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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破产受理前诉讼的审理

来源:爱go旅游网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注会)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知识点:破产受理前诉讼的审理

● 详细描述: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2)个别清偿诉讼(新增):

情形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①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②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③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④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处理

①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②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例题: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破产申请受理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B.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C.管理人对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继续履行D.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正确答案:A,B,C

解析: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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