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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鄂民政发〔2009〕4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来源:爱go旅游网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鄂民政发〔2009〕41号

文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

自2005年我省全面建立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以来,各地按照省民政、卫生、财政三厅关于规范推进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要求,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救助封顶线、简化审批程序、改进救助方式、积极探索资金结算办法等举措,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可及性,为缓解贫困群众看病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着力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加大医疗救助工作的力度,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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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着力解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坚持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出发,突出重点,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不断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一是合理确定救助范围。在切实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医疗救助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二是巩固完善“直接施救和资助参保(合)相结合”的医疗救助模式。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等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多种方式帮助解决一部分对象相关医疗保障起付线以下的自付部分,并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部分按规定给予适当救助。三是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因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门诊救助主要帮助解决患有常见病、慢性病的救助对象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个人负担的一部分医疗费用,并对城镇贫困孤残人员予以照顾。四是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总量,合理制定医疗救助工作方案。通过降低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加强基金管理,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服务方便快捷的医疗救助制度,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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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化程序,改进方法,提供救急便民的医疗救助服务 坚持公开便捷原则,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医疗救助申报、审批和资金发放程序。对于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等医疗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审批比例、审批额度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对象出院时垫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垫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定期结算,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提供必要的预付资金。救助对象因治疗需要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由救助对象报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备案。治疗结束后,救助对象在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部门或合作医疗部门报销后,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医疗救助。对于申请门诊救助的对象,或到尚未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及时发放救助资金。财政部门要按季预付一定资金给民政部门,年终据实审核结算,使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享受到医疗救助。

灵活开展多种形式的定额救助。对长期需要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可以发放定额门诊救助卡,对长期购买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救助对象可以发放定点药店的定额购药卡。对那些特别困难的对象还可以给予一定的定额临时救助,用于解决急诊、急救个人负担的一部分医疗费用。

要加强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并做到与新型农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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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同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的民主监督机制,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加大投入,密切配合,确保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直接关系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各地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组织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首先,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基金管理。地方各级财政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投入,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到2011年,各地累计结余的资金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且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其次,要切实加强医疗救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经办管理、信息系统方面的相互衔接,建立健全各项医疗保障制度“一站式”管理服务新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资助、补助经费划转和支付工作。第三,要加强对定点医院的协议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范围内选择。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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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目录、诊疗目录的使用,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对不按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县级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密切配合,改进和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并抓好督促落实。被确定为医疗救助工作示范单位的县(市),要重点研究如何合理确定救助对象,探索简便可行的医疗救助资金支付方式和结算办法,简化申请审批程序,做好医疗保障制度内部衔接,创新机制,强化管理,不断推进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向前发展。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社会救助 医疗救助 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09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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