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缺陷责任期有何区别?
⼯程施⼯中的质量保修⾦、履约保证⾦、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有何区别?
⼀、质量保修⾦和履约保证⾦1、质量保修⾦
《建设⼯程质量保证⾦管理暂⾏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程质量保证⾦(保修⾦)(以下简称保证⾦)是指发包⼈与承包⼈在建设⼯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程款中预留,⽤以保证承包⼈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程出现的缺陷进⾏维修的资⾦。”质量保修⾦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所以实践当中容易引起混淆。2、履约保证⾦
履约保证⾦是⼯程发包⼈为防⽌承包⼈在合同执⾏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提前要求承包⼈预先⽀付,⽤以弥补给发包⼈造成经济损失的⼀种担保⽅式。
【⼩结】质量保修⾦也是履约保证⾦的⼀种形式,都具备⼀定的担保功能,但两者的使⽤、返还的条件和期限等根据承发包双⽅的约定不同⽽不同,两者互不⼲涉。因此,是否退还履约保证⾦与是否返还质量保修⾦⽆关。
⼆、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1、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是指建设⼯程⾃竣⼯验收合格之⽇起,在正常使⽤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条件下,建设⼯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为:(⼀)基础设施⼯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程和主体结构⼯程,为设计⽂件规定的该⼯程的合理使⽤年限;(⼆)屋⾯防⽔⼯程、有防⽔要求的卫⽣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管线、给排⽔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程,为2年。其他项⽬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与承包⽅约定。”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质量问题的,施⼯单位应当履⾏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建筑⼯程质量保修办法》第4条规定:“房屋建筑⼯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单位应当履⾏保修义务。”第9条规定:“房屋建筑⼯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应当向施⼯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即到达现场抢修。”
法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是强制性标准,且法律规定的是最低标准,发承包双⽅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长于最低标准的质量保修期。
在保修期限和范围内,⽆论双⽅设置了何种形式的履约担保,只要因为施⼯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程发⽣质量问题的,施⼯单位便具有法定的保修责任和义务,这是⼀种强制的法律义务。2、缺陷责任期
《建设⼯程质量保证⾦管理暂⾏办法》第2条规定:“缺陷责任期⼀般为六个⽉、⼗⼆个⽉或⼆⼗四个⽉,具体可由发、承包双⽅在合同中约定。”
第8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如承包⼈不维修也不承担费⽤,发包⼈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并由承包⼈承担违约责任。承包⼈维修并承担相应费⽤后,不免除对⼯程的⼀般损失赔偿责任。”
缺陷责任期是⼀个约定的概念,没有约定即没有缺陷责任期。实质上只是双⽅对扣除的质量保证⾦预留了⼀个期限。也可以理解,缺陷责任期是因质量保修⾦⽽存在的。
【⼩结】质量保修期是法定概念,与是否有⾦钱担保⽆关,是施⼯⽅的法定义务;质量保修期满,不存在退还⾦钱的问题。缺陷责任期是约定概念,必须有质量保证⾦作为担保,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的归属于施⼯⽅的质量缺陷问题,发包⽅可以根据约定相应扣除预留的质量保证⾦,缺陷责任期满,应当退还质量保证⾦。
(本⽂仅供读者参考,不构成专业的法律意见;本⽂为原创⽂章,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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