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工商研字[2014]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是国家给予特别优秀研究生的最高荣誉。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 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第二章 评审原则
第三条 评审应该坚持下列三项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统筹兼顾,优中选优。 3.树立典型,激励先进。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2.在《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的学习年限内的研究生。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同学中起到表率作用。
4.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学习成绩优异,绩点不低于3.0;学位论文进展顺利,科研能力或专业实践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学术型研究生应该具有比较强的科研创新精神和能力,并且要有科研成果,一般要求有一篇论文发表于核心期刊;并能主动参与课题研究,一般应参与一项校级以上课题。专业学位研究生要具有比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5.积极参加学术活动、班级活动、实验室建设、学科竞赛以及科技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 6.申请人按要求参加年度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
7. 对于新入学研究生的国家奖学金评审,由学校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招生考试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提名推荐,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8.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由国家和学校资助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者,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1.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2.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3.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
4.因自费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在此次评审周期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研究生可多次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万元人民币/人;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人民币/人。
第五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学校根据奖励标准,在国家每年下拨的总经费及奖励名额的基础上进行分配。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的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评审情况,确定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
第六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成立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一条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为9-13人。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研工组长担任主任,成员应包括学院有关领导、不同学科方向的学科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须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评选要素
第十三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科特点,制定本学院评选细则。评选细则须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办公室审议备案后,在学院内公布并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评选细则应包括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导师推荐意见、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四方面内容。对于违反校规校纪或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各学院负责成立由研究生辅导员、研教秘、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思想品德评定小组,审核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是否积极参与学术活动、有益的社会活动等。
第十六条 导师推荐意见要包括:研究生的学习科研进展、完成导师布置的各种学习科研任务、参与导师科研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深入科研实践一线等情况,以及研究生的团队协作精神评价、是否具有发展潜力等。
第十七条 要高度重视申报研究生的学习成绩情况。在读研期间,申请人应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并且学习成绩优异;学位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中期考核没有不及格科目。计算学习成绩平均绩点时,重点考察研究生期间的学位必修课。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申请人的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其中包括:研究生在读期间已发表的论文、已授权的专利、学术科技获奖、本人主持的科技立项、出版的学术专著、成果在本领域的影响力和申请人对成果的贡献。科研成果的认定办法参照科技处《北京工商大学科研业绩评价与考核办法》。
第八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学院和学校评审过程中,特别要强调回避原则和保密原则,即涉及到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有关评审人员应主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或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参与评审人员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研究生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本人要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科研成果统计表,提交学习成绩单并附所有成果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十一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评,根据评选标准和程序,择优选出初评获奖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初评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署名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者,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署名提请裁决。
第二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结果要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如对学校答复仍有异议者,可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完成后,由研究生工作部依据学校表彰激励决定,举行颁奖仪式,颁发国家奖学金。
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提出署名申诉,学校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档案,代表国家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有造假行为,一经查证,则取消参评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则撤销荣誉,收回奖金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讨论通过,自2014年9月23日起颁布施行。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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