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伊犁银保监分局 • 【公布日期】2021.06.13
• 【字 号】伊银保监复〔2021〕75号 • 【施行日期】2021.06.1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伊犁银保监分局关于苏新玉任职资格的批复
伊银保监复〔2021〕75号
伊犁农商银行:
你行《伊犁农商银行关于苏新玉拟任职董事、副行长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伊犁农商银行〔2021〕101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核准苏新玉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苏新玉应自我分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分局报告到任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伊犁银保监分局 202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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