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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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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与司法公正

 论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

黄双全

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无论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要依法全面推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制裁民事、行政违法行为,惩罚犯罪。本文着重论述健全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是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以及完善公开审判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津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这里指的公开,包含两个内容:其一是对群众公开。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公民旁听。除合议庭的评议秘密进行外,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理和宣告判决。其二是对社会公开。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新闻记者采访。人民法院决定审判的案件事先张贴公告,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将案情与审理情况公诸于众。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主张。实行依法治国,将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依的法,不仅是国家宪法及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实体法,而且还包括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诉讼程序法。过去那种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是片面的、错误的。我们应牢固树立这样的观念,违反宪法和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实体法的行为是违法的,同样道理,违反宪法及依据宪法制定的程序法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如果审判程序只归结为一种毫无内容的形式,那么这种空洞形式就没有任何的价值了。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动物的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

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容生命的表现。

我们把公开审判制度认定为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我国现行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是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宪法依据。其二,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依据宪法原则,分别对公开审判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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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

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由此可见,公开审判成为我国三大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三,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也明确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该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综上所述,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宪法、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所以也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无论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要依法全面推行公开审判制度。

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如何全面推行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呢?下面将阐述笔者的观点。

二、健全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是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

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民事、经济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

民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实行公开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的基本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某些案件是不宜公开审判的,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必须指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故对不实行公开审判的民事案件,宣告判决也要公开。

在当前我们民事、经济审判活动中,必须依法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并使之不断健全和完善。为此,我们主张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过程中,应全面推行以公开审判为核心,以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责为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建立一种新型的诉辩式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完善我国的公开审判制度,对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外,应当一律推行公开审判。要真正的公开,不能假公开,要杜绝先定后审这种美其名曰公开,但实质上是不公开的做法。同时,必须加强审判案件的透明度,杜绝“黑箱操作”。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必然要求进一步强化庭审功能。这就要求采用诉辩式的庭审方式,举证、质证、认证的活动都要求公开在法庭上进行。在举证方面,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外,应当一律公开。最好是设立庭审前当事人双方交换证据的制度,做到证据公开,不搞突然袭击,提高审判的透明度。正确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处理好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关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充实公开质证的程序。对此,我们提出自己的见解:(1)关于质证的构成要件问题,它应当包括质证的主体、对象和内容。质证的主体,就是质证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判断质证主体的标准,在于该主体是否与本案有直接之利害关系。可见能成为质证主体的,就是原被告双方和诉讼中第三人。质证的对象,就是当事人提供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得的尚未经过质证程序核实的一切证据材料。它包括我国《民事诉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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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法》第63条所规定的七种证据材料。质证就是当事人对证据材料进行辨认、质疑、解答、证明、辩驳、让受诉法院确认证据的真伪和证明效力。质证的内容,应包括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法庭审判长应引导质证主体对上述内容进行质证。(2)关于设立质证程序的建议。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只对质证做了原则规定,尚未做出质证具体程序之规定。因此,必须对质证程序加以充实和完善,使之规范化、法律化,这样有利于克服实践中质证操作上的随意性,全面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们认为,质证的程序,包括出证、举证、辩证等阶段。出证,在法庭宣布庭审进入证据的质证阶段,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出示证据的权利后,当事人出示能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的诉讼活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庭调查收集的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出示。举证,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能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的诉讼活动。举证是基于其举证责任的需要,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如不举证,要求承担举证不力而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在举证时,当事人提供证人的,应通知其证人出庭作证。辩证,当事人在法庭上出证或举证后,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内容,对证据辨认、质疑、解答、证明和辩驳的诉讼活动。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事人持有异议或疑问,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发问,被发问人应予回答。根据具体案情,辩证和举证可以交叉进行。如果有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发问不当,要求制止,法庭应决定支持或驳回。在质证阶段的基本任务完成后,法庭应当庭宣布质证的结果。这就要求法庭的认证也要公开进行,当然,合议庭评议不宜公开。

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就是将审判活动暴露于社会之中,使社会根据其社会道德之共识,对审判活动做出社会评价,通过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启动审判员的职业道德自我约束机制,从而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即实现社会公正,这也是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的最终目的。为此,对全体审判员来说,就有两个要求:其一,要迅速提高自己的法律业务知识水平;其二,要大大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准,以适应搞好人民审判工作的需要。

三、全面推行公开审判制度的重大意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法全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主要表现如下:(1)实行公开审判制度是贯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的重要条件和保证,是搞好我国民事、经济审判工作的中心环节,也是当前我国民事、经济审判改革的核心。(2)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体现了我国民事、经济审判活动的民主性、公开性和公正性。置审判活动于群众和社会监督之下,可以促使人民法院正确地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提高审判人员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加强秉公执法的责任感。(3)实行公开审判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队伍的廉政建设,防止贪污腐败现象的产生,促进司法人员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准,不断改进审判作风,依法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提高办案质量。(4)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对当事人、律师、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促使他们如实地陈述案情、提供真实的证据,防止伪证的出现。(5)实行公开审判制度,能够使旁听群众也受到法制教育,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从而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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