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发
放管理的通知
【文 件 号】赣劳社察[2004]13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4-10-22
【实施时间】2004-10-22
【时 效 性】有效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证件管理,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原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发放和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障监察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加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章,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系统的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的核发和管理,各设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专、兼职监察员办证、换证申报、审核和汇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分专职和兼职两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执法人员和分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劳动保障局领导,可以向省劳动保障厅申报专职监察员证件,除此之外的劳动保障部门的其他机构人员,仅限申报兼职监察员证件,不在劳动保障执法工作岗位的人员以及临时工不得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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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2、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保障业务,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3、经过省劳动保障厅组织的劳动保障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新办和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员任命通知书,并统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员新办证件审批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员换证考核表》(两种表格均可在江西劳动保障网站下载),一式三份和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三张,向设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
2、设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并签署是否同意办理或换发专、兼职监察员意见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批准,原则上省厅不直接受理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报送的办证或换证材料。
五、持证人调离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证件,并上报省劳动保障厅注销和备案;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书面报告,并在当地登报申明作废,申请补发证件,须经设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报省劳动保障厅批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每三年换发1次,凡逾期不参加省厅组织的考核换证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视为自动放弃,省厅不再补办,并注销其监察员证件编号,同时在江西劳动保障网站上予以公告。
七、劳动保障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收回证件或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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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权使用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的;
2、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
3、利用证件以权谋私的;
4、累计两次办错案件并被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销其行政处罚案件的;
5、其他应当注销证件的。
被收回或被撤销证件的监察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劳动保障监察证。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员新办证件审批表(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员换证考核表(略)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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