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关于部分超额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关于部分超额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的议案》的相关会议资料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将进一步加强公司对投资项目的控制能力,有利于提高广州新花城的运作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提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股权收购计划不存在关联交易,公司超募资金使用方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关于部分超额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董 琦 赵中秋 张 磊
201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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