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物业管理合同
(正 本)
甲方(委托方):永城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永城市东城区芒砀路南段1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龙
乙方(受委托方):永城兆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永城市东城区芒砀路南段1号 法定代表人: 郑飞军
为加强中豫·世纪城小区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永城市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物业管理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东城区的中豫世纪城一期范围内11万平方米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
(二)管理事项包括: 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2.物业范围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走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3.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4.公共生活秩序; 5.文娱活动场所;
6.便民服务网点及物业范围内所有营业场所; 7.车辆行驶及停泊; 8.物业档案管理;
9.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 5 年,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 月 1 日止。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将住宅区委托乙方实施物业管理; 2.监督乙方对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
3.给乙方提供必要的管理用房(其中包括办公用房和员工宿舍)和办公设施; 4.负责向乙方提供本住宅区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一套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5.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6.负责确定本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7.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予以责令停工、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以停水、停电等措施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纬章作业责任人进行催交、催改;
8.协助乙方做好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协调乙方与行政管理部门、业主间的关系; 9.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本住宅区物业实施综合管理,自觉接受甲方检查监督;
3.根据住宅区内大、中小的需要制订方案,报甲方审议通过后,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领取所需的维修经费;
4.接受甲方对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账目的监督并报告工作,每月向甲方和住宅区管理部门报送一次财务报表,每三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收支账目;
5.对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其使用功能,乙方如在住宅区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乙方须本着高效、精干的原则在本住宅区设置管理机构和人员; 7.建立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8.负责测算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标准与依据,严格按照甲方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
9.有权依照甲方委托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10.在管理期满时向甲方移交全部专用房屋及有关财产、全部物业管理档案及有关资料;
11.展开卓有成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合同更改、补充与终止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合同为准。 (二)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各方如欲续订合同,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三)合同终止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管理。 第五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实害(台风、洪水、地震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应相互体谅,共同协商、理解分摊。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物业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甲 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 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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