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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质押合同未登记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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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质押合同未登记如何承担责任

质押财产为债务担保的,需要签订质押合同,⽽可以质押的财产分为动产和财产权利两种,如车辆、股权、基⾦、存单等,质权设⽴后,质押⼈要承担责任,那么民法典中质押合同未登记怎样承担责任?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质押合同未登记如何承担责任

质押合同并不⼀定要登记的,质押不需要登记的财产时,⾃财产交付时质权设⽴,质押⼈按质押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条 【质押合同】设⽴质权,当事⼈应当采⽤书⾯形式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履⾏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式。

第四百三⼗六条 【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履⾏债务或者出质⼈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可以与出质⼈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权利质押担保与动产质押担保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向质权⼈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直接取代出质⼈的地位,⾏使出质⼈的权利。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押合同未登记的,如果质权要登记才⽣效的,未办理登记时,质权设⽴,质押⼈不需要承担质押责任。如果不需要登记的质押,质押⼈按质押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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