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管理规章制度1
一、各部门要强化对干部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的科学学问,增加节约用水意识。
二、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用完水即关闭水龙头,防止显现“长流水”现象;在显著位置张贴节水温馨提示标志;有条件时,应推广感应式节水水龙头。
三、常常对供水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发现管道、龙头损坏等异样问题按时检修,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四、注意绿化节约用水。提倡循环用水,绿地用水尽量运用雨水或再生水;推广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浇灌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涌灌。 节水管理规章制度2
第一条为强化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完成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水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施行用水总量掌握、定额管理和价风格控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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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掌握取水总量,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水资源节约的有关工作。节约用水办公室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详细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拟定全县的节约用水、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催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三)负责全县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的制度;
(四)负责工业、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器具的认证、准入、推广和普及;
(五)负责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计划、统计的上报工作; (六)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完成水资源可持续腹,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建立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县对乡(镇)施行用水总量掌握。
第六条县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第七条各取用水户必需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月、季)用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需执行取用水计划。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施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铺张水资源的,施行惩处性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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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县激励节约用水措施、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运用,激励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嘉奖节约用水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铺张水的行为进行检举。激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工程,严格农业粗放型用水。激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经作物。
第十一条严格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并按划定的地表水、地下水开采区、爱护区、掌握取水总量。
第十二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备直接从江河、渠到等水利工程取用地表水或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以五简称取水人)必需按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答应证》。
第十三条取水人必需在取水口安装量水设备,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前方能取水。取水人按核定的取水量取水,并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量的,超过部分按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取水人未按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陷,对他人财产、生活和生产造成侵害或损失的,取水应当立刻停止取水、实行补救措施,并担当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凡持有《中华人世共和国取水答应证》的取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用水定额》在年度审验取水答应证时一并下达。节约用水办公室根据国家节水指标向取水户下达节水指标,凡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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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指标的取用水户,其超过节水指标的部分,按累进加价收费。 第十六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取水建设工程,必需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取消用水单位必需做到取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对不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和不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取水答应证,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行政区域内的全部用水单位必需进行合理用水分析、实行节约用水措施、进行水平衡测试,发现跑、冒、滴、漏等铺张现象应按时整改。
第十行政区域内全部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网应当进行全面普查和检测,并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供水管网节水技术改造规划,限期转变管网漏损率高的局面。
第十九条全县农业总用水量通过节水(包括结构调整)要完成零增长。农业浇灌发展主要靠节水解决。推行灌区节水管理,实施“两改一提高”,即改革浇灌管理,改造浇灌设备和用水技术,提高浇灌水的有效利用率。 全县全部灌区逐步做到按定额配置浇灌水量,推行扶持、用户参与、灌区自主经营的良性运行机制。利用市场机制,推广发展农业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重点推行用水计量装备,施行按水量收取水费。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全面施行装表计量,按户计量收费。全部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必需安装运用节水型器具。限期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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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运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第二十一条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工业用水总量掌握目标,依靠节水解决工业增长所需水量。现有企业要向节水型方面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完成节水器具更新。用水企业的工业用水重复率未达标的,不准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用水设备。
第二十二条凡临时性用水,必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取水答应证申报临时用水指标。
第二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制定和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推广节水型器具的应用,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装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第二十四条节约用水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撤除或闲置,确需撤除或停用的,必需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对超计划用水,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累进加价计算。
取水超过核准的年取水量不到30,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00缴纳;取水超过30不到50,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00缴纳;取水量超过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500缴纳。
第二十六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施行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专项用于节水技术改造及节水工程设备建设、节约用水嘉奖和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开支。
第二十七条逐步建立健全供水单位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考核供用水单位节水实施情况;逐步建立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用量参照体系,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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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程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新闻媒体应当普及节水的.科学学问,宣传水的忧患意识,使全社会树立起节约水资源荣耀、铺张水资源可耻、破坏水资源犯罪的社会公德。
第三十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实行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取水答应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取水答应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节水设备没有建成或者没有到达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运用的,由县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运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整改,处伍仟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取水、用水计量设备的; (二)节水设备经检验不合格的; (三)擅自撤除、改装或迁移节水设备的;
(四)拒担心装生活用水分户水表的和居民用水施行包费制的; (五)不按期交纳、拖延交纳或者逾期交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 (六)供水企业不实行有效措施削减输水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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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灌区施行大水漫灌,超浇灌定额用水严峻的;
(八)未按规定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备,未进行污水再生利用或者未循环运用的;
(九)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运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装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运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凡在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责令限期撤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撤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撤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同意,擅自由江河、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听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的裁决的;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方法规定转变水的现状的。
第三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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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方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水库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掌握、调配和爱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十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节水管理规章制度3
一、各股室要强化对干股职工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的科学学问,增加节约用水意识。
二、各股室要实行有效措施,节约每一滴水,号召干股职工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
三、干股职工用水后要按时关好水龙头或阀门,杜绝跑、冒、滴、漏现象,运用水龙头应轻开轻关,以免损坏。 四、禁止运用自来水直接冲洗车辆。
五、强化供水管线的巡查,发现有管道泄漏的情况按时处理。 六、爱惜供水和排水装备,不得任意拆卸装备股件,杜绝人为有意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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