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产前诊断技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我部制定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2月13日以33号令形式发布。为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7个相关配套文件,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2、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3、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4、遗传咨询技术规范
5、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 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 7、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 附件1: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根据人群对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需求、产前诊断技术的发展,实行产前诊断技术的分级管理,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有能力开展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和细胞遗传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有条件的机构应逐步开展分子遗传诊断或与能提供分子遗传诊断的机构建利工作联系。
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经专家评议,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
健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核、许可、监督、管理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划、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时坚持:
1.严格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批。
2.所有提供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应当进行有关孕产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等知识的普及。遇到《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孕妇时,应当提供咨询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孕妇或其家属,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并提供经许可进行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有关信息。
3.对一般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要坚持知情选择。开展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与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建利起转诊联系,并将产前筛查的项目纳入产前诊断质量控制。
卫生部和各省级卫生行政门定期公布经指定的国家级和经许可的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名称、技术特长和其他相关信息。各省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定期公布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质量控制信息。
二、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
1.接受下级产前诊断机构的转诊,负责产前诊断中疑难病例的诊断。
2.培训和知道各省产前诊断技术骨干和师资。 3.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质量控制。
4.进行产前诊断新技术及适宜技术的研究与开展、推广与应用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全国产前诊断技术有关信息。
5.追踪产前诊断技术的发展趋势,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6.承担卫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
1.提供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接受开展产前检查、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的拟进行产前诊断孕妇的转诊,对诊断有困难的病例转诊。
2.统计和分析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有关信息,尤其是确诊阳性病例的有关数据,定期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确诊阳性病例进行跟踪观察,定期讨论疑难病例。
3.承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产前诊断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对开展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4.对本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开展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质量控制。
5.有条件的,与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合作,开展产前诊断新技术及适宜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推广与应用工作。
6.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质量控制工作的基本要求
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全国的产前诊断技术的质量控制工作,具体地域工作范围由卫生部指定。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及机构负责本省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服务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具体地域工作范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未纳入质量控制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继续进行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质量控制包括: 1.各类实验室技术质量保证。
2.机构间进行实验室的能力比对试验(验证试验)、现场抽样检查和实验室质量评定。
3.诊断试剂的敏感度和特异度标准等制定和执行。 4.产前诊断技术结果的质量检测和评定。 5.公开发布产前诊断质量的有关信息。 附件2: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体检
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以及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原则、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作为开展产前诊
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建设和评审的参考依据。
一、设置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原则 1.国家级开诊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为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产前诊断的各项技术具有全国领先地位和权威性,具备承担国家级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职责的条件。
2.卫生部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和全国产前诊断实际工作及技术发展的需要,组织专家评议,并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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