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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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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633近三个星期以来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的读书笔记。这本书对每个学习法律的人很重要,要多重要,读过才会知道。现在才较 全面看了,也才从现在开始有了些受益,但还不算迟。阅读的同时,还做了笔记,大家一起分享,也算是以这种方式给我这个“乱人”保存资料。文字后面的数字都是该文字在书中的页数,特此说明。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美国:博登海默 著 邓正来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介绍: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3月4日-1991年5月30日)是美国法理学家。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the Law)、《论正义》(Treatise On Justice)、《权力、法律和社会》(Power,LawandSociety)、《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Seventy-fiveYearsOfEvolutioninLegalPhilosophy)、《责任哲学》(Philosophy ofResponsibility)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

(AnIntroductiontOtheAnglo-AmericanLegalSystem)等。

笔记内容如下:

古希腊诡辩家卡里克利斯:动物生活与人类生活的本质是建立在强者对弱者持有先天优势的基础之上的。6

法律试图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质上却是根本不平等的。6

古希腊诡辩家斯拉雪麦格:“我断言,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第7页。 柏拉图: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9 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当的规定。

亚里士多德:

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因为人的欲望中就有那样的特性。13

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13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17世纪英国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统治者的最高义务就是增进人民的安全和福利。53

每个人都应当能够毫无恐惧地享受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利。54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每个有权力的 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63

十九世纪德国哲学家康德非常崇尚人格的内在尊严,他指出: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仅把他人作为实现自己主观目的的工具。每个个人都应当永远被视为目的本身。81

十九世纪先验唯心主义费希特:

理性人的自我是自由的。人的行动只为其本身意志所决定。84

任何人都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任何人都不能要求得到他没有以同样的方法给予他人的自由。84

功利主义法学

边沁将功利定义为:这样一种原则,即根据每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势,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110页

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110

边沁认为,立法者要想保障社会的幸福,就必须努力达致四个目标:保证公民的生计、富裕、平等和安全。

“法律的全部作用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供给口粮、达到富裕、促进平等和维护安全。”在这四个目标中,边沁认为安全是主要的和基本的目标。111

十九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在《法律:作为实现目的的一种手段》:没有强制的法律规则是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116

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 美国著名法官霍姆斯:

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160

生活实质上就是达尔文所谓的生存竞争,而适者生存就是其间的一种奖赏,因此社会努力的目标就是确立一种竞争,而不是为实现人道主义的伦理目标进行奋斗。161 如 果你只想知道法律而不是其他什么东西,那么你就一定要从一个坏人的角度来看法律,而不是从一个好人的角度来看法律。因为坏人只关心他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能使 他预见的实质性后果,而好人则总是在比较不明确的良心许可状态中去寻找他的行为的理由——而不论这种理由是在法律之中还是在法律之外。162

将一个人置于另一个人的统治之下是“违反自然的”。 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卢梭299)

自由是:每个人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项唯一的和原始的权利(康德299) 美国大法官斯通:人并不是孤立地活着,也不是仅为自己而活着。303

法律始终是增进自由的一种重要力量,与此同时也是限制自由范围的一种重要工具。307

正义与安全

霍布斯: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317

从最低限度来讲,人之幸福要求有足够的秩序以确保诸如粮食生产、住房以及抚养孩子等基本需要得以满足;这一要求只有在日常生活达到一定程度的安全、和平及有序的基础上才能加以实现,而无法在持续的动乱和冲突状况中予以实现。318

人要求在生命、肢体、财产和自由方面得到保护。此外,人似乎还有一种归属的需要,而这种需要实是安全感的一种伴随物。319

罗斯科.庞德: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指南,如果不为人所知而且是无法为人所知,那么就会成为一纸空话。339

法律的性质和作用

佩 顿(paton):“学术界对制裁的过于关注,导致了一种错误的法律观。健康观念使我们首先想到的并不是医院和疾病、手术和麻醉,而不论这些东西对于维护 社会福利是多么必要。最发的医疗方法是预防疾病的发生,正如法律的真正益处在于它确保有序的平衡,而这种平衡能成功地预防纠纷。”366

正如药物效用的最佳状态是人体不再需要它,法律的最大成功也在于当局对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所进行的令人讨厌的干涉被降到最低限度。366

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区别

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与行政重迭,而道德有时与习惯溶为一体。369 权力乃是参与决策。369

马克斯。韦伯:权力是“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处于某种社会关系内的一个行动者能够不顾抵制而实现其个人意志的可能性,而不论这一可能性所依赖的基础是什么。”370 德国历史学家弗里德里希。迈内克: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界线的诱惑。376

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则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387 法治的利弊:

一个社会制度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否能够将人在经济追求与性追求方面未被耗尽的剩余精力引入合乎社会需要的渠道。407

社会变化,从典型意义上讲,要比法律变化快。419

尽管法律是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制度,但是由于法律具有一般性与普遍性,所以它就可能因此给解决每个个案带来困难。亚利士多德420

有光的地方,就有阴影。422

人们愈来愈多地运用调解或仲裁裁决方式,而这可以减少因法律的僵化性而导致的一些弊端。如典型的对抗制诉讼所表现出来的“要么全胜,要么全败”和“胜诉方全得”的哲学。423

调解程序要求双方当事人在采取一种在任何案件中都不可能采取的合作态度为前提条件。423

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和妥切的方式将刚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423

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公共政策、社会取向、习惯和公认的道德标准。

罗马法学家保罗:我们不能对那些受我们控制的人起诉,正像他们不能对我们起诉一样。478

德国法学家海因里希。德恩伯格:从某种程度上讲,生活关系本身就含有它们自身的标准和它们自身的内在秩序。隐于这种关系中的内在秩序被称之为事情的性质。479

世界上的事物比用来描述它们的语词要多得多。503 法律教育的目的:

法律工作者是社会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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