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信息管理监理实施细则(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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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监理实施细则
总 则
(1) 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的信息管理工作。 (2) 本细则编写的依据: 1)
国家和部委颁布的有关规程、规范。
2)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3) 工程施工合同。
(3) 工程建设监理信息管理工作,是指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中各信
息源发出的工程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传递、使用及储存等的全部管理工作。
(4) 信息管理是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监理工作的全过
程。信息管理的目的,是通过有组织的信息交流,使有关人员能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应的,作为分析、判断、控制、决策的依据,也为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缺陷修复积累资料。
(5) 监理信息的工程编目划分,按工程项目竣工资料编目大纲正式
发布后执行,详细编目报业主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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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施工其监理信息来源及分类
4.2.1 业主信息
(1) 由业主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报告、各
类专题报告、工程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等。 (2) 由业主单位下发的有关建设管理的各类“规定”、“办法”、
“要求”,有关工程建设的各类计划、指示、通知、简报及其他文函,有关呈报事项的批复、批转、复函等。
4.2.2 设计信息
包括施工详图、施工技术要求、技术标准、设计变更、设计(代)通知等文件。
4.2.3 施工信息
主要由承建单位发出的工程项目施工信息。
(1) 施工合同管理信息。包括工程项目开工申请报告、施工组织设
计、对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的反馈意见、合同变更及设计变更问题的函(报告)等。
(2) 施工质量信息。包括承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报告;承建单位
测量、试验机构资质资料;原材料合格证明、试验资料、中间产品检测试验资料;单元工程、分部、分项工程“三检”资料及验收申请、工程验收质量评定资料及验收施工报告;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及施工记录;施工质量安全月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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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由监理单位收集、整理、加工、传递的信息
(1) 综合管理类信息。包括监理合同、协议,监理大纲、监理规
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程序、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2) 组织协调类。包括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
查意见、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意见、开工申请报告的批复意见、设计变更签审单、设计交底会审纪要,专题及协调会议纪要、监理工程师指令、监理工作联系单等,有关通知及批复文件。 (3) 质量控制类。包括合同项目划分,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监理检测
试验资料,测量成果复核资料,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因施工质量而发生的停工令、返工令、复工令,工程质量简报。 (4) 综合记录报告类。包括监理月报、年报、监理日志、监理大事
记、监理工作总结等。
(5) 验收总结类。包括工序、单元工程及分部工程检查及开工、开
仓签证及质量评定资料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及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监理报告。 (6) 其他有关合同规定和双方约定的资料。
4.3 信息流通程序
监理工作的信息构成是多样的,包括有文字信息、声像、语言信息、新技术信息等。但主要和大量的多为文字信息。信息流通程序见图4-1。
设计单位 业主单位 监理办公承建单位 4
总监、副总监审查决策反监理办公
图4-1 文字信息流通程序框图
监理办公4.4 信息收集和传递规则
(1) 一切工程信息,均以书面形式为准。
(2) 凡送监理单位的文件,都必须经监理机构办公室签收,统一填
写文件处理流程卡。填写项目包括:发文单位、文件名称、文号和签收日期。该处理单连同文件交总(副总)监理工程师审阅后,批转至监理机构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文件的收、发应录入存档。
(3) 第一颗朵儿迥有关参建单位发送的文件(除月报、周报等
外),按文件去向分成: 1) 2) 3)
送往业主有关部门的文件。 送往施工承建单位的文件。
监理工作联系单为送往业主、设计单位或施工承建单位
的非正式文件,用于对某些局部、具体事项进行协调,提请注意或要求了解、要求配合等用途。
所有正式文件在总(副总)监审查批准后,由监理机构办公室负责制、登记和发送。
(4) 各单位不负有信息管理职能的个人或业务部门之间传递的信
息,不能视为代表单位的正式传输信息。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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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必须立即由个人或各单位业务部门间直接传输信息时,事后应尽快按正常程序正式补传该信息。
(5) 除合同文件有专门规定或业主另有指示外,业主各部门对承建
单位有关质量的指示、规定和要求等,都应经由监理机构转发至承建单位。
(6) 除合同文件有专门规定或业主另有指示外,承建单位向业主报
送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表报和要求,都须经监理单位审核,并转发,一般情况不得跨越。
(7) 监理机构在收到业主转发的设计文件后,应尽快指派监理现按
照程序进行审核后,并将审核意见上报业主单位。
(8) 对于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承建单位、设计单位、业主单
位和监理机构的四方中,不管谁先发现,都不得隐瞒,应尽快通知其他各方。不管何种原因造成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承建单位应尽快报这事故情况报告或缺陷表报,为事故类型、原因的分析判断,处理措施研究提供信息。
(9) 为确保信息质量,承建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各种报告、
文函及各种报表等,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及监理细则以及业主单位的规定、通知等文件的要求整理、编制。若文件编制粗糙、资料不全,信息不准或重要内容欠缺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补充、增加信息数量,直至将其退回,重新报送。 (10)
监理工程师应准确、及时做好监理日记、现场值班记
录,全面收集现场环境条件、承建单位资源投入(注意各级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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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员在岗情况)、设备运行情况、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影响施工质量、进度的其他事项等信息,并做好必要的分析、加工、交流和存储工作。 (11)
凡需要存储的信息,必须按规定进行分类,按工程信息
编码建档存储。已存储的信息,应管理有序,便于检索。
4.5 工程信息计算机辅助管理
(1) 根据施工任务,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信息员和
计算机管理员,保证计算机辅助系统能发挥正常效能。 (2) 按业主有关文件、通知的要求,信息员应在规定的日期、时间
以前,把从施工现场收集到的规定信息、内容,输入建设单位计算机网络,为领导了解情况、分析问题和决策判断提供参考资料。
(3) 为提高监理 计算机辅助管理水平,根据监理工作需要,配备
适当数量的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以及必要的支持软件,以形成监理机构内部的信息管理网络,并与建设单位的网络系统链接。
4.6 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1) 监理信息的整理、立卷和归档,是在总(副总)监领导下,由
监理机构办公室主任负责、各业务部门协助执行,并接受业主单位的归口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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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归档信息的范围、内容和分类整理、立卷,以及签字、盖章等
手续,应严格按照业主单位有关规定和监理细则执行。 (3) 监理信息是工程建设的重要资料,它的收集、积累、整理、立
卷是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必须严格防止损毁涂改、泄密等,不允许有虚假现象发生。
(4) 凡需要立卷、归档的各种监理信息,都应做到书写材料优良、
字迹清楚、数据准确、图像清晰、信息载体能够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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