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lO卷第4期 鸡西大学学报 VoI.1O No.4 2010年8月 JOURNAL OF JIXI UNIVERSnY Aug.2010 文章编号:1672—6758(2010)04—0O40—2 浅议劳动教养制度 李智宇 摘要:劳动教养的存废问题,是近几年来争论较多的话题之一。在实践中,对劳动教养的适用也没有 统一的标准,总结现行法律体制下的劳动教养制度,确有再进行深入探讨的必要。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产生 的历史背景、适用范围、以及与现行众多法律冲突的认识,可以使我们产生许多思考。可以说解决劳动教养 制度与立法的冲突问题,是体现我国尊重人权的重要标志,也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迈向新的高度的表 现。 关键词:劳动教养;法律效力;适用范围;立法冲突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劳动教养”是我国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同时也是 实践中,对适合教养的,只有在当地确实难以管教的才个 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建国后对维护社会秩 别予以收容。 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可由于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先天不 2.对农村人员有限制地予以劳动教养。 足以及国家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其合法性、合理性 1982年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了一些法规,如1982年 和正当性不断受到质疑。所以,解决劳动教养当前的问 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实行办法》第9条、1984年 题是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体现。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教人员城市户口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发展 问题的通知》、1998年1 1月30 Et《公安部关于劳动教养 1955年我国在全国开展了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为 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村人员中一些特定的对象可 了处理一些反革命分子和破坏分子我们国家提出了劳动 以劳动教养,有条件地突破了对农村人员不能实行劳动 教养这一办法。经过两年的筹备,全国大部分省、市先后 教养的规定。 建立起了一些劳动教养机构,收容了一批劳动教养人员。 3.不限地域范围的特定对象。 1958年8月,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 七十八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 规定、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娟的决 决定》。这标志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创建。但在此后 定》第4条及已废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O条、第 的几年内,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在劳动教养过程中出现 32条中,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强制戒毒后又吸食的、 了一些错误和偏差。所以,1960年l0月中央下达文件规 注射毒品的人,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容卖淫、嫖娼的 定:“今后,县一级不准再办劳动教养,不准再办集训队, 人员、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人员,制作、复制、出 现有的县办劳动教养队和集训队应当加以整顿。”后来, 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的人员,作出了实行劳动教养 又通过一系列的方针政策使劳动教养发展起来。到文化 的规定,并且未对适用的地域范围进行限制。 大革命时期,劳动教养工作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一大批劳 4.不得决定劳动教养的特定地域人员。 动教养场所被撤销。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这项工作才 2002年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l2 得以恢复。公安部于2002年4月12日颁布的《公安机 条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法犯罪的外国 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才使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得到 人、无国籍人、华侨,在大陆违法犯罪的台湾居民和在内 进一步完善。 地违法犯罪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不得决定劳动 二劳动教养制度适用的范围及对象 教养。” 应该说劳动教养制度适用的范围及其对象是广大学 如上所述,我国现行劳动教养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劳 者争论的话题之一,特别是我国农村人员是否适用劳动 动教养地域范围是特定的。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农 教养问题。笔者认为,就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 村治安形势的变化,现行有关劳动教养地域范围的限制 劳动教养的对象是在确定行为人违法犯罪的同时,还要 性规定,已同维护农村、小城镇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不能 看其是否符合地域教养范围的规定,只有当行为人具备 完全适应。而实践中,仍在执行现行规定。所以,确定劳 劳动教养事实等条件,并符合地域条件时,才能予以劳动 动教养制度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根本无法解决现行劳动 教养。 教养制度与法律实际的冲突。 自我国关于劳动教养的法律、法规出台至今,对地域 三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法律的冲突 性限制作出了如下规定: 1.与宪法的冲突。 1.对城市人口的劳动教养无地域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 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国发 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 [1979]289号)第2条规定:“劳动教养收容大中城市需 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 要劳动教养的人”,而对农村人员的劳动教养问题没有规 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 定。此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地域的限制。具体到 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 作者简介:李智宇,助教,鸡西大学,黑龙江・鸡西。邮政编码:158100 ・40・ 第4期 浅议劳动教养制度 20l0年 体。”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仅由劳动教养委 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 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长达3年之久。 2.与立法法的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 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 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 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 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 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 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 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 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 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 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 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而劳动教养依据的规 范,只是国务院或公安部出台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这 严重的与立法法的规定相抵触。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 罚”,打破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 4.劳动教养随意性强,公安机关拥有不受制约的自 由裁量权,使原本已经过大的公安权力进一步膨胀。 5.劳动教养是完全封闭式的汇报审批,根本不公开, 也不能辩护和辩论。 6.劳动教养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检察机关不批捕 或退侦案件、法院清判案件、证据不足超期羁押案件都可 以转为劳动教养。 7.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公安部门甚至利用劳教处罚 权搞部门创收。 8.劳动教养日益成为打击迫害上访、举报、维权公民 的工具。 9.劳动教养是实施差别待遇的处罚,不仅内外有别, 而且等级、身份有别。这从公安部1992年发布《关于对 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不得实行收容审查和劳动教 养通知》就可见一斑。而且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刑 讯逼供、栽赃陷害等职务违法行为几乎从来不适用劳动 教养。 五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建议 第一,废止现行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根据案件需 要,启动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 规、规章”来看,现行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已经违反了处 于上位法的法律的规定,应是无效的。 3.与行政处罚的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 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 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 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 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 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 定。”而劳动教养依据的有关规定属于行政规章,却违法 第二,对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 程序,使之上升为法律,保证劳动教养权利的行使符合我 国现在的国情,符合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近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多次对 劳动教养的法律化问题提出立法建议;在法学界,相关人 士也多次对劳动教养的存废问题提出讨论。但是,目前 还没有实质性进展,而现实中,劳动教养问题对依法治 国、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等问题产生的负面影响也越来突 出,特别是公安部《规定》的出台实施,必将使劳动教养 的法律混乱状态更加严重,甚至是法治的倒退。所以,关 的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并且,《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 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 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 长达1—3年。 四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弊端 劳动教养制度的存续和膨胀,明显的违背国家提出 的构建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的执政方向,具 体弊端如下: 1.劳动教养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刑事法律的权威。 2.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样的行为不构成刑事处 罚,而适用劳教行政处罚时却高于刑罚的拘役刑。 3.由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的劳动教养是典型的“警察 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解决,是我国法制建设中迫在眉睫的 大事;对其进行改革或废除,是减少冤案的一项重要举 措,符合我国法律进程的需要,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 求。 参考文献 [1]夏宗素.劳动教养学[M].群众出版社,2003. [2]赵秉志,杨诚.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检讨与改革 [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3]刘建国.劳动教养通览[M].中国检察出版社, 2oo0. On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Li Zhiyu Abstract:Whether reservation or abolition of the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is a controversial topic in recent years.In practice,there is no uniorm applfied standard for the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It is necessary to conduct a fuaher research of the system.Through studying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the application scope of the system and the conflicts with the current laws,we can unde ̄tand the signiifcance to solve the conlifct between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bor and currenta legis- lation.It embodies the achievements achieved in respecting the human fights and in governing by laws in China. Key words: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force adeffect;application scope;legislation conflict Class No.:D926.8 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王长发宋瑞斌)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