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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简易程序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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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简易程序操作流程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院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流程。

一、适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检察机关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二、审查收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

4、是否附有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6、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7、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经审查,对不属于本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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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公诉机关;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受理;需要补送材料的,通知公诉机关在三日内补送。

三、送达

1、立案后由庭长指定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理;

2、审判人员在开庭前三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保障其辩护权的行使;3、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将传票和通知书在开庭前三日送达;

4、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四、开庭

1、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独任审判人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讯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

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进行辩护和最后陈述;

5、独任审判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的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宣判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应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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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判决生效或者进入二审程序

1、被告人不上诉或者检察院不抗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出具执行通知书移交执行机关执行;

2、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承办人于上诉期满三日内将上诉状或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呈送二审法院,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七、附则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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