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菲菲
来源:《新长征·党建版》 2016年第5期
王菲菲
2016 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开局之年。在如此重要的时间节点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标志着党内教育正在向全体延伸,全面从严治党正在向基层延伸。《中国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两学”的重要内容,是“一做”的重要标尺。《准则》坚持正面倡导,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全体树立了政治自觉的“高线”。《条例》开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为党组织和划出了不可触碰的政治规矩“底线”。“一高一低”两部党内法规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成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新时期合格的行为规范。
一、将“学”化于用,保持“讲规矩”的政治本色
从这两年查处的案件和巡视发现的问题看,活动减少了但并没有绝迹,反机制建立了但还不够完善,思想教育加强了但思想防线还没有筑牢,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反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因此,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落脚点在“做”,即争做合格。严守党的纪律,坚守自己的政治本色。其一,要做理想信念的恪守者。以学习党章党规、**总系列讲话精神为契机,提高理论素养和党性修养,补“精神之钙”,铸“信念之魂”。在任何情况下都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牢牢站稳党性和党的原则立场。将学习成果作为检验铁一般的信仰、铁一般的信念、铁一般的纪律、铁一般担当的标尺。其二,要做创新发展的推动者。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是“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的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创新发展居于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是历史进步的动力、时代发展的关键。创新发展是全民参与、全民推动的宏伟事业。广大应该做创新发展的引领者和推动者,使创新成为全社会的一种价值导向、一种思维方式、一种生活习惯,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二、将“责”化于行,重构“不敢腐”的政治生态
原《条例》于1997 年试行,经过修订后于2003 年颁布实施,对加强党的建设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其中不少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新《条例》体现了对依规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实现了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十八届纪委第三次全会上,**总指出,要落实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条例》是落实“两个责任”的“紧箍咒”。其一,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好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切实做到“一岗双责”。的主体责任是全面责任、首要责任。落实主体责任,必须(党组)亲自抓、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各负其责,解决好“谁来抓”的问题。按照《条例》种好自己的“责任田”,才能真正将责任落地生根。其二,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纪委的监督责任意味着纪委既是监督主体、执纪主体,也是问责主体、管理主体。落实监督责任必须使纪委工作聚焦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主业上来,聚焦到现实问题上来,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三、将“纪”严于法,打造“不能腐”的刚性约束
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这也体现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条例》将原来规定的10 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违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负面清单”,认清找准纪律的“底线”。其一,纪严于法,体现抓小。《条例》对违纪行为作出比法律更严格的规定,一些尽管属于不违法的行为但要受到党纪约束。比如遇危不救行为,即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二,纪严于法,体现抓早。《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作为党纪处分工作的原则,规定要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纪在法前,把纪律挺在前面。同时,在删除与国法相重复的内容后,对于如何追究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条例》区别五种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规定,实现党纪与国法有效衔接。
四、将“廉”植于心,筑牢“不想腐”的思想防线
制度源于实践,现实问题倒逼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推进。目前,减少存量、遏制增量的任务依然繁重,加强队伍先进性纯洁性的建设依然有待提高。此次《准则》的修订内容大幅精简,共8 条、281 字,但紧扣“廉洁自律”,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面向全体的廉洁自律法规。其一,指向明确。1997 年,印发的《中国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仅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明确、全面的行为规范。此次修订从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对全体提出“四条规范”,即要正确对待和处理好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四对关系”。如果以公民底线为底线,则降低了标准,全面从严治党便无从谈起,党的先进性更是无从体现。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伟大复兴的目标,只有从严要求自己,才能肩负起历史使命和国家重任。其二,内涵丰富。原
《准则》中对领导干部提出的“8 个禁止”、“52 个不准”,很多内容作为“负面清单”,移入同步修订的《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此次修订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的内容不再局限于“廉洁从政”,而是增加了“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内容,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责任编辑/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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