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媒学院专业建设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修订)
浙传院〔2008〕31号
专业建设是高校培养高质量人才、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一项根本性教学建设。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学校关于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增大教学投入的有关文件精神与评估要求,自2005年始,我校设立了“专业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校新专业建设与校、省、国家三级重点(特色)专业建设。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级各类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使有限经费发挥最大效益,并充分调动各学院与教师专业建设的积极性,现对2005年制订的《浙江传媒学院专业建设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稿修订如下:
一、专业建设专项经费的类别与使用范围
(一)“新增专业”开办经费(系指每年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本科新设置招生专业)
原则上各类新增本科专业开办经费为5万/专业,均于新增专业获教育部批准当年下拨,使用年限为1年。
“新增专业”开办经费主要使用范围为新增专业开办时尚未及时列入当年学校教学设备、图书资料购置计划或师资引进培训计划所急需的小型教学设备、图书音响资料购置;新开课教师短期培训进修或外请教师讲课补贴;教学大纲与讲义编写;必要的新专业办学调研等费用。
(二)“新专业”建设与评估专项经费(系指第五学期接受教育厅抽查评估专业)
根据学校当年下拨的“专业建设专项经费”统筹安排,原则上本科专业评建经费中文科类、管理类每专业不低于8万元,工科类与艺术类每专业不低于10万/专业,于新专业进入第四学期下拨,使用年限为2年。
“新专业”评建经费使用范围以省教育厅下发的新专业建设的28项评估指标为依据,重在“软件”建设,主要使用范围如下:
1.新专业中外文图书资料、音响资料、报刊购置等费用(属专业所在学院图书资料室建设)。
2.新专业新开课程或特色课程教材、讲义编写等费用(重点为目前尚无“面向21世纪推荐教材、各级规划教材或公认优秀教材”的新开课程)。
3.启动新专业“双语教学”课程开设费用(含购置外文原版教材、编印外文讲义、胶印或复印师生用外文教材章节等)。
4.新专业各门课程教学大纲制订、编印及汇编等费用。
5.新专业非学历师资短期培训、进修经费(主要为新开设的专业必修课所缺师资的校外短期培训、进修、旁听经费;新开专业必修课需外请师资的讲课酬金补贴等);聘请专家学者学术讲座(报告)的有关酬金补贴等。
6.各二级学院级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各类课程建设、多媒体课件研制、教学软件开发等新专业评建指标中教学改革与建设的扶持经费。
7.新专业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有关项目的必要开支(不含已列入学校经费预算计划的实验室建设与列入人才培养计划的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专项性开支)。
8.参加与新专业建设密切相关的全国性高层次学术或教学研讨会议、必要的教学工作调研差旅费等。
9.新专业评建工作中急需配置而尚未列入当年学校教学设备购置计划的小型教学仪器设备、艺术类专业必要的演出服装、专业性教学道具与教学器材等费用(该项经费支出应控制在新专业评建总经费30%以内)。
10.新专业特色、优势项目建设的有关费用。
11.新专业迎评促建工作必要的材料费、复印费、专家咨询费、讲座费等。
12.其他不可预见的开支或特殊性开支。
13.新专业评建工作中必要的加班费、劳务费等(该项经费支出应控制在新专业评建经费的10%以内)。
(三)校级重点(特色)专业建设专项经费
原则上校级本科重点专业建设经费不低于15万元/专业,按校级重点专业3年建设周期分3次下拨;经费使用年限原则上等同建设周期滚动使用3年;该类经费主要使用范围如下:
1.同以上“新专业建设与评估专项经费”第1至12项使用范围。
2.校级重点专业中被学校审定公布的视同校级项目的各子项目建设资助经费、各二级学院级教学改革与教学建设项目扶持经费等。
3.校级重点专业建设中必要的小型专家论证会、咨询会、研讨会或成果鉴定会。
4.校级重点专业评建工作中必要的加班费、劳务费、奖励费等(该项目经费支出控制在学校当年下拨经费的8%以内)。
(四)省级、国家级重点(特色)专业建设经费
省级或国家级重点专业建设经费含省教育厅(或教育部)下拨经费与学校配套经费两部分,其中省拨总资助经费为40万元/专业,分四年下拨,每年10万元/专业,经费使用年限等同省级重点专业建设周期为4年。学校原则上按不低于1:1比例予以配套经费资助,学校配套经费下拨方式与使用周期等同省级(或国家级)重点专业。
省级(或国家级)重点专业建设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1.凡省教育厅、教育部下拨经费使用范围在上级行政部门尚无相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下发之前,暂参
照本文中“校级重点专业建设专项经费使用范围”执行(其中,省级(国家级)重点专业建设与迎评工作必要的劳务费、加班费、奖励费与活动接待费等,控制在省、国家当年下拨经费的10%以内)。
2.凡学校配套下拨经费,统一用于省级(或国家级)重点专业的硬件教学设备建设(即用于尚未列入学校预算购置计划的补充配置部分)。校级配套经费不再开支各种劳务与活动接待费用。
(五)学校各类专业建设与评估工作组织管理经费
专业建设与评估工作组织管理经费原则上控制在学校每年下拨“专业建设专项经费”总经费的5%-10%,该经费主要使用范围为校、省、国各级新专业、重点专业建设与评估工作中的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奖励等管理过程中各项必要的经费开支及必要的项目扶持,由教务处与分管校长按本文件与学校财务规定掌管、审批与使用。
二、专业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一)学校“专业建设专项经费”每年由职能部门教务处根据学校或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或各专业所在学院申请情况予以审核、预算,经分管校长同意后向学校申报。学校每年“专业建设专项经费”下达后,由教务处按有关文件规定并视各专业建设实际情况,制订全校专业经费总体分配预案,报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下拨各专业所在学院。
(二)各二级学院新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对各类到位专业建设经费,应根据省教育厅专业评估指标与本院经费使用规定,予以集体研究、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专项管理,并制订本专业年度下拨经费的《专业建设经费使用计划表》报教务处及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备案。学校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学院对各类专业建设经费予以不同比例配套资助与建设。
(三)凡各建设专业用于各类会议与外出调研用差旅费等开支,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下拨总经费的30%;凡同一项目一次性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或在本经费使用范围外的各项特殊性开支,应从严审核,需事先经教务处审签同意(特殊项目开支还需报分管校长审签同意)、凡同一项目一次性开支在1万元以上的,须经分管校长审签同意后方可向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凡各级各类建设专业补充购置教学设备的经费(含校级新
专业与校级重点专业30%以内设备购置经费、省级重点专业学校1:1配套设备购置经费)应按设备处有关设备集中采购的管理规定执行,并在经费下拨当年事先向设备处上报相应“专业建设教学设备补充购置预算计划”或“采购任务书”,经设备处审签同意(或经教务处与设备处协商同意)后方能办理购置与报销手续。
(四)教务处统一下发各级各类《专业建设经费使用卡》,由各专业负责人保管,按各专业所在学院上报审定的专业建设经费使用计划与本文件规定,用于相应新专业或重点专业建设工作。各二级学院专业建设经费的各项开支凭据须由经办人、专业负责人、专业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分管经费院长分别审核签字(设备经费还需设备处审签)后,方可凭《专业建设经费使用卡》到计财处按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经费卡使用情况栏目由计财处经办人负责登录)。
(五)凡各专业建设所需的教学仪器等硬件设备(补充配置部分)、图书音响资料、艺术类专业教学所需的教学道具、表演服装与器材等管理,应统一按学校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应在所在二级学院或有关职能部门登记备案,由专人保管。
(六)以上各类专业建设专项经费由教务处会同计财处、设备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有权对各专业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效益分析,根据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学校每年经费使用截止时间为12月25日,各专业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专业经费使用卡》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表》报送教务处审核,并作为核拨下一年度专业建设专项经费(或扶持经费)的依据。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始执行(凡2008年以前积余的各类专业建设经费、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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