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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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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审批制度

利津县凯旋化工有限公司

吊装作业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材料等吊起,使其位置发生变化的作业。 二、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生产管理科负责。 三、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吨

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100吨 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吨 四、安全管理规定

1. 吊装质量大于10吨的重物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须制定

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并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和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工作现场。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2. 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

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3.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

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吊车驾驶员作业期间身体状况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准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以免造成起重伤害事故。 4.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

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5. 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

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禁止无人指挥或多人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6.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不得将建筑物、构

筑物作为锚点,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7.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高压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

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 35KV的距离≥4m。 8.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

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吊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以防吊机吊载不均,造成吊机倾覆事故。

五、吊装作业许可

1. 项目单位负责人向安全生产管理科提出领取《吊装作业许可证》申请后

由安管科人员检查现场安全施工条件,符合条件后经安管科长许可领取许可证并填写相关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填写相关内容后上交安管科经安管科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2. 《吊装作业许可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吊装作业许可证》

交吊装指挥人员及作业人员检查《吊装作业许可证》无误后方可作业。 3. 《吊装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联交吊作业人员,二联交项目单位,

三联安全生产管理科,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六、作业许可证的填报和工作要求

1. 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地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并进行作业的危

险性分析,制定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

2.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延期使用手续,并在作业

区内设立明确的警戒标识。

3.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作业人员应按规

定穿戴劳动保护。

4.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

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5.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设备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

制措施。必要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6. 如遇特别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作业单位必须报公司主

管副总经理同意方可实施。单位主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现场负责人。但事后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7. 6.7 外委施工单位涉及到上述危险作业由设备所属单位审批或报公司

有关部门审批。

七、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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