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表6.0.3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建筑面用地面积 积 488~1058 (868~1578) 300~500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1668~3293 (2228~4213) 600~1200 总指标 2172~1091~362~968~2397 5559 3835 856 (1338~(2762~(1491~(703~2977) 6329) 4585) 1356) 1000~2400 330~1200 700~2400 160~400 教育 医疗卫生(含其 医院) 中 文体 商业服务 社区服务 59~464 78~198 138~378 (178~(298~38~98 398) 548) 125~245 225~645 45~75 78~228 6~20 12~40 65~105 18~24 40~60 150~370 100~400 700~910 600~940 450~570 100~600 76~668 59~292 76~19~32 16~28 328 金融邮20~30 电(含银(60~25~50 16~22 22~34 行、邮电80) 局) -- -- 市政公40~70~30~50~9~10 20~30 用(含居150 360 140 140 (350~(400~民存车(460~(500~(400~(450~510) 550) 处) 820) 960) 720) 760) 行政管理及其46~96 37~72 它 -- -- -- --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名称 公共中心 单位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100㎡营业面积 自行车 大于或等于7.5 机动车 1 商业中心 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45 大于或等于0.30 集贸市场 车位/100㎡营
业场地 饮食店 车位/100㎡营业面积 大于或等于3.6 大于或等于0.30 医院、门车位/100㎡建诊所 筑面积 大于或等于1.5 大于或等于0.30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
7.0.4.1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表7.0.4-1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和本条第1款(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 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配套设施:
面积:教育18000、医疗3000、文体4500、商业24000、社区服务3000、金融邮电900、市政公用4500、行政管理2400 名称:
居住区内设施:门诊所、开闭所、公厕、文化活动中心、食品店 百货、餐饮、其他第三产业设施、药店、书店、市场、街道办事处、市政管理机构、派出所、其他管理用房。 居住小区内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卫生站、文化活动中心、居民健身设施
、综合食品店、综合百货店、餐饮、其他第三产业设施、储蓄所、邮电所、社区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变电室、路灯配电室、公厕。
居住组团:便民店、治安联防站、居委会、垃圾收集点、居民存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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