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不安全因素,规范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应在危险因素辨识、评价的基础上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先进科学的原则,注重措施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范围包括:
1、改善施工环境和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 2、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发生的措施; 3、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抵御自然外力因素破坏的措施。
第二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第四条 项目部工程技术部为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 在编制施工技术措施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应根据防范事故类别和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经会签、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 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和执行
第六条 安全技术措施应遵循“三同步”的原则,即:安全技术措施应与施工技术措施同步编制、同步交底、同步实施。
第七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后,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填写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第八条 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调度部门组织落实,实施作业的单位负责执行,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
第九条 对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后的结果,应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十条 报请监理单位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同时邀请监理单位人员参加验收。
第四 安全技术措施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后,应经常检查,保持其有效。 第十二条 需要修改安全技术措施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由原编制部门重新修订、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文件、检查、验收及其它相关记录应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违背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依据公司和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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