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卷第1期 2013年1月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 Vo1.29 No.1 January.2013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欧美发展经验及其优势分析 李 娟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要:人类的冲突和纠纷从来就没停息过,诉讼不是唯一的纠纷解决方式,人们认为采用ADR 比诉至更具有灵活性,更能契合当事人的需要,与诉至相比,ADR更便宜更便捷。美国是 现代ADR的发源地,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对ADR的关注比美国稍晚一点,美国和欧盟的ADR各具 特色。欧盟注重内部家的ADR合作的建设,美国则通过一系列的法案来鼓励使用ADR。非 诉讼机制具有长远和即时两方面的效果。 关键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欧盟;美国 中图分类号:D 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600(2013)01—0073—06 人群居,必生利害,趋利性乃人性之私。每个人 1998)规定:“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包括任何审判法 都会根据自己的判断,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个 人判断标准的不一样,就会在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 官的判决以外的程序和方法,在这种程序中,通过诸 如早期中立评估、调解、小型审判和仲裁等方式,中 立第三方在争论中参与协助解决纠纷。”非诉讼机 制在欧洲一般被称为“外机制”(out—of—court mechanism),其方式通常是引入一个第三方,如仲裁 员、调解员或者是申诉专员(ombudsman)来帮助当 事人达成和解。在亚洲,没有特定的非诉讼机制的 称谓,而是将非诉讼的精神融人到民族文化之中。 如中国、日本、西亚的阿拉伯国家,均崇尚“和”文 化,强调整个社会的和谐、融洽,对于“个别权利”并 不如欧美等诉讼文化国家那样重视。在西亚的阿拉 伯国家,解决争议的方法并非提起诉讼,主张法律规 定,而是求助于具有声望、受到大家敬重、有智慧的 长者,由该长者对当事人的争议依照公平及正义理 念作出决定,而该决定仅具有道德上的拘束力,并无 法律上的拘束力,作出该决定的依据通常亦非法律 的规定,遑论该决定作出之过程是否符合一般的司 法程序 卜 。 我们此处所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域外发 展,主要集中讨论非诉讼机制在其他国家民商事纠 纷解决中的作用、形式以及发展。在地区选择上,主 要选取了家合作比较典型的欧盟和具有代表性 与他人发生冲突。迈克尔・努尼(澳大利亚律师和 调解员)认为,冲突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公 司或者集团之间,因为一方利益、需求或者目标的满 足与另一方利益、需求或者目标的满足之间不可调 和而产生的。源于此类冲突的人际纠纷是我们日常 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我们所处的现代社会是 一个迅速发展,全球化程度很高的社会。人们之间 的社会交往频繁而复杂,信息的不对称,资源的不均 衡,规范的差异性,均会引起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 如何解决这些冲突,对维护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有 着重要的意义。 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创造了各种各样的 纠纷解决方法,从最原始的“以牙还牙”式的侵害补 偿方式到现代的诉讼机制,这既是社会需求的结果, 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其中纠纷解决的各类方式也 呈现出与时俱进的特征。非诉讼机制,包含的范围 广阔,常用的英文表述方式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一般翻译为“替代性纠纷(争 议)解决”方法。对于ADR的界定,美国1998年 《ADR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ct of 收稿日期:2012—10—27 基金项目:司法部2009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涉台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建构研究”(编号:09SFB5034)。 作者简介:李娟(1975一),女,湖南长沙人,博士生,主要从事国际私法研究。 74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 的现代ADR的发源地——美国。 一、欧盟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分析 此处所讲的欧盟,是将欧盟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而非分别讲述欧盟各成员国的情况。欧盟作为一个 整体对ADR的关注比美国稍晚一点。在欧洲,人们 常将ADR称为外机制(out—of—c0un mecha— nism),整个欧洲国家都有这种机制,它用来帮助民 众解决纠纷,例如在消费纠纷中,如果消费者与商家 无法直接达成协议,他们就会采用ADR解决方式。 在欧洲ADR方式通常是引入一个第三人如仲裁员、 调解员或者申诉专员来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人们 认为,采用ADR比诉至更具有灵活性,更能契 合当事人的需要,与诉至相比,ADR更便宜、更 便捷。然而这种外机制在欧盟内部的发展也不 同,有的是国家间的,如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消费者 投诉委员会;有的是地方性的,如西班牙的仲裁法 院;还有的源于私人或企业的发动,如银行或保险公 司的调解员或申诉专员。由于机构不同,所以裁决 的效力也大不相同。有的只具有建议的性质,双方 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如斯堪的纳维亚国家间的 消费者投诉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有的只对专业人员 有约束力,如银行或保险公司的申诉专员的裁决;还 有的是对争议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如机构的仲裁。 (一)ADR在欧盟的发展 欧盟对于ADR方式解决争议一直非常感兴趣。 自1998年《维也纳行动计划》、1999年《欧洲理事会 坦佩雷决议》以来,司法与内政理事会要求欧 洲委员会就仲裁外的其他ADR提交一份“绿皮书” (Green Paper)。在“绿皮书”中,欧洲委员会认为 ADR不是对审判方式不足的补充,而是一种替 代性的,以自愿为基础的,确保社会和平的争议解决 方式。ADR在家庭纠纷中的作用尤其明显。“绿皮 书”向更多的人尤其是向诉讼当事人、法官、法律职 业者普及这种新的、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2002 年4月,欧洲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印发 了一份关于ADR的讨论稿。2004年7月,该委员 会发布了《调解员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 for Mediators),获得了许多调解专家的认可和接受。 《调解员行为准则》建立了一套可以在调解实践中 运用的并且能获得调解机构遵守的规范。它详细阐 述了与调解机构、调解从业者以及其他对调解感兴 趣的人的合作。2004年10月,该委员会向欧洲议 会和欧洲理事会提交了一份《调解指令》草案,该草 案于2008年5月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正式作 出。《欧洲调解指令》④(the European Directive on Mediation)旨在鼓励和促进欧盟把调解作为一个替 代性方式解决争议。指令只直接应用于涉及跨 国问题的纠纷,为某些调解交流的保密性提供保护。 指令的目标是促进调解员培训,并要求成员国发展 保障调解服务的机制,鼓励调解员遵循自愿行为准 则并使调解协议能够像法庭判决一样得到执行,其 中还有协议执行的责任。该指令要求于2011年5 月21日前进入欧盟成员国国家法②。但就目前各 国的实践来看,该指令在各成员国的执行情况并不 乐观。一直以来,欧洲委员会认为鼓励使用调解和 其他ADR形式,有助于争议的解决,有助于避免基 于诉讼带来的心理焦虑以及时间和金钱的耗 费,有助于真正确保民众的法律权利。 另外,根据欧洲委员会的建议,欧洲理事会于 2003年1月27 Et颁布了一项关于法律援助的指 令④。该指令规定,特定情况下外程序同样可 以获得法律援助,以帮助那些不富裕(1ess well— off)的人们能利用ADR解决争议,这一点是值得我 们借鉴的。 (二)ADR在欧盟的运用 在实际运用方面,欧盟也是身体力行推动ADR 在不同领域的运用。在家庭关系方面,欧洲委员会 也致力于推动ADR方式,在2003年11月27日有 关婚姻关系、父母责任的管辖权以及判决的承认与 执行的规则中(Regulation(EC)/2201/2003)㈣极力 主张使用ADR方式解决家庭纠纷。在电子商务方 面,《电子商务指令》 以及《欧洲委员会与欧洲理事 会的联合声明》中着重强调了在电子商务消费纠纷 中使用ADR方式解决争议。在《框架指令》 (Framework Directive)中为电信行业内的争议提供 非司法解决方式。 在有些领域,欧洲委员会不仅只限于鼓励ADR 方式,而是寻求提高ADR的质量和效率。如在消费 纠纷中,欧洲委员会所采用的“两个建议”(Two Recommendation)④为每一个向民众提供的ADR设 定了质量标准。 (三)的ADR机构 在欧洲,有一些专门的机构为民商事纠纷 提供ADR方式。ECC—Net(European Consumer Centers Network)是一个为消费者在其他国家采用 ADR方式解决纠纷提供信息与帮助的机构,该机构 在所有欧盟成员国以及非成员国的冰岛和挪威之间 建立纠纷解决的国家问联系。 FIN—NET(the 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Net— work)是一个专门解决财经争议的网络,为遭遇财经 第1期 李娟: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欧美发展经验及其优势分析 75 服务问题(如银行、保险、投资方面)的民众提供法 院外解决争议的方式。如果民众在一国与另一国财 级推动ADR的使用,每一个机构都能够提 供培训来开展ADR教育;每一机构都对自己的 全部合同进行重新评估,看看是否能够通过ADR解 决商务问题。1998年《ADR法》,命令每一个 都要开展ADR,该法要求每个必须有一个ADR 计划或ADR项目,由此,美国ADR的使用率不断上 升。 经服务提供者产生纠纷,那么FIN—NET成员将为 他提供相关的外申诉程序,并提供必要的信息。 该机构由欧洲委员会于2001年发起成立。 SOLVIT(the Internal Market Problem Solving Network)是一个网络式的问题解决机构,是欧盟所 有成员国为统一的内部市场而成立的有效解决涉及 人员流动和商业往来问题的信息中心。在该机构网 2.相关计划(Court—Related Programs)的 推动。与相关的ADR计划包括附设的 络下,欧盟成员国致力于采用非法律程序共同解决 那些由于成员国当局错误运用欧盟内部市场法 律而产生的问题。该机构成立于2001年,欧盟 所有成员国均设有该问题解决机构,所有机构间实 行信息资源共享,采取共同的运营规则,并在操作中 确保其公开性和透明度。 此外,欧盟在刑事方面也展开了ADR的运用, 如European Forum for 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and Restorative Justice,该机构是一个欧盟非政 府组织。 对于欧盟内部家的ADR合作方式是值得 我们研究和学习的。我国除了幅员辽阔的外, 还有存在不同法律机制的、和地区。 建立跨法域的ADR合作机制对我们解决此四域民 商事纠纷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美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分析 美国是现代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主 要推行者和实践者。美国关于ADR的讨论最多见 于20世纪90年代,那时民间诉讼繁多,积案如 山,为减轻法官的负担,提高争议解决效率,而推行 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美国主要的ADR方 式有如下几种:仲裁(Arbitration)、早期中立评估 (Early Neutral Evaluation)、事实调查(Fact—Find- ing)、调解(Mediation)、调解与仲裁混合方式、迷你 法庭(Mini—Tria1)、谈判(Negotiation)、申诉专员 (Ombudsman)、简易陪审团审判(Summary Jury Tri- als)等。 (一)美国ADR快速发展的原因分析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在美国如此盛行, 并有着纷繁复杂的形式,究其原因,主要离不开立法 的支持、的推动和非机构的参与。 1.立法支持。美国先后通过一系列的法案来鼓 励使用ADR。第一部法律是1930年的《ADR法》, 之后是1996年的《联邦行政机构非诉讼解决纠纷 法》,该法中要求所有的联邦机构都必须有一 个ADR,每一个联邦机构都要指派一名高 ADR(court—annexed)、鼓励的ADR(court—en— couraged)以及指令的ADR(court—ordered),这 些方式之间只有细微的差别,被统称为与相关 的计划。 1980年全美国只有十个州和一个联邦地 区开展ADR计划,在相关计划的推动下, 1996年近一半的联邦地区使用调解方式解决 争议,近四分之一的联邦地区采用仲裁方式解 决争议。在相关计划中,附设ADR计划在 联邦地区占有显著位置,《1988年改革与 接近正义法》(Court Reform and Access to Justice Act of 1988)、《1990年民事司法改革法》(the Civil Jus- tice Reform Act of 1990)以及《1992年接近正义法》 (Access to Justice Act of 1992)等均有规定。 除联邦第五巡回上诉外,所有联邦上诉法 院都采用调解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之一,同时近一半 的州都有覆盖全州的仲裁和调解推广计划,每个州 至少有一个实行调解推广计划。 3.非机构活动(Non—Court Related Activi— ties)的助推。美国仲裁协会(AAA)自1926年成立 以来一直是美国仲裁和其他ADR程序解决争议的 最大实践者。1995年美国仲裁协会的案件受理量 是62 423件,是1975年案件受理量35 156的两倍。 如今行业专家估计,像美国仲裁协会这种专业ADR 机构远不止1 000家。例如“司法仲裁与调解服务 公司”(Judicial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Services)是 一家加利福尼亚的私人公司,该公司1983年的案件 受理量只有200件,而到1993年该公司每月的案件 量就达到1 200件。该公司于1994年与另一家争 议解决公司Endispute合并,此后案件受理量更是不 断增加。 4.职业会员的扩展(Professional Memberships)。 争议解决职业者协会(the Society of Professionals in Dispute Resolution)在美国同类协会中规模最大,历 史最长,其会员从1989年至1996年翻了一倍,1997 年有会员近3 700人。同样,美国律师协会(ABA) 76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3矩 的争议解决委员会于1993年改为美国律师协会争 议解决部,在其改制后的前6个月里就吸纳了5 000 余名会员,到1996年会员超过6 000人。争议解决 职业会员的扩展,有效推动了ADR在美国的发展。 5.相关机构的接受(Institutional Acceptance)。 法律行业对ADR的接受无疑意义巨大。美国的法 律行业对ADR虽有几分迟疑,但最终还是接受。美 国律师协会杂志对1991--1996年这五年中参与 ADR审理的美国律师协会会员进行抽样调查表明, 会员对调解与诉讼的支持比例分别是50.5%和 30.8%。大型的律师事务所更倾向于采用调解和仲 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在美国超过800家的全国性大 型公司及其2 800多家分支机构、1 500多家法律事 务所其中包括全国500强法律事务所中的400家, 都正式承诺采用ADR程序解决争议 。 (二)美国学者对ADR的不同看法 其实在美国,学者对ADR的作用也是褒贬不 一。一种观点认为ADR的解决方式会减少公权力 机构如对争议解决的参与,产生的法律规则和 先例就会减少,从而导致对公共领域(Public Realm)的侵蚀,其代表者有大卫・卢班(David Lu. ban)。而Carrie Menkel—Meadow则认为ADR解决 方法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参与性、民主性、授权性、 教育性以及改造性。Lawrence Susskind认为ADR 是比诉讼更民主的程序,它将更多的参与方引入到 争议的解决中来。 在美国,ADR在环境争议和劳资争议中运用广 泛,美国环保机构认为环境纠纷采用ADR解决的优 势在于争议解决成本更低并集中于解决问题,争议 解决的选择性契合当事人的需要,又能节约时 间 。另外,在劳资争议中,ADR的好处还包括有 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熟的、持久的关 乏[4] — 、 O 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评估 诉讼方式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获得的最高层 次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它不是万能的。诚如庞德所 言:“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替代性救济来 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 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一个能使一 个原告重新获得一方土地,但是它不能使他重新获 得名誉。可以使一个被告归还一件稀有的动 产,但是它不能迫使他恢复一个妻子已经疏远的爱 情。能强制一个被告履行一项转让土地的契 约,但是它不能强制他去恢复一个秘密被严重侵犯 的人的精神安宁。”_5 卜 因此,非诉讼机制以其独 特的优势而存在于纠纷解决机制中。 对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通过法律移植实现法 制现代化的国家而言,ADR更为重要的意义实际上 并非为了应对所谓的“诉讼爆炸”,而是基于社会的 特殊需要:一方面,本土社会与现代法律规则的冲突 可以通过非诉讼方式得到缓和,当事人的特定需求 可以得到多元化的满足;另一方面,现代法制的建立 和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培养造就高素质的 法官、完善程序保障、法律适用逐步与社会主体的传 统观念及行为方式相协调等),不可能一蹴而就。 因此,在法制发展的初期阶段重视ADR,具有快速 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营造法治“可持续发展” 的特殊意义 。 (一)非诉讼机制的即时效果 1.争议解决的速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 个目的就是要鼓励自愿地解决争议。以调解方式解 决争议,这就意味着争议当事人对解决结果有控制 力,他们可以自愿地接受解决结果,一般来说以调解 结束争议的满意度和执行力都比较高。其实,在仲 裁中当事人在提交仲裁后,依然会不断进行磋商,这 样有助于达成自愿和解协议,当双方都降低了期望 值之后,他们就会尽量避免使用仲裁结案,与调解相 比,仲裁的一裁终局制更接近于具有强制性的司法 裁决。因此,使用调解方式比使用仲裁方式更容易 达成自愿和解结案。相比诉讼机制,非诉讼机制的 结案速度较快,在非诉讼机制中调解方式又优于仲 裁方式。 2.争议解决的质量。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质量比较高。在调解以及仲 裁中的调解阶段,争议当事人会展露更多的私密信 息,这种信息的展露是与成功达成高质量一致和解 协议的可能性密切相关的,一致性和解协议使双方 都能获利。高质量就意味着双方都能得到合理的补 偿,达到帕累托@最优效率,具有最佳的创新性。当 事人共享的信息越多,他们在调解以及仲裁中达成 高质量调解协议的可能性就越大。 3.争议解决的费用。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中,诉讼机制有着法定的程序和规则,一般耗时较 长,费用也相对较高;非诉讼机制程序灵活,结案较 快,所以费用相对较低,其中又以协商和调解的方式 解决争议所需要费用最少,仲裁次之。仲裁方式又 分为仲裁一调解和调解一仲裁。仲裁一调解一般有 仲裁听审阶段和调解阶段,如果争议在调解阶段就 解决了,那么裁决阶段就不必要了,缩短了程序也就 减少了费用;在调解一仲裁中,如果争议在调解阶段 第1期 李娟: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欧美发展经验及其优势分析 就解决了,那么仲裁听审阶段和裁决阶段就都不必 要了,程序更短费用更少。因此调解一仲裁比仲 裁一调解更具优势。其实,大多数案件都可以获得 成功的调解。一般中立第三人的付费是以耗费时间 的长短来计算的,所以,调解不仅可以缩短时间,更 可以节约费用。 (二)非诉讼机制的长远效果 1.有助于人们形成长远的公正信念。调解和仲 裁可以形成长远的程序公正的理念。人们发现,当 一个人可控制自身案件的程序时,他对程序公正性 的信赖就会提高 。这种信赖就会在将来的争议 解决中得到运用。很明显,在调解方式下,争议当事 人可以自行控制案件程序的发展。中立第三人对待 争议当事人的态度可以影响他们对待程序公正性的 理念。在仲裁中,作为第三人的仲裁员作出的裁决 比在调解中调解员提出的解决意见对争议双方的威 胁性和强迫性稍强,因为仲裁的程序性更强。较强 的程序性以及对案件程序的可控性,无疑会增加当 事人对案件解决公正性的信赖度。因此,非诉讼机 制使当事人觉得他们在案件解决程序中获得更多的 尊重,尊重在近来的程序公正模式和司法文化中起 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增强人们对社会公正的信念 和“和谐司法”的信心。 在诉讼中争议当事人会认为是被动接受解决结 果的,争议当事人对结果的不可控性,会增加他们的 焦虑感和不安全感,尤其当他们面对不熟悉的 和法律规则时更是如此。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在涉 台民商事纠纷中这一点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台商 选择非诉讼机制解决纠纷的几率相对要高。 2.有助于人们遵守争议解决结果。在诉讼机制 中,争议当事人对于判决结果的遵守一直是一个问 题。据调查,争议当事人对裁决的遵守率是 48%,虽然的裁决具有约束力,但裁决的执行却 是困难重重。而相比较,争议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 遵守率是80%。调解随着程序的展开可以不断挖 掘当事人之间的新信息和新理解,及时反映当事人 之间达成的“新谅解”。这就使调解协议避免了法 院裁决会存在当事人不愿意看到的瑕疵的情况,而 这些瑕疵会降低当事人执行裁决的意愿。通过比较 发现,当争议当事人认为程序是公正的,他更愿意遵 守该公正程序下产生的裁决或协议。对程序公正性 的判断是争议当事人是否遵守第三人作出的裁决的 重要因素。正如前所述,对争议裁决结果可控性的 缺失会损害当事人对程序公正性的期待。公正的程 序有助于裁决结果的执行。 总之,非诉讼机制的优势就是鼓励当事人自行 解决争议,提高当事人的公正理念以及对裁决结果 的遵守。 注释: ①DIRECTIVE 2008/52/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 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1 May 2008 on certain aspects of mediation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②参见[德]克里斯蒂安・杜威:《欧盟的民事与商事调解》, 载冀祥德编:《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比较研究》,中国民主 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08页。 ③即Council Directive 2002/8/EC of 27 January 2003 to im・ prove access to justice in cross—border disputes by establis・ hing minimum common rules relating to legal aid for such dis- putes. ④即Council Regulation(EC)No.2201/2003 of 27 November 2003 concerning jurisdiction and reuglation and eIlf0lrcement of judgments in matrimonila matters of parental responsibility, repealing Regulation(EC)No.1347/2000. ⑤即Directive 2000/3 1/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8 June 2000 on certain legal aspects of i ̄orma— tion society services,in particular electronic commeme,in the Internal Manet(Directive on electronic commerce). ⑥即Directive 2002/21/EC of the European Parlima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March 2002 on a common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networks and services(Frame- work Directive). ⑦委员会于1998年出台了第一个“建议”,即98/257/EC: Commission Recommendation of March 1998 on the principles applicable to the bodies responsible for out——of——court settle・・ ment of consumer disputes。几年后,欧洲消费者事务理事 会在2000年的一份关于消费纠纷司法外解决的决议中 (即Council Regulation on a community—wide network fo na— tional bodies for the extra—judicila settlement of consumer disputes,11 may 2000)认为许多外纠纷解决机制被 排除在1998年的建议(Recommendation 98/257/EC)之 外,但依然在消费纠纷解决中起着有益的作用。于是欧洲 委员会于2001年提出了第二个“建议”,即2001/310/EC: Commission Recommendation of 4 April 2001 on the princi- ples for out of court bodies involved in the consensual resolu— tion of consumer disputes。该建议建立了ADR程序要达到 的共同标准,以使消费者和商家均有信心认为他们的争议 将在保证公平、公正和效率的情况下得到解决。该标 准并未为ADR程序该如何操作提供指导,而只是提供了 这些程序应遵循的一些原则,以期达到一个共同的最低标 准。每一个成员国均向欧洲委员会通报其负责消费纠纷 外解决机构的名单,这样有利于这些机构熟悉其他成 员国同类机构的情况。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可以通 过欧洲消费者中心网络(ECC—Net)获得采用ADR方式 78 解决纠纷的信息和帮助。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3正 tion Programs and Processes at the U.S.Environmental ⑧维尔弗雷多・帕累托,意大利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对经济 学、社会学和伦理学作出了很多重要贡献。他提出了帕累 托最优的概念。帕累托法则认为:原因和结果、投入和产 出、努力和报酬之间本来存在着无法解释的不平衡。一般 来说,投入和努力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多数,只能造 成少许的影响;少数,它们造成主要的重大的影响。 参考文献: Protection Agency[J].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Vo1.61,No.6,Nov.一Dec.,2001. [4]David G.Carnevale.Root Dynamics of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n Illustrative Case in tIle U.S.Postal Service [J].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Vo1.53,No.5,Sep. 一Oct.,1993. [5][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董世忠,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1]吴光明.从法律文化谈发展中之国际仲裁文化[c]//中 正大学法学集刊(第七期),1991. [2]Richard C.Reuben.Public Justice:Toward a State Action Theory of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J].California Law Review,Vo1.85,No.3,May,1997. [6]沈恒斌.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J].中国司法, 2004(9). [7]William H.Ross and Donald E.Conlon,Hybrid Forms of Third—Party Dispute Resolution:Theoretical Implications of Combining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J].The Academy f Managemento Review,Vo1.25,No.2,Apt.2000. [3]Rosemary O’Leary and Susn Summeras Rains.Lessons earned from Two Decades of AltLernative Dispute Resolu— An Analysis of the Advantages of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nd its Development in United States and Europe U Juan (Law School,Xiamen University,Xiamen Fujian 361005) Abstract:Disputes among people have never stopped.Litigation is not the only way to solve them.It is more flexible and appropriate to use ADR to solve the problems than to sue to coups.ADR is cheaper and quicker than litigation.USA began the modern ADR earli— er than EU and both of them have the merit respectively.EU emphasizes the internal transnational cooperation while USA encourages the use of ADR through a series of acts.ADR has both long—term and short—term effects on our society. Key words: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transnational cooperation;long—term and short—term effec ̄ 【责任编辑:李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