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范本。被派遣劳动者专用)
【特别提醒】被派遣劳动者在签订本合同时,请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在本人自
愿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若对本合同条款有异议,请向本合同的甲方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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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注册资本 万元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 负责本合同签订事务的经办人 乙方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手机号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家庭住址 暂住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和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二、用工单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岗位性质和派遣期限
第二条 甲方派遣乙方到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工作,工作地点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区)。
第三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在 岗位上工作,工作内容为 ;该岗位为:□辅助性岗位 □临时性岗位 □替代性岗位;派遣期限为 年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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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得乙方同意后,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
第四条 乙方同意用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的劳动过程进行直接管理和指挥,并在考核的基础上对乙方实施奖励或处分。乙方承诺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和指挥,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五条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若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甲方或用工单位有权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乙方相应的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的工时制度,服从运转班次安排,接受用工单位的考勤管理.
第七条 用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或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时,乙方承诺服从用工单位的加班工作安排。
第 乙方在本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乙方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乙方劳动报酬。
第十条 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为 元/月.乙方与用工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乙方在用工单位执行以下第____种工资分配形式: 1.计时工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元/月。 2.计件工资。计件单价按用工单位的规定执行。 3.其他工资分配形式.具体分配形式由用工单位确定。
第十二条 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根据其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和乙方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确定,并按月支付给甲方,甲方在代扣代缴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全额发放给乙方。
甲方发放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甲方应在每月____日前将乙方工资发放到乙方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中,同时将工资发放表交乙方签字确认。乙方对工资有异议的,应在工资到账后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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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质询,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质询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加班的,按规定支付乙方的加班工资或补休. 第十五条 计算乙方加班工资的月工资基数为 元.乙方与用工单位另有约定的或者用工单位有规定的,从其约定或者按用工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满2年以上的,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十七条 乙方在用工单位退回后无工作期间,甲方按照不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 甲方应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148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及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的规定,为乙方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乙方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因工死亡的,甲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负责办理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乙方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乙方或者乙方家属要求甲方或用工单位报销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外的费用的,甲方和用工单位依法可以不支付。
第二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应按照用工单位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医疗期的计算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执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甲方发给乙方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一条 经商得用工单位同意,用工单位将依法向乙方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歧视乙方。具体的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按规定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三条 经商得用工单位同意,用工单位为乙方提供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劳动保护,乙方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劳动工具。乙方人为损坏劳动工具的,应按照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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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由甲方或用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本合同期限内按规定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五条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乙方对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或依法终止本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或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或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甲方或用工单位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乙方因个人原因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本合同期满,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九)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病残退休(职)待遇的; (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十一)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十二)法律、行规、规章和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或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用工单位(或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法律、行规、规章和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且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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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用工单位依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将乙方退回甲方后,甲方重新派遣乙方时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乙方不同意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本合同终止,甲方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因甲方或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工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工单位或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乙方的合法权益的;
(五)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乙方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七)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将乙方退回甲方后,甲方重新派遣时降低本合同约定条件,乙方不同意的;
(八)法律、行规、规章和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甲方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除以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外,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以及劳动合同的变更,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行规、规章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和时间要求及时办理乙方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退保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法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用工单位确认乙方已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八、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乙方给用工单位或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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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或用工单位与乙方签有竞业协议或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的,按有关协议执行。
九、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乙方确认(已告知的在方框内打“√”):□甲方已将《劳务派遣协议》中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内容告知了乙方;□甲方已将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告知了乙方;□甲方已将本单位基本情况和用工单位基本情况、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告知了乙方.
第三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行规、规章和规定执行;法律、行规、规章和没有规定的,按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用工单位没有规定的,按甲方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甲方或用工单位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甲方或用工单位按以下地址送达相关文件、文书时,乙方视为已经送达。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或用工单位:
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收件人姓名:____________,与乙方的关系: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合同中的条款如有违反法律、行规、规章和规定的,以法律、行规、规章和规定为准,同时本合同的其他部分继续有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指模: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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