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与经济2012.05
ournalofFinanceandEconomics
中国低碳产业发展与碳金融路径改进
■廖茂临
中国目前面临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任务,发展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特征的低碳经济是中国的必然选择。在此过程中如何实现金融体系和低碳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本文在总结中国现有碳金融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碳金融发展的路径。
[关键词]碳金融;低碳产业;路径研究[中图分类号]F830
(北京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69X(2012)05-0036-03
廖茂临,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环境经济学。
100856)
低碳产业发展离不开金融体系的支持,碳金融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包括提供低碳经济发展所需建设资金,建立有效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形成准确的价格信号,以及促进各种与减排有关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开发等。
一、中国碳金融发展现状(一)碳金融机构方面
中国碳金融机构主要表现在排放权交易所的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构建是低碳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强制设定企业的排放限额,使碳排放权具有价值,从而为形成具有规模的碳交易市场打下基础,并以此为平台决定碳排放权的价格,从而有效调动整个社会的资源,降低财政对节能减排投入的压力并推动低碳产业的发展和融资体系的进一步创新。2008年以来,中国的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始了初步的探索。2008年8月,北京环境交易所及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成立;9月,中国第一家综合性排放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成立,并引入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作为境外投资者。河北、广州等省市随后也相继成立了类似的交易机构或平台。其中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已初具规模。
(二)碳金融融资方面
1.项目企业融资模式。这一模式针对的是项目
企业为了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自身发起实施节能减排技改,对现有设备及工艺进行更新和改进,或引进高效节能的生产线,从而产生的资金需求。在这种模式下,主要是银行直接与企业或项目建立融资合作关系。
2.节能服务商(EMC)模式。在EMC模式中,融
资企业为节能服务商或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对终端客户进行能源审计并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银行通过对项目技术和企业综合实力的审核,制订融资方案。节能服务商或能源合同管理公司为节能客户提供能效服务与工程改造,进行节能减排设备的选择和采购,节能客户无需出资金,只需将节能效益部分与节能服务商或合同能源公期分享,从而大大降低了客户的成本与风险,合同结束,高效的节能设备则归客户所有。
3.金融租赁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金融租赁公
司与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签订节能减排设备租赁合同后,向银行提交融资需求,银行通过对项目技术和企业综合实力的审核,制订融资方案,并在将来取得收益。
4.CDM项目下的信贷模式。这一模式是指,银
行将节能减排贷款与碳金融相结合,推出以C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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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低碳产业发展与碳金融路径改进
机制项下的核证减排量收入作为还款来源之一的节能减排模式。
目获得联合国专门机构认证提供咨询服务等金融服务尚处于空白状态。与西方相对完善的基于碳交易市场的碳融资体系相比,我国的碳融资体系在碳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碳金融工具的多样性、碳金融衍生品的丰富程度都存在明显不足。
分析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障碍和不完善之处:
(一)障碍
第一,缺乏连续性。目前尚未充分认识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性,从而未能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制定低碳经济发展一揽子规划,结果使得出台显得比较凌乱而缺乏连续性。有些时候甚至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加大了微观经济主体的风险。
第二,缺乏改变的动力。发展低碳经济,需要承担大量基础性工作,这就意味着需要有大量的投入。一边是不可期的、尚无成功案例可循的未来产出,一边是现实的财政资金投入,使得在安排财政资金时比较谨慎。在这种情况下主体的投入不足,无法提供足够的示范效应,以引导和激励社会资本进入低碳产业。
第三,缺乏足够的强制性。从目前出台的主要来看,不少缺乏强制性,仅仅是提供了一个指导意见。由于存在治理成本和治理量的不确定性,地方和相关机构在衡量获得的利润和付出的规制成本后,可能会与初衷背道而驰,加大用能和排放,使失效。
(二)市场障碍
第一,部分新的低碳技术具有前期投资大、回报慢和风险不确定性高的特点,而且项目运作初期往往缺乏财务资信证明,使银行无法对项目前景、收益程度等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很难向银行申请贷款,更不易通过证券市场融资;交易成本的上升降低了融资成功的可能性。
第二,对于部分节能减排项目而言,推动这些项目未必会给企业自身带来明显的效益改善,同时推动这些项目前期会占用企业流动资金,短期内会恶化其资产负债结构,反而加大了企业融资的难度,所以企业缺乏采取新技术从而实现节能减排的动力。
(三)融资体系支持低碳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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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节能减排设备制造商增产信贷模式。融资企
业为节能设备制造商,节能设备制造商与买方签订采购合同后,为扩大产能向银行提出贷款融资申请,经由银行对项目技术和企业综合实力审核,提供融资方案。
(三)碳金融产品方面
中国目前主要有两类碳金融产品:一类是基于碳市场的碳金融产品,比如CDM以及与碳排放权挂钩的理财产品等;另一类则是基于银行体系的用于节能减排、新能源的间接融资信贷产品。
1.基于碳市场的碳金融产品发展状况
从2004年11月中国批准第一个CDM项目以来,已批准的CDM项目数量迅速增加。到2009年6月底,已有2091个CDM项目得到了中国
DNA1的批准。除了自治区外其他各省均有CDM项目得到了中国DNA的批准。新能源及可再
生能源、节能和提高能效、甲烷回收利用项目在数量和CERs上都是CDM项目的主要类型。另外,2008年至今,国内共有3家银行推出过6只与碳排放权相关的绿色环保理财产品,主要是挂钩国外的碳排放期货,但风险较高。
2.基于银行体系的间接融资产品
该类产品主要以降低高耗能和产能过剩产业的项目融资为主,虽然国内部分银行推出了一些创新的碳金融信贷的方式,比如和国际金融公司合作,进入能效融资市场,为中小企业提高能源效率利用清洁能源,以及开发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融资,但主要是集中在相对下游和附加值比较低的环节,对于项目咨询、二级市场等领域参与得比较少。
二、中国金融体系支持低碳产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在配置资源过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应该是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中国目前处于初级阶段,主要开发的是项目化的产品。如近年来,金融部门积极推进“绿色金融”机制,但是,目前绿色金融仍是以信贷为主,直接融资比重小;融资方式除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外,其他形式的投融资工具创新较少,关于碳掉期交易、期权、期货等各种金融衍生品工具则基本是空白。另外,国内金融机构为碳减排项目提供直接融资、参与国际碳交易、为企业CDM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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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外在激励机制不足。在法律上对环保违法企业缺乏惩戒,对环境保护做得好的企业缺乏鼓励。从国家支持来看,目前提倡发展绿色金融,要求对于低碳产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但从国家层面未形成系统性、规范性的碳金融文件,从行业层面也未形成类似赤道原则的行业自律原则。
第二,信息沟通机制有待完善。目前一些地方金融机构加强了与环保部门的合作,将企业节能减排指标纳入征信系统,对企业信贷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但是环保部门发布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针对性和时效性不强,不适应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审查信贷申请的需要,而银行缺乏执行“绿色信贷”的专门机构,不能提供使用环境信息的反馈情况。
第三,由于低碳金融起步较晚,国内大多数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业务的项目开发、审批,以及运作模式、风险管理、交易规则、利润空间等缺乏应有的了解,熟悉碳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和人才不足,导致金融机构对发展碳金融交易业务缺乏内在驱动力。
(四)缺乏低碳产业发展的外部估值机制由于碳排放交易市场尚未建立,缺乏碳价格的发现机制,使得低碳产业的发展缺乏估值机制,金融机构对于低碳项目的外部价值无法精确估值,从而无法确定项目或企业的真实价值,这影响了金融机构对低碳产业提供融资的积极性。
(五)碳金融面临的法律、环境风险较大碳金融相比传统产业的金融支持而言,除了面临基本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以外,还存在较大的风险和法律风险。在宏观方面,根据《京都议定书》达成的协议,该框架下的三个关于减排的机制安排仅会持续到2012年,之后具体的制度安排,包括我国在全球碳金融领域中的角色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这直接关乎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以及之后金融业的业务模式。在微观方面,碳金融业务往往会涉及较复杂的法律问题。以
三、结语与改进路径
总体而言,中国目前的融资体系对低碳产业的发展已经起步,但是规模不大,同时由于低碳产业发展尚未成熟,软硬件设施尚未建设成熟,中国金融体系对低碳产业的支持尚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低碳产业的发展也会进一步促进融资体系的发展,进一步构建低碳产业发展和金融体系间的和谐关系将有利于促进中国经济结构的转型,为中国经济继续快速、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应加强对碳交易体系的服务,增强金融机构微观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金融机构应当与主管部门、银行监管部门、环保职能部门等建立通畅的社会环保信息共享机制。在对客户的金融服务过程中及时跟踪收集客户的环保动态信息和节能减排进展,结合国家宏观和低碳产业发展趋势,参考行业绿色信贷标准,建立信贷评估规则,提出低碳金融服务的指导性意见,确立具有特色的低碳金融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并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此外应建立低碳金融的潜在风险补偿制度。针对因传统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中存在众多的不确定因素和低碳经济成效的不可预见性,以及传统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对传统信贷客户的市场竞争和退出状况,金融机构必须及时分析和把握低碳金融服务存在的潜在风险,并建立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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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业务关系,会派生出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特别是与外国金融机构、CERs需求方的法律关系与法律适用、地域管辖等诸多复杂问题相关,业务关系复杂,处理文件众多,金融业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由于碳金融发展的法律、环境风险较大,金融业参与低碳产业的积极性受到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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