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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储罐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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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储罐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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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加强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存储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物品的储罐区、仓库或相关附属设施(主要包括液氨储槽、液氨球罐、各煤气柜、各类酸储槽、二甲醚及石油液化气球罐、甲醇及成品油罐区、油库等区域)等的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负责仓库、储罐区域的综合安全监管。 3.2 安全科负责本辖区仓库、罐区的日常安全检查。

3.2 各单位负责本区域仓库、罐区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值班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做好防火、防洪(汛)、防雨防潮、防盗等工作。 4 控制要求 4.1仓库安全要求

4.1.1 库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技术要求。 4.1.2 物资储存场所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装设通讯和报警设施。

4.1.3 在仓库、堆垛间应设明显的警示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2 仓库管理

4.2.1 按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等的物品不得入库。

4.2.2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火源的安全措施。

4.2.3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

4.2.4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存放规定,对不可混存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4.2.4.1 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4.2.4.2 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4.2.4.3 气体性质相抵触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4.2.4.4 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应保持一定距离。

4.2.4.5 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4.2.5 剧毒、炸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实行“五双”管理办法。 4.2.6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附近不准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需动火的,按动火作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2.7 根据保管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保管人员应熟悉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法。

4.2.8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设通风降温装置。 4.3 进入储罐区、库区安全要求 4.3.1 人员进入储罐区、库区安全要求:

4.3.1.1 严禁携带火种、通信工具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储罐区等。

4.3.1.2外来人员进入应履行手续,并由有关人员陪同。

4.3.1.3 临时施工人员进入前应接受安全教育,并佩戴临时出入证。 4.3.1.4凡携带物品进出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 4.3.2 车辆进入管理

4.3.2.1 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储罐区、仓库的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灭火器材。

4.3.2.2 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任务完成后,不准在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公司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储罐区、库区。

4.3.2.3 进入储罐区、库区的槽罐车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罐车的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4.4 储罐区、库区防火、防爆管理

4.4.1 储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24《安全标志》和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要求。

4.4.2 储罐区、库区内用火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4.4.3 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储罐区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护围堰,并装设可燃气体报警器。

4.4.4 防火堤容积符合要求,并能承受所容纳物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得有超过0.15m高的草坪;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不得种植树木。 4.5 储罐区、库区设备的安全管理

4.5.1 储罐区、库区应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4.5.2 建立设备技术档案,主要包括设备设计及安装资料、检测检验验报告、修理记录等,制定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巡检并记录,定期进行计划检修和维护。

4.5.3 正常运行过程中进行检测时,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

4.6 储罐及附件安全管理

4.6.1 新建或改建储罐应符合国家规范、规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6.2 储罐应按规范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和自动切断联锁装置。 4.6.3 按规定进行储罐检查和钢板测厚,在用储罐应视其腐蚀严重情况增加检测次数。

4.6.4 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罐体铅锤的允许偏差不大于设计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过9cm)。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应进行防腐处理。罐外表无大面积锈蚀、起皮现象,漆层完好。

4.6.5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器。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和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仓无渗漏;浮盘无积油、排水管畅通。

4.6.6液化石油气储罐脱水应采用二次脱水装置,储罐根部阀不能常开。

4.6.7 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和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4.6.8 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4.6.9 液化气球罐安全管理要求

4.6.9.1 球罐的防腐蚀措施应可靠,并定期进行检测。

4.6.9.2 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阀门、法兰、垫片的压力等级应比球罐提高一个压力等级,垫片应选用带有金属保护圈的缠绕垫片,法兰应选用对焊法兰。

4.6.9.3 球罐应设两个安全阀,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最大释放量的要求:安全阀应设手动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与安全阀一致,并保持全开状态,加设铅封。

4.6.9.4 球罐底部出入口管道应设紧急切断阀,入口紧急切断阀应与球罐超液位报警联锁。

4.6.9.5 安全阀泄放和气相放空的管道应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4.6.9.6 球罐放水应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的原则,减少过多的设施和阀门。 4.6.10 泵

4.6.10.1 严格执行泵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

4.6.10.2 加强泵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

4.6.10.3 新安装的泵和经过大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6.10.4 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

4.6.10.5 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的防护罩。 4.6.11 管道

4.6.11.1 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4.6.11.2 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要求和标准。

4.6.11.3 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 4.6.11.4 穿越道路、防火堤等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

4.6.11.5 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

4.6.11.6 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五年以上,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一次。

4.6.11.7 管道穿过防护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4.6.11.8输道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油库内输线管沟应全部用砂填实。

4.7 储罐区电气装置安全要求 4.7.1 设置与管理

4.7.1.1 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

4.7.1.2 禁止任何电力线路跨越储罐区、库区的上空。

4.7.1.3 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通往趸船的线路应采用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的水位变化余量。 4.7.1.4 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1.5倍杆高。

4.7.1.5 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4.7.2运行管理

4.7.2.1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发电设施、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记录。

4.7.2.2 变、配电所应建立电工值班制度,应进行定期巡视。 4.7.2.3 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应按电力部门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低压电缆每年应测量一次绝缘电阻并做绝缘分析。

4.7.2.4 高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应按规定填写操作票,由一人监护,另一人按操作票规定的程序执行,禁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 4.7.3 防雷、防静电

4.7.3.1 储罐区、库区的防雷、防静电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 4.7.3.2 储罐区、库区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 4.7.3.3 储罐区、库区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地方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

4.7.3.4 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4.7.3.5 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油品。

4.7.3.6 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 4.7.3.7 在爆炸危险场所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4.7.3.8 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4.7.3.9 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油品管道和储罐,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吹扫和清洗。

4.7.3.10 油罐内和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油轮装油时,不准将导体放入油舱内。

4.7.3.11 各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泵房的门外和装卸作业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4.8 储罐区、库区装卸作业安全要求 4.8.1 装卸准备

4.8.1.1 在储罐区、库区进行装卸作业时应编写作业指导书,检查设施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4.8.2 装卸作业

4.8.2.1 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4.8.2.2 装卸作业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并坚守岗位。 4.8.2.3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并加强监督检查。

4.8.2.4 油罐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油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4.8.2.5 油轮在装卸作业前,应先将船体与陆地上接地端进行接地。使用软管或输油臂输送油品前,应做电气连续性检查。遵循先接线后接管,作业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线的原则。

4.8.2.6 油罐车、油轮、油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4.8.2.7 油罐车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油的联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油口处。

4.8.2.8 严禁喷溅式装卸作业。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处。装车速度不应大于3m/s。

4.8.2.9 储罐储液不得超过安全高度,应有防止超装的措施。 4.8.2.10 当采用金属管嘴或金属漏斗向金属油桶装油时,必须让它们保持良好的接触或连接,并可靠接地。 5 相关文件

5.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5.3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5.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5 《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 6 记录

6.1 《油库安全检查表》 6.2 《球罐安全检查表》 6.3 《仓库安全检查表》 7 考核项目

7.1 本制度所涉及相关考核由安全环保部参照《安全生产环保奖惩制度》执行。

归口部门:安全环保部

主要起草人:何平 汤和明 冯万华 审核:易振生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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