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 • 【公布日期】2008.07.28
• 【字 号】淄教基字[2008]56号 • 【施行日期】2008.07.2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考补习学校
(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淄教基字[2008]56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考补习学校(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08】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规范复读生学校办学行为
经市教育局批准的复读生招收资格学校要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文件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办学行为,规范学校作息时间和节假日安排,规范收费和教辅资料等管理。对复读生招收学校的办学行为要纳入全市统一督查中。
二、进一步统一思想,规范复读生学校招生资格管理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落实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教育管理、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举办复读班等有关问题的规定。未经市教育局批准的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招收复读生。
三、进一步完善办学条件,规范复读生学校教学管理
经市教育局批准的复读生招收资格学校要尽快按照复读生就学需求完善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定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确保高质量的实施教育教学。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教研部门要将复读生学校纳入统一管理和统一教学视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复读生教研活动,提高复读生教学质量。
四、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规范复读生学校学生管理
各具备高中复读生招收资格的学校要规范招生行为,严格遵守招生计划。招收的复读生要根据要求登记造册,建立复读生档案,以强化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各有关学校要将复读生信息(以电子表格形式,包括姓名、性别、高考成绩、毕业学校、监护人、联系电话等内容)于9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附件: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考补习学校(班)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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