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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程序规定(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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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行使消防监督职责,规范消防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消防监督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火灾调查处理。

第三条消防监督机构在履行消防监督职能时,应当依法监督,保障安全,促进生产。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参加。消防监督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第五条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按下列要求填发法律文书: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应当作出详细记录,由被检查单位防火负责人和消防监督员签字,一式两份,分别存档备查。重大火险隐患,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视情况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保险公司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由当地机关负责人审核签发,视情况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消防监督机构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对危险部位立即停产停业。停产停业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发出通知后立即报告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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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消防监督机构对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整改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后,填发《复查验收意见书》,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七条对被检查单位在整改火险隐患中,提出变通防范措施,或者要求延期整改的,消防监督机构应当于五日内作出决定。

第消防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建立档案。 第三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

第九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生产、储存、经营、购买、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严格履行审核、审批制度。

第十条消防监督机构对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申报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和有关防火资料,应当自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并签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第十一条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审核其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船舶运输许可证等是否齐全、准确、有效,然后决定办理或者不办理准运手续。

第十二条消防监督机构对申领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商业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消防监督机构对单位申请变更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种类、数量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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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施工、验收,应当按照普遍审查、重点审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和设计单位申报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防火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审查。重点工程应当于三十日内、一般工程应当于二十日内审核完毕,并填发《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第十六条消防监督机构对未经防火审核而擅自施工或施工中擅自改变防火设计的工程,应当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并填发《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

第十七条消防监督机构对重点工程应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后十五日内向建筑单位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五章消防产品质量监督

第十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对本地区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进行验证检查,并对其产品实行抽样检测。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在接到《生产消防产品申报表》、《维修消防产品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三十日内,对其生产技术条件(含检测手段)、质量保障体系以及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填发《生产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维修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条消防监督机构对进口的消防产品,应当登记注册,审查进口手续并送省级以上消防产品检测中心复检,经复检合格后,于五日内填发《消防产品安装使用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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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消防监督机构发现消防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时,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向有关生产、维修、销售单位填发《消防产品质量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这些单位停止生产、维修、销售不合格产品。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二)

一、熟悉了解所辖区范围基本情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实施消防监督。 二、督促指导所辖区系统(单位)事处、乡(镇)等逐级落实消防责任制,组织防火宣传,开展防火检查,指导专兼职防火员和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反馈信息。

三、深入单位,进行防火检查,对辖区重点单位按上级要求严格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要认真填发整改通知书,并做到隐患不改,工作不止。

四、及时收集辖区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审核各单位的防火制度和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督措施,推动工作的开展。

五、对辖区内发生的火灾事故,协助火调参谋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迅速赶往火场,查明原因,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将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立案执行,并协助单位提出今后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积极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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