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改装适航审定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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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航空器改装的定义 ................................................................................ 3 二、 改装设计相关适航规章 ....................................................................... 4 (一) 涉及航空器改装的规章 ................................................................ 4 (二) 航空器改装一般规则及人员资格 .............................................. 6 三、 进口民用航空器的改装设计适航程序 ............................................ 9 (一) 申请和受理的有关要求 .............................................................. 10 (二) 改装设计审查重点事项 .............................................................. 12 (三) 设计批准、生产批准和更改控制 ............................................ 16 (四) 改装设计合格审定程序简图 ..................................................... 19 四、 改装设计适航审定的关键能力 ........................................................ 22 (一) 设计保证系统 ................................................................................ 22 (二) 工程设计能力 ................................................................................ 22 (三) 审定基础确定能力 ....................................................................... 23 (四) 制造符合性能力 ............................................................................ 24 (五) 符合性验证能力 ............................................................................ 24 (六) 改装包产品装机工程验证能力 ................................................. 25 五、 简化与特殊程序 ................................................................................... 26 (一) 国内通用航空公司设计小改管理 ............................................ 26 (二) 国内通用航空公司设计大改管理 ............................................ 28 (三) 紧急改装 ......................................................................................... 33 六、 改装设计批准(MDA)项目示例 ...................................................... 34 七、 附表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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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在国民经济建设和公共事务方面具有广泛用途,以执行运输任务为主,也能担负多种多样的特种作业,包扩应急救援、医疗救护、警务航空、护林防火、农林喷洒、地质勘查、电力巡线、海上石油服务、航空摄影、空中游览等。面对复杂的任务环境及专业的任务要求,航空器自身往往不能满足用户需求,必须进行专用任务设备的改装。
这就给很多航空运营人或航空器使用人带来一个问题,即对航空器的改装应该满足哪些适航规章要求、如何进行适航审定呢? 一、 航空器改装的定义
根据CCAR-43《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的规定,航空器的改装相关定义如下:
改装:是指在航空器及其部件交付后进行的超出其原设计状态的任何改变,包括任何材料和零部件的替代。
重要改装:是指没有列入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的设计规范中,并且可能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改装,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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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设计更改的程度,可分为设计小改和设计大改。重要改装可以是设计小改,也可以是设计大改,具体参考附表XAC–012《航空器设计更改类别判别表》。
设计小改:指不会显著影响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操纵特性、适航特性、动力及噪声特性、或排污等的更改。
设计大改:指除设计小改外的更改。设计大改包括:重大更改、实质性更改和其它的设计大改。
重大更改:指足以需要将最新修订的审定要求纳入到审定基础中的一种设计更改,但该更改的程度尚不足以构成实质性更改。
实质性更改:指足以需要进行实质性全面检查,并由此需按CCAR-21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书或型号认可证书的一种设计更改。
二、 改装设计相关适航规章 (一) 涉及航空器改装的规章
通过对国内民航局现行规章的梳理分析,目前涉及航空器改装的规章包括:
· CCAR-2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中“第三章型号合格证更改、型号设计批准书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
· CCAR-43《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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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AR-145《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 AP-21-AA-2011-03《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中“6 型号设计更改的审批程序”;
· AP-21-14《补充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 AP-21-15《进口民用航空器重要改装设计》; · AC-21-AA-2014-36《航空产品设计更改审定基础的确定方法》。
其中:
CCAR-21第21.91条至第21.120条对型号合格证更改、型号设计批准书更改、国产民用航空产品的补充型号合格证和进口民用航空产品的改装设计批准书的颁发进行了规定;
CCAR-43规定了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下述适航证件的航空器的维修和改装工作的一般规则;
CCAR-145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 AP-21-AA-2011-03规定了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更改和型号设计批准书更改的审批程序;
AP-21-14规定了国产民用航空产品的补充型号合格证;
AP-21-15规定了进口民用航空产品的改装设计批准书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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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21-AA-2014-36介绍了航空产品设计更改审定基础的确定方法。
(二) 航空器改装一般规则及人员资格
CCAR-43规定的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下述适航证件的航空器的维修和改装工作的一般规则如下:
(1)持有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的航空器; (2)除湿租以外的,持有外国航空器适航证认可证书的航空器;
(3)除验证飞行为目的的第I类特许飞行证以外的,持有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
CCAR-43还规定了对实施改装人员的资格、改装后批准恢复使用及其人员资格。
1.实施改装人员的资格
除按照CCAR-14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批准的维修单位可以在其批准的维修范围内行实施航空器和部件的改装外,任何CCAR-43适用的航空器及其部件实施改装的人员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a)按照CCAR-66部《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获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对相应型号的航空器实施下述工作:
(1)按照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持续适航文件进行的任何改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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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135部《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要求的检查大纲进行的任何检查工作;
(3)按照民航局批准的其他技术文件进行的任何改装工作。
(b)按照CCAR-66部获得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对相应项目的航空器部件实施下述工作:
(1)按照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持续适航文件进行的任何改装工作;
(2)按照民航局批准的其他技术文件进行的任何改装工作。
(c)除CCAR-91部要求的检查工作以外,不具备按照CCAR-66部颁发的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在持照人员的监督下实施持照人员允许范围内的改装工作,但持照人员必须对可能影响改装质量的任何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并且随时提供咨询。
(d)制造厂家除了可以对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任何的因设计或者制造问题引起的改装外,在满足下列条件下,还可以依据其型号批准证件或生产许可证件对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实施改装:
(1)该型号批准证件或者生产许可证件得到了民航局适航审定部门的批准或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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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装工作在其型号批准证件或者生产许可证件限定的地点,并且在民航局授权的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实施。
2.改装后批准恢复使用
经过改装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在符合下列条件后可以批准恢复使用:
(a)填写完成了所要求的改装记录或附加的检查记录。 (b)对于重要改装,民航局规定或者提供的重要改装记录已经填写完成并经下述放行签署中的任一签署:
(1)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的授权放行人员,对其本单位实施的重要改装在规定表格中签署放行;
(2)民航局的监察员在规定表格中签署放行; (3)民航局授权的委任代表在规定表格中签署放行。 (c)如果改装影响航空器飞行手册中的运行限制或飞行数据,应当按规定对飞行手册进行适当的修改。
3.改装后批准恢复使用的人员资格
除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可以在其批准的维修范围内按照CCAR-145部的要求批准航空器和部件恢复使用外,下述人员可以在航空器或者器部件实施改装后批准其恢复使用:
(a)按照CCAR-66部获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对相应型号航空器,在实施了除重要改装之外的改装工作后批准其恢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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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按照CCAR-66部获得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对相应的航空器部件,在实施了除重要改装之外的改装工作后批准其恢复使用;
(c)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可以对其本身实施的索赔修理对相应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按照其经批准的质量控制程序批准其恢复使用;除索赔修理之外改装工作,可以由按照CCAR-66部获得相应执照的人员或者民航局授权的监察人员批准其恢复使用。 三、 进口民用航空器的改装设计适航程序
我国运输航空和通用航空领域,都经常涉及对进口航空器的改装,如波音飞机、空客飞机、贝尔直升机、空客直升机等机型的改装。改装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购买价格昂贵的国外具有补充型号认可证(VSTC)的改装设备,另一种则是自主研制改装设备、机载设备或结构件并取得改装设计批准书(MDA),与此相关的一个重要文件是AP-21-15《进口民用航空器重要改装设计合格审定程序》。
该程序适用于在中国注册的进口民用航空器的重要改装,包括这些航空器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等重要改装。该程序对进口航空器改装相关的申请、受理、审定基础、设计审查、设计批准、改装包的生产批准、更改控制,以及委任工程代表、持证人的责任、证后主管部门的责任和MDA证书的可转让性和有效期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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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请和受理的有关要求
1.申请
能够进行进口民用航空器改装的申请人应该具有与所申请的改装项目相适应的设计能力,并为下述法人之一:
民航局维修许可证的持有人; 民航局运行合格证的持有人;
民航局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的持有人; 民航局生产许可证的持有人;
民航局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补充型号认可证的持有人; 民航局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AAC-TSOA)或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CAAC-PMA)的持有人;
民航局设计认可批准证件(CAAC-VDA)的持有人; 民航局调查后确认的其他法人。
此外,申请人在申请时还需要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应按照民航局规定的格式,完整、属实地填写民用航空产品改装设计批准申请书,并附上应该提交的申请资料,提交给民航局适航司。应该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
(1)具有申请资格的法人证件的复印件; (2)完成项目的时间计划;
(3)项目实施(设计和安装)的地点说明; (4)与改装实施人的协议(必要时); (5)被改装航空器运营人的意向(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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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为了保证欲改装的航空器按计划返回使用,申请人应尽可能早地提交申请,并与局方保持联系。适航司在收到规定的全套申请材料之日起,申请书两年内有效。
2.受理 2.1预审
适航司在收到申请后,将授权相关适航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改装设计能力和方案进行预审。申请人应准备好下述资料:
(1)对工程设计、管理以及改装实施等能力的说明; (2)建议的改装审定计划。该计划通常包括:概述、改装说明、建议的审定基础及其符合性方法、功能危害性初步评估、运行评估(必要时)、计划准备的说明资料及符合性资料、时间计划、使用委任代表的建议等;
(3)初步的改装设计方案。如:初步的主图纸目录、图纸、示意图、工艺规范、安装说明和使用维护说明;零部件的适航批准情况、技术指标、接口要求和设计特点等;
(4)被改装产品的相关适航信息以及技术信息; (5)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被授权的适航部门在完成预审评估后,应向适航司提交预审报告,说明是否受理该申请的建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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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受理
适航司审核预审报告。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则以信函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收到受理申请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尽快完成规定的受理手续,以便及时开展后续的审查工作。
2.3成立审查组
适航司在确认申请人的受理手续完备后,将授权相关的适航部门组成联合审查组,并指定组长单位。相关的适航部门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审查组的人选和分工。
审查组人员的职责分工如下:
(1)工程审查人员,负责项目的工程评审和制造符合性评审;
(2)改装监督人员,负责监督改装包的安装、目击安装后的地面试验和试飞,评估改装实施单位的能力,并监控被改装航空器的适航状态。 (二) 改装设计审查重点事项
1.审定基础 1.1适用原则
航空器重要改装的审定基础应按以下适用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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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型号认可申请之日有效的CCAR-34部和CCAR-36部中适用的噪声要求和燃油排泄及排气排出物要求;
(2)该进口产品原有认可审定基础中的适用要求; (3)实用的最新修订要求;
(4)原有的认可审定基础中未覆盖的有关新颖和独特设计特性的专用条件。这些新颖和独特的设计特性包括新技术的应用、现有技术的独特应用以及产品的非常规使用等;
(5)截止改装审查完成时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如适航指令)。
1.2最新修订要求的实用性
采用最新修订要求的判定流程如下:
(1)确定申请的改装属于设计大改,但非实质性更改;
(2)确定该设计大改的受影响区域;
(3)确定受影响区域采用最新修订要求是对安全有实质性贡献的;
(4)确定采用该最新修订要求后获得的安全收益可以补偿因此造成的资源开销;
(5)由此确定改装属于重大更改,并采用该最新修订要求。
1.3运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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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审定基础时,还应考虑航空器的运行需要对审定基础及其符合性方法的影响。
2.设计审查 2.1申请人的责任
审查开始时,申请人首先应进行详细的技术性介绍,以使审查组充分了解以下情况:
(1)改装包的功能及其功能危害性评估的细节; (2)改装包的详细设计,包括从零部件->组件->改装包安装各个层次的设计,以及其新颖独特的设计特性(如有);
(3)改装包的适用范围和安装限制(包括与原有改装的兼容性等),以及确定这些范围和限制的依据及其支持性信息;
(4)建议的审定基础及其具体的符合性方法(如,欲采用的咨询通告和指导性资料等)。必要时,应包括对是否采用最新修订要求的分析和证明;
(5)有关资料提交、制造符合性检查、试验、符合性检查等各项审查活动的时间安排;
(6)全套说明性资料和符合性资料的文档控制方法; (7)审查组认为必要的其它有关情况。 2.2符合性证明要点
(1)完善项目合格审定计划,并取得审查组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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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计划提交改装包零部件/组件的说明性资料; (3)按计划配合审查组进行零部件/组件的制造符合性检查;
(4)按计划提交改装包零部件/组件的试验大纲,按批准的大纲进行试验,并配合审查组进行试验目击;
(5)按计划提交零部件/组件试验报告和其它符合性资料、配合审查组进行符合性审查;
(6)对于首次单独进口的重要零部件,应按AP-21-01的要求,取得民航局的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
(7)按计划提交完整改装包及其安装的说明性资料; (8)按计划配合审查组进行改装包安装的制造符合性检查;
(9)按计划提交改装包安装的地面试验大纲,按批准的大纲进行地面试验,并配合审查组进行试验目击;
(10)在需要飞行试验时,按AP-21-05的规定通过被改装航空器的运营人申请并取得特许飞行证,按计划提交飞行试验大纲和飞行手册补充,按批准的大纲进行试飞,并配合审查组进行试飞目击;
(11)按计划提交地面试验报告、飞行试验报告(如进行了试飞)和其它符合性资料,并配合审查组进行改装包安装的其它符合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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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修改并提交改装包最终版本的说明性资料和符合性资料,供审查组审批。
(三) 设计批准、生产批准和更改控制
1.设计批准
适航审定司审核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并在确认改装符合审定基础的要求后,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改装设计批准证书。
1.1改装设计批准的类别
民航局的改装设计批准(MDA)分为以下两类: (1)单架批准:仅对某个序列号(或注册号)航空器有效的改装设计批准,该有效性将在证书上注明。
(2)多架批准:对不止一个序列号(或注册号)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有效的改装设计批准。
1.2批准的更改
单架批准的更改:单架批准不得更改为多架批准。如果单架批准的持有人/申请人欲取得多架批准,需要重新申请新的MDA多架批准,并证明其改装设计能够完整正确地复制到其他产品上。
多架批准的更改:当发生多架批准中需要添加新的序列号(或注册号)、产品型别和/或更新主图纸目录等情况时,该批准证书上,编号不变,但将加注修订日期。不得通过更改多架批准来添加不同的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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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重新颁发MDA批准
当发生MDA证书转让等情况时,适航审定司将收回已颁发的MDA原件,并根据原有MDA持有人出据的转让协议,重新颁发MDA。新的MDA证书上将注明:新持有人的名称、原来的申请日期、原来的颁证日期和重新颁证的日期。
2.改装包的生产批准 2.1一次性生产批准
当改装设计(多架)批准的持有人只准备一次性小批量制造并出售其改装包时,每一改装包需在局方认可的质量控制系统下制造,并需要通过局方的全面制造符合性检查。
2.2 CAAC-PMA批准
当改装设计(多架)批准的国内持有人准备长期制造并出售其改装包时,需按AP-21-06程序,通过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生产审查后,取得CAAC-PMA。但是,如果改装包中仅含有按TSO批准的零部件和/或经局方认可的标准件,则无需取得CAAC-PMA批准。
3.更改控制
3.1更改分类及其批准
对改装设计的更改可分为以下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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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改。改装包的基本构型和原理未变,改装设计的审定基础未变,并且原有的符合性验证方法和结果可以外延并覆盖更改后的设计。MDA小改应该取得局方批准。
(2)大改。指小改以外的MDA更改。MDA大改需重新申请新的改装设计批准。
3.2监控程序
改装设计批准的持有人应建立并保持一个经证后主管部门批准的MDA监控程序。该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MDA设计更改的具体分类; (2)对MDA设计小改的审批程序;
(3)对MDA应用到不同产品时所需要设计更改的评估程序;
(4)对改装包故障、失效和缺陷的报告程序; (5)对不安全情况和使用困难的处理/纠正程序; (6)对MDA服务通告的使用和审批程序; (7)对MDA项目进行定期自我审核的管理程序; (8)对MDA使用许可的管理程序; (9)其它必要的程序。 4.MDA证书的可转让性和有效性
经民航局批准,改装设计批准证书持有人可以转让其改装设计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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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民航局吊扣、吊销或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改装设计批准证书(MDA)长期有效。当局方认为必要时,MDA持有人应将其MDA证书提供局方检查。 (四) 改装设计合格审定程序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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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审定计划包含:适用相关规章及具体的明细、制造符合性检查、试验、符合性检查的各项审查活动时间表
注2:在提交的审定计划中,申请人应列出审定基础,再此环节局方人员进行审查确认。审定基础的确定原则参见CCAR-AP-21-15
注3:具体内容参见CCAR-AP-21-15的要求
注4:包含提交改装零部件/组件的说明性资料、零部件的制造符合性检查、目击试验、零部件安装符合性检查、安装试验、提交试飞大纲、目击试飞、提交改装的最终说明性和符合性资料等,具体参见CCAR-AP-21-15
注5:审查报告包含审查结论等,详细内容见CCAR-AP-21-15 注6:用于改装设计的临时批准 注7:有效期不超过70天
注8:对MDA的更改,小改需局方批准,大改需重新申请新的MDA 注9:详见CCAR-AP-21-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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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改装设计适航审定的关键能力 (一) 设计保证系统
2017年7月1日公布生效的CCAR-21-R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中规定,对于想要申请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人和持有人必须具有设计保证系统。
按照局方的要求和体系建设的一般原则,设计保证体系主要包括的是设计保证手册(DAM)和设计保证手册中引用的程序文件等。设计保证手册主要包含设计、适航、独立监控三大核心职能,在设计保证手册中阐明组织的组织机构、职责、资源、程序,以及对合作伙伴或供应商的管理政策等。局方可以以信函的形式通过申请人的设计保证体系。对于想要进行航空器改装的通航企业,具备设计保证系统是必需的,只有具备了设计保证系统,才具有进行改装的资格。
伴随着国家大力促进通航企业发展以及“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原则,除CCAR-25和CCAR-29部航空器之外的航空产品的设计批准申请人和持有人,按照自愿原则建立设计保证系统。 (二) 工程设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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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改装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工程设计能力,包括对改装整体的改装方案设计及改装包产品的设计。在对改装方案进行设计时,要考虑改装对航空器本身的影响,改装方案是否存在不合理的设计甚至不安全的设计;在对改装包产品进行设计时,要考虑改装产品的材料、重量、性能、强度、颜色、尺寸等参数,同时要保证改装产品能实现预期的功能。
因此,在进行改装包产品设计时,往往需要进行三维模型建立、有限元分析、CFD分析等,利用数值模拟仿真软件分析其气动、强度、载荷、重量与平衡等,同时进行必要的风洞试验、应力试验和撞击试验,将计算手段与试验手段相结合,验证改装包品设计的合理性,也作为适航符合性验证的支撑计算材料。 (三) 审定基础确定能力
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后,局方通过预审,确定受理改装项目后,申请人应与局方进行会议讨论确定改装项目的审定基础。根据咨询通告AC-21-AA-2014-36《航空产品设计更改审定基础的确定方法》确定改装的性质及适用的审定基础,双方在讨论时可形成有关审定基础的问题纪要,问题纪要可见AP-21-AA-2011-03-R4《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中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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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基础的确定是改装项目的核心,需要申请人对适航法规条款有深层次的认识,通航航空器主要包括通勤类飞机、运输类飞机、正常类旋翼机及运输类旋翼机,涉及CCAR-23、CCAR-25、CCAR-27及CCAR-29部等适航法规,在确定改装项目的审定基础时,应参考航空器原型号合格证(TC)的审定基础,结合该审定基础并对改装航空器适用的中国民航法规中的每一条款进行分析,确定其是否应该作为改装的审定基础。 (四) 制造符合性能力
申请人设计出改装包产品的尺寸后,需要交付制造单位进行加工制造。对于制造单位的选定,如果申请人自身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可以自己制造;如果申请人不具备制造能力,可以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制造单位。
生产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制造资质、能够清晰地理解图纸、具有完善的工艺规程、加工工艺符合国标或航标等通用标准、制造人员具有岗位证书、制造工具及机器具有证书并在检验合格期内等。申请人应填写制造符合性声明,局方应对申请人的改装包的生产制造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填写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通过后能颁发适航挂签。
(五) 符合性验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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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符合性验证能力是航空器改装适航审定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能力。申请人在得出适合改装项目的审定基础后,每一条审定基础条款均要有相应的符合性验证方法,从而有相应的报告。如改装项目一般都会涉及到重量、重心条款,对此类条款的符合性验证可以选用MC2计算分析、MC5地面试验,编写重量与平衡分析报告和称重试验报告来验证;如改装项目一般会涉及到强度、应急着陆情况此类条款,对此类条款的符合性验证可以选用MC4实验室试验,编写相应的试验大纲及试验报告来验证;如改装项目一般会涉及到功能及安装此类条款,对此类条款的符合性验证可以选用MC7航空器检查,编写相应的机上检查大纲及机上检查报告来验证。
对于有些申请人来说本身可能并不具备所有的符合性验证能力,如对于座舱内部设施的阻燃性、设备的电磁兼容、射频能量发射等要求,申请人并不具备完成此类符合性验证的能力,可委托给国内具备此类符合性验证能力的公司,如中国民用航空局测试中心等。
另外,对于某些审定基础条款,可能需要申请人编写相应的手册或者分析报告,如安装手册、飞行手册补充页、应力分析报告等。因此,符合性验证能力对于想要进行航空器改装的通航公司是尤为重要的。 (六) 改装包产品装机工程验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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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完成了各项符合性验证工作后,需要对设计的改装包产品整体进行一次装机验证,可邀请局方进行检查。改装设计阶段理论分析的数据总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只有结合实际装机验证,才能更加充分地验证改装的合理性。因此,这就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改装包产品装机工程验证能力,一般来说改装的申请人都是通航公司,都拥有航空器和机库,具备该能力。但是如果申请人是类似于高校或者其他改装公司,并不具备相应型号的航空器,那可以与需要进行航空器改装但不具备改装设计能力的通航公司合作,共同完成航空器改装的过程。 五、 简化与特殊程序
为促进通航发展,自2018年5月1日起,民航局对部分通用航空器适航审定政策予以简化和调整。 (一) 国内通用航空公司设计小改管理
国内通航设计小改,采用备案制度,无须向局方申请设计批准,但需要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局方汇报本年度的小改的相关情况并提交相关文件。
1. 按照备案制开展设计小改的国内通用航空公司需要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工程设计人员; (2)具有改装方案; (3)具有改装实施的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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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改装实施的设施和设备; (5)建立设计更改相关的管理程序; (6)制定改装实施的工作单卡和记录。 2. 设计更改的符合性确认
a.制定改装方案,并确认设计更改属于设计小改。制定设计改装方案,并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有关设计更改分类的要求,对设计更改方案进行大改和小改的合理划分,确认设计更改属于小改范畴。
b.确定适用的审定基础,并开展符合性验证。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有关设计更改分类要求、《航空产品设计更改审定基础的确定程序》 (AP-21-AA-36)以及《航空产品设计更改审定基础的确定方法》(AC-21-AA-36)要求,分析设计更改内容对原机型审定基础的影响,确定设计更改所适用的审定基础。对审定基础的每一个条款制定合理的、局方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并开展各项符合性验证工作。 c.改装方案的符合性确认。
在各项符合性验证工作开展过程中,设立专职的符合性确认工程人员,负责对各项分析、试验验证过程中的符合性进行确认,包括分析报告、试验大纲、试验报告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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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性进行确认,对试验过程进行目击,以及最终对审定基础的符合性确认等。 3. 设计小改的备案
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自行开展设计小改的通用航空公司,每年1月15日前对上一年度所完成的设计更改情况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备案。 (1)设计更改项目清单; (2)设计更改简报;
(3)设计更改符合性验证检查单; (4)设计更改符合性声明。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通用航空公司提交的设计小改备案资料后,对备案资料进行存档,直至实施改装航空器全部退出服役后两年。如无特殊情况,不再对备案资料和通用航空公司所完成的设计更改做进一步审查。 (二) 国内通用航空公司设计大改管理
国内通航设计大改,对于属于通航公司的非载客运行航空器(包括驾驶员在内最大座位数为10座及以下),所进行的改装不是实质性更改,则其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时,可采用局方直接批准和通过委任代表批准两种方式。采用后者时,委任代表完成所有设计批准审查工作后,局方即可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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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通用航空公司进行设计大改(补充型号合格证)申请时,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申请、受理、审查及颁证可按本实施细则执行,采用“委任代表批准”方式进行管理。
(1) 拟进行设计更改的航空器必须为通用航空公司所有、占有或代管;
(2) 拟申请进行设计更改的航空器包括驾驶员在内的最大座位数量不超过10座;
(3) 拟申请的型号设计更改尚未构成《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第21.19条款规定的实质性更改;
(4) 更改后的航空器不再进行训练飞行和空中游览等载客商业飞行。 1. 基本要求
如果选择“委任代表批准”方式进行设计大改审查,通用航空公司在进行设计大改前,要对自身改装方案设计和符合性验证能力进行评估,确认具有独立开展设计大改的工程能力。
通用航空公司要建立由具有改装方案制定和符合性验证能力的相关专业设计人员组成的专门机构,包括工程部门、适航部门和质量部门等。并建立完善的管理程序,包括设计方案制定、工程资料审批、符合性确认、工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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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以及故障、失效和缺陷报告等程序,保证改装方案及其符合性验证工作符合适航要求。 2. 申请 2.1 申请前准备
申请人应在民航局根据《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设立的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以下简称信用记录)中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虽然局方在受理补充型号合格证申请时,不对申请人的工程能力和内部程序进行评估,但申请人应确认已按照相关要求建立了专门机构和管理程序,具备开展设计大改的工程能力。 2.2 申请
申请人可向其注册地所属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填写完整属实的“补充型号合格证申请书”(AAC-014),并随申请书一起提交如下资料。
(1)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声明,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
(2)民用航空产品补充型号合格证“委任代表批准”申请书;
(3)设计更改项目情况说明,包含建议的审定基础和审定计划草案;
(4)建议的符合性确认委任代表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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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充型号合格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对申请资料的受理意见。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受理意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受理申请,按照“委任代表批准”方式审查。对于拟申请的设计为常规设计,不包含新颖设计特点的情况,局方可以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向申请人颁发《受理申请通知书》(AAC-150),并以正式函件形式通知申请人可以按照“委任代表批准”方式进行审查,并明确授权的委任代表名单及授权工作范围。
(2)受理申请,但不能按照“委任代表批准”方式审查。对于拟申请的更改为非常规设计,包含新颖设计特点,并且使用经验表明存在潜在风险的设计情况,则不能按照简化程序进行审查,向申请人颁发《受理申请通知书》(AAC-150),以正式函件形式通知申请人不可以按照“委任代表批准”方式审查。
(3)不受理申请,以不受理函件正式通知申请人。 (4)申请资料不完整,要求申请人对申请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在申请人补齐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受理意见。 4. 审查和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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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收到《受理申请通知书》并得到地区管理局可以按照“委任代表批准”方式审查的通知后,可按照“委任代表批准”方式开展补充型号合格证的设计和符合性验证工作。
采用“委任代表批准”方式审查的补充型号合格证,申请人仍需按照《补充型号合格证审定程序》(AP-21-14)要求的内容开展符合性验证工作,但其符合性,包括审定基础、符合性验证计划、符合性文件批准、试验件的制造符合性检查、验证试验目击、申请人试飞大纲和报告、适航限制章节和飞行手册补充页等,可由局方授权的委任代表确认。申请人可以聘任企业内部或外部的相关专业局方委任代表,组成符合性确认工作组,在得到局方的授权后,开展符合性确认工作。符合性验证资料得到局方委任代表确认后,局方委任代表可用《型号资料批准表》(AAC-039表格)进行批准。
当申请人完成全部符合性验证工作,并且其符合性得到相关专业局方委任代表确认后,可向局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申请批准。 (1)设计更改项目报告;
(2)飞行手册补充页(AP-21-14附录D); (3)修订后的适航限制章节(维护手册第四章); (4)设计大改符合性验证检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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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议的补充型号合格证数据单(草案); (6)补充型号合格证符合性声明。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和符合性声明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的确认,并在补充型号合格证符合性声明的背面签署意见。无特殊需要,原则上不再对局方委任代表确认过的符合性文件和航空器做进一步的审查。对于同意批准的设计大改项目,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向申请人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及补充型号合格证数据单。对于不同意批准的项目,民航地区管理局以正式函件形式告知申请人。 5. 限制
(1)根据“委任代表批准”方式批准的补充型号合格证,必须在其数据单的注释中增加如下描述或使用限制:“本补充型号合格证是按照‘委任代表批准’方式审查颁发的。按照本补充型号合格证实施了改装的航空器,不允许用于进行训练和空中游览等载客飞行活动”。
(2)按照本程序取得的补充型号合格证,不适用于CCAR-21中有关权益转让的规定,其设计资料不可被他人用于其它航空器改装。 (三) 紧急改装
在紧急情况下,为完成医疗救护和抢险救灾任务而对航空器进行改装的,可先执行任务,但是执行任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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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个人需对航空器安全性负全责。完成任务后,如果仍需保持航空器改装状态,则仍需要进行相应的改装的报批工作。
六、 改装设计批准(MDA)项目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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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第1个月 项目内容 项目立项 与改装实施单位的协议 工程设计和管理能力说明 改装实施能力说明 初步改装审定计划 初步改装设计方案 航空器相关适航信息以及技术信息 改装包功能评估 改装包零部件->组件->改装包安装各个层次的详细设计 建议审定基础及其具体的符合性方法 全套说明性资料和符合性资料的文档控制方法 完善项目合格审定计划 改装包零部件/组件的制造 准备说明性资料,如设计图纸、计算报告等 改装包零部件/组件的试验 出具试验大纲并申请批准,进行环境试验,振动试验等 提交零部件/组件试验报告 完整改装包集成装机 完整改装包及其安装的说明性资料 全机设备改装 进行地面调试、研发试飞 准备合格审定地面试验大纲、飞行试验大纲 改装包安装的地面试验 按批准的试验大纲进行地面试验 提交地面安装试验报告 申请并取得特许飞行证 提交飞行手册补充,按批准的大纲进行试飞 提交飞行试验报告 修改并提交改装包最终版本的说明性资料,包括设计图纸、计算报告、安装说明、手册补充等。 提交改装包最终版本符合性资料,包括各类符合性检查单、分析报告、试验报告等 负责改装设计的持续适航性 证后管理 35
适航审定工作 提交改装设计批准(MDA)申请资料 设计保证系统初审 工程设计能力预审 改装方案预审 完成受理手续 成立审查组 确定工程审查人员、改装监督人员 审查组批准合格审定计划 第2个月 第3个月 第4个月 审查组进行零部件/组件的制造符合性检查 审查组进行试验目击,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5个月 第6个月 第7个月 审查组进行改装包安装的制造符合性检查 审查组批准地面试验大纲、飞行试验大纲 第8个月 审查组进行试验目击,进行符合性审查 审查组进行试飞目击,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9个月 第10个月 审查组最终审批,完成审查报告 提交适航审定司 第11个月 第12个月
适航审定司审核审查报告 颁发改装设计批准证书(MDA) 七、 附表
航空器设计更改类别判别表
编号:
产品名称: 持证人: 相关的适航标准条款: 产品型别/件号: 设计更改类别判别 设计大改项目 □ 机身加长,机翼、尾翼翼面的改变 □ 操纵面布局的改动 □ 螺旋桨以及数量变更、性能变化 □ 更改新型发动机 □ 助推动力的加装或型号改动 □ 主要受力部件材料的变更 □ 驾驶体制、驾驶舱总体布局改动 □ 飞机限制数据的变更 □ 主要(关键、重要)的工艺说明书中工艺方法、参数、关键设备的更改 □ 其它 设计更改商榷项目 □ 飞机部件及运动机构主要结构的改动 □ 重要机载设备的换装 □ 机载设备数量、安装位置及非TSO项目型号的改动 □ 其它 □ 关键、重要件的关键、重要要素设计更改、材料更改与偏离 □ 产品或重要零部件或重要设备的鉴定性试验、试飞技术文件 设计小改项目 □ 工艺说明书中非重要、关键工艺方法、参数和设备的更改 □ 园角半径、弯曲半径及不影响受力结构的零件尺寸的更改 □ 完善图面的解释性、说明性、协调性的更改 □ 一般紧固件长短、排列顺序及数量增减的更改 □ 零件制造工艺非关键性的改动 □ 其它 根据授权,对持证人提供的资料审查后,确认该设计更改项目为: □ 设计大改 □ 设计更改商榷项目 □ 设计小改。 工程委任代表签名: 日期: 工程委任代表组长: 日期: 项目工程师: 日期: NWRA-CAAC表 XAC–012(07/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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