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严防跑、冒、滴、漏的现象出现,保护环境不受污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主要包括:
1、爆炸物品,2、自燃物品,3、易燃物品,4、剧毒物品,5、毒害物品,6、放射物品,7、腐蚀物品。
国家规定的有关易燃、易爆、剧毒物品。
第三条 各单位在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危险品购买和运输
第四条 购买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时,要单列计划进行申请,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必须经实验实训室所在院系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处领导审核,送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由教务处向公安部门申购,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五条 在运化学危险品的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运输、装卸,避免发生事故。 第六条 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斜。
第七条 不得违反配装限制或混合装运,以免互相碰撞接触引起燃烧、爆炸。
第八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九条 对各使用单位急需使用少量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或试剂,需到外地购买时,不得个人乘火车、汽车等随身携带。
第三章 危险品的使用
第十条 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免出现事故。 第十一条 使用危险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穿防护服装,配戴手套,防护眼镜。 第十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库房及各实验实训室盛装化学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认真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废液进行妥善处理、分类集中,不能随意倾倒。对于酸碱废液必须进行自然中和后方可排放。
第十四条 对于过期及无标牌的危险物品,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的鉴定后,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保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处理。
第四章 危险物品储存及保管
第十五条 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各使用单位必须设有化学危险物品专柜,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危险物品专用库房应当符合有关安安、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防护围提等安全设施。
第十七条 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八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第十九条 危险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储存室内储放。 第二十条 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二十二条 危险物品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或灭火设备以及通风、报警装置。
第五章 剧毒药品购买、领发
第二十三条 剧毒品指氰化物、三氧化二砷、黄磷等物质。 第二十四条 剧毒品应设专人采购,专车运输,专人押送。
第二十五条 剧毒品(含放剧毒品库的其他毒品)到校后,押车人员应立即通知剧毒品保管员、保卫人员共同检查后,办理入库手续,未入库前押运人员不得离开毒品车,检查项目是否相符。保管人员需经保卫部门审查、同意,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给证件方能操作。
第二十六条 库房需要设双钥锁,在开门之前,先打开排风扇,通风5到15分钟,然后由保卫及保管人员共同打开剧毒品库门,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二十七条 领取剧毒品单位必须两人以上,携带符合要求的包装容器,一人领取不准发放。领剧毒品单位及人员应在保卫部门备案,领料单上必须有实验实训室、系领导亲笔签字才可发放(实验实训室主任要监督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剧毒品称重必须准确无误,称量时必须有人在旁监护,称好后登记发放数量,保证帐物相符,不得有盈亏发生。如发现盈亏现象立即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卡片、帐目要清楚,不得随意涂改。 第二十九条 提取剧毒品的工具不得随意串用,尤其提取氰化物的工具不得与提取铬酐的工具串用,防止铬酐与氰化物发生化学反应。
第六章 废弃危险品的管理
第三十条 为了加强对废弃危险品的安全管理,防治废弃危险品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危险品的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量购置,避免产生废弃危险品。
第三十二条 禁止将废弃危险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使用化学试剂的实验实训室,必须配备废液回收装置,要将试验后的化学废液分类回收,禁止倒入下水道。
第三十四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废弃危险品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同时报告安全保卫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领导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