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名称检索:由设立申请人向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 (县) 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 ,区(县)司法局审查并出具 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律管处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手续。市司法局律 管处以书面形式将名称检索结果通知区(县)司法局。
二、提出申请: 设立申请人使用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向拟设律师 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报送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
三、初步审查: 区(县)司法局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 法定条件、材料是否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报市司法局审核。
1
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
设立人 执业类别 是否受过停止姓名 及年限 执业以上处罚
律 师
、已办结退伙手续并做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变更登记。 事 务 3
所 意
律师事务所(公章) 见
1、拟同意 律师转出设立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在本所执业期间无投诉或投诉已处理完毕。
年 月 日
设立人 执业类别 是否受过停止姓名 及年限 执业以上处罚
1、拟同意 律师转出设立律师事务所;
律 师 2、 律师在本所执业期间无投诉或投诉已处理完毕。
事 务 3、已办结退伙手续并做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变更登记。
所 意见
律师事务所(公章)
年
律师转出设立律师事务所;
月 日
设立人 执业类别 是否受过停止
姓名
及年限
执业以上处罚
律 师 2、 律师在本所执业期间无投诉或投诉已处理完毕。
、已办结退伙手续并做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变更登记。 事 务 3
所 意
1、拟同意
见
律师事务所(公章)
年
月
日
拟设立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拟设立律师事务所住 所地 拟设立律师事务所 性质 ①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③个人律师事务所
②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三选一划 )
住所面积
律师事务所准备检索的名称
序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1 2 3 4 5
2
1 、在拟调出所执业期间被投诉, 且尚未处理完毕。
市律
2 、在拟调出所执业期间被投诉,现已处理完毕。
3 、在拟调出所执业期间无投诉。
区县
师协
(注:以上内容三选一)
司法 局审
会审
查意
天津市律师协会(公章)
年 月 日
查意
年
公章 月 日
见
见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见附件 3、律师事务所章程。 (见附件 2)
1)。
2、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设立人签字)
4、合伙协议。(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不提供此项材料) (见附件 3)(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推荐书(全体合伙人签字)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不提供此项材料) 。
6、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租赁合同及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地址一般按照房产证地址填写,与房产证地址为同一地址但表述不一致的,请提供产权人或经营人出具的证明;产权人与出租人应当一致,不一致的请提供产权人授权书;住所应当具备独立办公条件)
7、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防伪标原件) 8、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 (见附件 4)
9、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或律师资格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10 、律师事务所设立人人事档案存档证(或存档合同)和交费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报送申请材料要求:
1、设立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须用
A4 纸打印和
复印。
3
2、设立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应左侧装订,不得粘贴。
3、整套材料再提交复印件一份,由区(县)司法局存入本所档案。
附件 1:
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中文名称
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
设立人
负责人
(租、自置、其他) 电
话
住所地址
邮
编
我作为本所负责人郑重承诺:设立律师事务所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均真实有效。保证律师事务所审核设立后,切实履行律师事务所管理职责,
负责 承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经常性的对所内律师和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人
关制度处理本所违纪违规人员。
和执业纪律教育,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律师事务所《章程》及相
负责人: 年
诺
月
日 区县 司法 局审 查意 见
公 年
章 月
日
4
市司 法局 审核 意见
年
公 章
月 日
备注
附件 2: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备注:(1)设立合伙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
额及出资方式;
( 2)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 3)律师事务所章程自市司法局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
5
起生效;
(4)律师事务所章程落款要求全体合伙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附件 3: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2、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5、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6、合伙人会议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7、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备注:(1)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 2)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合伙协议自市司法局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6
附件 4:
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组织关系所
在地
出 生 日 期
法律职业资格 (或 律师资格)证号
学历
学 位
律师执业 证号
党派
执业 类别
执业年限
起止时间
律 师 执 业 经 历
在何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类别
证明人
何时因何事由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承诺:本人保证专职从事律师职业,且以上填写的内容是真实准确的,如有虚假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
填表人:
年 月 日
7
( 1)拟同意 律师转出设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 2)已解除聘用合同或已在市司法局律管处办结退出合伙手续备案;
( 3)已办结的法律事务的业务档案已交接完毕;
事务
( 4)未办结的法律事务双方现已交接完毕;并且已征得委托人同意;
所拟
同意 ( 5)对在所执业期间可能发生的潜在执业风险已做出承担责任的承诺;
转出 ( 6)其他债权债务已结清。
证明
(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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