烟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l6000 m³/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l2000 m³/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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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压的有关规定及计算方法

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廊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2.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3.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

为了促使防烟楼梯间内的加压空气向走道流动,发挥对着火层烟气的阻挡作用,因此要求在加压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空气压力大于前室的空气压力,而前室的空气压力大于走道的空气压力。 (四)送风风速

当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应大于15m/s;当采用土建井道时,不应大于10m/s。加压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五、机械加压送风的组件与设置要求 (三)送风管道

1.送风井(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且宜优先采用光滑井(管)道,不宜采用土建井道。 2.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必须与排烟管道布置在同一管道井内时,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0h。

3.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 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未设置在管道井内的加压送风管,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 (四)余压阀

为了防止正压值过大而导致疏散门难以推开,应在防烟楼梯间与前室,前室与走道之间设置余压阀,控制余压阀两侧正压间的压力差不超过50Pa。 第三节 机械排烟系统 一、机械排烟系统的组成

机械排烟系统是由挡烟壁(活动式或固定式挡烟垂壁,或挡烟隔墙、挡烟梁)、排烟口(或带有排烟阀的排烟口)、排烟防火阀、排烟道、排烟风机和排烟出口组成。 二、机械排烟系统的工作原理

目前常见的有机械排烟与自然补风组合、机械排烟与机械补风组合、机械排烟与排风合用、机械排烟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等形式。一般要求是:

1.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符合下列条件:系统的风口、风道、风机等应满足排烟系统的要求;当火灾被确认后,应能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口和排烟风机,并在15s 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2.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3.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

4.人防工程机械排烟系统宜单独设置或与工程排风系统合并设置。当合并设置时,必须采取在火灾发生时能将排风系统自动转换为排烟系统的措施。

5.车库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三、机械排烟系统的选择

1.建筑内应设排烟设施,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房间、走道及中庭等,均应采用机械排烟方式。高层建筑主要受自然条件的影响会较大,一般采用机械排烟方式较多。 2.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建筑面积大于50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大厅; (2)丙、丁类生产车间;

(3)总长度大于20m 的疏散走道; (4)电影放映间、舞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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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 ㎡ 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可选机械排烟系统)。

需要注意的在同一个防烟分区内不应同时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和机械排烟方式。 四、机械排烟系统的主要设计参数

(一)走道的最小清晰高度不应小于其净高的1/2。

(二)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称喷淋)的场所,其室内净高大于12m 时,应按无喷淋场所对待。

轴对称型烟羽流、阳台溢出型烟羽流、窗口型烟羽流为火灾情况下涉及的三种烟羽流形式 (三)排烟量的选取

(1)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 ㎡的房间,其排烟量应不小于60m³(h·㎡),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2)当建筑面积大于500 ㎡小于等于2000 ㎡时的办公室,其排烟量可按8 次/h 换气计算且不应小于30000m³h,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3)当建筑面积大于500 ㎡小于等于1000 ㎡时的商场和其他公共建筑,排烟量应按12 次/h换气计算且不应小于30000m³h,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7)对于人防工程,担负一个或两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该部分总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m³h 计算,但排烟风机的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7200m³/h;担负三个或三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其中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³h 计算。 (四)排烟风速

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当 采用土建风道时,不应大于10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 m/s。(加压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6 m/s) 五、机械排烟系统的组件与设置要求 (一)排烟风机

1.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 的要求),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280℃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4.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上不宜设有软接管。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二)排烟防火阀

排烟防火阀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平时呈关闭状态,火灾时由电讯号或手动开启,同时排烟风机启动开始排烟;当管内烟气温度达到280℃时自动关闭,同时排烟风机停机。 (三)排烟阀(口)

1.排烟口应设在防烟分区所形成的储烟仓内。排烟口至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3.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

5.当排烟阀(口)设在吊顶内,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式吊顶的吊平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0m/s,且吊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非封闭吊顶的吊顶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应均匀布置。

6.单独设置的排烟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排风口和排烟口合并设置时,应在排风口或排风口所在支管设置自动阀门,该阀门必须具有防火功能,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时,着火防烟 分区内的阀门仍应处于开启状态,其他防烟分区内的阀门应全部关闭。

7.排烟口的尺寸可根据烟气通过排烟口有效截面时的速度不大于10m/s 进行计算。排烟速度越 高,排出气体中空气所占比率越大,因此排烟口的最小截面积一般不应小于0.04 ㎡。 (四)排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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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 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当采用土建风道时,不应大于10m/s。

2.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 的距离。

3.排烟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 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水平穿越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或排烟管道在走道的吊顶内时,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前室或楼梯间,如果确有困难必须穿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0h,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4.当排烟管道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风道应设在管井内,且排烟井道必须要有1.00h 的耐火极限。当排烟管道水平穿越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或者布置在走道的吊顶内时,为了防止火焰烧坏排烟风管而蔓延到其他防火分区,要求排烟管道应采用耐火极限1.50h 的防火风道。

当确有困难需要穿越特殊场合(如:通过消防前室、楼梯间、疏散通道等处)时,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主要考虑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穿越上述区域时,应采用2.00h 的耐火极限的加强措施,确保人员安全疏散。排烟风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相应试验标准的要求。 (五)挡烟垂壁

挡烟垂壁是为了阻止烟气沿水平方向流动而垂直向下吊装在顶棚上的挡烟构件,其有效高度不小于500mm。挡烟垂壁应用不燃烧材料制作。活动挡烟垂壁落下时,其下端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1.80m。 六、补风

(二)补风系统的选择

对于建筑地上部分的机械排烟的走道、小于500 ㎡的房间可以不用专门设置补风系统。除这些场所以外的排烟系统均应设置补风系统。

(三)补风的方式——自然补风、机械补风、自然排烟与机械补风组合方式。 (四)补风的主要设计参数

1.补风量——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2.补风风速——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五)补风系统组件与设置

1.补风口——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第四节 防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 一、防烟系统的联动控制

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在15s 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 二、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

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 内联动开启同一排烟区域的全部排烟阀(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 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第十一章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第一节 系统分类与组成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按照灯具的应急供电方式和控制方式的不同,分为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四类系统。 第二节 系统的工作原理与性能要求 二、系统的性能要求

1.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 3.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

(1)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标志的标志灯,其标志表面最小亮度不能小于50cd/ ㎡,最大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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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大于300 cd/㎡;

(2)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不小于5cd/㎡,最大亮度不大于300 cd/㎡,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不大于10。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不小于5且不大于15。 4.照明灯具的光通量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下的光通量不能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50lm。疏散用手电筒的发光色温在2500K 至2700K 之间。 第三节 系统的选择及设计要求

一、系统的选择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专业性、节能、安全性 二、系统设计要求 (一)一般要求

1.应急转换时间——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1.5s,其它场所不应大于5s。 2.蓄电池组初装容量

100m 及以下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90min;100m 以上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180min;避难层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540 min。 (二)供电设计

1.平面疏散区域供电

大于2000m²的防火分区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小于2000 m²的防火分区可采用专用应急照明回路;应急照明回路沿电缆管井垂直敷设时,公共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 层,住宅建筑不宜超过16 层;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所带灯具覆盖的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4000 m²,地铁隧道内不超过一个区段的1/2,道路交通隧道内不超过500m。 5.灯具配电回路

AC220V 或DC216V 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0A;安全电压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5A;每个应急供电回路所配接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64。 6.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

输出回路不超过8 路;采用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5A;采用非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16A。 (四)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由消防电源供电,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电源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第十二章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一节 系统组成和工作原理 一、系统组成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由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报警传输网络、监控中心以及火警信息终端组成。 二、系统的分类

按信息传输方式,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可分为:有线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无线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有线/无线兼容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按报警传输网络形式,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可分为:基于公用通信网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基于专用通信网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基于公用/专用兼容通信网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二节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

一、系统的设计原则——实时性、适用性、安全性和、扩展性。 二、系统功能与性能要求

监控中心能同时接收和处理不少于3 个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获取火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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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信息到监控中心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大于10s。监控中心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转发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大于3s。监控中心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之间通信巡检周期不大于2h,并能够动态设置巡检方式和时间。监控中心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记录应备份,其保存周期不少于1 年。远程监控系统具有统一的时钟管理,累计误差不大于5s。 三、信息传输要求

日常防火巡查信息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信息应在检查完毕后的当日内发送至监控中心,其他发生变化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应在3 日内发送至监控中心。 五、系统设置与设备配置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置,地级及以上城市应设置一个或多个远程监控系统,并且单个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数量不宜大于5000 个。 六、系统的电源要求

监控中心的电源应按所在建筑物的最高负荷等级配置,且不低于二级负荷,并应保证不间断供电。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有主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自动切换装置。备用电源的电池容量应能提供传输装置在正常监视状态下至少工作8 h。 第三节 系统的主要设备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主要设备包括: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报警受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用户服务系统和火警信息终端和通信服务器等。

第十三章 建筑灭火器配置

第一节 灭火器的分类

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可分为:储气瓶式、储压式;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则又可分为:水基型、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等;按灭火类型分:A 类灭火器、B 类灭火器、C 类灭火器、D 类灭火器、E 类灭火器等。

一般编在型号首位,是灭火器本身的代号,通常用“M”表示。灭火剂代号编在型号第二位: F——干粉灭火剂;T——二氧化碳灭火剂;Y——1211 灭火剂; Q——清水灭火剂。型式号编在第三位。目前我国灭火器的结构特征有手提式(包括手轮式)、推车式、鸭嘴式、舟车式、背负式五种,其中型号分别用S、T、Y、Z、B 表示。型号最后面的阿拉伯数字代表灭火剂重量或容积,一般单位为千克或升,如“MF/ABC2”表示2kgABC 干粉灭火器;“MSQ9”表示容积为9L 的手提式清水灭火器;“MFT50”表示灭火剂重量为50kg 推车式(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

常用灭火器的类型主要有:水基型灭火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等。 一、水基型灭火器

常用的水基型灭火器有清水灭火器、水基型泡沫灭火器和水基型水雾灭火器三种。 (一)清水灭火器

清水灭火器是指筒体中充装的是清洁的水,并以二氧化碳(氮气)为驱动气体的灭火器。一般 有6L 和9L 两种规格。它主要用于扑救固体物质火灾,但不适于扑救油类、电气、轻金属以及可燃气体火灾。清水灭火器的有效喷水时间为1min 左右。 (二)水基型泡沫灭火器

它能扑灭可燃固体、液体的初起火灾,更多用于扑救石油及石油产品等非水溶性物质的火灾(抗溶性泡沫灭火器可用于扑救水溶性易燃、可燃液体火灾)。

(三)水基型水雾灭火器——主要适合配置在具有可燃固体物质的场所。 二、干粉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是利用氮气作为驱动动力,将筒内的干粉喷出灭火的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可扑灭一般可燃固体火灾,还可扑灭油、气等燃烧引起的火灾。 三、二氧化碳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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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时具有两大作用:一是窒息作用。二是具有冷却作用。可以用来扑灭图书、档案、贵重设备、精密仪器、600V 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的初起火灾。 四、洁净气体灭火器

洁净气体灭火器适用于扑救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可融化的固体物质以及带电设备的初期火灾,可在图书馆、宾馆、档案室、商场、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种公共场所使用。其中IG541 灭火剂的成分为50%的氮气、40%的二氧化碳和10%的惰性气体。 第二节 灭火器的构造 二、灭火器构造 (一)手提式灭火器

手提式灭火器结构根据驱动气体的驱动方式可分为:贮压式、外置储气瓶式、内置储气瓶式三种形式。外置储气瓶式和内置储气瓶式主要应用于干粉灭火器,目前这两种结构的灭火器已经停止生产,市场上主要是贮压式结构的灭火器,像1211 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水基型灭火器等都是贮压式结构。

判断二氧化碳灭火器是否失效,利用称重法。标准要求二氧化碳灭火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低于额定充装量的95%就应进行检修。

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在室外使用的,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使用时宜佩戴手套,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属连接管,防止手被冻伤。在室内狭小空间使用的,灭火后操作者应迅速离开,以防窒息。

第三节 灭火器的灭火机理与适用范围 一、灭火器的灭火机理

(一)干粉灭火器——化学抑制、窒息。另外,还有部分稀氧和冷却作用。 (二)二氧化碳灭火器——窒息、冷却。 二、灭火器的适用范围

(一)A 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可使用水基型(水雾、泡沫)灭火器、ABC 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 (二)B 类火灾(液体或可融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可使用水基型(水雾、泡沫)灭火器、BC 类或ABC 类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进行扑救。 (三)C 类火灾(气体火灾)

可使用干粉灭火器、水基型(水雾)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 (四)D 类火灾(金属火灾)

可使用7150 灭火剂进行扑救 (五)E 类火灾(带电火灾)

最好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洁净气体灭火器进行扑救,如果没有,也可以使用干粉、水基型(水雾)灭火器扑救。

(六)F 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

可选用BC 类干粉灭火器、水基型(水雾、泡沫)灭火器进行扑救。 三、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一)工业建筑划分为以下三级:(1)严重危险级。(2)中危险级。(3)轻危险级。 (二)民用建筑划分为以下三级:(1)严重危险级。(2)中危险级。(3)轻危险级。 第四节 灭火器的配置要求 二、灭火器的配置

(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应上锁; (三)灭火器配置场所的配置设计计算

(8)一个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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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灭火器配置场所计算单元的划分

对于不相邻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进行灭火器的配置设计计算。但对于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都相同的相邻配置场所,或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有一个不相同的相邻配置场所,应按以下规定划分:

(1)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3)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七)灭火器设置点的确定

第十四章 消防供配电

第一节 消防用电及负荷等级 一、消防用电

消防电源的基本要求:可靠性、耐火性、有效性、安全性、科学性和经济性 二、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

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 (二)一级负荷

1.一级负荷适用的场所

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类生产厂房和丙类物品库房,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一级大型石油化工厂,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大型物资仓库等。 (三)二级负荷

1.二级负荷适用的场所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厂房(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 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粮食仓库,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 ㎡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消防备用电源——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 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不间断供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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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消防电源供配电系统 一、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方式 (二)消防备用电源的设计

★当消防电源由自备应急发电机组提供备用电源时,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或二级的要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并在30s 内供电;当采用中压柴油发电机组时,在火灾确认后要在60s 内供电。

工作电源与应急电源之间,要采用自动切换方式,同时按照负载容量由大到小的原则顺序启动。电动机类负载启动间隔宜在10s~20s 之间。

★当采用柴油发电机组做消防备用电源时,其电压等级要符合下列规定:

(1)供电半径不大于400m 时,宜采用低压柴油发电机组; (2)供电半径大于400m 时,宜采用中压柴油发电机组; (3)线路压降应不大于供电电压的5%。

★消防备用电源应满足火灾时消防设备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旅馆的消防水泵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为3h,其他高层建筑为2h;

用于防火卷帘的水幕泵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为3h;

消防电梯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应大于消防水泵、水幕泵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加压风机、防排烟机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要大于90min;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 ㎡的公共建筑,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要大于60min;其他建筑要大于30min。

采用FEPS 作为备用电源时,电池初装容量应为使用容量的3 倍;三相供电的EPS 单机容量不宜大于120kW,单项供电的EPS 单机容量不宜大于30kW,且应有单节电池保护和电能均衡装置。 (三)配电设计

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泵和消防电梯要由变配电站或主配电室直接出线,采用放射式供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和疏散照明可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

消防水泵、排烟风机和正压送风机等设备不能采用变频调速器作为控制装置。电动机类的消防设备不能采用EPS/UPS 作为备用电源。

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不能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欠电压保护。

消防设备的配电装置与非消防设备的配电装置宜分列安装;专用消防配电柜宜采用红色柜体。 二、电线电缆的选择

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布线要选择铜芯绝缘电线或铜芯电缆。

第四篇 其他建筑、场所防火

第一章 概述

一、其他建筑、场所的范围

主要包括:石油化工生产和储运场所、地铁、城市交通隧道、加油加气站、火力发电厂、飞机库、汽车库和修车库、洁净厂房、信息机房、古建筑和人民防空工程等。 二、其他建筑、场所的火灾特点

(一)具有火灾爆炸的高危性(二)具有火灾危险源的流动性(三)具有火灾规模大的危险性 (四)具有灭火救援的艰难性(五)具有火灾损失无法估量的可能性 三、其他建筑、场所防火基本要求 (一)合理进行总体规划布局 (二)采取针对性的防火技术措施 (三)配置有效的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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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石油化工防火

第一节 石油化工火灾危险性及特点 第二节 生产防火 一、装置布置

6.在一座厂房内有不同生产类别,因为安全需要隔开生产时,应用不开孔洞的防火墙隔开。 7.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应布置在操作地点的下风侧。 三、泄压排放

泄压排放设施按其功能分为两种:一种是正常情况下排放。另一种是事故情况下排放。

常用可燃气体或蒸气的排放系统可以利用专门的设施,或利用通常的工艺管道和容器进行排放。 大型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都是通过火炬排放易燃易爆气体。可燃气体、蒸气或有毒气体经分离罐分离处理,对捕集下来的液滴或污液进行回收或经地下排污管排至安全地点;其气态物经防止回火的密封罐导入火炬系统,焚烧后排放到大气中。中小型企业设置专用火炬进行排放有困难时,可将易燃易爆无毒的气体通过放空管(排气筒)直接排入大气,一般放空管安装在化学反应器、储运容器等设备上。 (二)火炬系统的安全设置 1.防火间距

全厂性火炬,应布置在工艺生产装置、易燃和可燃液体与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气体的贮罐区、装卸区,以及全厂性重要辅助生产设施及人员集中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距火炬筒30m 范围内严禁可燃气体放空。 2.火炬高度

火炬高度设计应充分考虑事故火炬出现最大排放量时热辐射强度对人员和设备的影响。火炬的 高度依据顶端火焰的辐射热对地面上人员的热影响, 6.设置安全装置

为了防止排出的气体带液,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器。为了防止火焰和空气倒入火炬筒,在火炬筒上部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三)放空管的安全设置 1.安装要求

放空管一般应设在设备或容器的顶部,室内设备安设的放空管应引出室外,其管口要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 以上。此外,连续排放的放空管口,还应高出半径20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 以上;间歇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10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 以上;平台或建筑物应与放空管垂直面呈45°。 (四)安全阀的设置

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规定,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 的压力容器;

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 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6.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MPa~0.1MPa 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第三节 储运防火 一、储存设施防火 (一)储罐种类

1.按储罐的设计内压分类——一般可分为常压储罐、低压储罐和压力储罐。常压储罐的最高设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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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为6kPa(表压),低压储罐的最高设计内压为103.4kPa(表压)。设计内压大于103.4kPa(表压)的储罐为压力储罐。

4.按储罐结构形状分类——一般可分为立式圆筒状、卧式圆筒状和特殊形状三类。特殊形状的储罐多用于储存高蒸气压的石油产品,如液化石油气、丙烷、丙烯、丁烷等。 (二)防火设计要求 1.罐区防火设计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 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2.储罐防火

钢制储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钢质储罐接地点沿储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二、装卸设施防火

(一)铁路装卸防火设计要求及措施 1.装卸区的防火要求

(1)铁路油品装卸线。装卸作业频繁、收发油品种类较多的企业,一般要设置3 股作业线,相邻作业线之间要保持20m 以上的缓冲段。

(2)装卸栈桥。在距离装卸栈桥边缘10m 以外的油品输入管道上,设有紧急切断阀。

(3)防火间距。相邻两座装卸栈桥之间两条油品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两者或其中之一用于甲、乙类油品时,一般不小于10m,当两者都用于丙类油品时,一般不小于6m。卸车线中心线至零位罐的距离一般不小于6m。

(6)消防车道的布置。作业区内需设环形消防车道。受条件限制的,可设置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与装卸栈桥的距离一般不大于80m 且不小于15m。

(7)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设置。装卸栈桥,宜设置半固定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压力一般不小于0.15MPa,消火栓间距不大于60m。附近有固定消防设施可利用的装卸栈桥,宜设置消防给水及泡沫灭火设施,泡沫混合液量一般不小于30L/s,有顶盖的装卸栈桥消防冷却水量一般不小于45L/s;无顶盖的装卸栈桥消防冷却水一般不小于30L/s。 2.装卸作业的防火措施

(二)公路装卸防火设计要求及措施

(2)防火间距。装卸车鹤管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小于4m。装卸车鹤管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小于5m。

(4)防雷防静电。防雷接地电阻一般不能大于10Ω。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0Ω。 (5)应急设备和消防设施。在距装卸鹤管10m 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必须设置事故情况下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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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装卸作业的防火措施

(1)一般要求。装卸人员要穿戴防静电服装、鞋子,上岗作业前要用手触摸人体静电消除装置,关闭通信设备。装卸车辆进入装卸区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车辆对位后要熄火,装卸过程中要保持车辆的门窗紧闭。油品装卸的计量要精确。油品装车时流量不得小于30m³h,以免大吨位油罐车装车时间太长。但装卸车流速应不大于4.5m/s。 (三)码头装卸防火设计要求及措施 1.装卸码头的防火设计要求

(1)总平面布置。油品码头宜布置在港口的边缘区域。内河港口的油品码头宜布置在港口的下游, (2)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甲乙类油品以及介质设计输送温度在其闪点以下10℃范围外的丙类油品,不得采用从顶部向油舱口灌装工艺,采用软管时应伸入舱底。管道设计流速不应大于4.5m/s,液化石油气液态安全流速不应大于3.0m/s 的规定。

第三章 地铁防火

第一节 地铁火灾危险性及其特点 一、地铁的火灾危险性

(一)空间小、人员密度和流量大 (二)用电设施、设备繁多 (三)动态火灾隐患多 二、地铁的火灾特点

(一)火情探测和扑救困难 (二)氧含量急剧下降 (三)产生有毒烟气、排烟排热效果差 (四)人员疏散困难

第二节 地铁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一、防火分区 (一)一般规定

1.地下车站——车站站台和站厅乘客疏散区划为一个防火分区。当地下多线换乘车站共用一个站厅公

共区时,站厅公共区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0 ㎡。

2.地上车站——设备管理区应与公共区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公共区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

应大于5000 ㎡。设备管理区的防火分区位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 的建筑内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 ㎡;位于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建筑内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 ㎡。

(二)防火分隔措施 1.防火分区间分隔

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2.设备用房分隔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建筑吊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隔墙上的门及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3.防火门设置要求

设于防火墙、防烟楼梯间、避难走道及区间联络通道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设于防火分隔墙上的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于管道井的检查门可采用丙级防火门。 二、防烟分区 (一)一般规定

室内地面至顶棚或顶板的高度小于等于6m 的场所应划分为防烟分区,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车站站厅、站台的防火分区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750 ㎡。 2.站台至站厅的楼扶梯等开口四周的临空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 3.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750 ㎡。 4.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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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烟分隔措施

相邻防烟分区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挡烟垂壁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顶棚下突出不应小于500mm,镂空吊顶应伸至结构板面。 2.顶板下突出不小于500mm 的结构梁,可作为挡烟垂壁。

3.挡烟垂壁下缘至楼地面、踏步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3m。

4.活动挡烟垂壁应能在火灾时与火灾探测器联动,并自动下垂至设计位置。 5.车站公共区吊顶与其他场所相连通部位的顶棚或吊顶面高差大于500mm 时,该部位可不设置挡烟垂壁。

三、安全疏散

应保证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6min 内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

(一)安全出口

1.车站的每个站厅公共区均应设置不少于2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两个安全出入通道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2.换乘车站共用一个站厅公共区时,该站厅的安全出口数量应按每条线不少于2 个设置。每个站台至站厅公共区或地面的出口通道或楼扶梯的数量不应少于2 个。

3.站厅公共区与商业等开发的出入口应各自独立设置。当合用时,必须保证每个站厅公共区具有不少于2 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且满足疏散距离不超过50m 要求。

4.有人值守的设备管理区内,其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并有一个安全出口直通地面。无人值守的设备管理区内,其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或通向公共区。进入设备管理区的消防专用楼梯可作为该设备管理区人员的安全出口。 5.地下一层侧式站台车站,每侧站台设不少于2 个直通地面或其他敞开空间的安全出口。当站厅公共区设于侧站台同层平面时进入站厅公共区应不少于2 个门洞,且洞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中央控制室、设备室等房间内的设备布置应方便人员逃生,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7.主变电所内长度大于7m 的控制室、配电装置室、补偿装置室,应设置2 个安全出口,并宜布置在设备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 时,宜设置3 个安全出口。当配电装置室有楼层时,一个出入口可设在通往室外楼梯平台处。建筑面积超过250 ㎡的电缆夹层,其疏散口不宜少于2 个。 (二)疏散楼梯和疏散通道 1.设置要求

站台至站厅以及站厅至地面的每一组出入口应至少设置1 处人行楼梯,或备用自动扶梯。 单洞双线载客运营区间隧道的线路间宜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 的防火隔墙。不设防火隔墙时,应在区间隧道内每隔800m 设置直通地面的疏散井,井内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两条单线载客运营区间隧道之间应设置联络通道,联络通道可作为区间的疏散出口,相邻两个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600m,通道内应设置二樘反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 2.宽度要求

(1)公共区单向通行人行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8m,双向通行不应小于2.4m;

(2)设备、管理区房间单面布置时,疏散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双面布置时,不应小于1.5m; (3)区间通向站台的人行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m;

(4)区间风井内的疏散楼梯及消防专用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四)疏散距离

1.站厅公共区和站台计算长度内任一点到梯口或疏散通道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50m。

2.有人值守的车站设备、管理用房的门当位于2 个安全出口之间时,其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40m,当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其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 (五)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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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站台和站厅的公共区、人行楼梯及其转角处、自动扶梯、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防烟楼梯间、消防专用通道、避难走道、设备管理区内走道、变电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均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2.疏散通道出口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电光源型,并应设置在门洞边缘或门洞的上部,其上边缘距吊顶不应小于0.5m,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2m。

5.自动扶梯起终点侧面及人行楼梯踏步立面宜加设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6.地下区间隧道应设置可控制指示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并应设置在疏散平台的侧墙上,且不应侵占疏散平台宽度,其间距不应大于15m,标志中心距疏散平台宜为1.5m~1.9m。

7.地下区间之间的联络通道洞口,应垂直于门洞设置具有双面标识的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疏散平台不应小于2m。 四、消防设施 (一)灭火设施 1.消火栓系统

(1)设置场所。地下车站、地下区间及体积超过5000m³的地面和高架车站应设消火栓给水系统。 (2)设置标准。地下车站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20L/s,地下区间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10L/s;

车场应设消火栓给水系统,由城市二路管网分别引入一根消防进水管,在车场室外形成环网。环状管网上每间隔不大于120m 设一只地上式消火栓,寒冷地区为地下式消火栓。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设置场所。地下站厅、站台的公共区,地下车辆基地和车辆基地库房内可燃、难燃的高架 仓库,高层仓库等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气体灭火系统

(1)设置场所。地下车站的通信机械室、公网引入室、信号机械室、环控电控室及地下变电所等重要电气用房应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控制中心重要设备用房设气体灭火系统。 4.灭火器

(1)设置场所。车站站厅层、站台层的公共区和设备区及其车辆设施与综合基地、控制中心的建筑均需设置灭火器。 (二)防排烟系统 1.设置场所

(1)地下或封闭车站的站厅公共区、站台公共区;

(2)连续长度大于60m 的地下通道和出入口通道,设备管理用房门至安全出口距离大于20m 的内走道;

(3)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的使用面积超过200 ㎡,或面积超过50 ㎡经常有人停留的单个房间;

(4)连续长度大于300m 的地下区间和全封闭车道;连续长度大于60m、但小于等于300m 的全封闭载客车行区间。 2.设置标准

(1)区间防排烟。区间隧道排烟系统宜采用纵向通风控制方式。通常通风气流流速应高于2m/s,但不得高于11m/s,并高于临界风速。

(2)车站防排烟。地上车站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设置标准

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按火灾报警一级保护对象设计;

设有集中空调系统或每层封闭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 ㎡但不超过3000㎡的地面车站、高架车站按火灾报警二级保护对象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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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设施与综合基地、停车场的办公大楼、大型停车库、检修库、重要材料库及其他重要用房按火灾报警一级保护对象设计,车辆设施与综合基地、停车场内的一般生产及办公用房按火灾报警二级保护对象设计。

第三节 地铁火灾工况运作模式

五、区间隧道火灾工况模式(正常载客运行区间) 1.列车头节火灾

列车尾端侧车站送风,列车头端侧车站排风,形成区间介于2m/s~11m/s 的气流量,即通风方向与疏散方向始终相逆。 3.列车中部火灾

火灾通风气流与行车方向一致,疏散路径、通风模式同列车头火灾模式一样。

第四章 城市交通隧道防火

第一节 隧道分类 一、分类标准

特长隧道 长隧道 中长隧道 短隧道 3000第二节 隧道的火灾危险性及其特点(略) 第三节 隧道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一、建筑结构耐火

隧道内附属构筑物(如风机房、变压器洞室、水泵房、柴油发动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顶板与隧道分开; 二、防火分隔

隧道内应采用防火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耐火构件将隧道附属构筑物(用房),如辅助坑道以及专用避难疏散通道、独立避难间等与隧道分隔开,形成相互独立的防火分区。 (一)防火分隔构件

隧道内的水平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用于人员安全疏散的附属构筑物与隧道连通处宜设置前室或过渡通道,其开口部位应采用甲级平开防火门,用于车辆疏散的辅助通道、横向联络道与隧道连接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三)附属构筑物(用房)防火分隔

附属构筑物(用房)应靠近隧道出入口或疏散通道、疏散联络道等设置。构筑物(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建筑构件分隔,其隔墙上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三、隧道的安全疏散设施 (一)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2.安全通道

根据隧道形式不同,可分为四类:一是利用横洞作为疏散联络道,两座隧道互为安全疏散通道;二是利用平行导坑作为疏散通道;三是利用竖井、斜井等设置人员疏散通道;四是利用多种辅助坑道组合设置人员疏散通道。 (二)疏散楼梯

双层隧道上下层车道之间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设置疏散楼梯,火灾时通过疏散楼梯至另一层隧道,间距一般取100m 左右。 四、隧道的消防设施配置 (一)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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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用灭火设施布置

(1)消火栓系统。隧道内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洞口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消火栓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3)灭火器。隧道内灭火器设置按中危险级考虑。隧道内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等。 (二)报警设施

1.一般规定——隧道入口处100m~150m 处,应设置报警信号装置。一隧道封闭长度超过1000m 时,应设置消防控制中心。

2.系统设置——车行隧道内一般每隔50m 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三)防排烟系统 2.排烟模式

(1)纵向排烟。纵向通风排烟时,气流方向与车行方向一致。以火源点为分界,火源点下游为烟区,上游为清洁区,司乘人员向气流上游疏散。

(2)横向(半横向)排烟。排烟和平时隧道通风系统兼用,横向方式通常是设置风道均匀排风、均匀补风,半横向方式通常是设置风道均匀排风、集中补风或不补风。

(3)重点排烟。重点排烟是将烟气直接从火源附近排走的一种方式,从两端峒口自然补风,隧道内可形成一定的纵向风速。重点排烟适用于双向交通的隧道或交通量较大、阻塞发生率较高的隧道。 (四)通信系统

1.消防专用电话系统

防灾控制室应与消防部门设置直线电话。隧道内应设置消防紧急电话,一般每100m 宜设置一台。 2.广播系统

火灾事故广播无需单独设置,可与隧道运营广播系统合用。火灾事故广播具有优先权。 (五)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一般规定

高速公路隧道应设置不间断照明供电系统。长度大于1000m 的其他交通隧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应急照明应采用双电源双回路供电方式,并保证照明中断时间不超过0.3s。

第五章 加油加气站防火

第一节 加油加气站的分类分级 一、加油加气站的分类

汽车加油加气站按其提供燃料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汽车加油站、汽车加气站、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 二、汽车加油加气站的等级分类 (一)汽车加油站

油罐容积(m³)

级别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150<V≤210 ≤50 二级 90<V≤150 ≤50

三级 V≤90 汽油罐≤30,柴油罐≤50 (二)LPG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油罐容积(m³)

级别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45<V≤60 ≤30 二级 30<V≤45 ≤30 三级 V≤3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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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NG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在城市建成区内, CNG 加气母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20m³; CNG 常规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m³; CNG 加气子站停放的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不应多于1 辆,站内固定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8m³。若CNG 加气子站内无固定储气设施,站内可停放2 辆车载车载储气瓶组拖车。 第二节 加油加气站的火灾危险性及其特点(略) 第三节 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设计要求 一、站址选择

在城市建成区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 加气母站。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三、平面布局

1.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2.站区内停车位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车道或停车位宽度应按车辆类型确定。CNG 加气母站内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

小于4.5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9m;其他类型加油加气站的车道或停车位,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不应小于6m。 (2)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 (3)站内停车位应为平坡,道路坡度不应大于8%,且宜坡向站外。 (4)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11.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2.2m 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四、建筑防火

(一)加油加气站建筑防火通用要求

1.加油加气站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

4.加油岛、加气岛及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m。

6.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液化石油气罐的排污(排水)应采用活动式回收桶集中收集处理,严禁直接接入排水管道

7.加油加气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电缆不得与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二)汽车加油站的建筑防火要求

1.加油站地上罐应集中单排布置,罐与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地上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 的防火堤,防火堤内堤脚线至罐壁净距不应小于2m。

3.加油机不得设在室内。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应埋地敷设,且不得穿过站房等建、构筑物。 (三)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建筑防火要求

1.液化石油气罐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加气机不得设在室内。

2.地上储罐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储罐操作平台2m 及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m 及以上。地下储罐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地面2.5m 及以上。放散管管口应设有防雨罩。 五、消防设施

(一)灭火器材配置

加油加气站工艺设备应配置灭火器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2 台加气机应配置不少于2 具4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 台应按2 台配置。 2.每2 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2 具4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 具4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6L 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 台应按2 台配置。 3.地上LPG 储罐、地上LNG 储罐、地下和半地下LNG 储罐、CNG 储气设施,应配置2 台不小于35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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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 时,应分别配置。

4.地下储罐应配置1 台不小于35kg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配置。

5.LPG 泵和LNG 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 ㎡配置不少于2 具4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6.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 块、沙子2m³;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2 块、沙子2m³。加油加气合建站应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二)消防给水设施

1.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加油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2.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3)液化石油气加气站采用地上储罐的,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小于3h;采用埋地储罐的,一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二、三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小于1h。

(4)总容积超过50 m³或单罐容积超过20 m³的地上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5)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连续消防给水时间不应小于1h。

六、供配电

1.加油加气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信息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

4.当引用外电源有困难时,加油加气站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排烟管口至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口高出地面4.5m 以下时,不应小于5m。 (2)排烟口高出地面4.5m 及以上时,不应小于3m。 七、防雷、防静电

1.钢制油罐、LPG 储罐、LNG 储罐和CNG 储气瓶组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 处。 2.加油加气站的电气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各自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油罐、LPG 储罐、LNG 储罐和CNG 储气瓶组的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和保护钢管两端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电气系统的工作和保护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地上油品、LPG、CNG 和LNG 管道始、末端和分支处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15.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第六章 发电厂防火

第一节 发电厂分类

按照发电途径不同可分为:火力发电厂、水力发电厂、核能发电厂、风力发电厂等。 第二节 火力发电厂的火灾危险性

煤的自燃、锅炉爆燃、油料泄漏、氢气泄漏、液氨泄漏、电气设备与线缆起火 第三节 火力发电厂的防火设计要求 (二)耐火构造设计要求

火力发电厂主厂房(包括汽轮发电机房、除氧间、煤仓间和锅炉房),其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为丁级,要求厂房的建筑构件的耐火等级为二级。建筑构件允许采用难燃烧材料(难燃烧体),但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管道井、电缆井、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井必须独立建造,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的不燃烧体。根据防火分区划分合理设置防火墙,在防火墙上不应设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则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的防火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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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疏散设计要求

为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每个车间应有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配电装置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

(四)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要求

各类控制室、电子计算机室、通信室的墙面、顶棚装修使用A级材料,地面及其它装修使用B1级材料。

(六)防排烟系统防火设计要求

计算机室、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应设排烟设施,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可按房间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6 次计算。 (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

2.气体灭火系统

集中控制楼内的单元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气继电器室、DCS 工程师站房或计算机房、原煤仓、煤粉仓(无烟煤除外)(惰化),宜采用组合分配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宜设100%备用。 3.泡沫灭火系统

点火油罐区宜采用低倍数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其中,单罐容量大于200m³的油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单罐容量小于200m³的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十)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要求

人员疏散的应急照明,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1.0lx。

第七章 飞机库防火

第一节 飞机库的分类

一、按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分类 (一)Ⅰ类飞机库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5001 ㎡~50000 ㎡的飞机库为Ⅰ类飞机库。 (二)Ⅱ类飞机库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3001 ㎡小于5000 ㎡的飞机库为Ⅱ类飞机库。该类型飞机库仅能停放和维修1~2 架中型飞机。 (三)Ⅲ类飞机库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3000 ㎡的飞机库为Ⅲ类飞机库。该类型飞机库只能停放和维修小型飞机。 第二节 飞机库的火灾危险性(略) 第三节 飞机库的防火设计要求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 (一)一般规定

1.危险品库房、装有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飞机库内或与飞机库贴邻建造。

2.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与其贴邻建筑的办公楼、飞机部件喷漆间、飞机座椅维修间、航材库、配电室和动力站等生产辅助用房应隔开,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卷 帘;

3.飞机库内不宜设置办公室、资料室、休息室等用房,需设置少量这些用房时,宜靠外墙设置,并应有直通安全出口或疏散走道的措施,办公室、资料室、休息室等用房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 的顶板隔开,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4.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使用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飞机库地下或半地下室内。甲、乙、丙类物品暂存间不应设置在飞机库内。 (二)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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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两座相邻飞机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0m。但当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当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飞机库屋面结构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7.5m。 (三)消防车道

飞机库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Ⅲ类飞机库可沿飞机库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应设置回车场。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6.0m,消防车道边线距飞机库外墙不宜小于5.0m,消防车道上空4.5m 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飞机库的长边长度大于220.0m 时,应设置进出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消防车出入口,消防车出入飞机库的门净宽不应小于车宽加1.00m,门净高度不应小于车高加0.5m,且门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5m。

二、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 (一)防火分区

类别 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机库容量

Ⅰ类飞机库 30000 可停放和维修多架大型飞机 Ⅱ类飞机库 5000 可停放和维修1~2 架中型飞机 Ⅲ类飞机库 3000 只能停放和维修小型飞机

飞机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的局部开口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门或卷帘应与其两侧的火灾探测系统连锁关闭,并应同时具有手动和机械操作的功能。 (二)耐火等级

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两级。Ⅰ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Ⅱ、Ⅲ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飞机库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飞机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均应为不燃烧体。 四、安全疏散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75.0m。当飞机库大门上设有供人员疏散用的小门时,小门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m。 五、电气

Ⅰ、Ⅱ类飞机库的消防电源负荷等级应为一级,Ⅲ类飞机库消防电源等级应为二级。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疏散用应急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1.0lx。当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作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六、消防设施的配置 (一)消防给水 1.消防给水和排水

消防给水系统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泡沫液回流污染公共水源和消防水池。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应设排水系统。排水系统采用地下管道时,进水口的连接管处应设水封。排水管宜采用不燃材料。 2.消防泵和消防泵房

消防泵房宜采用自带油箱的内燃机,其燃油料储备量不宜小于内燃机4h 的用量,并不大于8h的用量。 (二)灭火设施的配置 1.灭火设备的选择

(1)Ⅰ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灭火系统的设置有两种:

1)采用泡沫一水雨淋系统。

2)在飞机库屋架内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于灭火、降温以保护屋架,飞机库内较低位置设置的远程消防泡沫炮等低倍数泡沫自动灭火系统和泡沫枪用于扑灭飞机库地面油火。 (2)Ⅱ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的灭火系统的设置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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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或其他低倍数泡沫自动灭火系统、泡沫枪。 2)设置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泡沫枪。

(3)Ⅲ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设置泡沫枪为主要灭火设施。 2.灭火设备的设置要求

(1)泡沫—水雨淋系统。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的泡沫—水雨淋系统应分区设置,一个分区的最大保护地面面积不应大于1400 ㎡,每个分区应由一套雨淋阀组控制。

泡沫—水雨淋系统的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要求:当采用氟蛋白泡沫液和吸气式泡沫喷头时,不应小于8.0L/(min·㎡);当采用水成膜泡沫液和开式喷头时,不应小于6.5L/(min·㎡);

泡沫—水雨淋系统的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45min。不设翼下泡沫灭火系统时,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60min。泡沫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2)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系统的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当采用氟蛋白泡沫液时,不应小于6.5L/(min·㎡);当采用水成膜泡沫液时,不应小于4.1L/(min·㎡);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45min。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配置

(1)屋顶承重构件区宜选用感温探测器。

(2)在地上空间宜选用火焰探测器和感烟探测器。在建筑高度大于20.0m 的飞机库,可采用吸气式感烟探测器。

(3)在地面以下的地下室和地面以下的通风地沟内有可燃气体聚集的空间、燃气进气间和燃气管道阀门附近应选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2.灭火设备的控制

泡沫一水雨淋系统、翼下泡沫灭火系统、远控泡沫炮灭火系统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由2 个独立且不同类型的火灾信号组合控制启动,并应具有手动功能。

泡沫一水雨淋系统启动时,应能同时联动开启相关的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枪、移动式高倍数泡沫发生器和消火栓附近应设置手动启动消防泵的按钮,并应将反馈信号引至消防控制室。

在Ⅰ、Ⅱ类飞机库的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应设置手动启动泡沫灭火装置,并应将反馈信号引至消防控制室。

第八章 汽车库、修车库防火

第一节 汽车库、修车库的分类

一、按照停车数量和建筑面积将汽车库分为Ⅰ、Ⅱ、Ⅲ、Ⅳ类。

1.Ⅰ类汽车库:停车数量大于300 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 ㎡的汽车库为Ⅰ类汽车库。

2.Ⅱ类汽车库:停车数量大于150 辆小于等于300 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 ㎡小于等于10000㎡的汽车库为Ⅱ类汽车库。

3.Ⅲ类汽车库:停车数量大于50 辆小于等于150 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 ㎡小于等于5000 ㎡的汽车库为Ⅲ类汽车库。

4.Ⅳ类汽车库:停车数量小于等于50 辆或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 ㎡的汽车库为Ⅳ类汽车库。 二、根据修车库车位数和建筑面积将修车库分为Ⅰ、Ⅱ、Ⅲ、Ⅳ类。

1.Ⅰ类修车库:修车库车位数大于15 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的修车库为Ⅰ类修车库。 2.Ⅱ类修车库:修车库车位数大于5 辆小于等于15 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 ㎡小于等于3000㎡的汽车库为Ⅱ类修车库。

3.Ⅲ类修车库:修车库车位数大于2辆小于等于5 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小于等于1000 ㎡的修车库为Ⅲ类修车库。

4.Ⅳ类修车库:修车库车位数小于等于2 辆或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 ㎡的修车库为Ⅳ类修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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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汽车库、修车库的火灾危险性(略) 第三节 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设计要求 一、总平面布局 (一)一般规定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汽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 (二)防火间距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二、防火分隔

1.机械式汽车库要求

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最多允许停车数量不应大于100 辆;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要求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 3.修车库要求

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 三、安全疏散

(一)人员安全出口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的修车库可设置1 个。 1.疏散楼梯

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 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2.疏散距离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二)汽车疏散出口

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 个,且应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以下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 个:

1.Ⅳ类汽车库;

2.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3.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等于100 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 ㎡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4.Ⅱ、Ⅲ、Ⅳ类修车库。 四、消防设施 (一)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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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二)室内外消火栓 1.室外消火栓系统

Ⅰ、Ⅱ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2.室内消火栓系统

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

车库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消火栓口径应为65mm,水枪口径应19mm,保护半径不应大于25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室内消火栓 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三)固定灭火系统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设置范围。除敞开式汽车库外,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大于10 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均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对于Ⅰ类地下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停车数大于100 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停车数量不大于50 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设置范围。除敞开式汽车库外,Ⅰ类汽车库、修车库;Ⅱ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Ⅱ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机械式汽车库;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五)防排烟 1.设置范围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 ㎡ 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 2.设置要求

汽车库、修车库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 ㎡,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 的梁划分。 (六)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1.设置范围

除停车数量不大于50 辆、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置消防应 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设置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疏散出口的顶部;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m 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用于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第九章 洁净厂房防火

第一节 洁净厂房的分类

一、按洁净室的气流流型划分:单向流洁净室、非单向流洁净室(乱流洁净室)、混合流(局部单向流)洁净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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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洁净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略) 第三节 洁净厂房的防火设计要求 一、火灾危险性分类

甲: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乙:1.28℃≦闪点<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 丙: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丁: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二、建筑材料及其燃烧性能

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洁净室的顶棚和壁板(包括夹芯材料)应为不燃烧体,且不得采用有机复合材料。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4h,疏散走道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2.在一个防火区内的综合性厂房,其洁净生产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非燃烧体隔墙封闭到顶。隔墙及其相应顶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 小时,隔墙上的门窗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穿过隔墙或顶板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3.技术竖井井壁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4.洁净厂房的地面材料的燃烧性能:甲、乙类生产区应采用A 级材料,同时应满足不发火、防静电的要求。丙、丁类厂房应采用不低于B2 级的材料。 三、防火分区和分隔 (一)一般要求

甲、乙类生产的洁净厂房,宜采用单层厂房。其防火墙间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厂房应为3000㎡,多层厂房应为2000 ㎡。 四、安全疏散设施 (一)安全出口

为保证安全疏散的可靠性,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每一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均不应少于两个。洁净厂房符合下列要求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1.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 ㎡,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员总数不超过5人; 2.丙类生产区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50 ㎡,且同一时间内生产人数不超过20 人时; 3.丁类生产区的建筑面积不超过400 ㎡,且同一时间内生产人数不超过30 人时。 (二)疏散距离 (五)专用消防口

洁净厂房与洁净区同层外墙应设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区的门窗,其洞口间距大于80m 时,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专用消防口的宽度不小于750mm,高度不小于1800mm,并应有明显标志

五、消防设施配置

(一)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2.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不应少于2 支,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每只水枪的出水量不应小于5L/S。

3.洁净厂房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 (二)自动灭火设备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喷水强度一般不宜小于8.0 L/(min.㎡),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60 ㎡。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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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烷储存、分配间(区)应设置红外线-紫外线火焰探测器。洁净生产区、走道和技术夹层(不包括不通行的技术夹层)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装置。 (四)防烟排烟 2.排烟系统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 ㎡地上洁净室和建筑面积大于200 ㎡的地下洁净室应设排烟设施。洁净厂房疏散走道应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

洁净厂房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均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口采用常开型风口。排烟风机入口处设置280~C 关闭的排烟防火阀,并与排烟风机连锁。 (六)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

在安全出口、疏散口和疏散通道转角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置疏散标志,在专用消防扑救口处应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 六、气体管道的安全措施

(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事故排风装置

下列部位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事故排风装置,报警装置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 1.甲类火灾危险生产的气体入口室。

2.管廊,上、下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有可燃气体管道的易积聚处。 3.洁净室内使用可燃气体处。 (二)管道安全技术措施

1.可燃气体管道应设下列安全技术措施:

(1)接至用气设备的支管和放散管,应设置阻火器。 (2)引至室外的放散管,应设防雷保护设施。 (3)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2.氧气管道应设下列安全技术措施:

(1)管道及其阀门、附件应经严格脱脂处理。 (2)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第十章 信息机房防火

第一节 信息机房分类

根据机房的使用性质、管理要求及重要数据丢失或网络中断在经济或社会上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可将电子信息机房分为A、B、C 三级。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及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机房为A 级。如:国家气象台、国家级信息中心、计算中心、重要的军事指挥部门、大中城市的机场、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急指挥中心、银行总行等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和重要的控制室。

电子信息系统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机房为B 级。如: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三级医院、大中城市的气象台、信息中心、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电力调度中心、交通指挥调度中心;国际会议中心、省部级以上政府办公楼等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和重要的控制室。 第二节 信息机房的火灾特点(略) 第三节 信息机房的防火设计要求 一、选址

当信息机房与其他性质的用房设置在同一幢建筑内时,宜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内的第二、三层,并应尽量避免与商场、宾馆、餐饮娱乐等影响机房安全的场所设在同一幢建筑物内。数据中心内放置设备计算机的机房不宜超过5 层。 二、建筑防火构造及分隔

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A 级或B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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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时,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附设在其他建筑内的A、B 级信息机房应避免设置建筑物地下室,以及用水设备的下层或隔壁,不应布置在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易燃、易爆房间的上下层或贴邻。

7.面积大于100 ㎡的主机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并宜设于机房的两端,面积不大于100㎡的主机房,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并可通过其他相邻房间的门进行疏散。计算机房建筑的入口至主机房应设通道,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三、室内装修

5.新建机房如采用下送风方式,机房活动地板距地面净高不小于400mm。 四、静电防护及接地 (一)静电防护

主机房和辅助区的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防静电地板。 主机房和辅助区不使用防静电活动地板的房间,可铺设防静电地面。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必须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计算机系统的接地应采用单点接地并宜采取等电位措施。 (二)接地

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最小值确定。主机房内的导体必须与大地作可靠的连接,不得有对地绝缘的孤立导体。具体按地电阻取值如下:

①交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Ω; ②安全保护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Ω; ③直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小于1Ω; ④防雷接地:接地电阻小于10Ω; ⑤综合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小于1Ω; ⑥接地体引出线截面积应不小于16m ㎡; ⑦UPS 输出零地电压应小于1V;

⑧机房活动地板下须设置静电泄漏洞;

⑨机房活动地板须选用静电地板,且与静电泄漏网可靠连接。 五、消防设施 (一)灭火系统 1.一般规定

A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应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

B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以及A 级和B 级机房中的变配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和电池室,宜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也可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C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及其他区域,可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预作用系统。 2.室内消火栓系统

当机房进深大于25m 时,应在机房两侧设置公共走道,并在走道上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3.气体灭火系统

不能用水扑救的房间,应设置除二氧化碳以外的气体灭火系统。

当单个防护区面积小于800 ㎡、体积小于3600m³时,可考虑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控制系统应具有三路供电,即消防电源主、备用供电和蓄电池供电,当消防水源被切断时,控制系统蓄电池可保证供电24 小时。

第十一章 古建筑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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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古建筑分类(略) 第二节 古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略) 第三节 古建筑防火安全措施

一、做好消防专项规划,改善消防安全坏境 二、改善耐火性能,提高耐火等级 三、开辟防火隔离带,打通消防通道

建在森林、郊野的古建筑周围应开辟宽度30-50m 的防火隔离带,并在秋冬季节清除30m 范围内的杂草、干枯树枝等可燃物。

四、拆除违章搭建房屋,消除火灾隐患 五、安装防雷设施 六、配置消防设施

重要的砖木结构和木结构的古建筑内,宜设置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寒冷地区需防冻或需防误喷的古建筑宜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缺水地区和珍宝库、藏经楼等重要场所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超细水雾灭火系统;对性质重要,不宜用水扑救的古建筑,如收藏珍贵文物的古建筑,可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固定、半固定干粉、气体灭火系统或悬挂式自动干粉灭火装置、二氧化碳自动灭火装置、七氟丙烷自动灭火装置。 七、严格控制火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古建筑内严禁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和电炉等电加热器具,不准使用日光灯和大于60W的白炽灯。灯饰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 级,且不得靠近可燃物。

古建筑内的电气线路,一律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并采用阻燃聚氯乙烯穿管保护或穿金属管敷设,不得直接敷设在梁、柱、枋等可燃构件上。

第十二章 人民防空工程防火

第一节人民防空工程分类(略) 第二节火灾危险性及特点(略)

第三节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

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 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人防工程内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人防工程内地下商店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二、防火分隔措施 (一)防火分区 1.防火分区的划分

人防工程内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防火分区应在各安全出口处的防火门范围内划分;水泵房、污水泵房、水池、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配套的水泵间、风机房、储油间等,应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一起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 2.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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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人防工程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 ㎡。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 倍。 ★其他防火分隔要求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墙上如设门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2.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应设置高150mm 的不燃烧、不渗漏的门槛,地面不得设置地漏;

3.同一防火分区内厨房、食品加工等用火用电用气场所,墙上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人员频繁出入的防火门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隔墙上如设门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5.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电影院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观察窗和放映孔应设置阻火闸门。 6.人防工程中允许使用的可燃气体和丙类液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 (三)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1.防火门

人防工程位于防火分区分隔处安全出口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使用功能上确实需要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在其旁设置与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走道相通的甲级防火门。人员频繁出入的防火门,应采用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 2.防火卷帘

人防工程中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三、安全疏散设施 (一)安全出口形式 1.疏散楼梯间

设有下列公共活动场所的人防工程,当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当地下为两层,且地下第二层的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 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1)电影院、礼堂;

(2)建筑面积大于500 ㎡ 的医院、旅馆;

(3)建筑面积大于1000 ㎡的商场、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等。 2.避难走道

避难走道是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人防工程中的避难走道的设置要求: (1)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 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 (3)避难走道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4)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前室,前室面积不应小于6 ㎡,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避难走道应设置消火栓、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二)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人防工程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 个。人防工程有2 个或2 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可将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 ㎡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2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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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 ㎡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1 个;

3.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宽度之和,不宜小于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宽度的70%;

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且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容纳人数不大于30 人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有仅用于采光或进风用的竖井,且竖井内有金属梯直通地面、防火分区通向竖井处设置有不低于乙级的常闭防火门时,可只设置一个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也可设置一个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3 人的防火分区,可只设置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三)安全疏散距离

1.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2.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馆应为30m;其他工程应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应为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意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 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当该防火分区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五)下沉式广场的安全疏散

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13m,广场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 ㎡。 四、消防设施配置

人防工程的消防设施通常包括: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 系统、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风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一)灭火设备

1.消防给水——人防工程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水源井、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2.室内消火栓系统 (1)设置范围

①建筑面积大于300 ㎡的人防工程;

②电影院、礼堂、消防电梯间前室和避难走道。 (三)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投合备用电源。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可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消防疏散照明

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 lx。

在人防工程有侧墙的疏散走道及其拐角处和交叉口处的墙面上、无侧墙的疏散走道的上方、疏散出入口和安全出口的上部应设置消防疏散标志灯。

沿地面设置的灯光型疏散方向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3m,蓄光型发光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m。 (四)防排烟 2.排烟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的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大于50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丙、丁类生产车间;长度大于20m 的疏散走道;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1)排烟口。人防工程每个防烟分区内必须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墙面的上部。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自然排烟口底部距室内地面不应小于2m,中庭的自然排烟口净面积不应小于中庭地面面积的5%;其他场所的自然排烟口净面积不应小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2%。 (2)排烟风机。当烟气温度大于280℃时,排烟风机应随设置于风机入口处防火阀的关闭而自动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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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消防安全评估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风险管理

一、风险——风险具有客观性、普遍性、损害性、突发性等特征。

二、风险管理——一般包括风险管理框架、风险管理方针、风险管理计划、风险管理组织实施等。 三、风险管理原则——控制损失,创造价值;融入组织管理过程;支持决策过程;应用系统的、结构化的方法;以信息为基础;环境依赖;广泛参与、充分沟通;持续改进。 四、风险管理过程

风险管理过程包括明确环境信息、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监督和检查。其中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沟通和记录应贯穿于风险管理全过程。 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三个步骤。 第二节 火灾风险评估 二、火灾风险评估的分类

(一)根据建筑所处的不同状态,火灾风险评估分为预先评估和现状评估。

(二)根据建筑(区域)风险评估指标的处理方式,风险评估分为定性评估、半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 四、火灾风险评估基本流程 (一)前期准备

(二)火灾危险源的识别 (三)定性、定量评估 (四)消防管理现状评估 (五)确定对策、措施及建议 (六)确定评估结论

(七)编制火灾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章 火灾风险识别

第一节 火灾风险评估概念辨析 一、火灾隐患与火灾风险

一般情况下,凡是存在火灾隐患的地方,就一定会有火灾风险;但是有火灾风险的地方,不一定有火灾隐患。

二、火灾危险源与火灾风险源

第一类危险源是指产生能量的能量源或拥有能量的载体。它的存在是事故发生的前提,没有第一类危险源就谈不上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也就无所谓事故。由于第一类危险源在事故时释放的能量是导致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坏的能量主体,所以它决定着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包括可燃物、火灾烟气及燃烧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成分;

第二类危险源是指导致约束、限制能量屏蔽措施失效或破坏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它是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第二类危险源破坏第一类危险源的控制,也就不会发生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第二类危险源出现的难易决定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广播及疏散系统等消防措施属于第二类危险源。 第二节 火灾风险来源(略) 第三节 火灾风险源分析 一、火灾危险源

(一)客观因素——电气、易燃易爆物品、气象因素引起火灾(大风、降雨、高温、雷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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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为因素——用火不慎、不安全吸烟、人为纵火 二、建筑防火

(一)被动防火——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扑救条件、防火分隔设施

(二)主动防火——灭火器材、消防给水、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疏散设施 三、人员状况——人员荷载、人员素质、人员熟知度、人员体质 四、消防安全管理

(一)单位内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管理人员及员工消防安全培训、隐患检查整改机制。

(二)消防监督管理——消防宣传、消防培训、监督检查

五、消防力量——消防站、消防队员、消防装备、到场时间、预案完善、后勤保障

通常情况下,消防队的到场时间,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出警距离和道路交通状况

第三章 火灾风险评估方法概述

火灾风险评估的方法:安全检查表法、预先危险性分析法、事件树分析法、事故树分析法。 第一节 安全检查表法

二、安全检查表的形式——提问式、对照式 第二节 预先危险性分析法

危险等级可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Ⅰ级:安全的(可忽视的)。它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环境危害、社会影响等。 Ⅱ级:临界的。可能降低整体安全等级,但不会造成人员伤亡,能通过采取有效消防措施消除和控制火灾危险的发生。

Ⅲ级:危险的。在现有消防装备条件下,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环境危害、社会影响等。

Ⅳ级:破坏性的(灾难性的)。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环境危害、社会影响等。 三、辨识危险性——直接火灾、间接火灾、自动反应、人的因素

五、危险性控制——限制能量或分散风险、防止能量散逸、减低损害和程度的措施、防止人的失误 第三节 事件树分析方法

三、事件树的编制程序——确定初始事件、判定安全功能、绘制事件树、简化事件树 四、事件树的定性分析 (一)找出事故连锁

事故连锁越多,系统越危险;事故连锁中事件树越少,系统越危险。 (二)找出预防事故的途径

成功连锁越多,系统越安全,成功连锁中事件树越少,系统越安全。 第四节 事故树分析方法 二、事故树的符号及其意义

事故树采用的符号包括事件符号、逻辑门符号和转移符号三大类。 1.事件及事件符号

在事故树分析中各种非正常状态或不正常情况皆称事故事件,各种完好状态或正常情况皆称成功事件,两者均简称为事件。事故树中的每一个节点都表示一个事件。 (1)结果事件。结果事件是由其他事件或事件组合所导致的事件,它总是位于某个逻辑门的输出端。用矩形符号表示。

(2)底事件。底事件是导致其他事件的原因事件,位于事故树的底部,它总是某个逻辑门的输入事件而不是输出事件,用圆形符合表示。

(3)特殊事件。是指在事故树分析中需要表明其特殊性或引起注意的事件,用菱形符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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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逻辑门是连接各事件并表示其逻辑关系的符号。——(1)与门。(2)或门。(3)非门。 第五节 其他火灾风险评估方法(略)

第四章 建筑性能化防火设计评估

第一节 概述

四、性能化防火设计核心内容——整体评估、专业人员、程序控制 五、性能化防火设计主要内容

火灾荷载密度是可以比较准确地衡量建筑物室内所容纳可燃物数量多少的一个参数,是研究火灾全面发展阶段性状的基本要素。

在一定的建筑空间和火灾规模条件下,烟气的生成量主要取决于羽流的质量流量,它是进行火灾模拟、火灾及烟气发展评价和防排烟设计的基础。 第二节 火灾场景设计 一、火灾场景

火灾场景是对一次火灾整个发展过程的定性描述,该描述确定了反映该次火灾特征并区别于其他可能火灾的关键事件。火灾场景通常要定义引燃、火灾增长阶段、完全发展阶段、衰退阶段以及影响火灾发展过程的各种消防措施和环境条件。 二、设定火灾

在设定火灾时,一般不考虑火灾的引燃阶段、衰退阶段,而主要考虑火灾的增长阶段及全面发展阶段。但在评价火灾探测系统时,不应忽略火灾的阴燃阶段;在评价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时,不应忽略火灾的衰退阶段。

在设定火灾时,可采用用热释放速率描述的火灾模型和用温度描述的火灾模型。

在设定火灾时,需分析和确定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包括:建筑物内的可燃物、建筑结构、平面布置、建筑物的自救能力与外部救援力量等。

对于消防队控火,可计算从火灾发生到消防队有效地控制火势的时间,一般按15min 考虑。 四、热释放速率

第三节 烟气流动与控制 (一)烟囱效应

当外界温度较低时,在诸如楼梯井、电梯井、垃圾井、机械管道、邮件滑运槽等建筑物中的竖井内,与外界空气相比,由于温度较高而使内部空气的密度比外界小,便产生了使气体向上运动的浮力,导致气体自然向上运动,这一现象就是烟囱效应。当外界温度较高时,则在建筑物中的竖井内存在向下的空气流动,这也是烟囱效应,可称之为逆向烟囱效应。

此处的中性面指内外静压相等的建筑横截面,高于中性面为正,低于中性面为负。 二、烟气流动分析 (一)火羽流的形成

在火灾中,火源上方的火焰及燃烧生成的烟气通常称为火羽流。 四、烟气流动的计算方法及模型选用原则

火灾发展的确定性火灾模型,包括有经验模型、区域模型、场模型和场区混合模型。 第四节 人员疏散分析

二、人员安全疏散分析的目的及性能判定标准 (一)人员安全疏散分析的目的

人员安全疏散分析的目的是通过计算可用疏散时间(ASET)和必需疏散时间(RSET),从而判定人员在建筑物内的疏散过程是否安全。 (二)人员安全疏散分析的性能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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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安全疏散分析的性能判定标准为:可用疏散时间(ASET)必须大于必需疏散时间(RSET)。 计算ASET 时,应重点考虑火灾时建筑物内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烟气层高度、热辐射、对流热、烟气毒性和能见度。

在计算RSET 时,可按以下三种情况考虑:

①如果能够将火灾和烟气控制在着火房间内,则可只计算着火房间内人员的RSET; ②如果火灾及其产生的烟气只在着火楼层蔓延,则可只计算着火楼层内人员的RSET;

③如果火灾及其产生的烟气可能在垂直方向蔓延至其他楼层(例如中庭),则需计算整个建筑内人员的RSET。当建筑存在坍塌的危险时,也需要计算整个建筑内人员的RSET。

三、人员疏散时间计算方法与分析参数

必需疏散时间按火灾报警时间、人员的疏散预动时间和人员从开始疏散至到达安全地点的行动时间之和计算:

(三)疏散行动时间

人员疏散行动时间指建筑内的人员从疏散行动开始至疏散结束所需要的时间,包含行走时间和通过出口的时间两部分组成:

第五节 建筑结构耐火性能分析

一、影响建筑结构耐火性能的因素——结构类型、荷载比、火灾规模、结构及构件温度场。

▲ 质量验收判定中有: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轻缺陷项(C)。 ▲ 【灭火器配置】:当A=0,B≤1,B+C≤4。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当A=0,B≤2,B+C≤6。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A=0,B≤2,B+C≤5%。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当A=0,B≤10%,B+C≤20%。

▲ 【泡沫】灭火系统进行竣工验收,当其【功能验收不合格】时,系统判定为不合格。 ▲ 【气体】灭火系统进行竣工验收,当有【一项为不合格】时,系统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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