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线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李红线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过程控制,明确检查和治理的频率、依据、内容、组织以及方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李红线项目部对本工程的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安全巡查、定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不定期专门专项安全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日常安全巡查
第三条 日常安全巡查主要由李红线项目部工程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根据管理手册赋予的各项职责在日常本施工现场巡视中进行的安全检查工作。通过巡视检查,达到了解、掌握本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本的状况,实施对本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安全督促、安全评价,是最直接、最频繁的一种安全检查工作方法。
1、时间和地点要求:随时,在李红线施工现场进行; 2、检查依据:
①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文件要求; ②辽宁省交通厅下发“双标”管理文件和“平安工地建设”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
③李红线项目部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办法; ④李红线项目部本现场量化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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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文件和制度。
3、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各作业小组的安全监理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本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安全生产状况。
第四条 日常安全巡查承担安全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最重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涵盖了所有安全检查的内容。针对安全隐患的出现是动态变化的,安全巡查的目的是及时将发现的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坚持实施安全巡查,是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的最重要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章 定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第五条 定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根据李红线项目部领导安排,由李红线项目部工程部负责人牵头,并组织相关的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依据本进展情况和安全生产形势,对本工程安全管理、现场作业、安全活动、宣传教育等进行的安全检查。
1、时间和地点要求:检查地点主要是在日常安全巡视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本施工过程易发、多发安全事故的部位和环节以及危险性大、事故危害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部位等。时间要求为检查频率不低于每周一次,具体事宜由李红线项目部工程部书面通知。
2、检查依据:
①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②辽宁省交通厅下发的“双标”管理文件和“平安工地建设”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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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李红线项目部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办法; ④李红线项目部本现场量化考核办法; ⑤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文件和制度;
⑥日常安全巡查中发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等。 3、准备工作:
①根据检查内容和目的准备相关规范规程、文件、制度等; ②准备检查所用的检测仪器、交通工具以及照相机等还有安全检查用的各种表格;
③提前确定检查人员的组织分工及工作任务,并明确负责人和责任人。
④将检查内容、方法、组织分工提前半天或一天通知各作业小组,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4、检查方法和内容:
①采用现场查看检测、查阅资料、现场问答等方式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②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和安全生产状况评价。
安全检查记录要客观具体,特别是安全隐患的记录要详细全面,具体记录隐患发生的地点、位置、隐患的危险性程度、对隐患的处理方式及处理意见等。
对安全检查记录进行全面而又细致的分析,采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对被检查小组安全状况做出科学客观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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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李红线项目部工程部应根据李红线项目部制订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量化考核,进行安全奖罚。有需要时,对检查情况全线通报或报告上级主管单位。
④对检查中发现的即发性和突发性事故隐患,应当要求被检查小组立即停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第六条 定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是对日常安全巡查工作的有效补充和完善。通过每周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安全检查,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纠正安全生产通病,查找潜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四章 不定期专项安全检查
第七条 不定期专项安全检查主要指有专门和专项检查内容的安全检查。不定期专项安全检查具体范围包括:
1、根据气候和其他环境变化、安全生产形势发生变化,为落实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的有关防火、防洪、防电、防暑、防坍塌等专项安全治理工作要求而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2、上级主管单位进行质量、安全、文明本的联合和会同检查。 第八条 不定期专项安全检查要按照检查目的和上级主管单位指示精神,结合本项目工程特点以及安全检查和安全巡查中暴露出的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李红线项目部工程部组织监理单位共同参与的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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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不定期专项检查要目的明确,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检查中及时做好记录,及时进行安全评价。对检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现场提出批评,责令整改。项目部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事故隐患整改,由李红线项目部安全部向上级主管单位进行汇总汇报。
第五章 项目部安全检查规定
第十条 项目部应落实本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制度。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自查自纠是及时纠正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有效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和关键环节。
第十一条 项目部必须做好各部门和各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1、定期安全检查。项目部旬查,主要领导带队;本队周查,队长组织带队;班组日查,工班组长负责;作业人员班查。
2、经常性安全检查。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本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够及时发现隐患及时给予消除,以保证本正常进行。
3、专业性(专项)安全检查。是对某个专业、专项问题或者在本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的定性和定量检查。
4、综合性安全检查。是由项目部领导组织各部门的职能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综合性检查或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系统的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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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行(班前、后)安全检查。是本人员工作前、工作后,对自身所处的作业环境和作业程序进行的安全检查,以随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本安全。
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中的规定立即进行整改和复查验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李红线项目部安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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