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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征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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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目 范围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税率 纳税人 说明 1 购销合同 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2 加工承揽合同 测绘、测试等合同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5 财产租赁合同 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6 货物运输合同 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立合同人 贴花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立合同人 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运输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按合同贴花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立合同人 立合同人 7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 立合同人 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8 借款合同 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9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 立合同人 按合同贴花 10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11 产权转移书据 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12 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13 权利、许可证照 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元 领受人 按所载金额0.5‰贴花 立据人 立账簿人 数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帐簿起用时;合同(协议)签订时;证照领受时;资本注册时或增加时。 印花税纳税范围: http://114.xixik.com/yinhuashui/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凭证、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表 应税凭证类别 计税依据 产品销售收入 商品销售收入 核定比例 70% 40% 税率 万分之三 万分之三 说 明 1 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 2 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 3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销合同 4 其他行业的购销合同 5 加工承揽合同 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7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8 财产租赁合同 9 货物运输合同 10 仓储保管合同 11 财产保险合同 12 借款合同 13 技术合同 14 产权转移书据 房地产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 加工或承揽金额 勘察、设计费 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 租赁金额 运输费用 仓储保管费用 保费金额 借款金额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费 转让金额 100% 40% 8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万分之五 万分之三 万分之五 万分之五 万分之三 千分之一 万分之五 千分之一 千分之一 万分之零点五 万分之三 万分之五 应纳印花税计算方法: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或者凭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缴纳。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税率

(1) 应纳税额=应纳税记载的金额(或者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2)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主要免税规定

已经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无息贷款、贴息贷款合同;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合同;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可以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88年8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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