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试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拓宽终身学习通道”精神,着力培养市场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同时鼓励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一个或多个与本专业相关的认证证书,在充分总结各高职院校现行的学分制基础上,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15年秋季起在各专业中开始试行学分制。
一 目的与作用
第一条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教学管理制度。实行学分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激发教师和学生的教和学两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提高,从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 学制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实行弹性学年制,获得毕业证书的基本学制为三年,在相应的学习期限内,允许学生多选课程,提前完成规定的教学环节,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提前就业;也允许部分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延长学习时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短不低于2年,最长不超过5年。
三 课程
第三条 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培养
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文化素质课、专业基础课(含一体化课程)和专业技能课。专业选修课指根据相关行业发展的形式而设置的为学生提高就业机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而选择修读的课程;公共选修课程是指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职场竞争力而开设的,供全校一、二年级在籍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选择修读的课程。
四 学分
第四条 我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三年总学分控制在125-135学分左右。各类课程学分分配比例大致为:其中公共必修课程28-30学分左右,占总学分23%左右;公共选修课程8-10学分左右,占总学分7%左右;专业必修课程46-50学分左右,占总学分37%左右;专业选修课程10学分左右,占总学分8%左右;实践环节28-32学分左右(其中顶岗实习10-15学分),占总学分23%左右;素质拓展训练3学分,占总学分2%左右。
第五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和学分数为主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时数可包括课内学时与课外学时。学分以学期为计算时间单位。
(一)理论课(含一体化课程)每16学时计算1学分,相对的实践课程每周(18—22学时)计1学分。
(二)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一般一学期计1.5学分。
(三)顶岗实习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周数计算,每周计算0.5学分。
第六条 素质拓展训练是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素质拓展训练学分为必修学分,每位学生除完成规定的课程学分外,还必须完成至少3个学分的素质拓展训练。
第七条 课程学分的取得。
(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所有课程均进行成绩考核。课程考核60分及以上者即可获得该课程的规定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二)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给予一次学期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者成绩计为60分,并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补考不及格或不按规定参加补考者,必须重修。
使用到实训中心(实训室、实验室)设备(设施)的实践课程考核,如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学生重修该课程。
(三)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核成绩以实际成绩计,并取得相应学分;缓考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直接重修。
经批准补考缓考的,通过考核后以60分计,并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四)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该课程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不得参加学期补考,必须重修。任课教师须在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院系,各院系汇总后统一报教务处审批。
1.纯理论课程,有下列情况者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⑴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总学时数的1/4及以上者; ⑵缺课达到该课程总学时数的1/3及以上者;
⑶作业(按课程教学计划规定的作业次数)缺交1/3及以上者(按教师规定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论处)。
2.一体化课程,课程标准对实验课(内容)无特别要求的,按本款第1项处理;课程标准对实验课(内容)有特别要求的,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3.设置的实验课(课程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实训周、顶岗实习等实践课程缺课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1/3及以上者,实验报告或作业缺交1/3及以上者(按教师规定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论处),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五)通过参加社会考试取得相应认证证书的,其相关课程学分互认按免修规定办理。
(六)实行奖励学分和加分制度(奖励标准与加分办法另行规定)。为了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精神,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和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行业认证(必须经学校教务处和技能培训鉴定中心认定),对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所获得的成绩,可给予奖励学分和加分。对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并取得相应获奖证书的给予奖励学分;对取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行业认证证书的给予加分,奖励学分和加分计入毕业总学分。奖励学分和加分不得冲抵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程学分。
第 学生每学期(5、6学期除外)修读的课程应在22学分左右,一般不超过25学分。
第九条 学生素质拓展训练学分由学生工作处(部)、团委等单位授予。具体授予及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制定。
五 绩点制
第十条 课程实行绩点学分制,学校每位学生每学期各门课程的成绩都进行绩点值的等值换算,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一个指标。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达60分,成绩绩点计为1.0,以后每增加1分加0.1个绩点;采用五等计量的绩点分别为优(4.0-5.0);良(3.0-3.9);中(2.0-2.9);及格(1.0-1.9);不及格(0)。60分以下无学分绩点。
为了衡量毕业生的质量,提供推荐就业的依据,学生修业期满,综合计算平均绩点,综合计算平均绩点的公式为:
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
Σ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
Σ课程学分
Σ(课程学分×绩点)
= ———————————
Σ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记录在学生个人成绩档案。
六 选课 免听 免修 重修
第十二条 学分制的核心内容是学生选择课程学习。学生在选择课程时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学生在辅导员的指导下,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选课程序的要求进行选课。课程如有先修后续关系,学生必须先取得先修课程的学分,才可修读后续课程。
(二)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对下一学期的课程进行选择,学生所选课程以教务处打印出的课程认定单为准。
第十三条 选课程序。
(一)每学期适当时间,教务处下发通知,各学院制定下一学期教学进程表,教务处汇总,并以此为基础,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相应的执行教学计划,说明各门课程的学时、学分、考核方式及推荐的任课教师。
(二)所有课程的选课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三)未经批准注册自行参加选修课学习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不登记成绩和学分。
第十四条 免听免修。
(一)提前通过与所开设的专业课程相关的部委(行业)认证并获得证书(必须经过学院和教务处认定的)的学生可以申请该门课程的免听免修,但不准免考。学生向所属学院提出免听免修申请,同时提交获得的认证证书,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
免听免修。学生的该课程成绩以期末考核和认证成绩的最高分记入成绩档案。
(二)学生因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在时间上有冲突时,可向任课教师书面申请免听课,经同意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后,方能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 重修。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给予一次学期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或不按规定参加补考者,必须重修。公共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重修该门课程或改选其他公共选修课程。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课程,也可缴费重修,其成绩可按其中的最高分记载。具体办法参照《鄂州职业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一)重修课程按学校财务规定收取重修费。 (二)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再次重修。
(三)在校生重修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完成(毕业班学生除外)。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体育课、军训、实践教学环节课程、素质拓展训练不得免修或免听。学生因生理原因经县级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和参加军训,可以免予跟班上课和军训,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七 成绩考核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一般实践教学环节课程采用考查,理论课程的考核方式视具体课程性质而定。
第十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
第十九条 允许学生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重修,以取代较低的课程成绩。
八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二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并完成素质拓展训练学分,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业期满而未修满学分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毕业设计(论文)和顶岗实习不及格者,一般先发放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回校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不及格或两年内不申请补做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二)学生历年有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虽经补考和重修仍不及格者,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可申请参加其不合格课程的毕业后重修考试,毕业后参加重考需交考务费,所有重考成绩及格者,可予换发毕业证。
第二十二条 体育未达标者,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学生修业期满,学校认定优秀毕业生时,其综合计算的平均绩点必须达到3.5以上。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三年以内,且所修课程经考核80%以上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
九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如入学与注册、成绩记载、休学与复学、退学、考勤与纪律等),按《鄂州职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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