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罗贤义
学习过哲学的人都应该知道,人的行为是具有能动性的或者说是有一定目的的,我们可以把这种目的归结为实现某种价值。刑事诉讼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当然有他自身所追求的价值。根据参与刑事诉讼的主体不同,我们可以把刑事诉讼的目的分为三种:一、对国家的价值,二、对法院的价值,三、对被害人的价值。
对国家来说,刑事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刑罚权,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即指出立法宗旨:“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我国,国家的权能是由它的职能机关实行的。国家为了实现刑罚权必须要有另一项权利即刑事追诉权,刑事追诉权是国家实现刑罚权的基础,如果国家不能对刑事案件进行追诉,那便会纵容犯罪,使犯罪分子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国家还要保证无辜的人不受刑罚处罚,这也是由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决定的,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理论界公认的原则为:程序法定原则、审判中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和辩护原则等。
国家是一个暴力机器,其行为具有很强的强制性,如果不对它的权利进行限制的话,我们都将处于一种危险的境地,随时都有可能遭到公权力的迫害。程序法定原则就是要求国家在行使公权力时有章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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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受到程序的限制,才不会胡作非为,随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每个人都有可能受到国家的刑事追究,至于我们是否犯罪暂且不论,但是当我们受到追究时,想必大家都会期望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审理,因为只有法院中立,不受其他外来力量的干预,我们的权利才不会被漠视。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审判中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也是保障人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任何人在被法庭依法宣判为有罪之前,都用当被认为是无罪的,这是对一个人的人格的最基本的尊重,这也是目前国际上所公认的一条原则。相反如果认为人生而有罪的话,那么这个世界将会人心惶惶,人们整天去提防别人,彼此之间毫无信用和安全所言,这样的世界是我们无法容忍的。国家追求刑罚权的实现,但如果在社会上造成了这种不良后果,我想这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虽然我们天生是无罪的,但当我们受到刑事追究的时候,除了要有一个公正的法院进行审判之外,我们还应该享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或者聘请律师为我们辩护的权利,这被人们称为辩护原则。
在我国,国家垄断了刑罚权,掌管对犯罪的追诉权,为了合法合理的实现这一权利,必须要受到这些原则的限制,才能既做到惩罚犯罪,又能更好地保障人权。
对法院来说,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以最低的投入获得最高的效益。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必须要简化审判程序,因此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不同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过程简单耗时少等优点。在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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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对于案件事实清楚,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可以省去不少繁琐的程序,从而加快审判的进程,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快的受到应有的惩罚,减少法院在这种简单案件上的投入,节省人力物力去审理那些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
法院提高司法效率还有一个方法,就是使案件在进入法庭审判前得到解决调解,这便是我们所说的调解。但是我国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不适用调解,因此,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就受到限制,不能像民事案件那样,可以建议当事人调解。其实调解是一项非常不错的制度,既能让犯罪之人得到及时的教训,又能最大程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且对法院来说可以迅速的审结案件,节约司法成本。法官在法庭之外主持当事人之间的调解,既能让被害人充分表达自己因为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痛苦和得到补偿的意愿,又能让犯罪人阐明犯罪时的心理与目的,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同时也防止了被害人与加害人互相报复的情况,降低刑事案件发生率,从源头上减少案源。
西方国家有一种辩诉交易制度,我们可以把它当成是一种和解。虽然这种和解是在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达成的。但是其效果对法院来说也是很明显的,因为在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协议的基础上,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答辩,法院据此可以迅速的审结案件,作出判决。这种制度对法院来说无疑是非常有利的,因为追究犯罪不是法院的职责,法院只是就公诉人的起诉进行审理,只要法院审判程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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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即可。
对于被害人而言,刑事诉讼活动的价值在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自己受到的损害得到合理赔偿。犯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社会秩序和国家的利益,还包括受害人的权益。国家与社会都是一种在宏观上存在的概念,同样也因为其具有整体性和宏观性,其所能消化或者说容忍犯罪的能力都是极其强大的。但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多为独立的自然人,自然人对犯罪的承受力跟国家不同,一旦其遭受犯罪的侵害,其损失是巨大的,甚至是灾难性的。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享有对犯罪的追诉权,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进起到辅助作用,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大多数犯罪人是通过对具体的自然人实施犯罪行为,才使得国家对其拥有追诉的权利,这从反面说明犯罪直接上侵害的是被害人的权益,受害人应当有干预国家对犯罪人进行处罚的权利。
为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就要使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一、要保证受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在我国,由于检察院享有对刑事案件的追诉权,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常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不能决定诉讼程序的进程。确认受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能让受害人发挥更积极主动的作用,对犯罪人的处罚进行干涉。二、确保受害人的损失要得到合理及时的补偿。国家要对犯罪人施加刑罚,但要考虑到被害人的利益。犯罪人因为其犯罪行为使被害人受到伤害,这种伤害既包括物质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国家惩罚了犯罪人,使被害人在精神上获得些许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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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种安慰是不足以弥补被害人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的。同时被害人所受到的物质损害也需要得到补偿,如果因国家实现了刑罚权而使犯罪人入狱,那么被害人的损失将无法得到补偿,所以国家在实行刑罚权的同时要兼顾被害人的利益。
刑事诉讼实在多个诉讼主体的参与下进行的,各诉讼主体所追求的利益和价值也有所不同,只有平衡各方的利益,使各方所追求的价值得到适当的实现,才能使社会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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