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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继承——处置财产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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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继承——处置财产要谨慎

作者:佳木

来源:《新天地》2010年第12期

老年人提前对自己的重大财产作出安排,应该是好事。然而,因为处理方式不尽完善,或者考虑不够周全,事后再反悔,好事往往会变成坏事。为了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老年人在分配财物时一定要分清赠与和继承的关系。

继承一般产权财物无须返还

2008年年底,苏州张先生身患重病,他考虑到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小文大学还没有毕业,想给她留下一份嫁妆,于是写下一份遗嘱,留给女儿5万元钱和一条金项链、一块玉观音玉佩。此时,小文眼含热泪赶到医院看望病危的父亲。张先生的现任妻子刘女士将5万元现金、金项链和玉观音玉佩交给小文,小文也给继母出具了收条。

张先生和小文见面后更加觉得愧对女儿,于是又立下一份遗嘱,宣布前一份遗嘱作废,将自己名下房产的一半产权留给女儿。

张先生逝世后,由于出现了两份遗嘱,而且两份遗嘱关于房屋、财产的继承争议巨大,张先生的女儿要求继承父亲的房产,她的继母刘女士则认为小文在病房拿到的5万元、金项链、玉佩等财物是她根据第一份遗嘱的内容才交给小文的,如果小文要求继承房产就必须交还财物。为此小文与继母对簿公堂。

法庭审理认为,遗嘱人张先生所立的两份遗嘱,均系其亲笔书写,属自书遗嘱,该遗嘱合法有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财产继承应以“最后遗嘱”为准,因此小文可以继承一半产权。刘女士要求小文返还的财物,均系张先生的个人财产,当时,刘女士是根据张先生的意愿将财物交付给小文,因刘与张系夫妻,应当认为刘女士亦同意此事。上述行为符合赠与行为,小文不必返还这些财物。

讨回一半产权却要支付折价款

齐老太与王老先生住在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内。王老先生过世前曾有遗愿,希望把房子的一半产权送给孙子小王。2004年,小王及齐老太办理了继承公证,包括房屋在内的王老先生的所有财产均由老伴齐老太一人继承。同时,齐老太又与孙子小王签订了公证的赠与合同,约定小王承诺一直赡养齐老太至去世,齐老太自愿将房屋产权份额中的50%无偿赠与小王。之后,齐老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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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与小王和小王的父母——自己的儿子、儿媳住在一起。起初的几年,双方相处得还算融洽。可到了后来,由于一些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了矛盾。

2007年4月,齐老太自行搬离在外居住。而最令齐老太伤心的是,自己在2008年乳腺癌复发,长达一个多月的住院期间,小王竟然一次也没来探望过。心灰意冷的齐老太起诉至,要求将房屋归自己所有,并愿意支付给孙子15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

判决:房屋产权归齐老太所有,小王必须在30天内搬离;齐老太则应当支付小王房屋折价款150万元。

赠与外孙女想收回不容易

李老先生夫妇一直居住在一套售后公房内。该房产权虽属夫妻共同财产,但产权户名一直登记在妻子徐老太一人名下。

2008年7月,李老先生夫妇和外孙女小姚去了房地产交易中心,以买卖的形式将房子过户到了小姚名下。房屋过户后的一段时间,家里倒也风平浪静,小姚虽然获得了房屋的产权,但也没有提出任何居住上的要求,房子还是由老人住着。

可一次意外却导致了家庭矛盾升级。去年8月,李老先生夫妇起诉到,以徐老太是文盲,房屋的过户未征得财产共有人李老先生同意为由,主张撤销徐老太与小姚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官调出房地产交易中心留存的照片,上面清楚地反映,在签约时,李老先生本人就在现场,并在徐老太身后关注了整个交易过程。

判决:驳回李老先生夫妇的请求,房子依然归外孙女小姚所有。但通过法庭的调解工作,小姚自愿每月给付老人400元的生活费,承诺今后将继续照料老人的起居生活。

赠与后辈财物不如订立遗嘱

老年人在对待财产处理时,一定应慎重考虑,不要一时冲动。如果考虑不清楚,未必一定要在生前就把房屋产权或者财物处理掉。如果老年人在生前完成了自己名下房屋的赠与后,其他人尤其是没有获得房屋产权的其他子女可能会出现心理上的不平衡,开始自觉或不自觉地来影响老年人。此外,房产通过赠与方式处理并没有特别好处。因为,通过赠与合同或者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过户房屋产权都是需要缴纳税款的,完全可以通过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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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安排自己名下的房产。这在目前不仅不用纳税,还更能保护老年人,一旦情况发生变化,老年人可以更为自主和便捷地撤销这些文书。 (责编:孙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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