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证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 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方式:扩大劳务,按建筑面积结算约 万平方米 ( )。 第二条 承包范围
1、从临建房土建用人工、定位放线、基槽清理、钎探等一次结构全部施工 图纸范围内工程,从挚层(含垫层)、基础砖模、土建结构工程;(含土方回填所 用人工及夯实、小型机械)。全部周转材料及机械设备:(机械从塔吊到手头工具、 电箱、电缆从一级配电以下所有电箱、电缆及设备、周转材料:钢管、扣件、碗 扣架、悬挑工字钢、脚手板、安全网、木材、模板等全部周转材料)。 2、给排水、采暖、电器、各专业预留孔洞(由专业水电预留)。 3、乙方包人工、包工期、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验收。 第三条 固定合同价款
(—) 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合同价款,按建筑面积一次结构及地 下车库一次结构工程承包定价450元/㎡(包含临时设施费用),不含税、如需提供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主体一次结构及地下车库工程中人工费、周转材料和机械费、员工安全意外伤害费、办公、差旅费、劳务保险费等由乙方承担。 (二)承包范围外产生的零时工结算单价按单价120元/工日。 (三)变更情况如何;甲乙双方协商定价,最后按甲方签证单结算。 第四条 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总日历天数为:执行业丰大合同天 第五条 工程质量
按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 准》,木工程必须达到质量评定合格等级。 第六条 项目经理
乙方委派担任本工地履行本合同的施工负责人为: 职务(生产经理), 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 为保证施工质量、进度安全,乙方承包本施工标段现场应配备以下人员:生 产经理一名、技术人员一名,持有效证件安全员一名,至少配备一名木工工长, 一名钢筋工长,专业钢筋翻样工程师一名,持有效证件的质检员一名,测量工程 师一名,甲方、监理及总包对现场不称职的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更换,乙方接到通 知后必须及时组织合格人员;如果更换项目经理十五天内必须到位,如果更换相 应的工长必须七天内到位。 第七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单位工程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高层一次结构施 工至六层,甲方拨付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六层以上一次结构甲方按月拨付 己完成工程量合同价款的80%(如遇春节放假未到节点,甲方负责支付农民工工 资),主体验收合格后壹个月内甲方拨付已完成工程量合同价款的95%,余款为质保金。保修金在工程主体验收合格交工后满壹年后的2个月内一次付清,如有保修项目,在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进行维修产生的保修金进行相应的扣除,在扣出保修款项外的结余部分一次付清。 第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必须按时确保施工现场达到“三通一平”,具各施工条件,及时安排 乙方进场施工。
2、丌工自订向乙方提供施工图,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 3、按时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及时提供高程点及坐标控制点。
4、监督乙方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 收。
5、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或者发生的技术问题。 6、负责施工材料进场及验收。 二、乙方责任
1、对甲方提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及时处理解决,协 助配合甲方检查、验收工作。
2、乙方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进行工程施工。必须确保施工质量达到一次性 验收合格。
3、乙方全体管理人员和所有工人上下班必考勤记录、否则视为不是本工地员 工或作为矿工论措。
4、为了避免材料浪费,经甲、乙双方协商如下。 (I)、供应计划:
A、乙方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10天内提交甲供材料和设备的总需求量表及 供应计划;
B、乙方应在接收设计变更之后5天内提交调整后的甲供材料和设备的总需 求量表及供应计划;
C、乙方每次提出甲供材料和设备供应计划的日期,应满足下列要求: D、混凝土:至少比要求进场同期通知项目总工混凝土供应数量及具体时间, 至少提前12小时向项目总工提供一份详细的混凝土供应申请表,提前2小时通 知最后浇注的补浇量。混凝土运至现场后,应保证l小时之内及时卸车完毕; E、钢材及其它材料:至少比要求进场日期提前3天。 乙方应对上述总需求量表及供应计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2)、甲供材清点与验收方式:
A、甲供设备和材料由乙方负责卸车(人工)。
B、直径6及其以上钢筋(盘圆)、冷轧带翼钢筋或冷轧带肋钢筋,按重量 过磅验收;直径10及其以上的条螺纹钢筋,以检尺验收。
C、乙方应在甲供材料或设备进场后当天内完成数量及外观质量验收、2天 内完成抽样送检工作,并做好验收记录。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验收或抽样送检, 则认为乙方已确认该批材料或设备为质量合格并接收。
D、除质量不合格外,甲供材料或设备无论何时进场,乙方都不应以任何理 由拒绝,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应供量调整,变更甲供材应供量按下列方式进行: ①本合同甲供材超供或节约
A、如果超供量大于应供量2.5%范围以内时(含1.5%),超供部分的材料价款按最后一期采购价加5%的采保费计算;
B、如果超供量小于应供量2.5%时,超供部分的材料价款按最后一批材料进 场月份的信息价,如果超供量大于应供量2.5%时,超供部分的材料价款按最后 一批材料进场月份的信息价和采购价之较高者另加10%管理费计算;
C、一旦出现甲供材料和设备超供情祝,超供部分的材料价款由甲方从乙方 应支付或将支付给乙方的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乙方。 (4)、样品
(一)乙方施工时必须按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要求先做施工样板,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相关人员确认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二)钢筋进场乙方安排统一钢筋翻样,下料:且在下料前将加工料表交总 包相关工程师检查签字,同意后才能下料,
(三)钢材进场后,甲方一次性交付乙方验收,甲方提供质量合格的材料并有合格的检测报告,以便乙方资料报验,如出现钢筋制作或绑扎所造成的质量问题, 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砼、砂浆等材料浪费严重时给予造价的罚款,多次处罚不见成效将处 以(2000)元罚款并从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五)奖励部分:以甲方和开发商钢筋结算为准,节约2%以下不奖,节约 2%以上的钢筋材料部分以四、六分以作奖励。(附:甲方占六成,乙方占四成)。 5、本工程的所有施工人员乙方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出现人身伤害 和工伤事故,保险以外的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安全施工、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一、安全管理
l、新进场未经三级教育并考试合格而上岗作业(以教育登记卡及考试卷为 依据)。出现5人或5人以上者,该段施工员按罚款额的(下同)10%连同受罚; 出现10人或10人以上者,工地质安员按20%连同受罚;出现20人或20人以上 者,工地负责任人按100%连同受罚。对工地每例每出现一人罚款50元。 2、电工(含发电机工)、焊工(含风、电焊工),机械工、架工、塔吊、机 械设备装拆人员、工地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每出现一人罚 款500元。
3、拆除工程施工方案未经审批而擅自施工(以书面方案为据),罚款500 元。
4、塔吊、钢井架、排栅顶架,安装或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包括阶段验 收)手续和检验就投入使用的,(以验收合格签证单为依据)每例罚款500元。 5、招用章工或安排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三条所规定的禁忌劳动的或施工现场内有小孩的。每出现一人罚款500元。 6、月度安全学习人数或时数不足的,有代签名或弄虚作假的,班前安全活
动次数小足的(均以记录为据),罚款200元。
7、未按现场人数的规定比例配置专职质安员(不计兼职)在现场有工人生 产而无施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罚款500元。
8、对上级检查人员提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不报告有关人 员进行复查的罚款200元(按次数加倍计算并累计处罚)。
9、不张贴安全牛产管理各项制度的,罚款100元。
10、安全技术交底的工种或项目不齐全,交底手续不完备的,罚款200元。 11.安全管理资料不使用规定表格的,罚款100元(按缺表数)。 二、机械安全
l、物料提升机无下列防护装置的或不能灵活使用,不能有效使用的。 1)首层进料口安全门;2)进料口防护棚;3)安全检查门;4)前后吊笼安 全门:(吊挂不用的按50%计罚);5)笼顶防护;6)吊笼侧部防护;(低于l米 高的按50%计罚);7)防冲顶限位装置; 8)防断绳装置;9)吊笼停层支承装 置;10)、平台周边护栏;每缺一项罚款100元。 2、提升机存在下列情况
1)卷扬机无操作棚,无上下联络信号,无紧急断电开关,钢丝绳无过路保护; 2)高层提升机(提升高度31---150米无可靠的闭路双向电气通汛系统;3)用钢 筋代替钢丝绳作缆风绳,地锚不符合要求,井外侧无安全封封闭,不按规定设置 附墙架;4)架体刚度及节点板、构件不符合要求;5)提升机,总电源无设置短 路及漏电保护装置,使用倒顺形状作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即操作开关),每例 罚款50元。
3、工地有下列情况
1)砂轮、电锯、转轴、皮带轮、明齿轮、联轴节、搅拌桨等转动的危险部位 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失灵;2)混凝土搅拌机料斗升高后非作业时无抹 保险钩;3)圆盘锯(锯木机)无锯尾刀,无面板或随机使用胶壳闸刀开关作电 源开关,用倒顺开关作控制开关;4)卷扬机、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机、锯机、 钢筋机械无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的,每例罚款50元。 4、塔吊存有下列情况
1)无力矩、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或不灵敏的;行走限位器无碰触装置 的;2)吊钩和卷扬机滚筒无保险装置的;3)无专人指挥或指挥人、司机、司索 无证上岗的,每例罚款200元。
5、塔吊、人货电梯安装好后,未按要求验收和检验就投入使用的,(以验收
合格证为依据)每例罚款200元。 三、电气安全
l、在建工程或临时设施与临近高压线的距离少于规定安全要求又无防护措 施的,每处罚款500元。
2、现场施工用电没有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未 办理审批的,每例罚款,500元。
3、不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的,每例罚款300元。
4、电气设备或设施的带电部分不按规定采取屏护措施,每例罚款100元。
5、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接零(接地)保护,或未经验算违章作用铜线作保脸 会丝,每例罚款100元。
6、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移动式电气设备,民工宿舍用电路不按规定装 设漏电保护耳关的,每例罚款100元。
7、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措施,违反一机一闸规定的,铁质箱无接零(接 地)保护的,电制箱卧放在地而的,每例罚款100元。
8、电焊机的电源线、焊接电缆、焊钳的绝缘破损,焊机的切、次级接线柱 无保护罩,每例罚款50元。
9、电气设备的电源不接用开关或插头而直接把导线插入电源插座或钩在闸 刀开关的保险丝上,电气设备的电源破损裸露出金属导线,每例罚款100元。 10、电气线路,灯具架设和安装不符合规范(含民工宿舍工棚),每例罚款 50元。
11、无三级防漏电保护或不匹配、不灵的(欠一级罚一级)工作手灯或危险 场所不使用安全电压的,每例罚款50元。
12、电器设备地接入地体采用螺纹钢筋,接零(接地)线采用单蕊线,接地 线与接地体联合不用螺栓拧紧,每例罚款50元。
13、220伏(含220伏)以上电游电压的电源线采用花线的,每例9款50 元。
14、在电缆电线上晾挂衣服的;(两瓷瓶间为一处)每例罚款50元。 15、制箱无门、无锁、箱内有杂物的;(备用品也算杂物)每例罚款50元。 四 脚手架工程
l、使用单排脚手架的(单纯作临时防护用的除外),每10延长米罚款500 元。
2、脚手架未高于施工面(点)1.2米的,每10延长米罚款200元。
3、脚手架无搭设方案或未经审批,现场改变方案后无办理报批变更手续 的,每例罚款500元。
4、钢木、钢竹混搭脚于架,(指主要受力结构杆件)每10延长米罚款500 元。
5、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外侧或靠近道路侧的外脚手架外侧未满挂安全网,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6、外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定(如与建筑物锚固不牢、立杆太小,横杆间 距过大、平桥不安全等),或不按经审批的搭设方案搭设的,每层、每项10延长 米罚款300元。
7、不按规定或方案要求搭设踢脚板的(如档板用纤维布或不符合标准的安全网代替竹、木、钢板等)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8、首层及施工作业层无满铺脚手板或无密目安全网的,每10延长米罚款 300元。
9、上人斜道坡度大于1:3的(或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斜道斜梯不满铺 板(包括休息平台)。每一度斜桥罚款300元。
10、钢管构件的联接不用扣件联结,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11、锚固点的间距大子规定,锚固材料小于规定,每处罚款50元。 12、立杆不埋地或无设扫地杆,每10延长米罚款50元。 13、立杆无垫块或垫块不符合要求的,每10延长米罚款50元。
14、使用人字梯、单边梯而缺挡:或垫高使用,人字梯无拉底脚的,每例 罚款50元。 五、临边的防护
l、电梯口,楼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未砌拦板的阳台、楼梯侧无安全 防护设施,每处罚款100元。
2、坠落高度超过2米的临边处未设置高于1米的护栏,每10延长米罚款 300元。
3、上下交叉作业时无隔离防护设施,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4、主要出入道口、邻近街道不设防护棚,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5、施工,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含 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工作鞋、绝缘鞋、防护面具等)。工地不按规定提供 个人防护品给施工人员使用的,按发生人数连同计罚工地负责人,有5人(含5 同人)以上发生者,该段施工员按20%连同受罚,有10人以上发生者,工地质
安员按25%连同受罚,有20人以上发生者,工地负责人按30%连同受罚,每出 现一入罚款50元类别,工地存在事故隐患处罚数额 六、其他
l、安全评分不合格的工地,予以罚款,该工地负责人按50%连同受罚,工 地施工员按25%连同受罚,工地质安员按25%连同受罚(再次不合格要加倍罚) 2、安全评分出现零分的保证项目:每出现一项罚款1000元 3、乙炔发生比器或乙炔气瓶无回火安全装置的,每例罚款200元 4、各种气瓶放在阳光下瀑晒或离火距离小于10米,罚款200元
5、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合理设置安全标志牌(如防触电、防机械伤害防坠物 伤人等到),罚款200元
6、钢井架伸入排栅内的侧边无密竹围闭,罚款100元
7、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证,罚款300元。
8、施工现场材料堆放不整齐、现场未做到工完场清,每例罚款300元。 9、施工现场流动吸烟、每例罚款50元。
10、施工作业现场,施工人员未使用或未正确使用劳保防护用品(安全帽、 安全带、安全鞋、防护口罩、防护手套等)每例罚款50元。 11、施工现场生活区超市由乙方方负责经营。 七、违约扣分
在承包人发生上述违规行为时,在违约记录表中有的行为,按照违约记 录表中的扣分标准进行扣分,违约记录表中没有的行为,每次扣除0.5分按本规 定执行的处罚和第三责任区安委会的处罚互不影响。 公共财产的维护:
(1) 承包人须保护所有公共财产、公共设施、邻近财产、道路、河渠、园林建 筑物、构筑物、现存市政管线设施等,并承担因其疏忽或对所有分包人、指定分 包人及其他分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损坏所需的修复费用,由此引起的其他直接和间 接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费用,所需的所有保护及措施费用已含在承包费中。 (2) 现场周围及场内需保留的市政设施如道路、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煤 气、热力、化学气体等管线设施承包人应妥善加以保护,并随时进行监测,在其 附近的施工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探察和技术措施费用,如设置防护 棚、人工挖探孔、人工挖槽等措施。如需改路、移位改线、关止,应征得发包人 及有关市政单位的批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因承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管线设施清 理、修复;路面、道牙、人行路及园林、树木、铺装的修复,有关部门的罚
款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由此引起的其他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费 用。
(3) 承包人不得擅自砍伐、损坏现场周边及场内需保留的树木,并承担由此引 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4) 在土方开挖、人工降水、地基处理及大门内外卫生渣土清扫等施工时,承 包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现场周围及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 施管线、道路、边坡等出现下沉、断裂、塌落、损坏等事件,并承担由此引起的 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l、甲方、乙力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交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2、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甲乙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并全面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在施工现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由甲方负责 承担;在外发生的违法乱纪、交通等一切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l、甲方应及时提供质最、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符合要求的材料。造成 窝工、 延误工期三天以上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不能提供足够的下作面,造成窝工,延误工期三天以上的责任由甲 方承担。
3、甲方应及时支付合同款,如业主不能及时拨款造成损失的,由甲、乙双 方共同协商解决(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行业行规的质量标准,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返工,乙 方无法按期完成时,甲方可以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 担(此项费用直接在进度款中扣涂)。 第十一条 补充条款
1、主体结构施工,甲方只提供钢筋、砼、红砖、砌块、水泥,黄沙,石子, 地砖,其余材料由乙方自备。材料节约及浪费,按公司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奖罚。 2、乙方提供塔吊(含基础)、信号工、外用电梯操作手、设备基础、中小 型机械、周转材料、辅材、手头工具等,机械设备由乙方负责备案。乙方无偿配 合各专业的垂直运输、中小型机械设备及用水用电。
3、甲方只提供一级电箱到现场安装,一级电箱以下电缆线和电箱由乙方承担施
工及管理、维护、维修、甲方提供临时水源到现场中心位置、生活区,其管材由
甲方负责提供, 乙方负责施工、管理,维护及维修。通向主楼施工用水的管网 及主楼的管件,设备及消防管件均由甲方承担并安装。
5、材料及机械合格证、试件、试块、测温等由乙方安排人员负责并配合送 检(试模乙方自备)。
6、现场文明施工及办公区、生活区、大门外道路面渣土的清洁卫生由乙方 派人处理(如当天不派人清理罚200元/次)。
7、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所签的劳务作业转给他人,否则,乙方将依法承担责任。除垫资条款之外,如甲方不按合同履约支付工程款和若不按时退还保证金,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沟通,乙方可以采用正当合法的途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甲方不可以影响公司形象或其它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进度款。 8、建筑废墟由乙方负责清理到甲方指定地点,地点不超过施工现场200米甲方负责外运。
9、乙方自备办公用品、宿舍内床铺及生活用品等。
10、架子搭拆,,吊料平台,安全防护,安全标示,乙方必须达到市文明 施工标准。乙方自行购置的安全防护材料,消防器材及周转材料等必须符合规范 要求。
11、如乙方按照大合同达不到工程节点,资金垫付不到结构六层,不能正常完成,甲方有权调整施工队伍并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将按照乙方完成的实际工 程量85%结算。
12、回填土乙方配合甲方,人工费包含在总价内。
13、遇不可抗力(约定标准详见甲方与建设单位签署的总承包合同)在甲 方书面向建没单位申请批准后,工期顺延;甲乙双方须做好内部调整。 14、如因相关部门要求停工,乙方工期可相应顺延,但乙方应做好内 部的劳动力调整工,甲乙双方协调。
15、生产用水、电及浇筑地泵由甲方负责。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同起生效。
2、甲乙双方完成本合同内所有约定的内容后和甲方结算,并付清该项目的所有工程款,本合同即告终止。
3、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
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委托代表人: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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