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20**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设计规范
Design specifications for civil building electric vehicles' charging
facilities construction
(征求意见稿)
20**-**-发布 20**-**-**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发〔2012〕119号文件“关于下达2012年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要求,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为主编单位,共同编制本规范。
在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近年来国内各类充电设施建设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结合重庆市的地方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通过专家审查会定稿。
本规范共分7个章节,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充电设备;建筑;供配电系统;监控及通信系统;建筑设备等。
本规范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和重庆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69号7楼,邮编:400015,电话:,;传真:,网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 主编单位: 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重庆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 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审查专家:
目录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设计规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充电设备.....................................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般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非车载充电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交流充电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建筑......................................... 错误!未定义书签。
电动汽车停车位设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充电设备布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供配电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般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负荷分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供电电源及电能测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低压配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监控及通信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系统构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监控系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通信系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建筑设备..................................... 错误!未定义书签。
给排水................................................... 错误!未定义书签。 通风与空气调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电气.....................................................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A 非车载充电机技术参数举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B 交流充电桩技术参数举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本规范用词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用标准名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Contents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设计规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充电设备.....................................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般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非车载充电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交流充电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建筑......................................... 错误!未定义书签。
电动汽车停车位设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充电设备布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供配电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般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负荷分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供电电源及电能测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低压配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监控及通信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系统构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监控系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通信系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建筑设备..................................... 错误!未定义书签。
给排水................................................... 错误!未定义书签。 通风与空气调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电气.....................................................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A 非车载充电机技术参数举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B 交流充电桩技术参数举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本规范用词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用标准名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总则
为统一重庆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设计的技术要求,规范其设备选型和工程设计,保障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电动汽车重要的载体,其普及率、实用性和互换性直接关系到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为规范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统一配置,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编制本规范,为充电设施设计提供技术保障。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地区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工程设计。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条文说明:新建建筑物、居住小区等场所的配建停车场,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设置供电动汽车停放和充电的专用停车区;已建建筑物、居住小区等场所的配建停车场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宜通过技术改造措施,设置供电动汽车停放和充电的专用停车区。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设计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节能环保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 (EV)
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铅酸电池除外)或其他易携带的能量存储设备。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车辆。
条文说明:广义电动汽车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用电机驱动车轮行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各项要求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电动汽车和非插电式电动汽车,本条中“电动汽车”指的是可以直接外接电源充电的“电动汽车”,不包括非插电式电动汽车。
电动汽车停车位 parking space of electric vehicle
用于电动汽车停放,并能够利用停车位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给电动汽车充电的场所。
充电设备 charging equipment
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包括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
非车载充电机 off-board charger
将电网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交流充电桩 AC charging spot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能的专用装置。 充电监控系统 charging monitoring system
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对充电区充电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电池的充电过程进行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供电监控系统 power supply monitoring system
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对充电区供电系统的供电状况、电能质量、开关状态、供配电设备运行参数等进行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安防监控系统 security monitoring system
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对充电区进行安全防范监控(包括对站内外重要区域的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入侵报警等)的系统。
3 充电设备 一般规定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能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充电环境,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及被充电车辆,以保证电能安全地从充电机传输给电动汽车。在正常或故障条件下使用,不应给周围的环境和人带来危险。
充电设备及其配套材料选用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淘汰产品。
非车载充电机
充电机输出直流电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电动汽车蓄电池组的特性及数量确定充电机的最高充电电压。 2 充电机输出的直流电压范围宜优先从下列三个等级中选择:150V~350V,300V~500V,450V~700V。
3 充电机输出直流电压根据下式计算:
UrnKuUcm ()
式中:Ur—充电机输出直流电压,单位为V;
n—电动汽车蓄电池组的串联电池单体数量; Ku—充电机输出电压裕度系数,一般取~;
Ucm—单体电池最高电压,单位为V。
4 宜从电压优选范围中选择一组最高电压略大于Ur的等级确定为充电机直流输出电压范围。
充电机输出直流额定电流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电动汽车蓄电池组的容量和对充电速度的要求,以及供电能力和设备性价比,在确保安全、可靠充电的情况下确定最大充电电流。
2 充电机输出的直流额定电流应优先采用下列值:10A、20A、50A、100A、160A、200A、315A、400A、(500A)。
3 充电机输出直流额定电流根据下式计算:
IrKcIm ()
式中:Ir—充电机输出直流额定电流,单位为A;
Kc—充电机输出电流裕度系数,一般取~;
Im—电动汽车蓄电池组最大允许持续充电电流,单位为A。
4 应从电流优选值中选择一略大于Ir的数值确定为充电机输出直流额定电流。
充电机应具备下列功能:
1 充电机应具有根据电池管理系统(BMS)提供的数据,动态调整充电参数、自动完成充电过程的功能。
2 充电机应具有判断充电机与电动汽车是否正确连接的功能,当检测到充电接口连接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充电。
3 充电机应具有待机、充电、充满等状态指示的功能。充电机应能够显示输出电压、输出电流、电能量等信息。充电机故障时应有相应的告警信息。
4 充电机应具有实现手动输入的设备,以便对充电机参数进行设定。 5 充电机应具备交流输入过欠压保护、交流输入过流保护、直流输出过压保护、直流输出过流保护、内部过温保护等功能。
6 充电机应具备本地和远方紧急停机功能;紧急停机后系统应能手动复位。 7 充电机应具备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的功能,用于判断充电连接状态,获得蓄电池充电参数及充电实时数据。
8 充电机应具备与充电区监控系统通信的功能,用于将充电机状态及充电参数上传到充电区监控系统,并接收来自监控系统的指令。
充电连接器在不充电时应放置在人不轻易触及的位置。对于安装在室外的充电机,充电接口应采用必要的防雨、防尘措施。
交流充电桩
交流充电桩供电电源宜采用220V或380V交流电压,额定电流不应大于32A。 交流充电桩应具有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流电源的能力,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外部手动设置参数和实现手动控制的功能和界面。
2 应能显示各状态下的相关信息,包括运行状态、充电电量、计费信息等。 3 应具备急停开关,在充电过程中可使用该装置紧急切断输出电源。 4 应具备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应具备自检及故障报警功能。
5 应配置交流电能表,对输出电能量进行计量。应具备IC卡读卡装置,实现充电控制及充电计费。
交流充电桩应具备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通信接口。
4 建筑
电动汽车停车位设置
民用建筑的停车库(场)内电动汽车停车位的设置比例,应按照表执行。 表 停车场电动停车位设置比例
设置比例区域范围 (%)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北碚区:朝阳街道、天生街道、北温泉街道、龙凤街道、东阳街道、歇马镇、施家梁镇、蔡家岗镇、童家溪镇行政区域范围。 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李家沱街道、鱼洞街道、花溪街道、南泉街道、一品街≥30 道、惠民街道、南彭街道、界石镇行政区域范围。 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人和街道、天宫殿街道、翠云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大竹林街道、鸳鸯街道、悦来街道、礼嘉镇、木耳镇行政区域范围。 其他区域 ≥20 条文说明: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停车位设计要立足于电动汽车产业现状,兼顾未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留有发展余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到2015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超过50万辆,占乘用车市场的8%左右;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占乘用车市场的20%左右。为鼓励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根据重庆市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主城区新建民用建筑停车场电动汽车停车位按30%设置为宜,主城周边及郊县按20%设置;充电设施投入按实际需求量配置,地区划分参考《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发〔2010〕68号)。
民用建筑的停车库(场)内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快速充电区,快速充电区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相关标准的规定。
民用建筑停车库(场)电动汽车停车位应集中布置成电动汽车停车区,集中充电区充电停车位数量不得大于50辆,室内电动汽车停车区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执行。
条文说明:首先从节能和节约投资上,电动汽车停车位集中布置并靠近配电室,供电线路最短,电力损耗最小;对于大型停车库(场),配套服务的范围较大,电动汽车停车位集中布置将造成停车后步行距离较长,给使用带来不便。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第条防火分区划分规定:“对于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停车库,最小防火分区面积为2000m2”,根据电动停车位平均占用面积估算,每个防火分区可满足50辆停车位,同时参考条规定:“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停车数超过50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墙进行分割。”因此本条规定每个电动汽车停车区停车位数量不应大于50辆。
大型停车库(场)应设置多个分散的电动汽车停车区,并靠近停车库(场)出口处。充电停车位应优先布置在室内车库中。
电动汽车停车区的设置宜靠近供电电源端,并便于供电电源线路的进出。 机械提升停车装置,不宜设置电动汽车停车位。 电动汽车停车位应设置区别与其它停车位的明显标识。
充电设备布置
一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一个充电接口,以便于使用和管理。
充电设备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毗邻时,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条文说明: 一般的充电设备没有防爆结构,防爆级别、组别均不能满足爆炸危险环境场所使用。所以充电设备及电气线路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
充电设备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充电设备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上述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充电设备不应设在厕所、浴室等场所的正下方,安装电气设备的功能用房不应与上述场所贴邻。
条文说明:根据多年来的经验总结,电气设备设置在厕所、浴室等场所的正下方,由于防水措施未做好,或预留孔未堵塞好而造成渗水,影响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或造成电气短路火灾事故。
充电设备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
充电设备布置应便于车辆充电,并应缩短充电机输出电缆的长度,宜靠墙或柱布置,当无墙或柱时布置在相邻车位中间。如图所示。
停车位
充电设备
图 充电设备布置示意A
停车位 充电设备
图 充电设备布置示意B
停车位
充电设备
图 充电设备布置示意C
充电设备的布置应靠近充电车位以便于充电,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净距不应小于。同时要采取保护充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的措施。
条文说明:充电设备一般布置于充电车位旁边或一端,考虑其周边设置防撞墩(围栏)的需要,同时为保证充电时操作人员的安全工作空间,充电设备与充电车位边界线应保持足够的距离,该尺寸不应小于。室外充电设备设置遮雨棚,该距离应适当增大。 充电设备基础应高出停车位地坪20cm及以上。必要时可在充电机附近设置防撞栏,其高度不应小于。应安装于与地平面垂直的立面,偏离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于5°。
5 供配电系统 一般规定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10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系统规模和发展规划,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保障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供配电系统的构成应简单明确,减少电能损失,便于管理和维护。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负荷分级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主要用电负荷包括非车载充电机、充电桩、监控系统、通风装置、其他动力设备及照明等。 负荷等级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充电设施监控系统的用电为二级负荷。 2 其它负荷为三级负荷。
方案设计阶段可根据电动汽车停车位进行负荷估算;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进行负荷计算。
条文说明:在用电负荷不具体、不明确的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估算的方法,根据我国电动汽车的发展趋势,民用建筑中适当提高电动汽车车位的比列,按车位数量确定负荷容量,这种方法简单实用。需要系数法计算较为简便,用电设备数量较多时,计算结果较为准确,一般计算结果比实际大15%左右。经全国各设计单位长期、广泛的应用证明,需要系数法能够满足设计要求。
单相充电桩负荷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上,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时,应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超过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供电电源及电能测量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设计应将电源供电线路深入负荷中心。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宜靠近电动汽车充电区布置。
条文说明: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将配电所、变电所及变压器靠近负荷中心的位置,可降低电能损耗、提高电压质量、节省线材,这是供配电系统设计时的一条重要原则。
监控系统的服务器、计算机宜采用不间断电源装置(UPS)供电。其容量宜按3 kVA冗余配置。
条文说明: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系统宜设置一套交流不间断电源,以满足站内监控系统的需要。其容量宜按3 kVA冗余配置。以预防停电、电网品质等原因而影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属于三级负荷的设施宜由单回路电源供电。
民用建筑充电设施总容量在250kW以上时,宜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充电设施总容量在250kW以下时,采用交流380V 电压等级供电。
条文说明:本条参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在160kVA及以上时,宜以10(6)kV供电;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以下或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时,可由低压供电。 交流充电桩应采用220 V或380V电压等级供电。直流充电设施宜采用380 V电压等级供电。
条文说明:交流充电桩是为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车载充电机提供电源装置,一般容量为3~7kW,所以采用交流电压220V供电的居多。非车载充电机是为 电动汽车蓄电池提供常规充电或快速充电的装置,非车载充电机容量较大,所以采用交流三相380V供电。
供电电源电压偏差、频率偏差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 民用建筑充电设施配电系统设计时应考虑充电设施对公用电网电能质量产生的影响,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抑制措施,将注入公网的谐波限制在规定范围内。 配电系统中的谐波电压和在公共连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规定。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汽车充电机产生的谐波分量,应符合《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 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和《电磁兼容 限值 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GB/Z 中的规定。
2 应增加充电机整流装置的脉动数。 3 低压配电系统中应设置有源滤波装置。
4 建筑物谐波源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应选用D,ynll接线组别的配电变压器,且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高于70%。
条文说明:第4款 变压器二次侧负载产生的三次及其倍数次谐波会在D,ynll接线组别变压器的一次侧形成绕组内环流,故可有效地防止此类谐波经变压器传人一次侧的电网中。也正因为如此,这种变压器的一次绕组将可能出现更高的温升,故应适当降低其负载率。
5 改善三相用电设备的平衡度,使三相负荷平衡。 6 功率因数补偿电容器组应配置电抗器。
条文说明:第6款 功率因数补偿电容器组所选用的电抗器应与工程中所针对的谐波数相匹配。
电测量装置和各类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应符合《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的规定。
电测量装置的测量范围和电流互感器的变比宜选择在额定运行时标度尺的2/3左右处。
电能表的标定电流应根据实际用电负荷选择,应保证最大电流不超过电能表的额定最大电流,经常性负荷电流不低于电能表标定电流的20%。 计量仪表的设置应满足测量和计量仪表的配置要求,详见表。 表 测量和计量仪表配置要求
安装地点 表计 变压器 高低压充电机 回路 联络断路无功补偿 器 供电回路 充电桩 低压母线 种类 A V Wh VARh 侧进线 √ √ √ √ √ √ √ √ √ √ 注1:电流表宜三相配置。 注2:电压表按低压母线设置,能够通过转换开关测量三相线电压、相电压。 电能表宜采用电子化、低损耗电子式电能表,也可采用长寿命机械式电能表。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应选用三相四线电能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系统应选用三相三线电能表。
电能表电流过载能力宜选用过载4倍及以上。
低压配电
配变电室设计应根据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位置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并考虑远期发展的可能性,合理确定设计方案。配变电室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规定。
变配电室应设置在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区域中心或附近。当供电负荷较大,供电半径较长时,也可分散设置。
在已建成的民用建筑停车库(场)设置充电设施时,应对现有配电站配电设施进行校验。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改造措施。 配电变压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特点和负荷情况、环境条件选用节能型配电变压器,并符合《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的有关规定。
2 谐波源较多的供配电系统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70%。 3 供电系统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ll接线组别的变压器。
4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时,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 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电可靠和保证电能质量要求。 2 系统接线简单可靠并具有一定灵活性。 3 保证人身、财产、操作安全及检修方便。 4 节省有色金属,减少电能损耗。
充电设施的配电应与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分别自成配电系统。 当充电装置数量较多,用电负荷大时,应设置低压配电室,对容量较大的充电机宜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容量较小的交流充电桩宜采用树干式配电。当为树干式配电时,宜采用封闭式母线经插接箱引至各充电桩或采用电缆T接端子方式、预制分支电缆引至各充电桩。 充电桩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电桩接地系统宜采用TN-S。
2 采用TN系统向充电桩供电的电源侧低压断路器宜具有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其剩余电流保护额定动作电流为30 mA,切断故障时间不应超过表的规定。
表 TN系统的切断故障时间
Uo(V) 220 380 >380 切断时间(s) < < <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线路宜采用铜芯电缆或铜芯电线。
导体的绝缘类型及护套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一般工程中,在室内正常条件下,可选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的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有条件时,可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和电线。
2 对一类高层建筑以及重要的公共场所等防火要求高的建筑物,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
3 绝缘导体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室内敷设塑料绝缘电线不应低于,电力电缆不应低于lkV。
电缆、电线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相关规定。 直流配电线路导体截面的选择应根据电流、线路长度及允许电压降计算确定。 向充电桩供电的低压电缆总长度应满足电缆线路正常泄露电流不使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发生误动作。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及电击防护应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电缆、电线的敷设方法应根据建筑物构造、环境特征、使用要求、用电设备分布等条件及所选用导体的类型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电缆、电缆桥架、金属线槽及封闭式母线在穿越防火分区楼板、隔墙时,其空隙应采用相当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6 监控及通信系统
系统构成
监控及通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监控系统由控制层、间隔层及网络设备构成。监控系统较小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简化。
2 控制层应能提供充电设施内各运行系统的人机界面,应实现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实时显示、设备的远方控制、以及数据的存储、查询和统计等,并可与相关系统通信。
3 间隔层应能采集设备运行状态及运行数据,上传至控制层,并接收和执行控制层的控制命令。
条文说明:本条对监控系统的系统结构、硬件构成、网络通信结构以及系统配置原则进行了规定。
对于大中型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系统,监控系统由控制层、间隔层及网络设备构成。小型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系统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简化,网络结构可以简化为单网。
由于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监控系统的上级监控管理系统可能涉及到运营、调度等层面,目前尚没有相关文件对其给出明确规定,因此,本规范将监控系统定义为设施级监控系统,整个监控系统由控制层、间隔层及网络设备构成。
充电设施监控后台主要完成采集、处理、存储来自充电机及配电系统监控的数据,提供图形化人机界面及语音报警功能,完成系统的数据展现及下发控制命令,用以监控充电机及配电系统的运行;除配电站监控SCADA功能外,还提供针对充电设施的诸如智能负荷调控等高级应用功能,为充电设施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提供保障手段。
根据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系统的规模,硬件构成宜配置下列设备:
1 控制层设备:包括服务器、工作站、打印机等。
2 间隔层设备:包括充电设备测控单元、供配电设备测控单元等。 3 网络设备:包括网络交换设备、通信网关、光电转换设备、网络连线、电
缆和光缆等。
监控系统
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报警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用户管理和权限管理、报表管理与打印、可扩展性、对时等功能。
条文说明:充电监控系统应具有的功能包括数据采集功能、控制调节功能、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报警处理、电池充电信息管理、用户管理和权限管理、报表管理与打印功能、可扩展性、对时等。
1 数据采集功能:
采集非车载充电机工作状态、故障信号、功率、电压、电流、电量等。 采集交流充电桩的工作状态、故障信号、电压、电流、电量等。 2 控制调节功能:
向充电设备下发控制命令,遥控起停、校时、紧急停机、远方设定充电参数等。
3 数据处理与存储:
具备充电设备的越限报警、故障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具备充电过程数据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具备对充电设备的遥测、遥信、遥控、报警事件等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的集中存储和查询功能。
4 事件记录:
具备操作记录、系统故障记录、充电运行参数异常记录、电池组参数异常记录等功能。
5 报警处理:
提供图形、文字、语音等一种或几种报警方式以及相应的报警处理功能。 6 设备运行管理:
具备对设备运行的各类参数、运行状况等进行记录、统计和查询的功能。 7 用户管理和权限管理:
系统根据需要,规定操作员对各种业务活动的使用范围、操作权限等。 8 报表管理与打印:
用户可根据需要定义各类日报、月报及年报,并具有定时/召唤打印等功能。 9 可扩展性:
系统应具备较强的兼容性,以完成不同类型充电设备的接入。
系统应具有扩展性,以满足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系统规模不断扩容的要求。
10对时:
系统可以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保证系统时间的一致性。 供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 采集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供电系统的开关状态、保护信号、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电能计量信息等。
条文说明:供电监控系统除应满足本规范的规定外,亦应符合现行变配电自动化系统的相关标准。
2 控制供电系统负荷开关或断路器的分合。
条文说明:配电系统监控分为保护和测控两个部分。根据配电系统一次方案的不同和对配电系统自动化程度要求的不同,推荐两个典型配置方案。
方案一:主要用于10kV侧开关为真空断路器且自动化程度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系统采用。
(1)保护部分:进线变配微机保护,具备三段式过流保护、过负荷保护、低压侧零序电流保护、超温告警或跳闸、低压保护等保护功能:开关采用开关自带的过流保护功能。
(2)测控部分:具备配电系统各间隔的电流电压等电气参数的遥测功能、开关位置的遥信功能以及重要开关(10kV开关、进线开关和联络线开关)的遥控功能。
另外,为了提高配电系统的自动化程度,实现配电站无人或少人值班,在侧配置分段备自投装置。在其中一路电源失电的情况下,备自投装置可以快速将联络开关合上,提高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系统供电的可靠性。
方案二:主要用于10kV侧开关为负荷开关,造价较低的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系统采用。
(1)保护部分:进线变开关用熔断器保护;开关采用开关自带的过流保护功能。
(2)测控部分:具备配电系统各间隔的电流电压等电气参数的遥测功能、开关位置的遥信功能以及重要开关(10kV开关、进线开关和联络线开关)的遥控功能。
不配置分段备自投装置。在其中一路电源失电的情况下,需要人工将联络开关合上。
3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供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供电系统的越限报警、事件记录、故障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具有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设计。
条文说明:安全防范系统一般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对于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系统,应设置包括以上三种子系统的安防监控系统,但防护级别、防护深度,如监控摄像机的监控目标、监控区域、入侵探测器的安装位置、探测范围、探测手段、报警方式,以及出入口控制设备的安装位置、通行对象、通行时间等应根据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系统的重要等级以及安全管理要求来进行设置。对于中小型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系统,可简化安防监控系统设计,采用物防、人防、技防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在住宅小区或商业大厦建设的小型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系统,充电设施监控系统中可不配置安防监控系统及配电监控系统,且网络结构可以简化为单网。
通信系统
间隔层网络通信结构应采用以太网或 CAN 网结构连接。部分设备也可采用 RS485 等串行接口方式连接。
控制层和间隔层之间及控制层各主机之间网络通信结构应采用以太网连接。 监控系统应预留以太网或无线公网接口,以实现与各类上级监控管理系统交换数据。
条文说明:为实现与各类上级监控管理系统交换数据的需要,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监控系统应预留以太网或无线公网接口,以利于监控系统的扩充和预留数据传送通道。
7 建筑设备 给排水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筑的雨水可通过截水沟或雨水口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系统。雨水排水系统设计优先考虑重力流排水,不具备重力流排水条件时可采用机械排水方式。当不具备集中排水条件时,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筑室内充电区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室外充电区应按轻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通风与空气调节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筑物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有特殊通风要求的房间可采用机械通风。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应优先选用低噪音通风装置,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在进出风口宜加装空气过滤器。 通风百叶窗应加装可拆卸的金属防尘网。
配电室、变压器室、监控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监控室温度宜控制在18℃至25℃范围内,温度变化率每小时不宜超过±5℃;相对湿度宜控制在45%至75%之间,在任何情况下无凝露产生。
电气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区域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的规定,其他区域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表 充电区域照度标准值
参考平面及其场所名称 高度m 室内充电区 室外充电区 地面 地面 lx 100 100 UGR -- -- Ra 20 20 现行值 5 5 目标值 4 4 照度标准值 统一眩光值 显色指数 照明功率密度值(W/m) 2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筑与其他建筑物共同建设时,应按主体建筑物的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等因素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采取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脉冲的措施。防直击雷及防雷电波入侵具体措施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相关规定。
低压配电设备SPD(浪涌保护器)的安装位置和绝缘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相关规定。
监控系统的信号传输线路SPD,应根据线路工作频率、传输介质、传输速率、工作电压、接口形式、阻抗特性等参数,选用电压驻波比和插入损耗小的适配的产品,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相关规定。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采用TN-S形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变压器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所有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采用保护导体(PE)与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相连接。
2 保护导体应在靠近配电变压器处接地,应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地。 3 保护导体上不应设置保护电器及隔离电器,可设置供测试用的只有用工具才能断开的接点。
4 保护导体单独敷设时,应与配电干线敷设在同一桥架上,并应靠近安装。 充电设施下列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均应进行接地。
1 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充电机、充电桩、照明配电箱、监控设备、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
2 变压器星形结线的二次绕组的中性点。 3 所有电气设备的门。
4 电缆的金属外皮和电力电缆的金属保护导管、接线盒及终端盒。 5 电气设备的基础金属构架。
充电设施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应共用一套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附录A 非车载充电机技术参数举例
输入线电压(V) 输入电压类型 交流电网频率(Hz) 交流输入指标 输出功率 输出直流电压 输出直流电流 稳压精度 稳流精度 纹波系数 峰值效率 绝缘强度 通讯方式 CAN
380V±15% 三相三线 45-65 Hz PF≥ THD≤5% 根据客户需要 0--650V (连续可调) (连续可调) ≤ ± % ≤ ± % ≤ ± % ≥95% 2000VAC/50Hz 20mA,1min无闪落 2路CAN,1路RS485,1路RS232 500KBit/s, 附录B 交流充电桩技术参数举例
额定电压 额定频率 额定电流 海拔高度 通讯方式 计量功能 剩余电流保护额定动作电流 剩余电流保护额定动作时间 充电连接器机械操作寿命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 工作温度 相对湿度 IP防护等级 落地式尺寸(长、宽、高) 落地式重量(净重) 220Vac±10% 50Hz±5Hz 32A ≤2000m 以太网、CAN、RS485、无线通讯 级计量电表 30mA ≤ ≥10000次 ≥8760h -20℃~+50℃ 5%~95% IP54 230mmx200mmx1400mm ≤30Kg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1997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9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2008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2006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93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 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电磁兼容 限值 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GB/Z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200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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