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发[2012]18号
各县市区委和,各部委,市直各委、局、办,各人民团体,驻市各单位,各企业:
为深刻汲取“4〃13”襄垣县善福联营煤矿重大透水事故的沉痛教训,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和建设“两宜”城市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根据、省安全生产有关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安全第一、党政齐抓、一岗双责
各级、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各县(市、区)委和县(市、区)长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第一责任;常务副县(市、区)长协助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和工业经济,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副职对分管领域的工作负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第一责任,第一副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副职对分管范围的工作负安全生产责任。
二、加强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机构队伍建设 经信、住建、交通、国土、、质监、旅游、教育等安委
会成员单位均要明确本部门负责安全管理的科室或机构,配齐人员,原则上市级不少于3人,县级不少于2人。成立市工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心,隶属市安监局管理,负责全市煤炭以外的工业行业安全管理;成立市交通安全管理中心,隶属市管理,负责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市级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不少于30人,县级不少于10人;所有乡镇(街道)设立安全监管站,为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工矿商贸企业较多的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站专职人员配臵不少于5人,其他乡镇(街道)不少于3人。 三、改革驻企安全监管制度
全市高危行业生产企业全部派驻安监员,每个企业派驻2人。驻企安监员统一招用,分级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驻企安监员主要负责对所驻企业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合理化建议,向监管部门和地方及时准确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行驻企安监员现场检查盯守制度、每日报告制度、定期轮岗交流制度、不定期交叉检查制度、特殊情况越级报告制度、不称职安监员辞退制度、综合考核制度,建设一支忠诚的基层安监员队伍。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监察、安监、煤炭、煤监、国土、、交警、消防、交通、质监、工商、供电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及时互通信息,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行动,保持安全监管的高压态势。煤炭、经信、安监等部门要及时向、电力、工商、税务等部门通报关闭和
停产停工企业名单,有关部门应同步采取限电、限供火工品等强制措施,形成打非治违的强大合力。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市、县两级财政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本级一般预算收入1%的比例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年度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应急救援和演练等支出。适当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待遇。
六、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查报整改和动态监管信息系统 对原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年内完成全市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查报整改信息系统和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对全市各类企业和监管部门及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凡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接到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部门要责成专人,立即组织查处。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装备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相关标准,尽快补充配备现场监管执法装备和相关装备,到2012年底前实现基本达标。
七、建设山西省应急救援长治基地
要坚持“军地联合、企地共建”的原则,整合全市矿山、危
化、消防、森林防火等应急救援资源,强化应急救援力量,加快山西省应急救援长治基地建设,力争3年建成功能互补、反应迅速的省级综合性应急救援平台。要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要加强应急演练,市、县两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演练,煤炭、住建、交通、国土、、交警、质监、旅游、教育等部门每季组织一次应急演练。要强化统一指挥、协调联动、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臵能力。
八、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纪和各项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法纪观念,严格遵章守法。要严格执行省出台的安委会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专项督查制度、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责任事故约谈制度、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等制度和12个行业安全生产的11规定;严格执行我市出台的安全生产月例会制度、部门包保执法制度、安全生产集中指挥制度、监督制度等。严禁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下达生产任务。 九、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力
在全市安全监管系统推行准军事化管理,所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和执行力。要再造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流程,明确每项工作的任务、分工、时限、标准、考核、奖惩等,实现事事有人办,件件能落实,促进各项任务快捷处理。实行安全生产限时办结制,凡是下级和
企业的请示事项,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作风疲沓、拖延误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坚持安全生产从严问责、行赏
要建立安全生产事前问责、过错追究制度,只要存在安全生产过错行为,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不称职的,启动干部召退回程序;对本地本行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非法违法生产视而不见、臵若罔闻、听之任之等不作为行为的,予以停职、免职、撤职;对乱作为、失职、渎职的,依法从重追究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和部门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奖励,提拔重用。
十一、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首负制 企业实际控制人必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都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一副职协助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副职对分管工作负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否则按擅离职守处理,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十二、实行企业安全生产全员岗位对标制度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所有高危企业都要按照建标、对标、达标的步骤全面执行岗位对标制度,每班对标,人人对标,每日每班报告。
到2013年底,煤矿企业要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建材等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到2015年底,全部工贸企业实现安全标准化达标。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安全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由地方依法予以关闭。
十三、提足用好企业安全生产资金
全市煤矿、金属及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钢铁冶炼等企业都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要求足额高限提取安全费用,确保按规定专款专用。行业管理部门每年要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工矿商贸高危企业要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保互动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因安全生产投入不足,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从严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四、配齐配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所有高危企业都要设立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并规范运行。要提高高危企业安全人员比例,凡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煤矿从其行业管理规定,同时在原“七长”的基础上,增加“探放
水队长”享受副矿级领导待遇。所有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获得《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
十五、强化企业总工程师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企业必须配备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强化其技术权威。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总工程师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要充分采纳并组织实施。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产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和有关人员予以处罚。
十六、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要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装备标准,2013年6月底前安装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六大系统”。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要安装自动化、联锁化控制系统。
十七、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即报即处制度
高危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查报整改信息系统,2012年底前实现市县并网运行,确保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组织生产建设的,对企业负责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停产整改企业逾期未完成隐患整改的,不得复产;两次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对企业进行关闭;对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十八、严禁企业违法违规生产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程,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严禁企业以整合、技改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依法予以关闭;严禁高危企业承包生产建设,违者立即停产停工整顿;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违者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违者责令停产整顿。 十九、严禁企业非法违法建设
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经安全评价审查合格的不予立项,安全专篇未经审查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备案、核准),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予组织总体验收、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十、严格执行遇到险情先撤人后处臵规定
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遇到险情时必须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先撤人、后处臵。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于6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市。
201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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