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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员工奖惩制度(YZLZG-4-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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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芝林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员工奖惩制度》

遵义芝林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员 工 奖 惩 制 度

综合管理部制

遵义芝林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员工奖惩制度》

芝林大药房 遵义芝林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编号:YZL/ZG-4-2012/2.0 ZHILINDYF 程序文件 修订:第 次修改 主 题 员工奖惩制度 生效日期:2012/3/10 1.目的:为了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强广大职工的纪律观念,做到鼓励先进 ,鞭策后进,奖惩分明,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遵义芝林大药房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3.管理职责:公司综合管理部进行不定期检查。凡各职能部门对员工的奖惩须报综合管理部备案,以便进行相应的待遇兑现。 4.奖励

4.1.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4.1.1.服从分配,任劳任怨,不计报酬,一贯坚守工作岗位,完成工作任务,多次受到顾客和领导表扬,成绩显著者,可兑现50-100元。

4.1.2.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降低成本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企业贡献较大者,可兑现50-200元。

4.1.3.保护公共财产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企业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者,有能保全人身安全的,可兑现50-200元。

4.1.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可兑现50-200元。

4.1.5.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者,可兑现50-200元。

4.1.6.敢于同影响企业形象、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作斗争,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成效显著者,可兑现50-200元。 4.2.奖励等级

4.2.1.对职工奖励等级分为:记功、记大功、通报嘉奖、授予先进工作者、标兵、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或物质奖励。 4.3.审批记奖办法

4.3.1.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部门提出建议,并由各部门员工代表进行评论,然后报总经理批准。

4.3.2.对员工给予奖励,需由所在部门员工讨论或评比,并按照4.3.1.项规定的权限办理。员工获得的奖励,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记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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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处分:

5.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5.1.1.员工每月迟到、早退三次以内,每次扣罚10元,三次(不含第三次)以上的,每次扣罚20元。迟到1小时以上者当日按旷工论处;早退者当日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

5.1.2.员工旷工,按员工日薪双倍扣罚,并给予相应处分。旷工1天者,通报批评1次;旷工2天者,书面警告1次;旷工3天者,记过一次;一个月内旷工累计5天或连续5天(含跨月)及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公司有权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5.1.3.工作时间吃零食、打扑克、看书、看报、脱岗、睡岗、干私活或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等,消极怠工者,均以当日旷工论处,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事故者,按事故规定处理,屡教不改者,酌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辞退。

5.1.4.工作时间喝酒或带酒意上岗者除按当日旷工论处外,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予以辞退。

5.1.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影响企业对外形象,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停止其工作,并责令其作出检查,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下岗或辞退处理。 5.1.6.在公司内无理取闹、聚众滋事、打架斗殴、打人骂人者,视情节轻重,除赔偿造成的损失外,当日以旷工论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5.1.7. 工作时间不允许将亲属,孩子带到办公场所。

5.1.8. 在各门店发现抽烟者,第一次负激励100元/人,第二次负激励200元/人;凡第三次被发现者一律作辞退处理。

5.1.9.玩忽职守,违章指挥,忽视安全规章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一次性罚款、内部下岗、辞退等处理,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5.1.10.违章冒险操作,造成人身伤亡或使企业财产遭受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一次性罚款,并按照《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处理。

5.1.11.违反消防和危险品管理制度,造成火灾或其他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一次性罚款、内部下岗、辞退等处理,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5.1.12.因采购不当,购进物品或药品不能使用的,超计划多购进造成积压和保管不当,发生霉烂的,变质的,丢失的按损失价值的10-30%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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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报出的一切计划、总结、报表等出现较严重的差错,造成不良影响者,一次性罚款10-50元,并视情况另行处理。

5.1.14.在工作中,由于工作人员对事务的处理不当,遭到员工、部门或顾客合理投诉者,罚款20元/次,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

5.1.15.浪费能源如水、电等。每发现一次扣罚10-50元,造成公司资源浪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一次性罚款,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5.1.16.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企业资材,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者,按损失价值的10倍处罚,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5.1.17.盗窃企业物资者,除全部赔偿,并按所盗物资的价值罚款10倍外,视情节轻重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5.1.18.贪污、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者,除追回赃款物外,视情节轻重,从严给予罚款和必要的行政处分

5.1.19.滋事生非,制造矛盾,影响团结的,先令其停职检查,澄清事实,并根据检查情况给以行政处分或辞退。 5.1.20.犯有其它严重错误者。

5.1.21.以上条款,除罚款和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再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罚款要在规定时间内上缴,逾期不交者,将按双倍处罚。

5.2.对员工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的罚款。

5.2.1.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由各部门提出建议,经公司领导审定批准,并在综合管理部备案。

5.2.2.对员工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查看期为6-12个月,留用查看期间停发工资,签定试用合同,按遵义市规定只发给最低生活费,留用查看期间,表现突出的或做出重大贡献的,可提前恢复为正式员工,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5.2.3.罚款在50元以下的,由部门决定,罚款50元以上的公司给予行政处分,发生人身责任事故的,由部门提出意见,报各部门分管领导决定。

5.2.4.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公司领导讨论批准后决定。 5.2.5.从审批职工处分,证实职工错误到做出处理决定要在一月内完成。职工受到行政处分,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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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公司员工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公司的有关经营机密,一经查处,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赔偿造成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5.4..符合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办理工伤假、长病、长产假等的职工,在外不得从事第二职业、第二收入和从事有损害企业利益事情,一经发现,将取消一切待遇并按自动离职处理,并追究经济损失。

5.5.对于上述所有条款中损害企业利益行为情节严重者,将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处理。

5.6.职工违反规定或出现错误后不能立即检查和认识错误的,可令其停职检查,停职检查期间按旷工论处,根据检查情况再做另行处理。 5.7.其它

5.7.1.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员工,从事正常工作的,半年不享受岗位工资,每月按遵义市规定只发给最低生活费,满半年以后,考核合格,在工资待遇方面,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它员工同样对待。

5.7.2.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一年内不享受各类奖励(包括各种奖励、奖金),不能受聘及应聘,满一年后,在各方面,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员工同样对待。 5.7.3.受到留用察看的职工,在察看期间,从事正常工作的,每月按遵义市规定发给最低生活费,不享受各种奖励,察看期考核合格被批准为正式职工后,工资等方面待遇,应当按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5.7.4.凡是受行政处分的职工,一年内不享受企业各种福利待遇。

5.7.5.门店员工同时必须服从门店管理的有关规定,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参照国家和企业规定处理。 6.复审

6.1.对于弄虚作假的责任部门、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100元和行政处分,对隐瞒错误不报的加倍处罚。

6.2.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打击报复或对应受处分的职工包庇的人员,应当予以罚款100元和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6.3.各部门制定的其它处分和奖励方面的规定、文件必须经综合管理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6.4.员工奖惩须填写《员工奖惩审批表》批准后予以兑现。 7.此文件解释权属综合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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