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国有企业招投标实践中的若干问题
【摘要】招投标是国有企业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等重要的经济领域普遍的管理工作。这些工作涉及企业重大的经济利益。招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公有制体制下,又具有独特的作用——廉政建设工作需要。由于招投标工作实施时间比较短,制度、管理不健全,监督工作滞后等问题,在招投标工作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解决。
【关键词】招投标;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探索
2000年1月1日,我国颁布了《招投标法》,标志着招投标管理开始走进我们的经济生活,成为国有企业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类项目等重要经济工作领域一项重要的管理手段。为什么我国要颁布《招投标法》呢?
一般的,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市场经济的客观条件决定的;
二、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招投标不是我们的发明,它是一种国际惯例,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和投标;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有组织开展的择优成交的方式。这种方式在物资、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物资、工程和服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择的招投标管理方式自然而然提上了工作日程。
招投标第二个独特的作用——公有制站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廉政建设的需要。
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可以任意支配企业的经营工作。只有私有企业主费尽心机去挖公共事业的墙角,要想把私有企业主的财产据为己有是不存在可能性的。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企业财产属于每一个劳动者。由于人的自然属性“更多的占有”的基本特征,如果把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技术服务等工作交由企业管理者任意支配,那么,用不了多久,国有企业就会消失得无影无踪。此外,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特别是在私营企业的存
在和发展,在与国有企业经济交往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和经济利益,也是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一定程度上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没有效益不佳的企业,只有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究其根本,就是抽象的公有制财产所有人是难以抵御用公有财产换取一己富裕生活的诱惑的。
要改变这种社会状况,除了健全法制体系,建立健全监督保障体系的同时,也必须从管理手段方面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招投标作为一项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领域重大管理变革应运而生。
国有企业如何通过招投标实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生产成本,消除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领域的廉政建设问题,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者说,国有企业招投标是如何操作的,存在哪些问题,需要做哪些改进?我们通过对国有企业招投标实际工作的描述讨论这些问题和解决的方法。
2013年9月25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刘志军案的焦点问题是在高铁建设招投标工作中,帮助不法中间商丁书苗违规操纵,致使高铁建设的五十三个项目非法中标,涉及资金一千八百五十多亿元,丁书苗从中非法获利39.76亿元,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这个典型案例说明两方面问题。一是招投标工作涉及重大经济利益;二是招投标存在重大管理风险。招投标工作依法执行,能够有力的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反之,则会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
招投标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项普遍工作。通过公开招投标,在降低工程造价,引进优秀项目建设队伍,提高项目建设质量,缩短工期,节约采购成本等,以及在廉政建设方面能够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
国有企业招投标有三种基本形式,即不招标、邀请招投标、公开招投标。国家《招投标法》以及有关部门、行业对采购服务有明确的规定。如,国家发计﹝2000﹞3号令中的“施工单价合同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物资采购100万元以上、、、、、”必须进行招投标。行业、企业制度的特点是自主招投标“金额越来越小,要求越来越细。”
在招投标工作实践中,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规执行存在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如:紧急抢修工作,不管是邀请招投标,还是公开招投标,都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首先,时间不容许。一般的,从发出投标邀请函或招标信息,到投标报名、资质预审,再到编制标书,投标、开标、评标,签订合同,这一系列工作按照招投标法的有关法规,至少需要二十五天。这个过程将给企业带来无法承受的经济损失。国有企业通常的做法是——不招标。
这种方式显然是违法的。
在深入的招投标工作实践中,我们惊奇的发现不招标未必就一定能够产生不
正当交易,通过招投标又不一定能够完全做到公平竞争。尤其是邀请招投标,弊端尤其明显。
“不招标”项目就是把采购服务直接交给特定的“人”。按照常规逻辑,项目没有通过市场竞争交给特定的“人”,这个“人”一定是特殊关系人,必然存在特殊的利益关系。实际情况是,有些“关系户”不是天生就有的。相反,多数”关系户”是通过企业双方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作为招标方重信誉、守合同;作为投标方讲诚信、质优价廉。经过长期合作,企业之间互利互惠,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有些客户产品价格一直维持在几年前的水平,技术服务又具有明显的优势。对于这样的企业关系,通过招投标就不一定是最优的选择。
“不招标”具有“时间短、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等”优势。它属于应急手段,不带有普遍性。“不招标”在国务院颁发的《招投标实施条例》中有严格的规定,必须认真执行。除招标投标法规定(*见注释)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基层企业主要适用第三、第四条。如,紧急抢修工作,已中标项目单位属于“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建设项目中发现与原计划材料、工时增加较大的适用“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这两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有两方面问题不好界定和掌握,需要引起注意。哪些项目属于“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分歧,不好把握的地方是“指鹿为马”,日常可以安排进行的工作,放到“计划外”落实。特别是对有收入支配权的项目公司,可能问题较为严重。“葛兰素史克事件”就属于这种类型。“第四条”应该注意的是“小标拉大标”,必须严格禁止。如果补充采购超过原中标标的的,必须重新招标。
“不招标”在文化层面也具有优越性。首先,“不招标”不通过市场竞争,以一种完全信任的姿态使承包商获得了商业机会,优秀的承包商不仅会保护这样的企业关系,甚至以更优惠的价格、优质服务谋求长远发展,以更积极的策略和手段加以培植和保护。现在市场竞争使这种机会成为可能,也是诚信守约企业谋求更
好、更快发展的必备条件。其次,在“真金白银”面前,我们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绝可能仅仅依靠交易的业绩和空洞的企业信誉、承诺,把企业利益简单的交给空洞的商人。我们有量化的技术手段,工程造价、工程量、项目管理、纪检监督和结算审计完备的管理措施,“不招标”项目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有效的、科学的管理方式。
不招标项目在企业内部技术的、决策的管理措施之外,重要的监督环节要“把四关”。一是审批“关”,任何项目都有量化的决策权限,需要哪一级审批必须经过批复;没有批文流程走不通。二是过程管理“关”,项目立项、承包商确立、市场询价、商业谈判、费用依据、工程量核算等全程监督。三是定标“关”,必须按照管理权限报请决策机构批准。第四是审核“关”,认真审核,做到“材料完整、手续齐全、决策合法”。
在许多人看来,“不招标”项目是最不可取的,必须“一刀切”,至少要做到“邀请招标”却比较认可。理由是邀请招标至少是通过招标了,应该是合理、合法、可靠。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邀请招标”是最不可取的方式!
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说,不具备“邀请招标”的条件进行邀请招标就是违法。《招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投标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显然,我们大多数项目不具备邀请招标条件。
“邀请招标”在实际工作中的弊端也十分显现。一是为特定的项目负责人把项目交给利益关系人大开方便之门,由此产生价格虚高、虚报工程量、弄虚造假等不利于企业的行为。表现为:
一、由一家投标商代理组织投标,形成围标串标行为; 二、企业内部掌控招投标信息的人把关键信息提供给利益关系人,使某一投标商中标,从而获取不法利益,损害企业利益。
三、内外勾结,怒虚作假。
既不合法,又存在诸多弊端,“邀请招标”应该从招投标方式中彻底剔除的。实际上,国有企业做了大量的邀请招投标项目。
公开招投标是唯一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
公开招投标也不是万能钥匙。在《招投标法》中,公开招投标有两种形式:资质预审和资质候审。“一前一后”具有质的变化。
基层企业通常采用资质预审方式。资质预审的不足之处是资质预审后,投标信息已经公开,整个招标的后续工作只有在项目承办部门、项目负责人和投标企业间展开,监督、决策等核心工作被拒之门外,处于旁观和等待状态,有失去控制的可能性。人们高度关注的开标、评标、审查基本上已经失去了作用和意义。
《招投标法》为我们预设了“资质候审”的后门,来弥补“资质预审”可能带来的隐患。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质候审”的优点,一、不确定性。招标方、投标方都不知道潜在的投标人;迫使投标方不得不以企业实力、真实的价格参与竞标;招标方也无法控制投标结果,也就失去了作用;消除了招标方的控制机会,投标方自然不会给没有作用的人提供不法利益。二、保密性。招标方与投标方、投标方与投标方三方背靠背;互不知情,招标方与投标方都处于被动状态。三、节约时间。招标方把招标信息、招标文件同时发出,投标人看到投标信息后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名材料,同时向招标企业投递,缩短了招标时间。
从另一个角度说“邀请招投标”。《招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不管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投标方必须达到“三家以上”。既然“邀请招投标”与“公开招投标”同样具有“三家”的条件限制,为什么不把“低级的”邀请招投标转化为“高级的”公开招投标呢!习惯于采用邀请招标的思想是一种低级错误。
通过实施招投标,国有企业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类项目等经济工作领域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工期普遍缩短;工程造价普遍有较合理下降,有效防止不正当竞争;促进了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使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简化了工程结算手续,减少扯皮现象等等。
公开招图标极大地制约了国有企业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项目管理工作中的腐败行为。据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因犯罪“落马”的国企高管中,案发最高领域依次为:财务管理(44.9%)、招投标(18.8%)、融资(10.1%)、人事调整(7.2%)、贸易(5.8%)、物资采购(4.3%)、证券(4.3%)、工程承揽(2.9%)和产品质量(1.4%)。招投标排名第二位,约占国企高管腐败案件的五分之一,属于严重高危领域。招投标工作在企业内部管理中实现流程化管理,有效堵塞了少数人参加决策的漏洞;在外部,通过信息公开,使公众能够直接参加国有企业的竞标,市场竞争高度社会化,有效制约了“关系户”私下运作的行为;通过纪检监督、公开决策的管理手段,遏制了国有企业在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的滋生,在经济效益、廉政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果,招投标管理取得巨大进步。。
例1,某企业的控制电缆改造工程,通过实施招投标工作,引入市场机制,三家投标企业报价,最高投标报价是136.6753万元,最低投标报价仅为25.8万元,最高价与最低价相差110.8753万元,中标价仅占复合标底的35.97%。
例2,某企业的低温省煤气改造工程,通过公开招投标,经过资质预审,保留的三家厂商投标报价,最高报价是866.0万元,最低报价是588.077万元,最低报价与最高报价相差277.923万元,价格差达到复合标底的39.45%。招投标给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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