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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调查及保护管理办法

来源:爱go旅游网
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

调查及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

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结构本身及周边环境安全,对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等设施的结构形式、使用年限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有针对性的制定改移或保护措施,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章 各单位职责

第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各参建单位与管线权属单位建立沟通、协调、配合机制。对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等资料的收集和及时移交负责。

第二条 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调查单位对调查范围内管线、建(构)筑物设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管线综合设计单位对拟改移管线改移路由的可行性负责。 第四条 土建设计单位对所提供调查范围的准确性负责,对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的改移或保护提出具体的建议,并对地下管线、建

(构)筑物设施保护方案的可实施性、经济性负责。

第五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的安全性负责。

第四章 主要工作内容:

第六条 建设管理单位

(一)工程开工前,建设管理单位要及时组织管线权属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召开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改移、保护启动配合会,全面沟通工程情况和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情况,共同研究确认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改移或保护方案及完成时限。

(二)建设管理单位要及时将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的资料完整地移交给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调查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

(三)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做好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的保护工作,加强对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保护的过程控制。

第七条 土建设计单位

(一)负责给管线、建(构)筑物设施调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调查需求,确定调查范围,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

(二)负责给管线综合设计单位提供初步设计图纸资料及本阶段的工程筹划,并配合完成第一版管线综合设计。

(三)负责在施工设计图中标明工程所涉及的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设施的种类、位置、结构形式,对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设施

的改移或保护提出建议。

(四)对需要保护的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设施制定可行的保护方案,并在施工图设计中予以落实。

第八条 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调查单位

(一)根据设计单位提出的需求受业主委托完成管线探、建(构)筑物设施调查,并形成正式的调查报告。

(二)结合施工单位现场调查报告,对新增管线或与调查成果有出入的管线、建(构)筑物设施进行确认,修改完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成果,完成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复测成果报告。管线复测成果报告的深度应与调查成果报告一致,为方便管线综合单位和设计单位下一阶段的工作,复测成果报告中应专门有一张新增管线图。(只包含新增管线和与管线调查成果不一致的管线)。

(三)因设计方案调整,根据设计单位新的设计需求,对新增调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重新进行详查,并完成管线补测成果、建构(筑)物补测成果。

第九条 施工单位

(一)施工单位进场后应结合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调查成果,对现场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进行调查,并形成《地下管线复查报告》、《建(构)筑物设施复查报告》报送乌鲁木齐城市轨道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

(二)在收到地下管线复测成果后应与管线综合设计单位密切配合,结合第一版管线综合设计编制本工程的工程筹划,提供给管线综合设计单位,并配合完成第二版管线综合设计。

(三)组织施工前,应将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情况和保护要求,具体施工进行书面交底和现场指认,并履行签认手续。

(四)建立动土审批制度,施工单位在按要求完成准备工作后,填报《动土审批表》,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进行下道程序施工。对于管线权属单位有特别要求的管线,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及时向作业人员做技术交底。

(五)管线改移工作全部完成后,应提交准确的管线最终位置成果,经监理审核后报乌鲁木齐城市轨道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

(六)施工过程中应动态绘制施工区域管线图,并悬挂明示,现场应对重要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的位置做出明确的标识,标识宜有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种类、埋深、结构形式等。标识形式可结合具体情况,采用标识牌、标识旗、标识物、标识线等。

第十条 管线综合设计单位

(一)根据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管线调查单位提供的调查成果和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结合规划条件,与管线产权单位沟通,以取得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调查资料、拆改方案的补充和确认,并完成第一版管线综合设计。

(二)管线综合设计单位在收到业主提供的《地下管线调查报告》成果后,开展第二版管线综合设计工作。

1、第二版的管线综合设计应包含调查成果的管线和复测成果中新增的管线,但对管线复测成果中新增的管线可进行初步判断,对于不需委托管线专业设计单位进行改移设计且不会对工程实施的安全有影响的,可不纳入第二版管线综合设计,但需说明这些管线由施工单位结合现场情况自

行考虑。

2、 第二版的管线综合设计中应有与第一版管线综合设计改动的相关说明,尤其要说明因新增管线改移导致第一版管线改移的调整情况。

3、应与施工单位进行充分交流沟通,结合工程筹划明确改移顺序。管线综合设计单位在编制第二版管线综合图时,应在图中结合工程筹划标明管线改移的顺序。若涉及永久管线改移的,需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另外编制相应文件,报规划局审批。

4、在完成第二版管线综合设计后,施工单位现场另发现的新增管线,需书面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经地下管线调查单位现场确认。(如只需临时改移,又对第一版管线改移路由没有影响的,施工单位可直接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进行改移设计,管线综合设计单位不再出第二版管线综合图;但如果有影响或涉及到永久改移的,管线综合单位还需完成相关设计,报规划局进行审批)。

(三)协助土建施工单位与产权单位稳定改移方案。

(四)所有管线改移工作完成后,管线综合单位根据各管线施工单位提供的现场管线最终位置图完成第三版管线综合设计。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

(一)对施工单位的《地下管线调查报告》、《建(构)筑物设施调查报告》和工程筹划进行详细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建设管理单位。

(二)加强对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保护的过程控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必须有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附件:乌鲁木齐轨道交通项目动土审批表

乌鲁木齐城市轨道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9月

乌鲁木齐轨道交通项目动土审批表 编号:【20 】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申请施工部位 监理单位 致 (监理单位):我方已完成(调查) 区域内管线保护的各项工作,请你单位审查,并准予下步施工。 附:1、管线资料移交。 有□ 无□ 2、管线保护方案的论证、审批。 有□ 无□ 3、管线调查和补充调查。 有□ 无□ 4、管线保护制度、措施的落实。 有□ 无□ 5、安全、技术交底及重要管线的现场标识。 有□ 无□ 6、无产权单位管线登报公示 有□ 无□ 施工单位(章) 技术负责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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