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引导本部员工积极向上,严明劳动纪律,维护餐饮部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奖优罚劣,促进经营管理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奖励
第一条 奖励的种类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条 精神奖励包括:表扬、通报表扬 第三条 物质奖励包括:发放奖金、晋升工资
第四条 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奖励并发给10元—100元现金奖励; (1)工作态度端正,服务质量高,当月收到宾客表扬累计达3次以上(含3次)的;
(2)完成上级交代的重要工作事情,效果突出,受到上级肯定和好评的;
(3)拾金不昧,及时设法将物品归还给失主,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
(4)维护宾馆和部门利益,及时排除事故,使宾馆避免经济损失; (5)团结互助、关心他人和集体,当月为宾馆、同事做好人好事3次以上(含3次)的;
(6)严格遵守宾馆和部门各项规章制度,3个月无迟到、早退、旷工、病事假和违章处罚制度等;
(7)积极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当月收到领导表扬3次以上(含3次)的;
(8)一心为宾馆和部门着想,为宾馆和部门排忧解难或使宾客避免
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受到宾客表扬的;
第二章 处罚
第五条 处罚种类:分为口头警告、罚款、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辞退
第六条 违反宾馆和部门规章制度清节较轻,够不上行政处分的,直接开具不合格单
第七条 给予行政处分的,如有必要可以同时给予罚款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首次处以口头警告,2次及以上给予书面警告以及罚款10元—200元; (1)不按规定佩戴员工牌的; (2)上班不穿工服或按规定着装的; (3)仪容不整、不修边幅、衣冠不整洁的; (4)谈吐和举止粗鲁的;
(5)缺少职业意识遇到客人、领导、同事,不打招呼、不讲礼貌的; (6)当班时走路姿势不正或与他人搭肩牵手而行的; (7)当月迟到、早退、旷工的直接给予罚款; (8)不按规定上下班的;
(9)代他人签到或让别人帮忙代签的;
(10) 非公事乘坐客用电梯;因公事乘坐三层以下客用电梯者; (11)当班时擅自离岗者;
(12)当班时未经允许使用宾馆电话打私人电话者;用自己手机在公 共区域接打私人电话者;当班时公共区域玩手机;
(13) 上班时间吃零食的;
(14) 私自不参加宾馆和部门培训的; (15) 在营业区域大声喧哗或聊天的; (16) 未按要求完成工作的; (17) 工作粗心,导致客人投诉的;
(18) 管理人员、督导不力,造成工作事故,负有领导连带责任的; (19) 管理人员有侮辱、体罚员工行为,造成投诉的; (20) 不服从工作安排,不遵从上交指示的; (21) 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的; (22) 侮辱、谩骂、恐吓他人,影响恶劣的; (23) 上班时睡觉的;
(24) 下班或离岗,不锁门或忘记关闭电源、水龙头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餐饮部的奖励和处罚由餐饮部经理具体组织实施,餐饮部经理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控政策并及时收集员工的反映,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条 各区域可以根据餐饮部奖罚条例确定的奖罚标准和原则,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奖罚条例或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如违反以上条例,并拒不签不合格单者则罚款翻倍;一个月累计2次以上(含2次)拒不承认错误的,则月底扣发全部提成;一个季度累计5次以上(含5次),则直接辞退处理;
第十二条 奖励与处罚,如果与事实不符,员工可以书面形式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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