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自考试题整理材料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税收的概念和依据
【单选】使税收明显区别于国有企业利润收入、债务收入等其他财政性收入的关键性特征是(无偿性)。
以商品交换和提供劳务为前提,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是(流转税)。
以国家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是(财产税)。
以(征税对象)的性质为标准对税收分类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分类方式,也是各国税收分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
一般认为,税收的固有特征是(固定性、强制性、无偿性)。
【多选】根据征税对象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
根据税收最终归属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分为(直接税、间接税)。
根据税收标准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分为(从价税、从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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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目的税的有(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
【名词解释】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利和法律规定,由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简答】简述税收的本质特征(P1—2):
税收的根本性质,即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一方主体的依法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
国家运用税收形式取得财政收入,必然发生国家同纳税人之间对社会产品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财产所有权,也不是劳动者劳动力的所有权,而是国家的公共权力,并且表现出强制性、无偿性的特征,从而使税收的分配关系区别于其他分配形式。
【简答】简述税收的社会属性(P3)
税收不仅是一个分配范畴,同时也是一个历史范畴。从税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看,它经历了奴隶社会税收、封建社会税收、资本主义社会税收和社会主义社会税收等各种不同的形态。一方面,税收在不同社会形态下具有其共性;另一方面,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国家中的税收又分别具有其个性,即税收所处不同社会制度下的社会属性。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国家政权的性质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因而受所有制、国家性质和法律制约的税收的性质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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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根据征税对象的性质和特点不同,税收应分为哪些种类(P4)
根据征税对象和性质和特点不同,可以将税收分为:
(1) 流转税
(2) 所得税
(3) 财产税
(4) 行为税
(5) 资源税
【简答】税收的根据是什么?(P5)
国家的存在和居民财产的存在是税收的根据。国家的存在和居民财产的存在是税收产生的基本原因,国家职能和社会需要的发展是税收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居民财产的出现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内因,国家的存在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外因。只有当引起税收的内因和外因同时起作用时,才能产生和存在税收现象。
【论述】什么是税收的形式特征(即税收三性)?
税收的形式特征,我国多数学者将其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即所谓“税收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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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依据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对征纳双方的税收行为加以约束的特性。
税收无偿性,是指国家税收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代价。税收的无偿性是对具体纳税人来说的。
税收固定性,是指国家税收必须通过法律形式,确定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数额,并保持相对稳定和连续、多次适用的特征。
第二节 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多选】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的种类繁多,内容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税收管理关系、税收征收关系、税务检查关系、税务稽查关系)。
【名词解释】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它是国家政治权力参与税收分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确认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益为基本任务的法律形式。
【简答】简述税法的特征(P7)
(1)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
(2) 税法是以确认税收的权利(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
(3) 税法是权力义务不对等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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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税法是实体内容和征管程序相统一的法
【简答】简述税法调整的范围(P9—10)
(1) 税收分配关系。包括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家内部的与地方之间以及地方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 中国与外国及涉外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 税收征管关系。包括税务管理关生活经验; 税款征收关系、税务检查关系、税务稽查关系。
【论述】税法的调整对象对认识其法律地位有何意义?
税法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包括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税收分配关系是主要的,税收征收管理关系是次要的、为前者服务的。税收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不是行政关系。其主要依据是:
(1) 从税收的本质上看,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
(2) 税收关系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
(3) 从税收关系主体上看,具有双重身份,即并不是单纯的行政机构,也是经济主体;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不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而是具有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综上所述,税收关系是一种性质复杂的特殊经济关系,从这种社会关系的实质内容来看,它是经济关系;但从它的外部形态以及权力特征来看,它是一种具有强烈行政性的特殊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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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法的地位、功能与作用
【简答】简述税法的功能(P14—16)
税法的功能,是指税法内在固有的并且由税法本质决定的,能够对税收关系和税收行为发挥调整和保护作用的潜在能力。税法的功能,可以分为规制功能和社会功能两类。
(1) 税法规制功能的基本内容包括税法的规范功能、约束功能、强制功能、确认功能和保护功能。这些功能相互配合、共同作用,组成税法规制的有机系统。
(2) 税法的社会功能是税法本质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集中表现,包括税法的阶级统治功能和社会功能。
【论述】试述税法的地位
税法的地位,主要是指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其核心意义是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税法的地位问题指的是税法究竟属于公法、私法抑或其他。税法属于以公法为主,公法私法想融合的经济法体系内的范畴,是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其所具有的一些私法因素、其对纳税利的重视和关怀并不能根本改变税法的公法属性。
(1)税法与的关系
税法与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因此,税法的制定和执行都不能违背。二是税法的一些根本问题应该在中得以体现,这不仅符合的本质,而且符合国际惯例。另外,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人基本权利等内容也需要在中予以体现,如此才能真正确立其地位,进而推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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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法制建设。
(2)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本质决定了其属于经济法的体系,具体而言,税法是经济法中财税法之核心内容。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首先,从调整对象来看,税收关系无论是作为经济分配关系,还是经济管理关系、宏观关系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税法的本质与经济法的本质相一致。因此,税法属于经济法体系中的二级子部分法。
(3)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税法与民法的关系非常密切。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而税收是以私人各种经济活动为对象而进行课征的,而私人的各种经济活动又首先被以民法为中心的私法规制。因此,税法的规定往往是以私法为基础的。甚至税法上的某些概念和理念,也来源于民法。
(4)税法与行的关系
税法与行的关系相当密切。税法中的税收征管与税收行政复议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与一般行并无二致。当然,税收征管与税收行政复议中出现的特殊问题,也很可能推动行与行政诉讼法基础理论的发展。
(5)税法与财的关系
税法属于财政收入法,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从词语的逻辑关系来说,财政与税收应为种属关系,财政包括税收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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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试述税法的作用
税法在当代能起的主要作用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税法对纳税人的保护和对征税人的约束作用。
税法是以规定征纳双方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税法既要维护征税人的权利,也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税法既要指导纳税人切实履行纳税义务,也要约束征税人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2)税法对税收职能实现的促进与保证作用。(P17-18,已考简答题)
税法在促进和保障税收职能实现方面的具体作用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① 税法对组织财政收入的保证作用
② 税法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作用
③ 税法对实现社会职能的促进作用
④ 税法保证税收监督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职能的实现
(3)税法对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的维护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这种相互依存的国际经济交往,给税收关系的法律调整带来一定的苦难与挑战。各国都面临着一种既要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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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交流、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又要维护本国主权与经济利益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通过颁布涉外税收法律、法规或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来解决这一问题。
(4)税法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制裁作用
税法的强制功能和保护功能主要体现为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制裁方面。税法规定了什么是税务违法行为以及如何处理这些违法行为的措施。这就为税务执法机关认定和处理税务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第四节 税法的要素
【单选】一种税不同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是(征税对象的差别)
(税率)是税法构成内容的核心部分,体现了征税的深度,且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
(税目)是征税的具体依据,且反映了征税的广度。
【多选】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包括(税种必须由法律规定,每开征新税要有法律依据;无法律依据不得任意减免税;征税和纳税的程序及税务争议的解决办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一般认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我国现行税法中采用的税率形式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名词解释】课税客体:又称课税对象或征税对象,是指税法确定的产生纳税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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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或依据。
比例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客体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计征的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数额越低。
【简答】简述税法要素的分类(P20—21)
依据不同的标准,税法的要素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依法律规范的特殊逻辑构成,税法要素分成定义性要素、规则性要素和原则性要素,即税法的法律术语、行为规范和基本原则。
税法的定义性要素,即税收的法律术语,包括税法概念、税法名词等,具体是指对各种税收法律现象或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税法的规则性要素,即税法的行为规范,这是狭义的理解,不同于广义上的认识,不包括税收的法律术语和基本原则,仅指国家具体规定税法主体的权力与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一种逻辑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则。
税法的原则性要素,即税法的基本原则,是税法基础理论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对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入认识税法的本质,而且也有助于指导税法的创制和实施。
【简答】简述税法的规则性要素有哪些(P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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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主体
(2)课税客体
(3)税率
(4)纳税环节
(5)纳税期限
(6)纳税地点
(7)税收优惠
(8)法律责任。
【简答】简述纳税主体的分类(P24—25)
纳税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是税法学的基本范畴,是税法学基础理论以及税法实践研究的重要课题。根据不同标准,纳税主体可分成不同种类:
(1)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这是最一般的分类方式。
(2)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这是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分类方式,依据的是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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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这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分类方式,依据的是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地两个标准。
(4)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这是法中的分类方式,依据的是生产经营规模和财会核算健全程序两个标准。
(5) 单独纳税人与连带纳税人,依据的是税收征管和税收负担中义务性质不同的标准。
【简答】如何理解税率的设计是税收立法的中心环节?(P27)
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每一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课税客体数额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它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它反映国家征税的深度和国家的经济,是极为重要的宏观手段。税率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了征税的深度。由于税率的高低直接体现国家的税收,关系着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经济利益分配的调节手段,因而正确设定税率,是税收中心环节。
【简答】税收法定原则包括哪些具体内容?(P33)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分为三个方面:
(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它是模拟刑法中罪刑法定主义而形成的税法原则,其含义是指课税要素的全部内容和税收的课征及其程序等都必须由法律规定。依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凡无法律根据而仅以行规或地方性法规确定新的课税要素是无效的,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行规或地方性法规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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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是指在法律和授权立法的行规或地方性法规中,对课税要素和征收程序等内容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而不生歧义。如果规定模糊,就会产生行政机关确定课税要素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征税权的滥用。
(3)程序合法原则,又称依法稽征原则,是指征税机关依法定程序征税,纳税人依法定程序纳税并有获得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的权利。同时,不允许征纳双方达成变更征纳税程序的协议。
【简答】如何理解税收公平原则?(P34,已考过)
理解税收公平原则,需进一步了解税收公平的衡量标准及其具体含义: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前者是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税收不应是专断的或有差别的。后者是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即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人。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有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
【简答】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有何区别于联系?(P37—38)
税收公平原则,强调运用税收杠杆干预经济生活,缩小公民之间收入分配的过分悬殊,保持社会稳定;税收效率原则,强调税收应当是中性的,不应当干预经济活动和资源配置,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坚持效率原则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坚持公平原则,发挥宏观调调配的原则,有利于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使收入差距趋于合理,防止两极分化,有利于社会稳定。显而易见,税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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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存在着矛盾。然而,税收效率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税收公平原则是实现宏观的重要杠杆,因此,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都十分重要,都要坚持。
第五节 税法的解释、渊源和体系
【单选】可以指定国家税收法典的机关是(全国及其常务委员会)。
【论述】为什么要协调税收效率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既对立又统一。从统一的角度看,它们可以兼顾;从对立的角度看,它们需要协调。原因在于:
(1)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统一是有其客观基础的。二者之所以能够统一,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与宏观在一定客观条件下可以相耦合。这是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客观基础。
(2)从微观与宏观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从微观角度看,遵循税收效率原则而设置的税种,有助于市场经济机制发挥内在力量,使效率损失达到最小,经济产业结构达到合理。从宏观角度看,按照公平原则,国家通过对税种的设置与调整来对市场行为主体进行必要的导向,以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再分配的合理。在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经济效益方面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
(3)按照“兼得管理的思想”,税收的公平与效率二者是可以兼得的。兼得管理思想系指对管理中的对立双方都要兼顾,反对片面追求一方而排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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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税法解释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税法的解释,必须始终以税法解释的原则为指导,除遵循法律解释一般原则外,税法解释的基本原则还有:实质课税原则、有利于纳税人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在税法解释过程中,对于一项税法规范是否应适用于某一特定情况,除考虑该情况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要结合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来判断该种情况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素,以决定是否征税。
有利于纳税人原则。根据传统税法理论,税收的无偿性特征决定了国家无需承担任何税法上的义务,故税法的解释很少考虑纳税人的权利,仅仅应当关注如何促使行政机关运用最少的人力物力征得最多的税收。税法解释的价值取向因此偏向于“有利于国库原则”。随着纳税利的勃兴和私有财产保护的盛行,税法解释的原则逐渐转向“有利于纳税人原则”的价值取向。特别是行政解释将在相当长时间内保持一定的垄断程度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既是解释税法者、又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存在很大的角色冲突,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法律地位与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机关的法律地位,某种程度上是很相似的。因此,税法解释采取“有利于纳税人”原则,符合现代税法保护纳税利的根本价值取向。
【论述】税法解释最基本的方法是什么?为什么?
文释法是税法解释最基本的方法,在税法解释方法中处于主导地位,它是文释原则在税法解释方法中的具体体现,侧重于解释活动操作的技术和规则,其研究的主要内容为如何对税法条文进行逐字逐句的解释。有权解释机关既可以按照狭义、字面的方法解释税法,也可以考虑税法的经济和社会目的,从而以更宽泛的方法解释税法。有权解释税法的国家机关解释税法的具体方法取决于一般解释法律的方法以及在一段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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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是否已经发展出了一些解释税法的特别原则。
第六节 税法的产生与发展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次修订是在(2001年)。
科学意义上的财政学宣告诞生的标志是(《国民财富得性质的原因的研究》的出现。)
【简答】现阶段税制改革的内容主要有哪些?(P66—70)
现阶段税制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积极稳妥地推进税费改革,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
首先,农村税费改革是中国税收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
其次,税费改革不限于农村领域。
(2)逐步完善现行税种制度,巩固1994年税制改革成果。
首先,实行改革试点,探索改革方向。
其次,不断调整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的征管范围和税率,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再次,致力于所有税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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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调整部分税种、停征部分税种、新征部分某些税种、酝酿开征某些税种。
(3)应对“入世”要求,削减关税,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
(4)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5)推动地方税种改革,改革地方税管理。
第二章 税权与纳税利
第一节 税收法律关系概述
【单选】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税收法律事实)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多选】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分为(征税主体、纳税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货币、实物、行为。)
【简答】什么是税收法律关系,其特点是什么? (P73—74,已考过)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基于税收事实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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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税收法律关系是基于税收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3)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权的税收机关。
(4)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向国家转移的无偿性。
【简答】怎样理解税收法律关系的三大构成要素?(P74—75)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的,税收法律关系也不例外,其三要素之间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税法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承担税收权利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税法主体的资格由国家税法直接规定。
征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税权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国家的税权是通过税收机关行使的,因此征税主体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财政机关。此外,海关负责关税的征收管理,因而也享有征税主体的权力,是征税主体的组成部分。
纳税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按照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纳税主体可以分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三类;按照承担纳税义务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无限纳税义务人和有限纳税义务人。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征税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力)和承担的义务,即税法主体权利与税法主体义务。它决定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其核心。从范围上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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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简称税法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和作用的客观对象。它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存在的载体,又是税收权利与义务联系的中介。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应税商品、货物、财产、资源等物质财富和主体的应税行为。
【简答】什么原因会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P76—77,已考过)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只能以税收法律事实的出现为标志。
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一税收法律事实的发生,使税收法律关系得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变化。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2) 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3) 纳税机关的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发生变化。
(4) 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5) 不可抗力。
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这一法律关系的消灭,即其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税收法律关系终止的原因主要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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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纳税人完全履行纳税义务。
(2) 纳税义务因超过法定期限而消灭。
(3) 纳税义务人具有免税的条件。
(4) 有关税法的废止。
(5) 纳税人的消灭。
第二节 税权及其基本权能
【简答】如何理解税权的概念?其特征有哪些?(P77—79)
税权,也称课税权、征税权,是由和法律赋予开征、停征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管理税收事务的权利的总称。税权是由法律规定的,是国家权利在税收上的表现。
税权作为一种特定的税法范畴,具有以下特征:
(1) 专属性。
(2) 法定性。
(3) 优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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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示性。
(5) 不可处分性。
【简答】如何理解开征权是税权的核心权能?(P79—80)
开征权是税权的核心权能,它是指国家选择某一征税对象向相应纳税人强制无偿征税一定比例的货币或实物的决策权。简而言之,开征权是指国家决定开征某一税收的权利。国家开征一种新税,就意味着将某一类财产或特定的行为确定为纳税对象,而将征税对象所涉及的某些单位和个人确定为纳税义务人。国家开征一种税,是将一部分财产从纳税人所有转为国家所有。这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得以实现。开征权是国家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再分配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因此,只有国家才是开征权的权力主体,但是国家征税的权利是集中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以立法形式实施的。
【简答】税权的基本权能包括哪些? (P79—81)
(1) 开征权。
(2) 停征权。
(3) 减税权。
(4) 免税权。
(5) 退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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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加征权。
(7) 税收检查权。
(8) 税收调整权。
第三节 税收管理
【简答】税收管理有哪些类型?(P81)
依照与地方之间税权划分状况,可以将税收管理分为三种类型:
(1) 集权型。其税权集中于,地方的权限很小。
(2) 地方分权型。其税权集中于地方,的权限很小。
(3) 集权与分权兼顾型。集中掌握主要的税权和税种收入,地方掌握次要的税权和税种收入。
【简答】我国税收管理的建立应遵循哪些原则?(P82)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2)权、责、利有机统一的原则。
(3)按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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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
【论述】试述我国和地方税收收入的划分。
按照《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的规定》,我国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划分情况如下:
(1)固定的税收收入。固定收入包括:国内消费税、关税、海关代征和消费税。
(2)地方固定的税收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土地、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尚未开征)、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他地方附加。
(3)和地方共享的税收收入。和地方共享的税收收入包括:
①国内,其中享有75%,地方享有25%;②营业税,其中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金融、保险企业按照提高3%的税率缴纳的部分归享有,其余部分归地方;③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部分归享有,其余企业所得税归地方;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其中外资银行缴纳的部分归享有,其余部分归地方享有;⑤资源税,其中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享有,其余部分归地方;⑥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中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享有,其余部分归地方;⑦印花税。其中股份交易印花税收入的88%归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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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12%和其他印花税归地方;⑧证券交易税(尚未开征),也是共享税。
第四节 纳税利
【简答】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了哪些具体的纳税利?(P85—87)
我国纳税利集中体现在《税收征管法》中,具体内容如下:
(1) 税收知情权。
(2) 要求保密权。
(3) 申请减免权。
(4) 申请退税权。
(5) 陈述申辩权。
(6) 请求回避权。
(7) 选择纳税申报方式权,
(8) 申请延期申报权。
(9)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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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拒绝检查权。
(11) 委托税务代理权。
(12) 取得代扣、代办手续费权。
(13) 索取完税凭证权。
(14) 索取收据或清单权。
(15) 税收救济权。
(16) 请求国家赔偿权。
(17) 控告、检举、举报权。
【论述】我国税法对纳税利的保障存在哪些进步和不足?
目前实施的税收法律总体上而言,对纳税人的权利还是给予了比较充分的保护,尤其是2001年4月修订的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后出台的《实施细节》,基本上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纳税利保护体系。新《税收征管法》对纳税利的规定比原《税收征管法》更具体明确。而《实施细节》一方面给予了进一步具体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实现了突破。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精神。
但是,在看到立法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关注其存在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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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在中国中缺乏对纳税利的明确规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为其他基本法律提供了明确的立法依据和立法渊源。然而,中国仅仅规定了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对纳税人的权利却未作明确规定,从而有悖于宣示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功能。而且,税收法定原则也应该在上有所体现。
其二,中国法律法规对于纳税人的权利的规定只是维护纳税利的一方面,而更为重要的是如何使这些法定权利落到实处。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尤其是经济落后、税源不丰的地区而言,时有执行状况不理想的情形出现,有的税收执法人员为完成税收征管任务甚至会漠视法律的存在,仅仅将纳税人作为单纯地被动地执法对象,使得法定的纳税利被彻底架空。
其三,权利救济方式的执行不佳。税收执法过程中,纳税利无法得到保障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正是在于救济方式的执行不佳。这客观上纵容了税收执法中的不法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法
第一节 法概述
【单选】发源于(法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草案)》自(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这标志着作为一个的税种在我国正式建立。
【多选】按照外购资本性货物所含的税金可否从进项税额中扣除,可分为(生产型、消费型、收入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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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基本立法原则有(普遍征收的原则;中性、简化原则;多环节、多次征原则)。
【名词解释】:是以生产、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理论增值额: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即相当于商品价值(C+V+M)的V+M,包括工资、奖金、利息、利润和其他增值性费用。
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需要,在其法中明确规定的增值额。
生产型: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不允许作任何扣除。在此类型中,作为课税对象的法定增值额既包括新创造的价值,又包括当期计入成本的固定资产部分,即大致为理论增值额与固定资产折旧之和。从整个社会经济而言,它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被称为生产型。
收入型:只允许在纳税期内扣除固定资产当期的折旧部分。在此类型中,作为课税对象的法定增值额为工资、奖金、利息、利润和其他增值性费用之和,就整个社会来说,它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
消费型:允许将纳税期内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价值从当期的销售额中一次性全部扣除。在此类型中,作为课税对象的法定增值额为当期全部销售额或收入额扣除全部外购生产资料价款后的余额。从整个社会经济来看,它相当于征税对象排除了任何投资,只限于消费资料,故称为消费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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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的概念和类型有哪些?(P93—95)
:是以生产、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概据确定增值额时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的不同,可将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课征类型。
【简答】与传统的流转税相比有哪些特点?(P95,已考过)
与传统的流转税相比,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突出特点:
(1) 避免重复征税,具有税中性。
(2) 税源广阔,具有普遍性。
(3) 具有较强的经济适应性。
(4) 的计算采用购进扣除法,凭进货注明税额抵扣税款,并在出口环节实行零税率征收。
【简答】具有什么作用?(P95—96)
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拓展对外贸易等方面具有其他税种不可替代的作用:
(1) 税收具有中性,不会干扰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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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利于保障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3) 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开展。
(4) 具有相互勾稽机制,有利于防止偷漏税现象的发生。
第二节 我国法的主要内容
【单选】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符合(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条件的,为一般纳税人。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符合(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条件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作为征税范围的“货物”,是指经过加工取得增值的(有形动产)。
的出口货物的税率除特别规定外,一般为(0%)(即免税)。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10%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对进口货物是否减免,统一规定权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计算方法是(应税税额=销售额×征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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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1日、3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税劳务的起点为销售额(200~800)元。
【多选】按照纳税人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为标准,可将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进口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由(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等因素组成。
【名词解释】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应征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纳税人。
【简答】简述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标准(P101—102)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标准有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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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有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为小规模纳税人。
(3)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帐薄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简答】我国对的税率(包括征收率)有哪些规定?(P107—111)
我国现行增值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税率。对一般纳税人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一档低税率,此外对其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 对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6%或4%的征收率。税率和征收率的调整,由决定。
【简答】什么是价外费用?它包括哪些项目?(P112)
价外费用,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
(1)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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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委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费开具给购货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答】中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P116)
(1) 购进固定资产
(2)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 用于集体福得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条
此外,在实践中,还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纳税人进口货物,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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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税额,应当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四,纳税人发生了按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五,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简答】简述的起征点幅度(P117—118)
的起征点幅度为:
(1)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2)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3) 按次缴纳而定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案例分析】应纳税额的计算。
(1)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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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实行简易办法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与应纳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含的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由于销货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2)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以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进口应税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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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如果纳税人进口应当缴纳消费税的货物,在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当加上消费税税额。
第三节 我国法德特殊征管制度
【多选】专用的基本联次包括(联、抵扣联、记账联)。
【简答】专用管理有哪些方面的规定:(P127—131)
(1) 专用的基本联次规定
(2) 专用的领购要求规定
(3) 专用的开具要求规定
(4) 专用的作废处理规定
(5) 专用的丢失处理规定
(6) 专用的认证处理规定
(7) 专用的使用的处罚规定
【简答】专用在哪些情行下作废?(P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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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用使用规定》的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达到了作废条件:
(1) 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第四章 消费税与营业税法
第一节 消费税与营业税概述
【名词解释】消费税:是对税法规定的特定消费品或者消费行为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或称销售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额(销售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简答】如何理角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特点?
消费税有以下显著特点:(P133—134,已考过)
(1) 课税范围具有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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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 税率设计具有灵活性、差异性
(4) 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5) 税款征收具有重叠性
(6) 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
历史上,营业税因具有征税对象广泛、多环节征收、平均税负较低、征收简便易行等特点,曾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重要税收,我国现行营业税具有以下特点:(P136)
(1) 征收范围具有较大幅度的缩小
(2) 简并和调整了税目税率,均衡税负。
(3) 税收收入比较稳定可靠
(4) 改革了营业税的优惠。
【简答】消费税具有哪些作用?(P134)
消费税的特点决定了消费税具有两大作用:
一是调节作用。通过课税范围的选择、税率高低不同的设计和征收环节的确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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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到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消费结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是收入作用,通过选择税源集中、收入比较稳定的高档消费品作为征税对象,以及设计较高的税率等,可以为筹措稳定的财政收入。
第二节 我国消费税法的主要内容
【单选】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的调整权由()行使。
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应从高适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或因不得开具专用而不允许扣除税款,发生价款和的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时的计算公式为:【应税 消费品的销售额=含的销售额/(1+的税率)】。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多选】消费税采用的税率是(定额税率、比例税率)。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采取预收贷款方式结算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纳税人采取脱手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为发生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纳税人采取其他方式结算的,为收讫销售贷款或者取得销售凭据的当天;纳税人零售金银首饰,为收讫销贷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贷凭据的当天;用于样品、职工福利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为受托方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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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当天)。
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优质费、返还利润、包转费)。
【名词解释】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征税范围内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简答】在确定消费税征税范围时,应考虑哪些因素?(P138—139)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限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
这些“应税消费品”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及财政的需要,并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和通行作法,以正列举的方法加以确定的,一般生活必需品未列入征税范围。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分为以下五类: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等。
(2) 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
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
(1) 不能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
(2) 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汽车车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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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变化和消费结构的变化作适当调整。
【简答】消费税的税率(税额)设计主要考虑哪几个方面?(P140)
消费税的税率(税额)设计主要考虑了五个方面:
第一, 能够体现国家的产业和消费;
第二, 能够正确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起到调节供求关系的作用;
第三, 能够适应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四, 要有一定的财政意义;
第五, 适当考虑消费品原有的负担水平。
[简答】我国现行消费税法有哪些税目?(P142—144)
(1)烟;
(2)酒及酒精;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宝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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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7)汽车轮胎;
(8)小汽车;
(9)摩托车;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1)高档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单选】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时间是: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案例分析】消费税的一般计税方法、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各是什么?
(1)消费税的一般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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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主要采用从价定率计税和从量定额计税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前者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消费税而不含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者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为计税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但子2001年5月1日和6月1日起,先后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卷烟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应纳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计征消费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额)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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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第三节 我国营业税法的主要内容
【单选】营业税的起征点适用于(个人)。
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余:跟对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相同)
营业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多选】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应税的单位和个人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
【名词解释】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简答】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P153—1)
我国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此外,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还有以下3项规定。
(1)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劵、期货买卖业务应征税额;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劵和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2)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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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兼营应税劳务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但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而应征收)。
(3)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不征营业税。
【简答】营业税有哪些税目?(P156—158)
营业税的税目是征收范围的具体化。我国营业税的税目是按行业设计的,共9个税目,为便于执行,有的税目下还设有若干子目。具体包括:
(1)交通运输业;
(2)建筑业;
(3)金融保险业;
(4)邮电通信业;
(5)文化体育业;
(6)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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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服务业;
(8)转让无形资产;
(9)销售不动产。
【简答】税务机关在哪些情况下有权核定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额?(P160-161,已考过)
(1)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 纳税人自己新建(自建)建筑物后出售
(3)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
【简答】请列举出不少于五个可以免征营业税的项目。(P161—1)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医疗劳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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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的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指第一道门票销售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简答】简述营业税的起征点(P1)
起征点的幅度如下: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营业税起征点的具体额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区的情部适用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个人所得的概述
【单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
经过第五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现行条例规定,工资、薪水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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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已考过简答】个人所得税:广义上是指调整征税机关与个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是指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纳关系的基本法典,就我国来说,即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内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分类所得税制:是指这样一种所得课税模式,即在这种税制下,归属于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每一类都要按照单独的税率纳税。
综合所得税制:是指这样一种所得课税模式,即在这种制度下,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看待,并按一个(套)税率公式计算纳税。
混合所得税制:即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的重叠使用,是指对同种所得按照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征税后,再采取综合所得税制的模式征税。
【简答】怎样理解个人所得税这一直接税的优点?(P171)
一般认为,个人所得税具有课税公平、富有弹性、不易形成重复征税等优点。
(1)课税公平是指个人所得税以纯收入为计征依据,实行多所得多征,少所得少征的累进征税方法,同时规定免征额、税前扣除项目等,合乎支付能力原则。
(2)富有弹性是指税收与所得及国民收入具有高度相关关系,税收随所得及国民收入的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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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易形成重复征税是因为其是对纳税人最终收入的课征,游离在商品流通之外,因而一般不存在重复征税。
第二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单选】个人出租房屋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是(财产租赁所得)。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个人所得税向社会公益的捐赠额,没有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准予扣除。
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证劵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多选】按次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项目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方法有(按月计征、按次计征。)
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依据的标准有(境内有无住所、境内居住时间)。
【名词解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指取得个人应税所得并负有相应纳税义务的个人。根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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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无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简答】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种类及其分类标准是什么(P181—182)
根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人。
①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藉、家庭、经济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②居住时间标准。居住时间标准适用于无住所的个人,它一般根据纳税年度确定,即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本国连续或累计居住的天数所应达到的标准。在中国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临时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临时离境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
(2)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因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以下自然人为非居民自然人:
①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在我国的自然人
②在我国境内无住所而居住在我国境内不满一年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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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超地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自然人。
此外,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的我国境内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交个人所得税。
【简答】非居民纳税人的哪些所得,不论其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P182)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使用并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简答】税法具体列举了哪几项应征税的个人所得?(P183—184)
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根据所得的性质、纳税人取得所得的途径和方式不同,个人所得税法具体列举了11项应征税的个人所得,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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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需要指出的是,个人担任董事职务取得的收入应属劳务报酬所得,并不视为工资薪金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使用权费所得。
(7)利息、股利、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简答】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情形有哪些?(P194)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
51
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案例分析】个人所得税法对每项应税所得的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作了哪些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目前,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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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特殊征管规定
【单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我国自2007年启动新的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模式,为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迈向综合所得税制开了一个好头。
【简答】目前有哪些情形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方式?(P202,已考过)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除义务人的;
(5)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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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简述企业所得税的特点。(P207—209)
(1)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2)征收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3)将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4)贯彻区域发展平衡、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
(5)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6)通过特别纳税调整,体现实质课税原则。
【简答】简述我国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P208,已考)
(1) 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2) 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
(3) 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4) 统一税收优惠,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第二节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单选】企业所得税的普通税率一般采用25%的比例税率。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居民企业,其纳税地点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单选、多选、案例分析】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
【多选】企业所得税采取分月、分季预交的方法。
企业应纳税额中收入总额的内容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
【名词解释】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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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型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外已纳的税额,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盈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简答】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有哪些?(P2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简答】确定一项所得的来源地时应遵循哪些原则?(P214—215)
在确定一项所得的来源时,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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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的确定;
(6) 其他
(7) 其他所得,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简答】简述企业所得税的税率(P215—216)
企业所得税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之分。普通税率有两种情况: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收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该项所得暂按10%的税率征收)。
优惠税率也有两种情况: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简答】简述企业应纳税额中收入总额的具体内容(P216—218)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 销售货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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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供劳务收入。
(3) 转让财产收入。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 利息收入。
(6) 租金收入。
(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 接受捐赠收入。
(9) 其他收入。
【简答】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计税收入有哪些?(P218)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的规定,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
(3)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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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如何区别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P218)
不征税收入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不同,是由于从根源上和性质上,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而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
【简答】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措施有哪些?(P231—238)
(1) 免税收入
(2) 税款的减征、免征
(3) 降低税率
(4) 加计扣除支出、减计收入
(5)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 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7) 税额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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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专项优惠
【简答】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中免税收入的内容包括哪些?(P231—232)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 国债利息收入。
【案例分析】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1)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使用税率,减除应减免的税额和允许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额-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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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免税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殊征管规定
【名次解释】源泉扣缴:是指以所得支付者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
【简答】《企业所得税法》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的具体措施(P240—246)
(1) 交易原则。
(2) 预约定价安排。
(3)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4) 防范避税地避税。
(5) 防范资本弱化。
(6) 一般反避税条款。
(7) 补征税款加收利息。
【简答】《企业所得税法》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P241,已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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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简答】简述税务机关核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P243,已考过)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章 其他实体税法
第一节 关税法
【单选】海关负责(关税)的征收和管理。
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品种、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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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我国对出口货物不征关税。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以免税。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海关应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且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或者不予退税决定。
【多选,已考过“简述贸易性商品关税的纳税人”】贸易性的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纳税人有(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代理人)。(余:巴着门方恶)
我国进口税则所设的税率由普通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最惠国税率。
【名词解释】关税:是以进出关境或国境的货物和物品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简答】关税的特征和分类有哪些?
关税是流转税中的一个税种,与其他国内商品税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P249—250)
(1)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关境或国境的有形货物和物品。
(2) 关税的课征范围以关境为界,而不是以国境(即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为标准。
(3) 关税的课税环节是进出口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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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税的计税依据为完税价格。
(5) 关税的征税主体是海关。
(6) 关税具有较强的调解功能。
(7) 关税法规相对并自成体系。
根据不同的标准,关税可分为不同的种类:(P251—2)
(1)根据征税对象的流向,关税可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2)依据关税征税的目的不同,关税可以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3)以征收关税的计征依据为标准,关税可以分为从价关税、从量关税、选择关税、滑动关税。
(4)以一国是否能自主制定税法为标准,关税可分为自主关税与协定关税。
(5)按关税计征有无优惠为标准,关税分为普通关税、优惠关税。
【简答】关税的税率有哪些类型?如何具体适用?(P256)
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关税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此外,关税税则委员会可在此基本上根据需要制定一定时期内实行的暂定税率。
依据海关总署2005年1月通过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应当按照《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或者暂定税率,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征收报复性关税等适用税率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适用的税率。
【简答】简述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遵循的原则(已考过)
(4) 坚持和维护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原则
(5) 坚持税收待遇的对等原则
(6) 坚持税收饶让原则
【案例分析】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贸易关税的应纳税税额,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或应税数量为计税依据,对从价关税和从量关税而言,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从价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口或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口或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实行复合关税的进出口货物,如进口录(放)像机、摄像机等,其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从价关税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从价关税与从量关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结合,其具体计算公式为:(复合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口或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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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滑准关税和选择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或者适用从价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或者适用从量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第二节 财产与行为税法
【单选】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从性质上讲,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
车船使用税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
【多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房产租金收入、房产计税余值。)
房产税的税率有(1.2%)、(12%)
免纳房产税的房产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企业所办的学校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企业所办的学校自用的房产。)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属权、房屋属权。)
印花税采用的税率有(比例、定额。)
【名词解释】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某些财产为征收对象的一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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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收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印花税:是指国家对纳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行为而征收的一种税收。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收对象,按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土地: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收入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简答】财产税的特点(P270,已考过,但答案是根据更早的教材)
(1) 以财产为征税对象。
(2) 是直接税。
(3) 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财产额为计税依据。
(4) 财产税可以与所得税、消费税配合,相辅相成,发挥多方面的调节作用。
【简答】简述财产税的分类(P270—272)
(1) 以课税对象的形态分为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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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已征收范围为标准,财产税可分为一般财产税和特种财产税。
(3) 以财产存续时间为标准,财产税可分为经常财产税课临时财产税。
(4) 以计税方法的不同,财产税可分为从量财产税和从价财产税。
【简答】简述行为税的概念及特点(P272)
行为税亦称特定行为税,是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行为税的特点包括:
(1) 目的性
(2) 期间性
(3) 灵活性
【简答】契税的征税对象和计税方法如何?(P274—276)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具体征税范围是: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 土地使用权出让。
(3) 房屋的买卖、赠予或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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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办法:
(1) 计税依据和税率。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
(2) 应纳税额的确定与征收。契税的应纳税额依契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
【简答】简述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期限(P279)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的征收机关缴纳。
【简答】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如可确定(P282—284)
其具体范围如下:
(1) 购销合同
(2) 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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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 建设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 财产租赁合同
(6) 货物运输合同
(7) 仓储保管合同
(8) 借款合同
(9) 财产保险合同
(10) 技术合同
(11) 产权转让书据
(12) 营业帐薄
(13) 权利、许可证执照
(14)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赁证。
此外,根据的专门规暄,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按照书立的时候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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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印花税,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简答】我国哪些权利、许可证照应当征收印花税?(P284,已考过)
1.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
2.工商营业执照;
3.商标注册证;
4.专利证;
5.土地使用证。
【简答】简述印花税的优惠措施(P286—287)
根据现行有关印花税的法律法规、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但是视同正本适用除外。
(2)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以下三类单位所立的数据:①②社会福利单位③学校。
(3) 经过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简答】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是什么(P2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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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以在我国境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为征收税对象,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也应作为房屋一并征收税。房产税的具体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城建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不包括农民农村的房产,这主要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对于城乡居民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征收房产税。需要注意: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镇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简答】试述房产税的税率(P2)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超,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用房,可暂减按4%的税率从租征收房产税。
【简答】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如何计算其应纳税额?(P2—290)
(1)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从价计征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余值X适用税率(1.2%)
=应税房产原值X (1—扣除比例)X适用税率(1.2%)
②从租计价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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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租金收入X适用税率(12%或4%)
【论述】试述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1)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方法。为了简化手续,如果应纳数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另外,凡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发放、签证、公证或仲裁的应税凭证,可由税务机关委托有关部门收代收。
(2)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是在外签订,并且不方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入境时办理贴花手续。
(3)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4)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有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如有违章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论述】试述车船税的税收优惠。
《车船税暂行条例》对车船税的税收优惠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授权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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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对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自行确定其车船税的征收或者减免。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7) 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8) 拖拉机
(9) 捕捞、养殖渔船。
(10) 专用车船。
(11) 警用车船。
(12) 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位税的船舶。
(13)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给予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三节 涉及土地与资源的税法
【单选】资源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目的为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征对象。
资源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的调整 决定权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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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纳税人转让房产,有(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
【名词解释】资源税:是国家对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资源生产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简答】简述土地的纳税人(P299)。
土地的纳税人,为以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并取得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简答】简述资源税的特点。概括而言,资源税具有以下特点(P304—305)
(1) 征税目的主要在于调节因资源差别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2) 采用差别税额,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3) 税收的范围较窄
(4) 属于和地方共享税。
第四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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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试述城市建设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露的成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城建税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如果要免征或减征“三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消费税的,不退还已交纳的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和营业税为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八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节 税收管理制度
【单选】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刷制。
除法律、行规另有规定除外,纳税人的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按照有关规定,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名词解释】税务登记:也称纳税登记,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就其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在法定时间内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税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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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又称账册,它是由帐页组成的用于全面、联续、系统记录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簿籍。
凭证:又称会计凭证,是指纳税人记载生产经营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
: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款或付款凭证。
【简答】简述税务登记的作用(P313,-314,已考过)
(1) 产生税务法律关系,明确税收主体
(2) 设定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作为征纳双方存在税收法律关系的书面证据,成为依法治税的重要基础。
第二节 税款征收制度
【单选】因税务机关计算错误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该法定期限为(三年)。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5年(余:因为是你纳税人有错)。
法律、行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务机关按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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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纳税款的,在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同意,可以期限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纳税人发现自己多缴了税款,在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名词解释】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查实纳税人的课税对象金额,核定其应纳税额。填发缴款书交纳税人限期缴入国库,或由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直接征收的一种组织方式。
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纳税担保:是指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财产或应纳税收的迹象时,由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以其未设置抵押的财产作为对国家税收的担保或者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担保。
税收优先权:是一种一般优先权,即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收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
【简答】我国的税款征收都有哪几种具体方式(P330—333)
(1) 查账征收。
(2) 查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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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查验征收。
(4) 定期定额征收。
(5) 代扣代缴。
(6) 代收代缴。
(7) 委托代征。
【简答】简述应纳税额核定的适用情形(P333—334)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征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 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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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法律同时授权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简答】如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P334)
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包括:
(1)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 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3)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 按照其他方法核定。
此外,我国税法还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征税机关享有对税基进行调整的权力,主要见于征税机关对因关联企业转移定价而减少税基时征税机关所享有的调整权。
【简答】简述纳税担保的适用范围和纳税担保类型(P334—336)
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1)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人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款,在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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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收入得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 欠缴纳税、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执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 税法法律、行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纳税担保类型:
(1) 纳税保证
(2) 纳税抵押
(3) 纳税质押
【简答】什么是税收优先权?我国为什么要引入税收优先权?(P339—340)
税收优先权是一种一般优先权,即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收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
税收优先权设立的依据在于,税收是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强烈的公益性。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财力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各项公共建设事业的基础,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取之于民时,表现为社会个体利益向国家的无偿转移;税收用之于民时,作为一种公品,通过财政支出的方式向全体社会成员或个体无偿提供。可见,税收一旦从社会个体无偿征收之后,就从社会个体利益转化为社会整体利益。因此,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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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关系实际上体现了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矛盾的协调平衡。
税收作为一种社会整体利益,它实质上是社会个体利益的基本保障之一,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所在。若国家税收利益受到损害,则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受到损害,从而必然殃及社会个体利益。因此,当国家税收与普遍债权并存时,为确保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征收,必须使税收居于优先地位。
【简答】我国税收优先权适用的情形
(1)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 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后的担保债权
(3) 税收优先于行政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论述】如何理解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中的具体规定?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但纳税人不能提供的,惊县级以上的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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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后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我国《税征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补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通知银行扣缴存款,扣押、查封、依法变卖所得抵缴税等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节 税务代理制度
【单选】取得执业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资格者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15)年以上者,可以不参加全国统一税务师资格考试。
【简答】税务代理有哪些特征?(P352—353)
(1) 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2) 法律约束性
(3) 税收法律责任不可转嫁。
(4) 有偿服务性。
【简答】税务代理应遵循那些基本原则(P353—3,已考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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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税务代理必须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 依法代理原则
(2) 自愿有偿原则
(3) 公正原则
(4) 保守秘密原则
(5) 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简答】税务代理的范围有哪些(P360—361)
(1) 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 办理除专用外的领购手续
(3) 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 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
(5) 办理涉税文书
(6) 审查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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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8) 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9) 税务行政复议手段
(10) 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节 税收救济制度
【单选】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起诉。
【简答】我国税收救济制度包括哪几项具体的制度内容(P365—381)
我国税收救济制度包括三大组成部分:税收行政复议制度、税收行政诉讼制度和税收行政赔偿制度。
税收行政复议又称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复议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具体指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本级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税收行政诉讼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具体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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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司法制度
税收行政赔偿双称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由致害的税务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一基法律救济制度,属于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
【简答】简述税收行政复议的特点(P366—367)
(1) 税收行政复议以税务正义为对象。
(2) 税收行政复议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3) 税收行政复议具有前置程序的特点。
(4) 税收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简答】税收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哪些(P367—369)
(1) 全面审查的原则
(2) 一级复议原则
(3) 合法、公正、公平、及时、便民原则
(4) 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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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停止实行的原则。
【简答】简述税收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P369—370)(P378)
税收行政复议和税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完全一致,均为:
(1)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 税务机关没有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失的行为
(4) 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5) 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6) 税务机关不依法办理和答复的行为
(7) 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 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停止发售的行为
(9)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 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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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的行为
(12) 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简答】简述税收行政诉讼的特征(P375—376)
与其他诉讼相比,税收行政诉讼具有行政诉讼的一般特征:
(1) 税收行政诉讼的前提性。
(2) 税收行政诉讼主体的恒定性。
(3) 税收行政诉讼内容的恒定性。
【简答】简述税收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P376—377)
(1) 合法审查原则。
(2) 不适用调解原则。
(3) 不适用处分原则。
(4)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5) 不停止执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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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简述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P375页,已考)
(1)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 属于人民受案池围绕和受诉管辖
【简答】简述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P381,已考)
(1)税务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收和管理权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
(3)存在损害事实,且所损害的必须则税收相对人合法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4)税务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名词解释】
第一章、税法的基本理论
1、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2、 税法: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基础之上,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或规范总称),它是国家政治权力参与税收分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确认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益为基本任务的法律形式。简而言,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3、 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每一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税基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衡量税负高低的指标,体现纳税深度(税目则反映征税的广度),关系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4、 税法解释:是指由一定主体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对税收法律文本的意思所进行的理解和说明。
5、 税法渊源:一般是指税法规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即税法的效力渊源,也就是说,税法由什么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法律类别。
6、 实体税法:税收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税法主体的权力和义务或职责为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 程序税法:即税收程序法,是指以保证税法主体的权力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者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主要规定征税机关的税收征管程序和纳税人的纳税程序等内容。
第二章、税权与纳
1、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基于税法事实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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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2、 税权:也称课税权、征税权,是指由和法律赋予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管理税收事务的权力的总称。
第三章、法
1、:是以生产、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据以征税的增值额各国普遍采用法定增值额,而非理论增值额。不区分企业类型、所有形式,与企业盈利与否无关,只要有增值额就征税。
2、 的纳税人:指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3、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货物报关出口销售后,将其国内所缴纳的税收(间接税)退还给货物出口企业或对出口企业给予免税的一种制度。
4、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第四章、消费税法与营业税法
1、 消费税:是对税法规定的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
2、 营业税:或称销售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额(销售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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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个人所得税
1、 分类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每一类都按照单独的税率纳税。
2、 综合所得税制:是对归属与统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来源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看待,并按照一个(套)税率公式计算纳税,并按年征税。
3、 混合所得税制:即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重叠使用,是指对同种所得税按照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征税后,再采用综合所得税制的模式征税。
第六章、企业所得税
1、 企业所得税:是由取得所得的主体缴纳的,以其纯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类税,是一种典型的直接税。
2、 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中国企业),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外国企业)但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3、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②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③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4、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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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6、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第七章、其他实体税法
1、 关税:是以进出关境或国境的货物或物品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2、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某些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3、 行为税:亦称特定行为税,是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4、 印花税:是指国家对纳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行为而征收的一种税。
5、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
6、 车船税法:是指在中国境内的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按照《车船税暂行条例》应缴纳的一种税。
7、 土地: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收入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8、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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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土地等级征收的一种级差资源税。
9、 资源税:是国家对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资源生产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10、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11、 教育费附加:是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
第八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1、 税务登记:也称纳税登记,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就其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在法定时间内向其住所的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税务管理制度。
2、 设立登记:税务机关受到申请30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3、 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或登记事项实际变更30日内到税务办理。
4、 非正常户处理:针对不依法申报纳税的,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可宣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5、 账簿:又称账册,是由帐页组成的用于全面、连续、系统记录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簿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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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凭证:又称会计凭证,是指纳税人记载生产经营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
7、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物会计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一项征管制度。
8、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和纳税人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状况,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组织入库的具体方式。
9、 纳税担保:是指在规定的纳税期之间,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财产或应按税收入的迹象时,由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以其未设置抵押的财产作为对国家税收的担保或者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担保。
10、 税收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的机制优先受偿的权力。(余:有问题)
11、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定权限和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办有关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和。
12、 税收行政复议:又称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具体是指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制度。
13、 税收行政诉讼: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具体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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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制度。
14、 税收行政赔偿:又称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由致害的税务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属于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5、 税务稽查: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稽核、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论述题】
1.(P362)论述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权利:(1)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2)查阅被代理人涉税资料、查看业务现场,要求被代理人协助。
(3)向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务法规。
(4)对税务机关提出批评建议,举报违法。
(5)对税务机关决定不服,享有复议和诉讼权。
义务:(1)办理业务时I句税务人员出示执业证书,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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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止被代理人的税务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3)保守秘密。
(4)建立税务档案制度。至少保存5午。
2(P330-332)论述税款征收方式。
答:(1)查账征收:纳税人自行计税,申报复核后,向国库缴税。适用财会制度健全,能按期、正确核算的企业。
(2)查定征收:税务机关查实金额,核定税额,向其征收或由其自缴。适用财会制度不够健全,但能控制经营且未实行定期定额的小型集体企业和个体户。
(3)查验征收:分为就地查验征收和设立检查站查验征收。适用城乡集贸市场临时经营或缴纳集贸税收的纳税人。
(4)定期定额征收:适用经营稳定但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包括在集贸市场有执照的个体户)和集贸市场按月征税的其他经营者,,
(5)代扣代缴:目的在于对零星分布、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适用个人所得税。可得代扣税款2%手续费。
(6)代收代缴:目的在于对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无法征收的领域实行源泉扣缴。如委托加工产品。可得2%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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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委托代证: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原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则是强制的。
(8)其他征收方式:核实征收、自报核缴。
3.(P336)论述税收保全。
答: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但担保人不能提供的,经县以上税务负责人批准,可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必须开付清单;纳税人已纳税款的,应收款后24小时内解除保全;限期期满仍未缴税的,经县以上税务负责人批准,可划拨冻结存款或拍卖、变卖查封扣押财产,以所得抵缴税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与税款相当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3)不宜长期保存的扣押物可拍卖、变卖保全其价款。
4.(P32)论述税法法定原则。
答:(1)概念: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规定,税法构成要素也必须且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只能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无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
(3) 内容:①课税要素法定原则。②课税要素明确原则。③程序合法原则:也称依法稽征原则,是指征税机关以法定程序征税,纳税人依法定程序纳税或司法救济的权利。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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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不允许达成变更征纳程序的协议。④此外,还包括税收、税种、税收优惠法定。
(4) 5.(P203)论述个税的具体征管规定。
答:(1)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2)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3)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4)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5)加快信息化建设。(6)加强高收入者的管理。(7)加强税源的源泉管理。(8)加强全员全额管理。
6.(P342)论述一般税务机关税务检查权实现方式。
答:(1)检查纳税人的纳税资料。(2)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主体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主体提供相关资料。(4)询问纳税主体纳税相关情况。(5)到车站、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主体有关财产的有关单据等资料。(6)经县以上税务局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检查纳税主体的存款账户。(7)进人纳税主体电子记账系统检查有关纳税资料。
7.(P360-311)论述税务代理的范围
答:(1)税务登记。
(2)除专用外的领购,
(3)纳税申报。
(4)减税或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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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作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7)建账建制,办理税务。
(8)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9)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10)其他业务。
8.(P338)论述税收优先权。
答:税收优先权是一种一般优先权,即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收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于其他债权受偿。
我国税收优先权的基本内容:
(1)优于无担保债权。
(2)优于发生在后的担保债权。
(3)优于行政处罚和没收违法所得。
9.(P85)我国纳税利集中体现在《税收征管法》中,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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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知情权。
(2)要求保密权。
(3)申请减免权。
(4)申请退税权。
(5)陈述申辩权。
(6)请求回避权。
(7)选择纳税申报方式权。
(8)申请延期申报权。
(9)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10)拒绝检查权。
(11)委托税务代理权。
(12)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13)索取完税凭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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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索取收据或清单权。
(15)税收救济权。
(16)请求国家赔偿权。
(17)控告、检举、举报权。
10.(P32)(1)概念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规定,税法构成要素也必须且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只能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无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
(简记:内容法定、要素法定、征税主体征减税法定)
(2) 内容:①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是模拟刑法罪刑法定原则而形成的税法原则,是指课税要素的全部内容和税收的课征及其程序必须有法律规定。②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是指在法律和授权立法的行规或地方性法规中,对课税要素和征收程序等内容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而不发生歧义。③程序合法原则:也称依法稽征原则,是指征税机关以法定程序征税,纳税人依法定程序纳税并有获得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的权利。同时不允许征纳双方达成变更征纳程序的协议④此外,还包括税收、税种、税收优惠法定。
11.试述《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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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是一种故意逃避纳税义务的恶劣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对偷税行为都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1)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属于一般性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分)
(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2分)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2分)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1分)
(3)企事业单位犯偷税罪的,判处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分)
12.试述税收效率原则?
这是指用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取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并通过税收分配活动促使资源(包括各种生产要素,特别是生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更合理更有效的配置。我国社会主义税收主要是对企业创造的纯收入进行分配,税收的增长主要来源于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要提高劳动生产率,关键在于保护和调节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以下几个方面是效率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一,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及其正当利益。在立法时,要做充分的调查和进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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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确保企业不因为由于征税而影响生产能力,这就要求在确定税率时,既不能定得过高,也不能过低,要兼顾到国家和企业两者的利益。
第二,要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对于那些由于经营管理水平高,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企.业,要在利多多交的前提下,让这些企业得到较多的利益用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使之形成科学的良性循环,对国家作更多的贡献。对一些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致使经济效益降低的企业,要让企业承担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产生的各种经济责任,不能让这些企业依赖国家的减免税。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体现奖勤罚懒的精神。
第三,要考察影响企业经济效益高低的客观条件。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主要靠企业自身的努力,但又与来自国家和社会的某种受益有直接关系。现实是有些企业占有国家资金较多,市政设施配套齐全,交通便利,原材料来源可靠、稳定,与那些外部条件较差的企业相比,即使他们主观努力程度—样,其利润水平还是不同的。对来自社会受益多的应多纳税,受益少的应少纳税。
13.试述进一步进行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经过1978年以来税制建设的,一系列重大改革,突破了国有企业不能征收所:得税的禁区,把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改变为以法律为依据的利益分配关系:初步建立厂一套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其他各税相结合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体系;税制改革使国家财政收入结构由“税利并存,以利为主”转变为税收成为决定国家预算的关键;税收在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缓解价格不合理的矛盾、社会分配不公以及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方面,都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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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应该看到,按照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的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和模式的要求,上述税制改革无论从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也不断暴露了不合理的地方,而且有些方面还相当突出。它反映在:(1)企业所得税按不同所有制企业分别设置税种,税率不一,优惠各异,地区之间也有差别,造成税负不公平,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2)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犬牙交错,很不规范,导致名义税率高:,实际税负低。(3)原来流转税税率是在计划价格为主的条件下设计的,税率档次过多,高低差距很大,目前价格已大部分放开:简并税率势在必行。(4)地方税收入规模过小,不利于与地方彻底实行分税制。(5)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税制,引起企业相互攀比:竞相争取税收优惠,矛盾日益突出。(6)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法律法规不统一、不规范,不利于发挥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作用。(7)税收调节的范围和程度不能适应生产要素全面进入市场的要求。这些存在的问题使税收制度的结构和机能与市场机制的运行难以完全适应,为此,必须进—步深化税制改革,使税收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14.试述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
(1)依法书面申请减免税。
(2)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3)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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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有向上级税务机关中请复议的选择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有:
(1)在法律、行规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税款。如逾期未缴或解缴税款,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口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这—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3)欠缴税款需要出境时,应当在出境前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不得出境。
(4)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过失,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长到10年。
15.试述税务代理人的而权力和义务?
(1)税务代理人的权利:①税务代理人有权依照《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②税务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③税务代理人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阅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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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④税务代理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者查询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⑤税务代理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起诉。
(2)税务代理人的义务:①税务代理人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必须向有关的税务工作人员出示税务师执业证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并在税务文书上署名盖章;②税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偷税、骗取减税、免税、退税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③税务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和停止代理业务后,都不得泄露因代理业务而得知的秘密;④税务代理人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末和保存计税资料及涉税文书,税务代理档案至少保存5年。
16试述1993年以来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这次税制改革的出发点是,以现行“多种税、多层次、多环节”复合税制为基础,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从而达到强化流转税和所得税,完善地方税,使各税种的功能充分发挥,以规范化的税制来增强税收的聚财和功能,使税收收入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增长的目标。这次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1)有利于调动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的宏观能力。调整税制结构,合理划分税种和确定税率,为实行分税制,理顺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奠定基础;通过税制改革,逐步提高税收收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合理确定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
(2)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和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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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实现。
(3)实现公平税负,促**等竞争。要逐步解决目前按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设置税种、税率的问题,通过统一企业所得税和完善流转税,使各类企业之间税负大致公平,为企业在市场中进行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4)体现国家产业,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整体效益的提高。
(5)简化、规范税制。要取消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税种,合并那些重复设置的税种,开征一些确有必要开征的税种,实现税制的简化和高效。要重视参照国际惯例,尽量采用较为规范的方式,保护税制的完整,以利于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17.试述消费税的作用?.
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它是的配套税种,在对商品普遍征收后,再选择少数消费品征收一道消费税。消费税实行价内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主要税种之一。
消费税的作用有:
(1)能够正确地引导消费,抑制超前消费,调整消费结构,缓解供求矛盾。消费税通过课征范围的选择,差别税率的确定,充分发挥调节消费的功能,体现了“寓禁于征”的特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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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体现国家产业,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消费税只是对部分消费品征收的,而这些消费 品的利润—般比较高,高额的利润必然驱使生产者纷纷生产,因此,国家通过高税来这些消费品的生产,以调节产业结构。
(3)可以调节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目前,我国还没有达到高消费水平,通过对奢侈品和高级消费品课以重税,体现了高收入者要承担更多的税金。这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
(4)可以增加财政收入。选择低价格弹性的品种征消费税,消费量不会因为征税后价格提高而出现削减,因而不至抵消提高税率后所增加的财政收入。
18.试述纳税人在税款征收中的权力和义务.
纳税人在税款征收中,具有下列权利:
(1)依法书面申请减免税。
(2)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3)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4)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纳税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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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有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的选择权。
纳税人在税款征收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在法律、行规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税款。如逾期未缴或解缴税款,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这一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3)纳税人欠缴税款需要出境时,应当在出境前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不得出境。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过失,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长到10年。
19.试论税法原则:
第一,所谓“依法治税”是指税务工作要完完全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既要依法征税,又要依法纳税。税务工作真正贯彻法治原则,那么首先要做到“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所谓“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它包括以下几个内容:税种必须由法律规定;每种税的征税要件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能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减免税要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征税纳税程序;税务争议的处理程序也要法律明文规定。其次,要贯彻公平合理原则。这一原则是针对税收负担的,对于纳税人应当公平、合理。从负担能力考虑,负担能力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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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多纳税,负担能力小的或没有负担能力的,应当少缴税或不缴税;从客观经济条件看,对于纳税人由于自然条件优越而取得的超额收入或级差收入要多征税,反之,少征税,使企业的负担能力与一定的客观经济条件相适应,这才台理。所谓公平,一是指横向公平,同等收入的纳税人在相同情况下应同等征税,不应有所轻重;二是纵向公平,指高收入者应当比低收入者多纳税。第三,要贯彻税收效率原则。这是指用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取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并通过税收分配活动促使资源更合理更有效地配置。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当权益(立法时一定要深入调查研究,如制订税率时,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2)要鼓励先进,鞭策落后。(3)要考察影响企业经济效益高低的客观条件,对来自社会受益多的应多纳税,受益少的少纳税。
20.试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1)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国家依法征税,人民依法纳税的基本准则,是税务工作贯彻依法治税原则的体现。(2分)
(2)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①税种必须由法律规定,征什么税,征哪些税,应由法律规定,开征新的税种,必须要制定一部新的税法;(2分)
②每种税的征收要件,即纳税主体、客体、税率等,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得由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自行规定;(2分)
③无法律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不得任意减税、免税;(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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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征税程序由法律规定,执法机关不得擅自修改征纳程序;(2分)
⑤税务争议和处罚争议的解决办法应由法律规定,使纳税主体在不服征税主体的处罚决定时,可依法获得行政救济、司法救济。(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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