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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科实验室人员健康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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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科实验室人员健康监护制度

1、医院对新从事病理科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进行的上岗前体检。体检指标除常规项目外还应包括与准备从事工作有关的特异性抗原、抗体检测。体检合格后建立健康监测档案并在上岗证上盖章确认,不符合岗位健康要求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2、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操作的人员,在连续工作后进行必要的医学观察, 临时调离岗位的人员在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体检,体检结果达到岗位健康要求后方可上岗。

3、实验室人员应注意个人身体健康情况,出现不适及时报告。 4、发生实验室意外事件或生物安全事故后应对可疑感染人员进行针对性体检, 体检结果记入健康监护档案。

5、实验室技术人员要在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从事相关工作,发生发热、呼吸道感染、开放性损伤、怀孕等或因工作造成疲劳状态免疫耐受及使用免疫抑制剂等情况时,需由实验室负责人同意从事相关工作,但不宜再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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